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的人,可以分得遺產嗎?
2003年,謝嵐嵐在縝里一家旅行社工作。謝嵐嵐有一個最好的朋友蔣靜靜,兩人無話不談,是多年的閨房密友。2007年冬天,蔣靜靜和丈夫在家里煤氣中毒,雙雙死亡,留下了4歲的女兒夏紅。夏紅只有一個奶奶,年紀很大,沒有能力撫養夏紅。于是,謝嵐嵐就將夏紅接到了自己家。從此,謝嵐嵐就和夏紅生活在一起,夏紅喊謝嵐嵐“姨姨”。夏紅是謝嵐嵐的開心果,只要看到夏紅,謝嵐嵐即使有再多的煩惱,也都煙消云散了。謝嵐嵐一直沒有結婚,覺得自己有夏紅就夠了,每月的工資和獎金全都花在了夏紅身上。對于自己的婚事,謝嵐嵐一拖再拖,家人勸她,她也聽不進去。2010年10月,謝嵐嵐和夏紅去爬山,謝嵐嵐不幸掉下山崖身亡。將謝嵐嵐安葬后,清理她的遺產,一共有7萬元存款。對于謝嵐嵐的遺產,夏紅是否有權分取,謝嵐嵐的父母和夏紅的奶奶對此意見不同,最后鬧上法庭。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是否可以分得遺產。根據我國繼承法第14條的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乂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構成此情況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第一,缺乏勞動能力,如因年幼、年老或病殘等無勞動能力;第二,無生活來源,指生活上既無自己的勞動收入或其他獨立的經濟收入,也無他人提供穩定的生活費用;第三,在被繼承人生前依靠被繼承人扶養。上述三個條件的確定應以被繼承人死亡時為準。
本案中,夏紅是未成年人,夏紅的父母去世,奶奶年紀很大,沒有扶養能力,故夏紅屬于缺乏勞動能力乂沒有生活來源的人。自2007年冬天夏紅的父母去世以來,夏紅一直與謝嵐嵐生活在一起,夏紅主要依靠謝嵐嵐撫養。根據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夏紅雖然不是繼承人,但是屬于依靠被繼承人謝嵐嵐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可以分給適當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