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遺產嗎?
陸光耀有四個兒女,兩個兒子和兩個女兒。2003年,陸光耀遭遇車禍,雙腿做了截肢手術。妻子早就去世,現在陸光耀癱瘓了,沒人照顧。兒女們就協商讓父親與老大陸清譯住在一起,因為陸清譯與妻子離婚了,孩子跟了妻子,因此他一人居住,比較安靜,方便照顧父親。陸清澤很不情愿,可是很多親戚都來做工作。于是,陸清澤只好同意了。父親住到陸清譯家之后,陸清澤對父親卻不愿意照顧,總是推說自己身體也不好,照顧不了。另外三個兒女就湊錢請了保姆來照顧父親。每月父親的生活費、醫藥費也都是由另外三個兒女支付,陸清澤借口說自己經濟負擔重,得攢錢給孩子將來上大學,而不愿意出錢。就這樣,雖然陸光耀在陸清澤家生活了7年,可這7年里,陸光耀借口自己身體不好和經濟負擔重,在父親的贍養方面,既沒出錢也沒出力。2010年6月,陸光耀因病去世。清理陸光耀的遺產,一共有3間房屋、6萬元存款和2個金手鐲。陸清澤主張自己和父親共同生活了7年,應當多分遺產。另外三個兒女不同意,認為陸清澤雖然與父親共同生活了7年,但在生活和經濟上都沒有盡到扶養父親的義務,不僅無權多分遺產,而且還要少分或者不分。雙方為此爭吵起來,最后鬧上法庭。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是否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遺產。我國#1承法》第13條第3款規定“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由于他們與被繼承人在物質生活、勞動服務或精神慰藉等方面彼此發生著緊密的聯系,所以,他們在分配遺產時可以取得較多的份額。但同時,《繼承法意見》第34條的規定‘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雖然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但對需要撫養的被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本案中,陸清澤雖然與父親陸光耀居住在一起,共同生活,他也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但在經濟上和生活上卻借故不盡扶養義務,分配遺產時,依法可以少分或者不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