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嗎?
丈夫去世后,王麗獨自一人居住。兒女在外地工作,很少回來,只有逢年過節才回來,但經常會寄錢和打電話回家。王麗最近兩年身體出了問題,去醫院檢查,又是糖尿病又是高血壓的。她快成藥罐子了,每天吃一堆藥,可這樣也無濟于事,身體很快就不行了,最后連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理了。兒女知道后回來看望王麗,可工作在外地,還得趕回去,不能常在床邊照顧和侍奉王麗。幸虧王麗的遠房侄女李雅善良,看到王麗可憐,每天都來王麗家照料她,給她做飯收拾房子,端茶送水,還幫她擦拭身體。王麗非常感動,感嘆兒女都不如這個遠方侄女做得好啊。2010年夏天,78歲的王麗因病去世。李雅幫王麗的兒女一起料理了王麗的后事。在處理王麗的遺產時,李雅認為自己對王麗盡了主要扶養義務,要求分得王麗的遺產。但是遭到了王麗兒女的拒絕。王麗的兒女說,李雅只是母親王麗的遠房親戚,不是法定繼承人,無權繼承母親的遺產。雙方爭執不下,于是李雅起訴到法院。
本案的核心問題是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是否可以分得被繼承人的遺產。根據我國t繼承法》第14條規定‘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這里的扶養,包括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勞務扶助和精神上的慰藉。認定扶養較多,既要從數量上做多少比較,又要從時間上做長短比較。
本案中,根據上述繼承法律的規定,李雅對被繼承人王麗扶養較多,可以獲得適當的遺產。同時,根據我國〈鍵1承法意見》第31條的規定“依繼承法第十四條規定可以分給適當遺產的人,分給他們遺產時,按具體情況可多于或少于繼承人。”根據實務經驗,確定酌情分得遺產數量時應當考慮的具體情況包括受扶養人的情況、扶養人的情況、遺產狀況和繼承人的情況。其份額可以根據所盡義務的具體情況與法定繼承人繼承的遺產份額相當,也可以多于或者少于法定繼承人繼承的份額。因此,李雅的請求是合法的,法院應當支持她的訴訟請求。遺產分割時,依法可以分得適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