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昊的姐姐在丈夫死亡后.帶了三個不滿10歲的孩子與工人田某結婚,不到三年,雙方因感情不和就欲離婚,但在三個孩子的撫養問題上雙方爭執不下。小昊的姐姐認為自己一個人負擔三個孩子太重,要求田某支付三個孩子的部分生活費,田則堅決不同意。田某有義務撫養這三個孩子嗎?
小吳姐姐的三個孩子與田某建立了繼子女與繼父的關系。田某在與小吳的姐姐結婚時愿意對這三個孩子承擔撫養教育的義務,而且實際上又撫養這三個孩子兩年多,他們之間已形成與生父母子女之間同等的權利義務關系。但田某與小昊的姐姐的三個孩子之間的繼父與繼子女關系不是自然的血緣關系,而是法律擬制的親屬關系,在三個子女成年之前,其繼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小吳的姐姐與田某的婚姻關系而建立,當然也可以因其離婚而解除。隨著繼父與繼子女之間身份關系的解除,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應消除,所以田某并沒有撫養這三個孩子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