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認定簡易程序的規定是怎樣的
用簡易程序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的規定是,事故沒有造成人身傷亡,
事實清楚,這種情況下交通警察可以當場開具事故責任認定書,當場
開具事故責任認定書就屬于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但是對事故責任認定
有爭議的,仍然可以申請復議。關于交通事故認定簡易程序的規定是
怎樣的問題,下面由我為您詳細解答。
一、交通事故認定簡易程序的規定是怎樣的
1、交通事故認定簡易程序的規定:
(1)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交通警察對未造成人身傷亡,
事實清楚,并且機動車可以移動的,應當在記錄事故情況后責令當事
人撤離現場,恢復交通;
(2)對拒不撤離現場的,予以強制撤離;
(3)交通警察對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道路交通事故當場出具事
故認定書;
(4)當事人共同請求調解的,交通警察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
議進行調解。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八
十九條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依據是怎么規定的
1、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應當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
法律正確、責任劃分公正、程序合法。
2、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
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3、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擔全部責任:
(1)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后逃逸的;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
為逃避法律責任追究,當事人棄車逃逸以及潛逃藏匿的,如有證
據證明其他當事人也有過錯,可以適當減輕責任,但同時有證據證明
逃逸當事人有第一款第二項情形的,不予減輕。
并不是所有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都一定要等10天左右,有些交
通事故的責任劃分是很簡單的,未造成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若雙方
能自行協商處理,也可以不報警,報警后公安機關用簡易程序處理的,
在記錄清楚事故情況后會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并盡快恢復交通。希
望以上內容能對您有所幫助,
本文發布于:2023-05-26 21:38:0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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