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ances in Social Sciences 社會科學前沿, 2020, 9(12), 2072-2084
Published Online December 2020 in Hans. /journal/ass
/10.12677/ass.2020.912291
豫滬兩地一審離婚訴訟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現
狀分析
——基于對中國裁判文書網上354份裁判文書的統計分析
周冰凝
西南政法大學,重慶
收稿日期:2020年11月30日;錄用日期:2020年12月24日;發布日期:2020年12月31日
摘 要
通過收集與分析河南省和上海市61家基層法院2019年上傳至中國裁判文書網的354份一審離婚訴訟涉
及家庭暴力的民事判決書發現:此類案件的原告多為女性;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比例遠大于被告;適用的
審理程序主要為簡易程序;原告提交除當事人陳述之外的證據比例低;原告提交的證據被法院采信的幾
率低;法院對只以家庭暴力為由提起的離婚訴訟的準予離婚率低。如何干預防治家庭暴力一直是社會難
題,必須要立法、執法、司法以及社會組織多方共同努力,需要合理分配舉證責任,細化公安機關執法
程序,注重法律的教育作用,建立起多元化家庭暴力救濟途徑。
關鍵詞
離婚訴訟,家庭暴力,證據,舉證責任
Analysis of Domestic Violence Cases
Involved in First-Instance Divorce
Proceedings in Henan and Shanghai
—Based on the Statistical Analysis of 354 Judicial Documents on
Chinese Judicial Documents Website
Bingning Zhou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and Law, Chongqing
Received: ov. 30, 2020; accepted: Dec. 24, 2020; published: Dec. 31, 2020
ththst
文章引用: 周冰凝. 豫滬兩地一審離婚訴訟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現狀分析[J]. 社會科學前沿, 2020, 9(12): 2072-2084.
DOI: 10.12677/ass.2020.912291
周冰凝
Abstract
Through the collection and analysis of 354 civil judgments on domestic violence in first-instance
divorce proceedings uploaded by 61 grassroots courts in Henan province and Shanghai in 2019 on
The China Adjudicatory Documents Website, it is found that most of the plaintiffs in such cases are
female. The proportion of entrusted agents by the plaintiff is much higher than that of the defen-
dant. The applicable trial procedure is mainly summary procedure. The proportion of evidence
submitted by the plaintiff other than the parties’ statements is low. The probability of the evidence
presented by the plaintiff being admissible by the court is low. Courts grant divorce proceedings
based solely on domestic violence with low rates of divorce. How to intervene and prevent domes-
tic violence has always been a social problem, which requires the joint efforts of legislation, law
enforcement, judicatory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It is necessary to reasonably distribute the bur-
den of proof, specify the law enforcement procedures of public security organs, pay attention to
the educational role of law, and establish diversified domestic violence relief channels.
Keywords
Divorce Proceedings, Domestic Violence, Evidence, The Burden of Proof
Copyright ? 2020 by author(s) and Hans Publishers Inc.
This work is licensed under the 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International License (CC BY 4.0).
/licenses/by/4.0/
Open Access
1. 研究現狀
家庭暴力在傳統觀念中被認為是“家務事”,“家務事家里解決”使得家庭暴力情形一直未得到有
效禁止。據全國婦聯公布的一組數據可知,在整個婚姻生活中曾遭受過配偶侮辱、謾罵、毆打、限制人
身自由、經濟控制、強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其中明確表示遭受過配偶毆打的
為5.5%,農村和城鎮分別為7.8%和3.1% [1]。但是隨著受教育程度的加強,個人權利意識的提高,公民
在權利受到損害時請求公權力給予救濟的情況越來越多。即便是在充滿著倫理意涵的婚姻家庭類案件中,
“走出家庭”訴諸公權力機關,特別是訴諸法院,也日益成為人們的一種重要選擇[2]。“家庭暴力”一
詞在2001年修訂的《婚姻法》中才正式出現,成為《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明確規定的法院應準予離婚的
情形
1
。2016年3月1日正式實施的《反家庭暴力法》更是在法律上明確禁止“家庭暴力”行為,使得
受害者可以用更強硬的法律去維護自己的權利。據統計,在2017年夫妻因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請解除婚姻
關系占所有離婚原因中的14.86% [3]。此類案件數量大、認定家庭暴力難度大,使得對該類案件的審理
一直是理論界和實務界關注的焦點。
最近幾年,我國涉家庭暴力的離婚糾紛的實證研究主要運用定量和定性的研究方法,研究的方向大
體可以歸為以下三類:一是家庭暴力是離婚糾紛這一研究內容下的關注點之一,如山東省濟南市中級人
民法院課題組調查研究地《關于2015~2017年度山東省濟南市法院離婚糾紛案件的調研報告》;二是對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有下列情形之一,調
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一) 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二) 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 有賭博、等惡
習屢教不改的;(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應準予離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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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家暴的離婚案件的關注點在證據的認定研究上,如我國學者蔣月發表的《我國反家庭暴力法適用效果
評析——以2016年~2018年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為樣本》;三是通過對典型案例進行研究,得出法官在
調解、判決時對家庭暴力的態度,如我國學者賀欣發表的論文——《司法為何淡化家庭暴力》。
上述研究主要立足于各級法院公布的裁判文書。研讀裁判文書,既能了解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審判
活動,也能如實把握此類案件審判現狀。然而,截至目前,尚未見到全面分析一審離婚訴訟涉及家庭暴
力案件現狀的研究。據此,本文從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的一審民事審判現狀著手,以補充現有關于
離婚糾紛的實證研究。
2. 調查實施
2.1. 樣本的選擇
公權力公開透明是法治的基礎,是實現公平正義的重要保障。司法權是公權力,司法公開既是法治
的主要內容,也是一項憲法原則,裁判文書公開更是司法公開的核心要素[4]。應對社會發展,最高人民
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通過了《關于人民法院在互聯網公布裁判文書的規定》,該規定
要求各級法院應該在網站上公布其作出的生效裁判文書,極少數規定不得公開的除外[5]。雖然各級法院
的裁判文書很難實現完全公開,但是對于本項目所研究的內容,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案例相對較多,滿
足本項目所需樣本數量,所以此項目的樣本來自中國裁判文書網。
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的檢索條件為:案件類型:“民事案件”;全文:“離婚”;全文“家暴”;
法院層級:“基層法院”;裁判年份:“2019”,一共檢索到1836篇文書(截至2020年3月1日的數據)。
其中裁判文書上網最多的前四位省或直轄市的是:河南省354份、甘肅省177份、山東省155份、上海
市128份。在文書檢索中使用“家暴”作為檢索條件,而不是使用“家庭暴力”,原因主要有兩點:一
是當事人陳述多用“家暴”一詞,用此作為檢索條件能夠檢索出較多的案例;二是各法院在文書中會寫
明裁判案件所適用的相關法條,在裁判離婚糾紛時多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以“家庭暴力”一詞
檢索出的案例大多都不符合本項目要求。
樣本選擇河南省和上海市的判決文書進行分析。河南省2019年在中國裁判文書網上公布的文書最多,
可以滿足本項目定量研究的要求。上海市作為我國經濟發達地區,其裁判文書反映的內容可以與河南省
進行比較,看經濟發展不同地區此類案件審判現狀是否有差異。
2.2. 樣本處理
裁判文書網按照關鍵詞檢索后顯示河南省、上海市一共有482份文書符合檢索條件,筆者需要仔細
研讀482份文書并對其進行篩選,樣本選擇的條件主要是:1. 一審離婚訴訟中涉及家庭暴力案件;2. 原
告在證明感情破裂的理由中提出家庭暴力;3. 被告不同意離婚。河南省354份文書中有281份符合本項
目要求。對上海市按照相關條件檢索出128份文書,符合本項目要求有73份文書(見表1)。
對河南省和上海市分別構建了15項指標用于對裁判文書樣本進行分析與記錄。指標大致可以分為三
部分:“案件當事人”、“案件審理”、“審理結果”。
“案件當事人”具體包括原被告性別、原被告是否委托代理人的相關情況。
“案件審理”包括了適用程序及其各自在此程序下判決的離婚率、被告是否到庭、感情不和理由及
其各自被判決離婚的概率、證據提交相關情況、被告是否多次起訴。
“審理結果”包含有各種證據的證明力以及法院準予離婚率等相關情況。
筆者將裁判文書按照上述指標進行分析、記錄,最后借助Excel軟件歸納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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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1. Sample screening results (piece)
表1. 樣本篩選結果(件)
樣本 檢索總數 符合標準 被告同意離婚 調解書 裁定書 其他情形
河南
上海
354 281 25 13 4 6 25
128 73 18 2 4 8 23
被告主張被家庭
暴力
3. 調查數據及其分析
3.1. 案件當事人
案件當事人是訴訟程序中最為關鍵的主體,他們是否參與以及參與的質量直接影響著案件審判。離
婚糾紛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的當事人參與狀態會反映在法官對該案件的判決結果中。本調查主要從原被
告性別以及其委托代理人的相關情況來做分析。
根據對河南省樣本統計,原告為女性的樣本有275份,占比97.86%,6份樣本男性的為原告,占比
2.14%;上海市樣本統計后顯示71份樣本的原告為女性,占比97.26%,2份樣本的原告為男性,占比2.74%
(見表2)。相比較2017年在全國離婚糾紛一審審結案件中,73.40%的案件原告的性別為女性的數據而言
[3],河南省和上海市2019年在離婚糾紛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女性為受害者的比例大于其他法定離婚情形
案件。與蔣月學者統計的400份中國裁判文書網上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訴訟案件中女方指控男方實施家
庭暴力的案件占比93.25%的數據相比[6],河南省占比97.86%和上海市占比97.26%與其基本接近。
Table 2. Gender statistics of plaintiffs in two places (pieces)
表2. 兩地原告性別統計(件)
河南
上海
男 女
6 275
2 71
河南省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案件142份,占比50.53%。其中委托律師93份,占比65.49%;委托法律
服務所工作人員39份,占比27.46%;尋求法律援助4份,占比2.82%;其他情形6份,占比4.23%(其
中近親屬1份,委托兩個代理人1份,裁判文書未寫明委托人身份4份)。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案件46份,
占比16.37%。其中委托律師28份,占比60.67%;委托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8份,占比17.39%;尋求法
律援助1份,占比2.17%;其他情形9份,占比19.56% (委托兩個代理人4份,委托近親屬3份,社會
團體推薦1份,委托司法工作人員1份)。上海市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案件45份,占比61.64%。其中委托
律師42份,占比93.33%;法定代理人2份,占比4.44%;裁判文書未寫明委托人身份1份,占比2.22%。
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案件16份,占比21.92%,其中委托律師14件,占比87.5%;委托近親屬1份,占比
6.25%;裁判文書未寫明委托人身份1件,占比6.25% (見表3)。
通過交叉分析可知,原告委托代理人的比例高于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比例,可知原告在離婚訴訟中的
參與度較高,希望利用代理人的專業能力來獲得法院對其訴求的支持。上海市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比例
都高于河南省,可以得知經濟、政治、教育等領域發展程度不同的地區的當事人在離婚訴訟中的參與度
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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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3. The plaintiff and the defendant entrusted agents (pieces)
表3. 原、被告委托代理人情況(件)
河南(281份)
被告
上海(73份)
被告
16 14 1 1
原告
46 28 8 1 9
委托總數 律師 近親屬 未知
45 42 2 1
原告
委托總數 律師 基層法律工作者 法律援助律師 其他
142 93 39 4 6
3.2. 案件審理
3.2.1. 適用程序
《民事訴訟法》為保障和方便當事人依法行使訴訟權利,保證人民法院公正、高效審理案件,規定
法院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適用普通程序或簡單程序。對樣本進行統計后發現,河南省適用簡易程序的
案例273份,占比97.15%;適用普通程序8份,占比2.85%。上海市適用簡易程序的案例70份,占比
95.89%,適用普通程序的案例3份,占比4.11% (見表4)。
Table 4. Application of procedures in both places (piece)
表4. 兩地程序適用情況(件)
地區/適用程序 簡單程序 普通程序
河南
上海
273 8
70 3
3.2.2. 被告到庭情況
被告到庭應訴,并且明確表示不同意離婚的案件至少可以看出被告想要維系這段婚姻的態度,也是
法官認定夫妻關系能夠繼續維系下去的一個因素。例如,在上海“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
滬0115民初41960號”一案判決書理由中,法院認為:“原告堅持要求離婚,可見原、被告的夫妻感情
已經破裂,而被告兩次收到法院傳票卻均未到庭應訴,顯然也缺乏和好的誠意,故本院依法準予原、被
告離婚。”
2
河南省被告到庭應訴166件,占比59.07%,未到庭應訴115件,占比40.93%;上海市被告到庭應訴
67件,占比91.78%,未到庭應訴6件,占比8.22%。上海市被告到庭應訴率大于河南省(見表5)。
Table 5. The two defendants appeared in court to answer the charges (pieces)
表5. 兩地被告到庭應訴情況(件)
河南
上海
到庭應訴 未到庭應訴
166 115
67 6
3.2.3. 證據
離婚訴訟中是按照“誰主張積極事實,誰承擔證明責任,而主張消極事實的人不承擔證明責任”規
2
參見“潘某與張某某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滬0115民初419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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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進行審理,《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五種法定應準予離婚的情形,離婚訴訟中的當事人要拿出足
夠的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者當然也需拿出證明其卻受到迫害。《民事訴訟
法》第六十三條規定:“證據包括(一) 當事人陳述;(二) 書證;(三) 物證;(四) 試聽資料;(五) 電子
數據;(六) 證人證言;(七) 鑒定意見;(八) 勘驗筆錄”,在分析的案件中都有當事人對其遭受家庭暴力
的陳述,本項目統計的主要是提供其他證據的案件數量(按照在此類案件中當事人最常提供的證據樣式進
行分類:照片、醫院診療證明、公安出警記錄、證人證言、保證書、等)。
河南省樣本的原告只提供當事人陳述的案件223份,占比79.36%,提供其他證據案件58份,占比
20.64%,其中提供被家暴的照片的案件28件,占比40.28%;提供公安出警證明的案件17件(其中1件
附加傷情鑒定),占比29.31%;提供被告保證書的案件10件,占比17.24%;提供醫院診療證明的案件9
件,占比15.52%;提供其他證據5件,占比8.62% (其中提供電子數據的案件2件、因實施家庭暴力被
給予行政處罰案件1件、因家庭暴力被判刑案件1件、向婦聯尋求幫助案件1件) (見表6)。
上海市樣本的原告只提供當事人陳述的案件44件,占比60.27%,提供其他證據的案件29件,占比
39.72%,其中提供公安出警證明的案件23件(其中附加傷情鑒定10件),占比79.31%;提供醫院證明6
件,占比20.69%;提供照片5件,占比17.24%;提供書證的案件5件,占比17.24%;其他類型1件(實
施家庭暴力被判刑),占比3.45%。
數據顯示,河南省在統計的案例中原告提供除“當事人陳述”之外的證據的比例小于上海市;河南
省提供照片證明受到家庭暴力的案件數量最多;上海市則是提供公安出警證明數量最多。
Table 6. Statistics on types of evidence other than litigant’s statement (pieces)
表6. 除當事人陳述之外的證據類型統計(件)
證據類型/地區 河南 上海
總數
照片
醫院診療證明
公安出警證明
證人證言
書證(保證書)
其他
58 29
28 5
9 6
17 23
5 0
10 5
5 1
3.3. 審理結果
3.3.1. 法院對證據的認定
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
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
作出判決前,當事人未能提供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的
后果。”2014年1月至2016年7月,北京各中級法院審結的213件當事人訴稱存在家庭暴力的婚姻家
庭類二審民事案件中,當事人未提交任何證據、僅口頭主張存在家庭暴力的有115件。其余98件案件,
當事人雖提交了部分證據,但因證據不充分,被法院采信的只有17件,采信率僅為17.3% [7]。
在分析判決書可以發現,法院盡量在審判中避開對家庭暴力的認定,除了原告出具的證據是被告因
其行為被判刑、被行政拘留或被行政處罰,出示其他證據的案件的裁判文書基本不會明確表示被告行為
是否已經構成家庭暴力,比如判決書說理“原、被告結婚時間較長且生育三個子女,雖然在共同生活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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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生一些矛盾與沖突,但只要雙方多加強溝通與交流,夫妻感情尚有改善的希望”,法官說理比較模糊,
所以對“法院明確認定構成家庭暴力”的案件數量進行統計難以操作,但是可以分析出部分證據的采信
率。河南省和上海市的354份案件中,有33份案件單獨以照片(原告陳述該傷是被告所致)作為證據,采
信的數量為0;以醫院診療證明單獨作為證據的案件14件,采信的數量也為0。對于原告提供的照片和
醫院就診證明,法官在裁判文書中不予采信的理由基本為兩種,一種是不直接說明照片和醫院就診證明
是否被采信,而是直接判定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從而不準離婚,另一種是說
明原告雖然提供照片(醫院就診證明)證明被告對其實施家暴,但該照片(醫院就診證明)并不能證明原告的
受傷系被告家暴所致,不能證明其主張。對于原告出示的公安機關出警證明以及傷情鑒定書、明確承認
家庭暴力的書證(保證書),法官一般不會在裁判文書中注明其是否被采納,仍然是盡可能避開對家庭暴力
事實的認定,比如在上海“俞某與李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滬0115民初33101號”一案中,
原告為證明其事實主張而提供了“公安接報回執單”、“驗傷通知書”、“病歷記錄”、“照片”等證
據,但是法院仍然沒有直接說明被告行為是否構成“家庭暴力”,而是在判決說理中寫明“本院認為,
婚姻生活難免磕磕碰碰,本案原、被告之間并沒有原則性矛盾,而夫妻之間的感情也是在彼此包容、彼
此磨合中逐漸加深穩固的。”,最終不準予雙方離婚。
3.3.2.
法院準予離婚相關情況
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的施行,明確宣告國家禁止家庭暴力行為,并且家庭暴力也是《婚姻法》
的法定離婚情形之一,但是涉及它的案件法院準予離婚率依舊低。河南省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38件,占
比13.52%,駁回起訴或者不準離婚243件,占比86.48%;上海市法院判決離婚的案件16件,占比21.92%,
不準予離婚57件,占比78.08%。
我們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在說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事實時,河南省有211件案件只提出“家庭
暴力”這一法定情形,其中被判決離婚的案件14件,占比6.64%;提出“家庭暴力”以及其他法定離婚
情形70件,其中被判決離婚案件24件,占比34.29%。上海市僅提出“家庭暴力”為“夫妻感情確已破
裂”理由案件59件,其中被判離婚9件,占比15.25%;提出“家庭暴力”以及其他法定離婚情形14件,
其中判決離婚案件7件,占比50%。而且河南省38件法院準予離婚的案件中原告是第二次或者多次起訴
的案件有29件,上海市16件法院準予離婚的案件中原告是第二次或者多次起訴的案件為13件。上述數
據以及裁判文書可以表明即使原告是以家庭暴力為由起訴離婚,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破裂準予離婚的因素
大多不是家庭暴力,而且其他幾種法定離婚情形,其中“分居滿兩年以上”引用次數最多。并且河南省
有11例案件的被告在審理過程承認毆打原告,其中10例法院依舊判決不準離婚;上海市有8例案件的
被告承認毆打原告,其中7例案件法院均判決不準離婚。
河南省有223份案件中當事人未提交除當事人陳述之外的證據,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197件,
占比87.34%,判決離婚的案件26件,占比11.66%;上海市有44份案件除口頭陳述之外未提交其他證據,
法院駁回起訴36件,占比81.81%,判決離婚8件,占比18.18% (見表7)。我們也要明確知道河南省和
上海市判決離婚的這26件和8件案例并未對當事人口述部分予以采信,大多都是以多次起訴或者分居滿
兩年的理由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4. 調查結論
4.1. 家庭暴力難以被認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一條明文規定:“為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護家庭成員的
3
參見“姚某與陳某1離婚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2019)豫1525民初497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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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權益,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促進家庭和諧、社會穩定,制度本法”,這也就是從國
家層面宣布家庭暴力對家庭、社會的危害性,要求希望嚴格懲治施暴者。可是在相關學者的研究表明,
統計的300個涉家暴離婚案例中,當事人無一例外都表示遭受過家庭暴力,只有區區34個案件中的“家
庭暴力”被法院和法官認定,比例為11.3% [2],數據清晰的顯示出“家庭暴力”難以被認定的現狀。
Table 7. Circumstances related to divorce granted by courts in both places (Pieces)
表7. 兩地法院準予離婚相關情況(件)
準許離婚
原告多次起訴
原告只提供口頭陳述證明被告實施家庭暴力行為
原告起訴離婚的法定離婚情形僅有家庭暴力
被告承認家庭暴力/判決離婚
河南 上海
38 16
29 13
26 8
14 9
11/1 8/1
通過上述河南省和上海市的裁判文書研究可知,家庭暴力案件舉證難的問題是客觀存在的,“家務
事家里解決”導致其發生的場所具有隱蔽性,難以有目擊證人,而且原告在受到迫害時難以收集證據,
拍攝正在進行的暴力場面,以至于原告只能在事后進行證據收集,比如拍攝受傷照片、提供醫院診療證
明。河南省和上海市幾乎是三分之二的案件只有當事人陳述。雖然《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當事人陳
述也是證據之一
4
,但是此類案件涉及的是家庭倫理糾紛的案件,其中復雜的家庭情感很難說清楚。一方
聲稱受到家庭暴力,另一方否認或者認為是互相毆打,法官在沒有其他證據支撐的情況下,通常,僅憑
孤證不能定案。2001年《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自
己的主張,只有本人陳述而不能提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但對方當事人認可的除外”[6]。
在提供證據的案件中,由于證據存在瑕疵或者證據不充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大多也不被采信,比
如照片不能證明此傷是因為施暴者的毆打造成的。很多學者表明,在涉及家庭暴力案件中,法官對家庭
暴力的認定有著十分嚴格的標準,但是在只有口頭陳述、存在瑕疵的證據或不充分的證據的案件中,法
官否認家庭暴力的存在無可厚非。但是并不能把“家庭暴力難以被認定”這一現狀的出現完全歸咎于原
告,在部分案件中,當事人提供多種證據證明或者如“公安出警證明以及驗傷通知書”這類家庭暴力事
實已經很明確的證據,法院仍不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比如在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19)滬0115民初33101號”一案中,原告出具了公安接報回執單、驗傷通知書、病例、照片等證據,
法院最后仍然未認定家庭暴力的存在。正是由于當事人自身的“舉證不能”和法院的嚴格審查之間的“矛
盾”在持續拉大著“證據”與“標準”之間的差距,使得家庭暴力在司法實踐中無法或者很難被認定[2]。
賀欣學者認為是“法官需要保護自己,用安全的方式、有效率地結算。案結事了是他們的最高目標,這
遠遠大于法律的要求[8]”這一原因所造成的。施暴方大多為男性,其在情緒激動下的行為產生的危險性
大于女性,比如2019年7月2日,河南安陽,男子任某與妻子離婚途中發生口角持菜刀行兇,妻子張某
當場死亡。這類案件每年都會出現,法官在審理離婚糾紛案件中會盡可能的照顧男方情緒,這也就導致
了女性的權利難以被很好保護。
4.2. 公安機關對《反家庭暴力法》有關內容實施有待深化和規范
《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明確規定,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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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證據包括:(一) 當事人陳述;(二) 書證;(三) 物證;(四) 試聽資料;(五) 電子數據;(六) 證人
證言;(七) 鑒定意見;(八) 勘驗筆錄。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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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應報案,迅速出警,既可以有效制止正在發生的家庭暴力行為,又可以依照程序法規定,查清案件的
基本情況,制作書面筆錄,及時封鎖家暴現場,進行調查取證[9],為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用提供公權力
證明的證據去維護自身權利。在分析河南和上海原告提供證據的種類時發現,首先上海市的原告在提供
的證據中出具公安出警證明、傷情鑒定報告次數占比大于河南省,說明河南省的原告在遭受家庭暴力迫
害時尋求公權力機關的幫助的意識仍然不足,其次而且公安出警證明中上海市有一半的附帶傷情鑒定報
告,河南省11份出警證據只有1份附帶傷情鑒定報告,說明各地公安機關對家庭暴力案件處理的質量還
有很大差異,這樣也就造成《反家庭暴力法》在實務中不能發揮其理想狀態,舉證難的問題也未得到有
效解決。
4.3. 針對家庭暴力的法律維權意識存在地域差異
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經濟的發展總是同政治、法律、文化、精神文明等社會現象緊密相連,經
濟較發達地區整個法律體系也建設得比較完善。首先,家庭糾紛導致權利受損進而尋求司法救助不再是
一件新鮮事,比如上面已經表述的上海市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案件提供公安出警證明占到所有提供證據
數量的79.31%,已經超過提供的所有證據的一半。其次在自身生命權、健康權等個人權利受到損害時,
也愿意尋專業的法律工作者幫助維護其利益,上海市此類案件原被告委托代理人的占比為61.64%,遠
高于河南省。最后是否到庭應訴,向法官主張自己的權利,其實也可以衡量個人對法律態度,上海市被
告到庭應訴占比91.78%,高于河南省的占比41.28%。隨著中國法治社會、法治國家、法治政府的逐步建
成,各地經濟發展差距正逐步減少,教育水平的提高,相信不同文化、經濟、政治背景的人民的法律意
識也會逐步提高。
4.4. 離婚訴訟程序漫長
通過對比其他學者的研究發現,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次數與法院判決準予離婚的概率呈正比關系,
夫妻雙方對離婚的態度和提起離婚訴訟次數是法院準予離婚與否的重要影響因素[10]。但是涉及“家庭暴
力”離婚訴訟與其他因“感情不和”等原因提起的離婚訴訟不同的是,家庭暴力是一種暴力強制行為,
法院應該及時保護受害者的權益。從上述表明的數據可知,河南省和上海市準予離婚的案件中大多屬于
多次起訴案件,對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即使提供的證據十分充足也大部分被駁回起訴。而且對于多次起
訴離婚的案件,當事人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態度也很重要,如果第一次起訴離婚當事人提出撤訴,那么第
二次起訴離婚法官判決離婚的比例低于第一次態度強硬要求離婚的案件。第二次、第三次反復的提起訴
訟,對那些離婚意向很確定的原告的精力、耐力都是很大的考驗,也許在訴訟過程中家庭暴力還在繼續,
但是也有部分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和好如初,繼續維護自己家庭。法官不會判決時不會知道這次判決到
底是緩和了夫妻矛盾還是讓受暴者持續生活在家庭暴力下,這是法官裁判難題。筆者認為法官就要仔細
審核當事人的證據,對用證據證明家庭暴力行為明顯存在的案件,就要果斷判決離婚,而不是調和雙方
當事人關系,讓原告只有多次訴訟才能解除婚姻關系。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屆全
國人大三次會議表決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有規定到:“經人民法院
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這條法律規定雖然
仍有限定條件,但是對縮短當事人訴訟時長具有積極效果。
4.5. 判決說理部分旨在調和雙方關系,而未教育施暴者
印發的《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強調,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
目的是通過闡明裁判結論的形成過程和正當性理由,提高裁判的可接受性,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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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機統一[11]。審理離婚訴訟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法官深入貫徹了這一思想,判決理由中常會出現“只要
雙方在今后生活中能珍惜家庭、彼此信任,多一些溝通和理解,少一些猜忌和抱怨,多一些付出和謙讓,
那么夫妻感情還是有和好的可能”
5
、“俗話說家和萬事興,通過原、被告的婚姻,促使兩個小家融合成
一個大家庭。在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間產生矛盾在所難免,其矛盾并非不可調和的原則性問題。”
6
這些
語言來勸說夫妻雙方緩和矛盾。可是我們需要清楚的這是,涉及家庭暴力的離婚訴訟案件和其他離婚糾
紛的不同之處在于家庭暴力是直接侵犯被害者的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的行為,是直接威脅到被害者
生命的行為,不能僅用對其他比如只涉及財產糾紛、情感糾紛的離婚訴訟一樣的判決理由進行說理。被
害者已經處于施暴者的暴力控制之下,仍然用調和的判決理由駁回原告起訴,這種做法實際上是在幫助
施暴者維護不平等的婚姻關系[12]。
5. 研究建議
5.1. 合理分配舉證責任,降低被害者舉證難度
研究中可以發現,基于家庭暴力行為的隱蔽性、私密性,被害者對證據的收集的難度很大。國務院
在2014年11月25日公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反家暴法(意見
稿)》第二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應當合理分配舉證責任。受害人因客
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但是2015年12月27日通過的《反家庭暴力法》
將該條文刪去。雖然該條規定存在著空泛、概括的問題,但是其涉及到離婚訴訟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難
點—舉證責任分配問題。但是《反家庭暴力法》放棄去嘗試著解決涉家暴離婚訴訟舉證責任分配問題,
而是通過加強認定公安機構出警記錄、告誡書、傷情鑒定書等證據來拓寬涉家暴離婚訴訟的證據來源途
徑,確認家庭暴力存在的事實。
筆者認為一味回避基于涉家暴離婚訴訟的特殊性形成的舉證責任分配問題,從拓寬認定家庭暴力證
據范圍去解決家庭暴力認定難的問題,收效甚微。況且《反家庭暴力法》中著重規定的只有公安機關相
關證據的認定,拓寬認定證據的范圍不廣。應用法學研究所曾在2008年發布的《涉及家庭
暴力婚姻案件審理指南》(以下簡稱《審理指南》)和中國法學會反家暴網絡2011年發布的《中華人民共
和國家庭暴力防治法(專家建議稿)》(以下簡稱《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議稿)》有關條文對涉家暴離婚訴訟的
舉證責任問題進行討論,提出一些操作指引。其中《審理指南》第四十條在“一定情況下的舉證責任轉
移”項下從抽象和具體兩個層面確立如下規則:1. 尊重涉家暴婚姻案件的特點和規律,合理分配舉證責
任;2. 原告證明受侵害事實并指認被告問加害人的,舉證責任轉移至被告,被告無法反證的,應承擔不
利責任[13]。《家庭暴力防治法(建議稿)》進一步明確受暴者在達到初步證明有家庭暴力事實存在后,施
暴方就需要提供家庭暴力事實不存在的證據,否則將承擔不利后果。有學者也認為:“原告已窮盡其舉
證能力,舉證責任應當轉移給被告。如果被告不能舉證證明不是其所為,人民法院即可推定被告所為。”
[12]這種舉證責任的分配方式可以很大程度上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最終能夠維護自己合法權益。我國學
者在很早就基于涉家暴離婚訴訟的特點提出不一樣的舉證責任分配的方式,也是洞悉了該訴訟的關鍵。
司法機關要想解決家庭暴力認定難問題,相關法律需要對舉證責任分配問題進行探索。
5.2. 細化公安機關執法程序,加強公安執法人員的專業性
按照傳統觀念,“家庭和家庭生活”屬于私人領域,有自治的權力,而警察的職責范圍僅限于公共
5
參見“上海市奉賢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滬0120民初202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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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河南省汝南縣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2019)豫1727民初56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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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域,這種觀念造成了很長一段時間以來警察對家庭暴力案件行政執法不作為的現狀[14]。但是在現代文
明社會中,包括家庭在內的任何團體和組織都不允許具有絕對的自治權力。家庭自治只是排除不必要的
法律干預,它僅僅意味著國家公權力對家庭領域的介入應該受到限制,但絕不是不能干預[15]。《反家庭
暴力法》第二十條拓寬了家庭暴力認定的證據范圍,也突出了公安機關在防治家庭暴力中的重要地位。
《反家庭暴力法》實施已經四年,但是公安機關在防治家庭暴力案件的效果仍不理想。首先,《反家庭
暴力法》第二十條的規定模糊,沒有具體規定告誡書發放的具體程序,也沒有就告誡書發放予以強制性
要求,致使一些民警對家庭暴力案件的處理比較消極,對告誡書的發放不積極,導致告誡制度在家庭暴
力案件的處理中未能得到有效的實施[16]。所以相關法律要明確公安機關出具告誡書的程序、格式以及在
何種情況下必須出具告誡書的職責,加強培訓,這樣才能讓告誡制度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次,要繼續
加強對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對《反家庭暴力法》相關內容的深入學習,促使警察主動調查收集涉案證據,
實現由消極的調解者的身份向積極的執法者身份轉變[17]。公安機關工作人員把家庭暴力認定為“家務事”
的觀念仍然較重,必須加強反家暴和法制宣傳教育,提高對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重視程度。對家庭暴力
案件的處理不再是一味調解敷衍了事,對于造成輕微傷以下的家庭暴力案件出具出警記錄、驗傷通知書、
告誡書等證據,而對造成輕微傷或者輕傷的案件,及時給予相應懲罰,減輕被害者的舉證責任,防治家
庭暴力再次發生。最后,加強女性民警在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程度。實證研究已經顯示,在家庭暴力案
件中的受害者多為女性,女民警重視家庭暴力案件的程度較高,讓其去安撫受暴方,訓誡施暴方,可以
讓受暴方放下防備主動向公權力機關尋求救濟。
5.3. 建立起多元化家庭暴力救濟途徑
反對家庭暴力并不只保護婦女權益的事情,而是涉及全社會的文明進步和發展的質量問題,攸關兒
童權益保護、家庭幸福建設、社會法治文明發展狀況的重要內容[18]。我國反家庭暴力工作需要多個部門
協同合作,要形成以政府為主導、社會組織協同、司法機關懲治的多元化救濟途徑。首先,建立起政府
防治家庭暴力考核機制,讓政府相關部門對干預防治家庭暴力重視起來,預防和制止家庭暴力,多組織
開展以反家暴為主題的教育宣傳活動,讓反家暴觀念和尊重個人權益的觀念深入人心;及時救助被家庭
暴力的受暴者,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心理疏導等幫助。其次,社會組織,特別是婦聯在與政府的聯合下,
關注當地反家暴防治情況,積極救助受暴婦女。但是婦聯是社會組織,沒有公權力,聯動政府、司法機
關的難度較大,要想建立多元化的家庭暴力防治機制,必須要重視婦聯在干預防治家庭暴力案件中的地
位,尊重其專業水平。最后,公安機關要加強反家暴知識學習,加強對出警記錄、告誡書等證據格式規
范培訓,培養專業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能力,及時固定證據、懲戒施暴方。政府、社會組織、公安機關
要形成三方干預防治機制,政府與社會組織積極合作,幫助社會組織反家暴工作順利開展。社會組織和
公安機關相互配合,在公安機關懲治、訓誡施暴者后社會組織密切回訪,了解教育情況,并向司法機構
反饋;公安機關在處理家庭暴力程度較輕的案件時,及時通知社會組織參與安撫受暴方、教育施暴方工
作,發揮其專業能力。政府積極監督公安機關處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效果,要求公安機關重視家庭暴力案
件帶來的社會危害。三方在開展反家暴工作時,要時刻注意宣傳性別平等、尊重個人權益觀點,只有從
思想上形成平等觀念才能真正解決家庭暴力問題,促進家庭、社會和諧。
5.4. 法官判決說理部分應注重釋明家庭暴力的危害,教育施暴者
為解決近年來民商事案件逐漸增多,但是法官審理數量有限的矛盾,提出立案調解方
式,努力促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的形成。調解已經成為各法院結案的重要途徑。《關于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中注明,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在開庭審理時應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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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調解。本研究分析的離婚訴訟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絕大部分都適用的是簡易程序,這也就表明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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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開庭審理前就已經進行了調解,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才進入庭審階段。本文的研究對象是離婚訴訟,
開庭審理其實說明原告離婚的態度很堅決,那么法官就要根據本案的事實、證據,公平合理的進行判決
說理。判決說理部分既要釋明法理也要講明情理,但是就像筆者在上述表明的一樣,法官在講明情理
部分只注重緩和二者矛盾,認為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磕磕碰碰很正常,但是似乎沒有意識到涉家暴離婚
案件與其他涉財產、子女撫養等離婚糾紛的區別,這是可能直接侵害到原告人身權益的案件。對于部
分原告沒有充分證據證明家庭暴力存在的案件,法官在說理部分只寫明調和二者矛盾的用詞無可厚非,
但是在被告已經承認毆打原告或者原告有充分證據證明遭受過家庭暴力,法官認為雙方感情沒有破裂
不準予離婚的案件中,筆者認為判決說理部分需要增加釋明家庭暴力行為危害、如果被告繼續實施家
庭暴力原告的救濟途徑以及嚴肅教育施暴者等相關語句。用法律的權威去教育、感化施暴者,希望他
能夠好好維持夫妻關系,建立夫妻間平等的觀念,不再實施家庭暴力行為,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這樣不僅使施暴者意識到家庭暴力行為的嚴重性,而且也給原告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信心,促進家庭和
社會的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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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第十四條:“下列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一) 婚姻家庭糾紛和繼承糾紛;(二) 勞務合同糾紛;(三) 交通事故和工傷事故引起的權利義務關系較為明確的損害賠償糾紛;(四)
宅基地和相鄰關系糾紛;(五) 合伙協議糾紛;(六) 訴訟標的額較小的糾紛。但是根據案件的性質和當事人的實際情況不能調解或
者顯然沒有調解必要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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