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制定機關
公布日期
施行日期
文號
主題類別
效力等級
時效性
2007.05.22
2007.07.01
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
地方規范性文件
現行有效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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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
決定》,以及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發布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管理辦法》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
會辦公廳印發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實施辦法》,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價格評估人員的執業資格認定與管理,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條根據《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實施辦法》規定,價格評估人員是指接受當事人的委托,
利用專業知識和專門技能,對涉及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各種有形財產、無形資產和有償服務的價格進行
測算、評估,在具有證明效力或者咨詢效力的意見或者價格評估報告等文件上簽字,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的人員。
第四條根據《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實施辦法》規定,對于涉及以下價格評估業務的人員,需
要對其執業資格進行認定管理:
(一)國家財產、集體財產處置及實物抵稅事務中的價格評估;
(二)生產經營、合同簽訂、抵押質押、理賠索賠、物品拍賣、資產評估、財產分割、工程審價、清
產核資、經濟糾紛、法律訴訟和司法公證中涉及國家利益、公眾利益的價格評估。
第五條具有《價格鑒證師執業資格證書》,并經過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注冊的價格評估人員,不需
經過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機關認定,可視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第六條在國家有關部門取得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資格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由市(地)政府價
格主管部門預受理,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和初審,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批。
在本省有關部門取得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資格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由市(地)政府價格主管
部門預受理,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受理和審批,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備案。
省農墾總局、省森林工業總局的價格主管(管理)部門,負責本系統的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的
預受理工作。
第七條申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以下一種專業資格證書:
1、經國家人事部組織的全國統一考試,并取得價格評估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2、取得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者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評估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3、取得國務院有關業務主管部門頒發的價格評估相關專業的職業資格證書;
4、取得國家或者省級行業協會頒發的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職業資格證書,并經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或
者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二)經所在單位考核同意。
第八條凡不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條件,或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
格認定:
(一)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執業資格認定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二)在價格評估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
起至申請執業資格認定之日止不滿兩年的;
(三)提供虛假申請材料的;
(四)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予執業資格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條價格評估人員申請執業資格認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寫完整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人員執業
資格認定申請)》;
(二)價格評估相關專業資格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考核同意證明;
(四)個人身份證或者護照原件及復印件;
(五)與申請表所用照片一致的近期個人一寸正面免冠照片兩張(彩、黑白均可)。
第十條已經取得有關部門頒發的一個或者一個以上職(執)業資格證書的申請人,只能在一個單位
執業并申請執業資格認定。
第十一條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申請人可以向當地市(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也可以直接向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材料。
第十二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在辦公場所和所屬網站公示價格評
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的依據、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表示范文本和投訴舉
報電話。
第十三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為申請人提供以下咨詢服務:
(一)提供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的宣傳和告知材料;
(二)指導申請人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人員
執業資格認定申請)》;
(三)對申請人提出的有關問題進行解答,當場不能解答的,應當填寫《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咨詢
登記單》,并及時答復申請人。
第十四條市(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預受理過程中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負責在《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預受理工作登記本》上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登記;
(二)檢查申請人填寫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人
員執業資格認定申請)》是否規范;
(三)核實申請人是否具備本實施細則第七條規定的申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應當具備的條件;
(四)檢查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是否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九條的規定;
(五)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接收申請材料,出具《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預受理通知書》;
(六)填寫《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預受理程序單》。
第十五條市(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向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上報以下材料:
(一)《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預受理程序單》(文字材料及電子版);
(二)《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預受理名冊》(文字材料及電子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申請)》
(文字材料及電子版);
(四)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復印件及掃描件)。
將本條第(一)、(三)、(四)項規定上報的文字材料,按申請人裝訂成冊。
第十六條市(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十個
工作日內,完成預受理和上報工作。
第十七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收到預受理材料和相關電子文本后應當出具《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
接收預受理材料回執》。
第十八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受理過程中的工作內容包括:
(一)負責在《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受理工作登記本》上對申請人的申請進行登記;
(二)申請人的申請材料齊全的,接收申請材料,出具《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接收材料憑證》;
(三)申請人的申請材料不齊全的,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退回申請材料,并一次告知預受理機關或
者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出具《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補正申請材料通知書》;
(四)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受理通知書》;
(五)經審查不符合受理條件的,當場或者五個工作日內出具《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不予受理通知
書》,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通知書的送達可采取通知申請人領取或者郵局掛號信郵寄的方式進行。
第十九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初審過程中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審查申請人是否已經具備規定條件;
(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三)審查有關材料的真實性。
第二十條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初審過程中,需要到現場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應
當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初審人員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初審過程中,應當根據初審情況,提出初審意見,填寫《價格評
估人員行政許可初審程序單》,同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
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申請)》初審意見欄。
第二十二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將初審結果以本機關正式文件上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并
同時上報以下材料:
(一)《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初審程序單》(文字材料及電子版);
(二)《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初審名冊》(文字材料及電子版);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申請)》
(文字材料及電子版);
(四)申請人的申請材料(復印件及掃描件);
(五)初審不合格人員的《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初審不合格情況說明書》(文字材料及電子版)。
將本條第(一)、(三)、(四)項規定上報的文字材料,按申請人裝訂成冊。
第二十三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人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和上報工作。
第二十四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的審查內容包括:
(一)審查申請人是否已經具備規定條件;
(二)審查申請人提供的申請材料是否齊全;
(三)審查有關材料的真實性;
(四)不合格情況審查。
第二十五條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審批過程中,需要到現場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進行審查的,
應當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指派兩名以上審批人員到現場進行審查。
第二十六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當根據審查結果,提出審批意見,填寫《價格評
估人員行政許可審查程序單》,同時填寫《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
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申請)》審批意見欄。
第二十七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準予或者
不予認定的決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審批機關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不能作出審批決定的,經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領導批準,
可申請延長十個工作日,并出具《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延期通知書》:
(一)因申請人的原因需要延長審查期限才能判定有關事實的;
(二)涉及重大或者復雜的事項,需要進行實地核查或者專家評審的;
(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審批機關無法正常辦公的。
第二十八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審批過程中作出準予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決定的,應當頒
發《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并將其名單和證書編號分別在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
(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網站上公布;依法作出不予資格認定決定的,應當簽發《不準予價格評估人員
行政許可決定書》,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和《不準予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決定
書》由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在十個工作日內負責向申請人送達。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和《不準予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決定書》的送達可
采取通知申請人領取或者通過郵局掛號信郵寄的方式進行。
第三十條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有效期限為三年,有效期滿繼續從事價格評估業務的價格評
估人員,在有效期滿前三十天,應當按照上述程序申請辦理繼續認定手續。
第三十一條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申請人申請繼續認定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行政許可事項申請表(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申請)》;
(二)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
(三)所在單位考核同意證明。
第三十二條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內容的變更(含執業單位和執業范圍的變更),由原預受理、
初審和審批機關分別負責預受理、初審和辦理。
申請人申請變更時,應當提交有關變更內容的證明材料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
書》,并填寫《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變更事項申請表》。
第三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證書》的遺失補辦,由原預受理、初審和審批
機關分別負責預受理、初審和辦理。
申請人申請遺失補辦時,應當提交申請單位出具的遺失證明,并填寫《價格評估人員、機構證書遺失
補辦申請表》。
第三十四條省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市(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價格評估人員行政許可的
檔案管理,制定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
第三十五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價格評估人員的執業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上級政府價格主
管部門應當依法對下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的價格評估行政許可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于有違
法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追究違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預受理、初審、審批和相關管理所需經費,由政府價格主管
部門按照規定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
第三十七條本實施細則由黑龍江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實施細則自2007年7月1日起執行。
2007年5月22日
——結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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