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條例的區別及其效力差異?
廣義的法律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法律是全國人大制定的。
行政法規是國務院制定的。
地方性法規是地方人大制定的。
規章是國務院部門、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及
地方政府制定的。
注意:
1、規定是規范性文件,不屬于法律范疇,效力低于法律。
2、條例是法律的名稱,不是法律的種類。
法律效力等級為: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
我國法律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在法律覆蓋層面上,法律>行
政法規>規章>地方法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
項目制定單位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會
批準單位
自治區
自治州
自治縣
自治區
自治州
自治縣
省、自治
區、直轄
市
全國人大
常委會
省級人大
常委會
全國人大
常委會
省級人大
常委會
省、自治
區、直轄
市的人大
及人大常
委會
省級人大
常委會
備案單位
全國人大常
委會
全國人大常
委會
全國人大常
委會和國務
院
備注
僅涉及某一方面
的具體事務
單行條例
自治條例
民族自治地方的
人大常委會
涉及民族自治地
方全面的事務
地方性法規
省、自治區、直
轄市及較大市的
人大及人大常委
會
較大市
全國人大常
委會和國務
院
較大市是指省級
政府所在市、國
務院批準設立的
市、經濟特區所
在地的市
行政法規國務院由總理簽署,采用國務院令公布
根據憲法、法律
制定行政法規,
實踐成熟后可以
上升為法律
規章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
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制定部門規章;
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
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
府制定地方規章
部門規章效力大
于地方規章
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由相應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常委會制定。自治區的報全國人大
常委會批準生效;自治州、自治縣的報上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后生效,并報全國人大常務會
備案。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的區別在于規定事項,自治條例涉及民族自治地方全面的事務,
而單行條例僅涉及某一方面的具體事務。
地方性法規:制定主體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較大市(省級政府所在市、國務院批準
設立的市、經濟特區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常委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及其
常委會制定的地方性法規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較大市的地方性法規要報相應的
省級人大常委會批準,并有省級人大常委會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和國務院備案。
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的關于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
行政法規的具體名稱有條例、規定和辦法。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比較全面、系統的
規定,稱“條例”;對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作部分的規定,稱“規定”;對某一項行政工作作
比較具體的規定,稱“辦法”。
它們之間的區別是:在范圍上,條例、規定適用于某一方面的行政工作,辦法僅用于某
一項行政工作;在內容上,條例比較全面、系統,規定則集中于某個部分,辦法比條例、規
定要具體得多;在名稱使用上,條例僅用于法規,規定和辦法在規章中也常用到。
行政規章:行政規章在法律體系中處于最低的位階,行政規章區分為部門規章和地方規
章兩種。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中國人民銀行、審計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直屬機構,可以根
據法律和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在本部門的權限范圍內,制定部門規章。部門規
章規定的事項應當屬于執行法律或者國務院的行政法規、決定、命令的事項,它要服從憲法、
法律和行政法規,其與地方性法規處于一個級別。
地方規章是由省、自治區和直轄市人民政府,以及省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民政府和
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地方規章除了服從憲法、法律和行政
法規外,還要服從地方性法規。
本文發布于:2022-07-17 06:32:48,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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