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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行業車險信息集中平臺信息使用收費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保險行業協會行業車險信息集中平臺(以
下簡稱“平臺”)是為保險行業提供車險先進、專業化數據
服務的項目,平臺信息使用收費不以盈利為目的。本著“服
務會員公司、合理使用平臺資源”的原則收取平臺使用費,
平臺按照“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費滿足當年運營費用開支”
的原則制定收費標準。
第二條為明確行業車險信息集中平臺收費原則、收費
標準和收費方式,確保收費工作規范進行,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收費原則
第三條集中平臺按照“收支平衡、留有余地”的原則
制定收費標準,即每年收取的信息使用費能夠滿足當年運營
費用開支,適當留有結余。
第四條平臺根據每年實際使用情況和下一年度運營預
算,定期調整收費標準。上年收費結余部分,轉入下一年度
使用,即在測算下一年度運營預算時,減去上年收費結余。
第五條平臺嚴格控制運營開支,精打細算,費用開支
須經層層審批,杜絕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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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平臺年度預算需經過管委會審議通過,并嚴格
執行。按照行業車險信息平臺章程,平臺每年接受管委會審
計組的審計及外部審計,并向出資公司報告財務狀況、信息
使用費的收取和使用情況。
第三章收費標準
第七條收費標準制定原則
(一)收費標準制定以對平臺信息的使用為基礎,綜合
考慮各公司查詢次數、簽單數量等指標。為體現公平原則,
出資公司使用收費按照標準收取,未出資公司比出資公司收
費標準略高。對于查詢/簽單超出正常比例的,實行查詢超
比例累進收費標準。
(二)平臺對查詢和簽單兩個環節收費,查詢僅對投保
查詢進行收費,對批改、退保、理賠環節,暫不收取費用。
(三)平臺根據上一年的實際信息使用情況和平臺實際
運營支出情況,根據收支相抵的原則定期調整信息使用費收
費標準。
(四)平臺信息使用費上年結余部分轉入下年使用。
第八條收費標準計算公式
按照平臺每年收取使用費用與平臺當年運營費用開支
平衡的原則,即:
信息使用費用
=平臺一年運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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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單數量×簽單收取標準+查詢數量×查詢收取標準
第九條查詢超比例收費
(一)本著行業共建、合理使用平臺資源的原則,平臺
使用收費以合理的查詢/簽單比例為標準。其標準比例依據
各省市每季度分險種(交強險、商業險)的平均比例分別確
定,即各省市、每季度、各險種的標準不同。對于查詢/簽
單超出標準比例的部分,查詢費用按照超比例累進方式收
取。
假定查詢/簽單標準比例為P,保險公司查詢簽單比為,
查詢費用標準為X元/次,查詢超比例收費標準見表1:
表1查詢超比例累進收費標準
查詢/簽單比例()查詢收費標準備注
≤1.5PX
1.5P<≤2P5X僅超額部分按此標準,
P以內部分仍按X收取費用
2P<10元/次
注:各公司的查詢簽單比按季計算,即每月核對查詢和簽單數量,每季度根據
查詢簽單量計算查詢簽單比,并與平均查詢簽單比P進行比較,按照表1所述不
同區間收費標準執行。
(二)查詢超比例累進收費僅適用于查詢環節,簽單收
費標準按照正常標準執行。
(三)查詢超比例累進收費制自本辦法印發之日起執
行,對此前的所有查詢使用均按照標準收取(不進行超比例
部分的懲罰)。
第十條前期建設未出資公司收費
為體現公平原則,平臺前期建設未出資公司的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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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高于出資公司,用以平衡其應出資額的資金成本。
第十一條新加入公司的收費標準比照前期建設未出資
公司的收費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收費標準、查詢超比例收費標準、前期建設
未出資公司和新加入公司的收費標準見附件。
第四章收費方式
第十三條收費周期
每季度為一個收費周期,即每個公歷年度劃分為1-3月、
4-6月、7-9月、10-12月共四個周期。
首次收費時段為平臺上線起始日至2011年5月31日。
此后按每季度為一個收費周期類推。
第十四條平臺與各保險總公司統一接口,進行每月對
賬、每季度收費,平臺不直接與各保險分公司對賬、收費。
第十五條各保險總、分公司之間的對賬、收費,請各
公司自行處理。平臺每月提供各保險總、分公司的查詢、簽
單數據,每季度提供各保險總、分公司的查詢、簽單收費明
細清單,便于各保險總分公司之間的對賬、收費。
第十六條對賬機制
平臺未完善與各保險總公司的對賬系統前,按照平臺記
錄收費,開具相應金額的收費通知單。
待對賬系統完善后,采取與各保險總公司每月對賬、每
季度收費的辦法執行。(具體對賬辦法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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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條費用收取
各保險總公司在收到收費通知單的十個工作日內將款
項匯入平臺指定賬戶,平臺在收到款項后的十個工作日內開
具收據給保險公司,作為收款憑證。待平臺可開具發票后,
將給各總公司開具相應金額的正式發票作為入賬依據。
第五章罰則
第十八條保險公司在收到收費通知單的十五個工作
日內仍未將款項匯入平臺指定賬戶的,按照應收金額的日萬
分之五計收滯納金。
第十九條保險公司在收到收費通知單的二十五個工
作日內仍未將款項匯入平臺指定賬戶的,暫停其使用平臺功
能。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解釋權歸中國保險行業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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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行業車險信息集中平臺信息使用收費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