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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識產權的主要法律特征:
獨占性:知識產權是一種民事權利,他同所有權一樣,具有排他性和絕對性。
地域性:知識產權作為一種專有權在空間上的效力并不是無限的,而要受到地域的限制,既具有嚴格的領
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國境內。
時間性:知識產權不是沒有時間限制的永恒權利,盡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受到保護,超過有效期限,這一
權利自行消失,成為社會共同財富。
2、知識產權權利客體(知識產品)的非物質性:
知識產品與物質產品的不同,他是知識形態的精神產品,雖具有內在的價值和使用價值,但沒有外在的形
體。非物質性是知識產品區別與有形財產所有權客體的主要特征。所謂非物質性,即使只是產品的存在不
具有一定的形態(固態、液態、氣態等),不占有一定的空間,人們對它的“占有”不是一種實在而具體
的控制,而是表現為認識和利用。
3、著作權侵權
著作權侵權行為是指侵犯著作權或相關權的行為;即未經著作權人或者相關權人許可,擅自實施其受著作
權保護的客體。法律有規定的除外。
特征:(1)侵權對象的多重性:侵犯了著作人的著作財產權、著作人身權、著作權有關權利。
(2)行為的違法性
(3)行為的作為性
(4)行為的多樣性:發表權、改編權、獲得報酬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
分類:(1)直接侵權:行為人針對版權作品所實施的行為直接侵犯了被實施對象的著作權。
(2)間接侵權:行為人的行為本身并不一定構成對他人著作權的侵犯,但卻可能促成了第三人所為
侵權行為的發生,或者使第三人所為的侵權行為得以繼續完成。
4、著作署名權侵權(姓名權、署名權、身份權)
5、著作權與專利權的區別
1、取得方式不同:著作權一般自作品創作完成時自動產生,無須登記注冊。專利權需要申請審查是否具
有可專利性。
2、保護期限不同:著作人身權里的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的保護期限都不受限制,而人身權
里的發表權的保護期限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限相同,即作者有生之年加上死后50年。專利權的保護期
限分別為發明專利權20年,實用新型專利權和外觀設計專利權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權利內容不同: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和財產權兩方面。專利權包括實施權、許可他人實施權、轉讓權等
財產權,不包括人身權。
4、保護的對象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作者思想、情感和觀點的表現形式,不保護思想、情感和觀點等內
容本身,這些形式表現為小說、論文、電影、歌曲、圖畫等種類。專利權保護的是發明創造,屬于思想、
觀點內容范圍,包括發明、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三種類型,比如電視機的發明、燈泡的制造方法、可口可
樂瓶子獨特的外觀設計等。
5、保護的條件和要求不同。由保護對象所決定,著作權法可以保護兩部主題內容相同的作品,只要這些
作品具有獨創性;但專利權不會保護主題內容相同的兩個發明創造,例如,甲發明了電視機,并申請了專
利,乙就不能再申請這一專利。
6、著作權的內容:(具體權項寫三四個即可)
1、著作人身權:是作者或者著作權原始主體依法享有的與其人身不可分離的非財產性權利。特征:無期
限性、不可分離性、不可剝奪性。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2、著作財產權:指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利用或者許可他人利用其作品并獲得報酬的權利。
(1)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臨摹、拓印、錄音、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成一份或多份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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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原件或者其復制件的權利。
(3)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
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4)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5)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3、著作權保護期
(1)著作人身權保護期:著作發表權的保護期與著作財產權的保護期相同;署名權、修改權、和保護
作品完整權終生享有。
(2)著作財產權保護期:死亡后五十年的12月31;合作作品則是最后生存者死后五十年;
7、著作權的合理使用
1、定義: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根據法律規定,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而使用他人已發表的
作品,不必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的制度。
2、合理使用成立的條件:
(1)使用的目的是非營利性的。
(2)版權作品的性質:被合理使用的作品,應當是已發表作品。另外,由于發表權是作者人格權,只
有作者有權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合理使用這樣的,就有可能侵犯發表權。
(3)使用者所使用的部分占版權作品的數量和實質性:(適當理解)某些情況下,使用者可以對版權作
品的整體進行復制,如小說創作者在其創作的長篇小說中全部引用了一首五言律詩。在另一些情況下,
使用者只能引用版權作品的小部分,并不得引用版權作品的實質部分,如音樂作品創作者在創作音樂作
品時,引用他人受保護的音樂作品時,不能引用太多的音節,更不得引用其中的實質部分。
(4)使用權的效果不得影響版權作品的潛在市場和價值。
8、職務發明創造、非職務發明創造
概念:職務發明創造:職務發明創造又稱“雇員發明”,即申請專利權屬于發明人所在單位而不屬于發
明人的發明創造。
非職務發明創造:是在本職工作或者單位交付工作的工作之外,完全依靠自己的物質技術條件作
出的發明創造。
區別:執行本單位的任務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單位的物質技術條件所完成的發明創造為職務發明,其余
都為非職務發明。另外,職務發明創造的作品專利權屬于公司,非職務發明創造的作品專利權屬于個人。
(除非合同規定權利歸屬為發明人)
9、專利權無效宣告
1、定義: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
合專利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復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無效宣告請求人的資格沒有限制,
請求人可以是任何單位和個人,但一般一份請求中只能有一個請求人。
2、程序:請求人提出專利無效請求(填寫無效請求書、繳納無效宣告請求費)——無效審理過程——
專利復審委員會做出無效決定
3、效力:專利權無效宣告請求的審理決定的效力: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宣告專利權
無效的決定,對在宣告專利權無效前:(1)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的判決、裁定(2)管理
專利工作的部門作出并已執行的專利侵權處理決定(3)已履行的專利實施許可合同和專利權轉讓合同,
不具有追溯力,一般情況下不返還費用。(但是,對有明顯違反公平原則的情形,應返還全部或者部分
費用。因專利權人的惡意給他人造成的損失,應當給予補償。)
10、專利優先使用權
所謂專利權的在先使用權,是指行為人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
制造、使用的必要準備,并且僅在原有范圍內繼續制造、使用的,其行為按照專利法規定不視為侵權。
行為人援用在先使用權抗辯應當符合如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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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為人必須由實施或準備相同專利技術的行為,即已經開始制造與專利產品相同的產品、使用與
專利方法相同的方法,或者為上述制造或使用而做好了必要的準備。
(2)上述制造、使用行為或為制造使用行為所做的準備工作必須是在該專利的申請日之前已經進行,
并且應當一直延續到申請日后。如果在申請日前雖然已經制造、使用或為制造使用進行準備,但在申請
日前已經停止上述行為的,仍不能以此作為在先使用抗辯理由;
(3)實施應當僅限于原來的規模。在先使用人在原來的規模范圍內繼續制造或使用專利所保護的產品
或方法,不視為侵權。超出原來范圍實施專利的,超出的部分視為侵權。
11、發明專利和實用新型專利的新穎性
1、新穎性:指該發明或者實用新型不屬于現有技術,也沒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就同樣的發明或者實用
新型在申請日以前向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提出過申請,并記載在申請日以后公布的專利申請文件或者公
告的專利文件中。
2、不喪失新穎性的例外:
(1)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發明創造,在展出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專利
的,不喪失新穎性。
(2)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發明創造,在發表后6個月內申請專利的,不喪失
新穎性。
(3)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泄露發明創造內容的,申請人于泄露之日起6個月內申請專利仍可認為不
喪失新穎性。
12、專利保護的排除客體(適當拓展)
1、“公共秩序”問題:對違反國家法律、社會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發明創造,不授予專利權。(因
為這些發明創造對社會沒有進步作用,違背專利法的宗旨,有些甚至屬于犯罪工具,對人民眾的生命
財產構成重大威脅。)
2、不屬于發明創造的項目:有些科研成果,不是技術方案,不屬于專利法所說的發明創造,它們一般
不具備創造性或實用性。(1)科學發現。(2)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3)疾病的診斷和方法。
3、某些特定技術領域的發明:(1)食品、飲料和調味品的發明。(2)藥品和用化學方法獲得的物質。
(3)動植物品種。(4)用原子核變換方法獲得的物質。
13、注冊商標轉讓
1、定義:商標權的轉讓,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將其所有的注冊商標轉讓給他人所有。
2、限制:(1)在同一種或者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標必須一并轉讓。
(2)聯合商標必須一并轉讓。
(3)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
(4)受讓人有保證注冊商標商品質量的義務。
14、商標獲得顯著性,及商標申請、復審
商標獲得顯著性或稱“第二含義”,意指一個缺乏固有顯著性的標志通過長期連續使用而產生新的含義,
具備辨識商品的能力時,該商標即被視為具有了顯著特征。
商標申請:申請在先原則;申請補正(申請文件中非實質性問題);申請退回(未按規定填寫或手續不
齊備,申請日期不予以保留);復審:商標申請在公告異議程序時被提出異議,商標局對此作出裁
定,對裁定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30日內向商標評級委員會申請復審。還不服,30日內向人民
法院起訴。注冊商標的注銷:
15、注冊商標的注銷
定義:因法定事由的發生,注冊商標所有人喪失其對注冊商標的權利。注冊商標因注銷、撤銷、無效程
序而終止。
(1)因注銷而終止:指注銷指商標局對注冊商標所有人自愿放棄或因故不能使用注冊商標的事實予以
確認。包括以下三種情況:未申請續展申請、自動放棄、主體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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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撤銷而終止:指因商標注冊人違反注冊商標使用的規定而導致其商標權消滅。包括以下三種情
況:違法使用注冊商標、連續不使用、商品質量低劣
(3)因無效而終止:指商標本不具備注冊條件但取得注冊的,通過無效程序使商標權歸于消滅。包括
以下四種原因:注冊商標含有禁止使用的標志、以不正當手段取得注冊、與在先權利沖突、損害馳名商
標。
16、注冊商標權無效
1、定義:指商標不具備注冊條件但取得注冊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標權恢復到未產生的狀態。
2、效力(商標權無效的后果):被依法撤銷的不當注冊商標,其商標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自商標
注冊之日起就無效。與商標使用管理中的可撤銷注冊不同,注冊無效的商標權從一開始就帶有缺陷,
因此宣告無效的決定的效力具有溯及力,使不當注冊恢復到原有狀態,即商標權自始不存在。
注冊無效具有溯及力這一原則也有某些例外。對于在撤銷注冊商標的決定或者裁定作出之前,(1)
人民法院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權案件的判決、裁定(2)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并已執行的商標侵
權案件的處理決定(3)已經履行的商標轉讓或者許可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商標注冊人的
惡意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予以補償。
17、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及其權利限制
1、定義:布圖設計權的內容也就是布圖設計權的全能,是指權利的持有人對于權利的客體所能夠行
使的權利。集成電路布圖設計的內容主要包括兩種權利:復制權和商業利用權。
2、復制權:指權利人有權通過光學的、電子學的方式或其他方式來復制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
3、商業利用權:指布圖設計權人享有的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以及含有該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集成電
路的產品進行商業利用的權利。商業利用一般包括對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或含有受保護布圖設計的集成
電路或含有此種集成電路的產品所實施的以下幾種行為:
(1)出售。(2)出租。(3)為商業目的的其他方式的利用,如展覽、陳列等。
(4)為上述目的而出口。(5)為前述行為發出要約。
4、權利限制:
(1)合理使用:為個人目的而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另外,
單純為評價、分析、研究、教學等目的而復制受保護的布圖設計的,可以不經權利人許可,不向其支
付報酬。
(2)反向工程:即指對他人的布圖設計進行分析、評價,然后根據這種分析評價的結果創作出新的布
圖設計。
(3)權利窮竭:指布圖設計權人或經其授權的人,將受保護的布圖設計或含有該布圖設計的半導體集
成電路產品投入市場后,對于該布圖設計或該半導體集成電路產品有關的任何商業利用行為,不再享
有權利。
(4)善意買主:對于善意買方因“不知”而從事了與權利人的專有權利相沖突的行為時,各國法律給
予了豁免。
(5)強制許可:又稱非自愿許可,指在不經權利人同意的情況下由有關主管部門直接發放的使用許可,
是對布圖設計權利人的一項重要限制。
18、授予植物新品種權的實質條件,終止及其限制
1、實質條件:(適當簡略,答出要點即可)
(1)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屬于國家植物品種保護名錄中列舉的植物的屬或者種。
(2)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具有新穎性。
(3)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一致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繁殖,除可以預見的
變異外,其相關的特征或特性一致)。
(4)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穩定性(即申請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經過反復繁殖后或者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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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繁殖周期結束時,其相關的特征或者特性保持不變)。
(5)授予品種權的植物新品種應當具備適當的名稱并與相同或者相近的植物屬或者種中已知品種的名
稱相區別。該名稱經注冊登記后即為該植物新品種的通用名稱。
(6)不危害公共利益、生態環境。
2、終止情形:
(1)品種權人以書面聲明放棄品種權的。
(2)品種權人為按照規定繳納年費的。
(3)品種權人未按照審批機關的要求提供檢測所需的該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的。
(4)經檢測該授權品種不再符合被授予品種權時的特征和特性的。
3、品種權的限制:
(1)合理使用:利用授權品種進行育種及其他科研活動,農民自繁自用授權品種的繁殖材料,均可不
經品種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費,但不得侵犯品種權人的其他權利。
(2)強制許可使用:為滿足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等特殊需要;品種權人無正當理由自己不實施或者
實施不完全,又不許可他人以合理條件實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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