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鄂州市政務信息資源
共享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章屬性
?【制定機關】鄂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6.04
?【字號】鄂州政辦發[2014]25號
?【施行日期】2014.06.04
?【效力等級】地方規范性文件
?【時效性】現行有效
?【主題分類】機關工作
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鄂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
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鄂州政辦發〔2014〕25號)
各區人民政府、開發區管委會,各街道辦事處,市政府各部門:
《鄂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已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
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4年6月4日
鄂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促進鄂州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加強各級各部門之間業務
整體協作,降低行政成本,增強政務信息資源服務能力,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
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政務信息資源,是指我市各級各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
獲取、產生的信息資源。
中央和省駐鄂州或垂直管理部門,依法承擔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職能
的企事業單位等相關部門在履行職責和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取、產生的信息資源可以
根據需要納入本市政務信息資源共享范圍。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及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市政府電子政務辦公室是全市電子政務的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政務
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技術保障。
各區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全市統一規劃、部署和標準、規范,負責本行政區
域內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統籌規劃、組織協調、監督指導和技術保障。
第五條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制定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建立共
享交換標準體系,統一建設并管理全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共享平臺和中心數據庫。
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共享平臺是按照統一標準和規范開發部署的各類政務應用
信息交換和共享的樞紐平臺,由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和政務信息資源交換系統組
成。
中心數據庫是整合分散于多個部門的同類或者面向同類管理和服務對象的信息
資源而形成的綜合性集中共享數據庫。包括人口資源、市場主體、空間地理、宏觀
經濟、公文法規、行政執法、審批證照、社會誠信、基本公共服務等各類基礎性政
務信息資源,通過政務信息資源交換共享平臺向各部門提供服務。
第六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應當遵循統一集中、無償共享、保密安全、便民
高效等原則。
第二章信息資源的采集與提供
第七條各部門采集信息應當遵循"一數一源"的原則,避免重復采集。
第八條部門在履行職責過程中獲取、產生的信息資源,若確有法律法規規
定不能共享使用的,應當提供相關法律法規依據,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簽后報市
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核準。
第九條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統籌規劃、整合、提煉各部門提供的共享
信息和共享需求,科學標識共享信息的具體名稱、數據格式、提供方式、提供單
位、更新方式、更新時限等關鍵要素,形成完整規范、準確高效的政務信息資源共
享目錄。
第十條各部門提供的共享信息關鍵要素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告知市電子
政務主管部門。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根據變更情況對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目錄進行動
態調整。
共享信息原則上以實時同步方式提供。尚不具備實時同步條件的,由信息提供
部門和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共同據實確定更新周期。
第十一條各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政務信息資源目錄提供政務信息資源,并保
證其真實性、實時性和有效性(權威性)。對不予提供或者不能按已商定的方式和
要求共享政務信息的,應當及時將相關情況告知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市電子政務
主管部門依據其職責協商有關單位和部門研究解決,重大事項報市電子政務領導小
組決定。
第三章信息資源的申請與交換
第十二條各部門應當充分利用政務信息資源目錄系統檢索、發現、定位和
申請履行職能所需要的政務信息,并通過政務信息資源交換系統,實現信息共享與
業務協同。
第十三條各部門應當確定一名專職或者兼職信息資源管理員,負責本部門
內設機構政務信息共享申請的審核把關。信息資源管理員應當由講政治、懂政務、
通技術、會協調、善服務、守紀律,具有高度責任心的正式在編人員擔任,并保持
相對穩定,確定及變更均應當報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備案。
信息資源管理員審核時,應當以履行職責需要為主要依據,核定應用業務、使
用對象、所需信息、共享模式等要素,確保按需共享、安全共享。
第十四條各部門共享信息應當通過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共享平臺統一填報
和受理。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審核各部門呈報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使用
申請表》,并征求信息提供部門的意見。若對部門的信息資源共享需求無異議,應
當在收到申請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共享信息的授權訪問配置或組織進行接口開發。
第十五條各部門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已經審核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使用申
請表》填報的用途。共享信息提供方有權了解共享信息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各部門應當按照全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共享平臺的技術要求,部
署本部門前置交換系統,確保業務數據庫與前置交換數據庫之間、中心數據庫與前
置交換數據庫之間的數據交換。
第十七條各部門可以根據本部門實際情況選擇以下信息資源共享服務模
式:
(一)查詢模式: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通過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共享平臺,提
供共享信息查詢服務,各部門按訪問權限使用。
(二)直接交換模式: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通過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交換系
統,將所需信息直接推送至部門的前置交換系統。
(三)接口模式: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通過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交換系統,以
接口服務的方式,為部門的業務應用系統定制數據接口服務。
第十八條各部門可以利用中心數據庫的數據比對校正本部門業務數據。對
不一致的數據或者錯誤的數據,應當追溯至業務經辦單位和經辦人,進行核查、糾
錯,及時更新業務數據,保證中心數據庫的準確完整。
第十九條各部門應當保證所提供共享信息準確完整。信息使用部門若對信
息提供部門提供的信息有異議,應當及時通知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市電子政務主
管部門應當及時要求信息提供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核實和更正有異議的信息,及時
向信息使用部門反饋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會同相關單位,可在政務信息資源中心數據
庫的基礎上,做好政務信息資源的開發利用工作,確保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效益
最大化。
第二十一條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每半年組織各部門信息資源管理員開
展業務和安全知識培訓。
第四章信息資源共享安全
第二十二條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數據安全聯席會議
制度,健全政務信息資源采集、提供、獲取、使用過程中的安全保障技術措施和管
理制度,做好政務信息資源共享的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三條各部門應當對政務信息資源按涉密和非涉密進行分類梳理。不
同類別的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應當在各自的網絡中進行,并嚴格執行信息網絡安
全和保密等有關法律法規,確保信息安全。
第二十四條信息提供部門應當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明確信息資源的密級和共
享范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政務信息資源,信息提供部門、
信息使用部門和政務信息資源共享主管部門應當簽署三方數據保密協議,市電子政
務主管部門保證信息交換過程的安全性,信息使用部門保證信息使用過程的安全
性。
第二十五條信息使用部門負責管理獲得的共享信息,對共享信息的濫用、
泄密、非授權使用、未經許可的擴散等行為負責。
第五章信息資源共享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負責政務信息資源共享工作的日常監控,
定期對各部門提供的信息數量、質量及更新、利用等情況進行綜合評估,并公布評
估報告和改進意見,各部門負責落實改進工作。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電子政務主管部門有權督促有關部門予
以糾正,因履職不力造成嚴重影響的,由相關部門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違
法犯罪的,依法追究相應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將本部門掌握的政務信息資源提供給其他部門共享的;
(二)提供信息共享的方式不能滿足其他部門實際需求的;
(三)提供的共享信息不全面、不完整、不準確、不及時的;
(四)重復采集能夠通過共享獲取的信息資源,增加管理成本,給公民、法
人、其他組織增加負擔的;
(五)對已經發現不一致的或者錯誤的信息,不及時進行核對和糾錯的;
(六)對通過共享獲得的信息管理不善,造成信息被濫用、擴散和泄漏的;
(七)未經授權,對市政務數據交換中心共享平臺的應用程序和中心數據庫進
行刪除或者修改的;
(八)未經批準,擅自將獲得的共享信息轉讓給第三方或者利用共享信息開展
經營性活動的;
(九)其他危害政務信息資源安全的行為;
(十)其他違反本辦法的行為。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14年6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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