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傳播法規案例
【篇一:新聞傳播法規案例】
原標題:2015年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
鄭赫南
2015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座談會
1月8日,2015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發布會暨學術研討會在
中國傳媒大學舉行。
此次評選活動由中國傳媒大學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北京市律師
協會傳媒新聞出版法律專業委員會與北京安尋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主
辦。
1.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頒布《互聯網用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
【事例回放】2015年2月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互聯網用
戶賬號名稱管理規定》要求,互聯網信息服務使用者通過真實身份
信息認證后注冊賬號,注冊信息中不得出現違法和不良信息,同時
強調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的責任。
【入選理由】規定的實施有助于提升互聯網服務提供商的責任意識,
整治網絡空間用戶名稱存在的亂象。
【專家點評】王四新(中國傳媒大學文法學部副學部長、教授):該
規定是我國自主接入互聯網以來第一次對用戶賬戶使用提出明確、
具體要求。這對減少網絡空間互聯網用戶使用中存在的亂象、重構
網絡空間秩序將產生積極深遠影響。
2.《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修訂并實施
【事例回放】修訂后的廣告法于2015年4月由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
會第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該法明確虛假
廣告的定義和典型形態,新增廣告代言人法律責任規定,新增關于
互聯網廣告規定等。
【入選理由】這是該法自1995年實施以來首次修訂,對新形勢下規
范廣告市場秩序,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具有積極意義,對媒體經營
也產生深刻影響。
【專家點評】闞敬俠(中國記協國內部權益保障處處長):新廣告
法立法目的更加人性化,把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放在促進廣告業的
健康發展之前;規范更加科學,對廣告定義、監管責任等都有更科學
的規定;嚴厲打擊虛假廣告,強化大眾媒體廣告責任等。
3.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出臺新聞信息監管系列舉措
【入選理由】這些舉措都是國家互聯網信息主管部門與時俱進、探
索服務規范的表現,體現新信息技術條件下監管的柔性、適應性和
一定的開放性。
【專家點評】張文祥(山東大學威海分校文化傳播學院新聞系主任、
副教授):約談制度推行表明約談走向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白名
單制度反映管理思路改變;新聞網站發放是要實行傳統媒體和
網絡媒體統一標準、統一管理,但也意味著一些商業網站從業人員
拿不到,這是未來管理的問題。
4.社會熱議網絡安全立法
【事例回放】2015年7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
議并向社會公布網絡安全法草案。該草案從保障網絡產品和服務、
網絡運行安全等方面進行制度設計,將“維護網絡空間主權和國家安
全”作為立法宗旨,進一步完善公民個人信息保護制度,規范網絡信
息傳播活動。
【入選理由】此項立法反映了網絡對國家和社會的重要意義和作用,
以及我們對網絡安全認識的深化。此項立法幾乎關涉國家社會生活
所有方面,備受關注。
【專家點評】續俊旗(英特爾中國有限公司法律與政策部法律政策
總監):草案把“維護網絡空間的主權和國家安全”作為立法宗旨,
具有高度和前瞻性。草案對個人信息保護作出詳細規定,還是將來
制訂專門個人信息保護法,影響未來物聯網、大數據產業發展。
5.世奢會訴新京報名譽侵權案終審改判
【事例回放】2015年11月,北京市第三中級法院對世奢會(北京)商
業公司(下稱世奢會)與新京報社、派博在線科技公司及劉剛名譽侵權
責任糾紛案作出二審判決:撤銷一審判決,駁回世奢會訴訟請求。
【入選理由】2014年度中國十大傳媒法事例評選中,本案在上訴階
段因當事人的舉證責任與媒體為秘密消息源保密的沖突現于民事訴
訟而入選。本年度再度入選,則因導致二審改判、媒體勝訴的一系
列重要原因引人注目。
【專家點評】胡占全(北京市律師協會傳媒與新聞出版法律事務專
業委員會副主任):該案可以再次確認公正評論是對抗新聞侵權的
正當抗辯事由,媒體不用為此承擔侵權責任。
6.《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實施
【事例回放】2015年11月,刑法修正案(九)開始施行。本修正案涉
及信息傳播和媒體(包括網絡)的有14處,主要涉及制裁謠言和虛假
信息,制裁恐怖主義言論,保障網絡安全,保護網絡個人信息等。
【入選理由】刑法修正案(九)針對網絡傳播消極方面增設罪名,旨在
更好保護公民合法權利、保護國家安全,對未來媒體報道和運行環
境也帶來多重影響。
【專家點評】臧德勝(北京市朝陽區法院刑一庭庭長):刑法修正
案(九)營造了推進傳媒發展與規范傳媒秩序并重的氛圍;針對急需調
整的傳媒領域作出規定,填補了空白;針對一些不能適應打擊犯罪需
要的刑法規定進行調整,滿足規范傳媒秩序需求。
7.檢察機關對《新快報》原記者劉虎涉嫌誹謗案作出不起訴決定
【事例回放】2015年9月,北京市東城區檢察院對劉虎涉嫌誹謗罪
案件作出不起訴決定。劉虎曾在多家媒體供職,曾實名舉報華潤集
團董事長宋林等人。《不起訴決定書》顯示,劉虎被警方以涉嫌誹
謗罪、罪、尋釁滋事罪移送審查起訴,其間曾兩次退回補
充偵查。
【入選理由】劉虎案引發人們對社會秩序、官員人格尊嚴與憲法35
條、41條規定的公民權利間的沖突與平衡的深入思考。
【專家點評】徐迅(中央人民廣播電臺法律顧問):記者是職業的知秘
者和揭秘者。該案最終決定不起訴中,檢察機關守住了法律底線,
讓人們看到了法律監督機關確保無罪的人不受追究、依法獨立行使
檢察權的真實案例。建議國家調整有關言論的法律關系,能自律的
就不要他律,能民事就不要刑事;能自訴就不要公訴,能適用附加刑
就不要適用自由刑。
8.范坡坡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政府信息公開案
【事例回放】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范坡坡起訴國
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案作出一審判決,認定廣電總局的公開回復違
法。本案起因于范坡坡導演的紀錄片《彩虹伴我心》被各大網站下
架后,向廣電總局提出申請公開下架依據信息。該局回復為:經核查,
您反映的我局下發文件要求刪除以及屏蔽《彩虹伴我心》的情況并
不存在。2015年9月,范坡坡提起行政訴訟。
【入選理由】影視節目的創作者能夠依法提起訴訟,法院能夠受理
并作出判決,無論結果如何,都是法治的進步。
【專家點評】李丹林(中國傳媒大學媒體法規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教授):一個公民個人有勇氣向國家內容監管最高機關發起法律挑
戰,總局能在法定期限內對于申請作出答復,司法機關能受理此案
并審判,都體現法治進步。本案引發思考:對網絡視聽節目監管,應
認識到其來源和內容、傳播的特殊性,進行與時俱進的改革。
9.二十一世紀傳媒公司系列犯罪案件一審宣判
【事例回放】2015年12月,上海市浦東新區法院對二十一世紀系
列犯罪案件一審宣判。法院查明:該公司與相關媒體和廣告、運營公
司以有償撤稿、刪稿等方法向9家被害單位索取728萬余元,迫使
70家被害單位簽訂廣告合同1897萬余元。法院以強迫交易罪對該
公司判處罰金并沒收違法所得;該公司原總裁沈灝構成罪、
強迫交易罪、職務侵占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四年。
【入選理由】對新時期媒體利用自身“公器”地位侵害他人權益、謀
取不法利益的“新聞”行為,法院查明和認定犯罪事實給整個社
會敲響警鐘。
【專家點評】陳力丹(中國人民大學新聞學院教授):不應把媒體
完全推向市場,新聞傳播經費必須全額保證,其他媒體內容可以有
一定的經營性質。對以新聞報道為主的媒體單位要求整體上自負盈
虧即可,不應下達過多的盈利指標,同時要提出新聞報道專業化標
準,以保證其承擔社會公共責任。
10.方舟子和崔永元互訴侵犯名譽權案終審
【事例回放】2015年12月,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對“方是民(網名方
舟子)與崔永元互訴侵犯名譽案”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2015年
6月,一審法院認定方是民、崔永元均有部分微博構成侵權,判令雙
方各自刪除侵權微博,通過媒體向對方道歉,賠償對方精神損害撫
慰金及訴訟合理支出4.5萬元。
【入選理由】本案為網絡名譽權案件厘清了一些重要問題,判決為
網絡輿論厘定了言論的邊界,為確定公共辯論的規則起到里程碑式
的作用。
【專家點評】任麗穎(北京市律師協會傳媒與新聞出版法律事務專
業委員會名譽主任):該判決表明,由公共議題引發的故意人身攻
擊不受言論自由保護,公眾人物發言應有較高的謹言慎行的注意義
務,回擊性言論是否構成侵權不以對方言論和主觀惡性作為參照。
【篇二:新聞傳播法規案例】
一、媒體與政府的關系
2006年《冰點》周刊事件
2006年1月11日,第574期《冰點》周刊刊登中山大學哲學系袁
偉時教授《現代化與歷史教科書》一文,引起中共中央宣傳部強烈
不滿,在中宣部新聞局2006年1月20日內部發行《新聞閱評》第
34期上進行了嚴厲批評文章為早定結論的歷史問題翻案,在黨的思
想陣地上不止一次地散播有嚴重錯誤的觀點是對我們黨倡導的社會
主流文化的惡意詆毀。共產主義青年團中央宣傳部于2006年1月
24日上午下令將冰點周刊停刊整頓,同日下午5時中國各大媒體接
到中宣部、國務院新聞辦、北京市新聞局等部門的通知,禁止中國
大陸其他媒體報道冰點周刊停刊事情。
與以往被整頓者不同,冰點主編李大同在《冰點》被停刊翌日晚上
即在互聯網上發表《就〈冰點〉周刊被非法停刊的公開抗議》,將
相關事實放入公眾視線下辯論。
據李大同在其著作提及:2006年2月6日下午,李大同把舉報中宣
部的申訴書交給中青報社黨組書記王宏猷,希望可以向中央紀檢委
提交該申訴書,進而希望在一星期內逐級上交至中紀委調查此事,
并允許冰點周刊復刊。2月13日王宏猷轉達團中央的回復:在經多
人研究了黨的各項章程之后,認為上級黨組織沒有義務一定要轉交
黨員的申訴,所以決定不予將此申告向中紀委轉交,退回本人自行
處理。
2月16日,《中國青年報》黨組織在記者會上表示,《冰點周刊》
將在3月1日復刊,主編李大同、副主編盧躍剛被免職,暫安排到
中青報內部的新聞研究所任職。當天下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
例行記者會上,有記者提問《冰點周刊》停刊事件,該部發言人秦
剛說,《冰點周刊》所刊載的《現代化與歷史教科書》一文,嚴重
違背歷史事實,傷害中國人民感情,損害《中國青年報》形象,因
此停刊整頓該刊物。
2月17日,李大同、盧躍剛發表聯合聲明,認為在對《冰點周刊》
處理上,官方做法不符合憲法等法律規定,也不符合共產黨內部規
定。聲明中同時指出團中央拒絕上交申訴書違反《關于黨內政治生
活的若干準則》的如下規定:
黨員對黨組織關于他本人或其他人的處理,有權在黨的會議上、或
向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聲明、申述、控告和辯護。黨組織對黨員
的聲明、申述、控告和辯護必須及時處理或轉遞,不得扣壓,承辦
單位不得推諉。申訴和控告信不許轉給被控告人處理。不許對申訴
人或控告人進行打擊報復。
3月1日,《冰點周刊》恢復出版,首篇文章為中國社會科學院近代
史研究所研究員張海鵬撰寫的《反帝反封建是近代中國歷史的主題》
文章[1],反駁袁偉時《現代化與歷史教科書》一文。及后袁偉時再
撰文《為何、何時、如何反帝反封建》反駁張海鵬言論,在3月24
日經李大同向《冰點》主編陳小川和副主編杜涌濤投書并要求刊登,
但編輯部認為事情已告一段落并拒絕刊登。
二、媒體與利益集團的關系
2007年ao史密斯熱水器
3月18日,網友土根在天涯論壇傳媒江湖發表《央視315晚
會在重播中存在嚴重貓膩》的帖子,帖子說,315晚會曝光4種不
合格的電熱水器產品,其中包括ao史密斯。但在昨晚的重播中,非
常非常蹊蹺的是,在曝光的不合格熱水器名單中,沒有了ao史密斯,
報幕員也沒有再報史密斯的品牌(可能是后期配音的),當晚原來在屏
幕上清楚地顯示出來的四個名單在重播中只有了三個,而且格式也
換過了,也沒有了史密斯。
三、媒體與公關
《新京報》蘋果假事件
農藥檢定專家表示退菌特和福美胂沒有明確的檢測
【篇三:新聞傳播法規案例】
《新聞傳播倫理與法規》案例推薦表案例名稱全國第一起網絡損害
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案王海迪單位編寫人案例報送廣西藝術學
院(手機)136****9251****************
案例情況介紹盧龍縣檢察院起訴書稱,2009年10月以來,被告
人、北京中佰康磁性床上用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魯林萍指示公司
員工王艷梅,雇傭石家莊鐵道學院四方學院大學生易偉、易磊,在
百度貼吧、天涯論壇等網絡中散布康姿百德騙子床墊血壓不降反升
等眾多誹謗性帖子。
起訴書稱,這些行為嚴重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致使秦皇島
康姿百德新技術開發有限公司遭受直接經濟損失上百萬元。
法院判決魯林萍有期徒刑1年零兩個月并處罰金1萬元,王艷梅有
期徒刑1年并處罰金5000元。
易偉、易磊均被判處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
推薦理由(簡述推薦案例的理由及擬評析的角度)本案例作為全
國第一起網絡損害商業信譽、商品聲譽罪案對我們研究新媒體與公
民權利有重大意義。
因言獲罪本來是20世紀以前各國舊制度的特征之一。
在現代法治社會,對作為公民權利的言論自由和新聞出版自由的保
護遠遠多于限制。
在中國,憲法不但明確保護言論自由和出版自由,而且還賦予公民
監督和批評公權力機關及其官員的權利。
但隨著新媒體的迅速發展,因言獲罪的犯罪案例又成上升趨勢。
這種趨勢與我國的民主與法治進程是相背的,我們應該對這一現象
進行反思,必須通過一些方法引起國人的高度警惕,并參考國際慣
例,通過司法、立法和執法改革分階段加以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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