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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印件是否具有證據效力
請問僅能提供雙方當事人簽字并按手印的協議原件復印件,該件內容為:因已婚男女雙
方多次發生婚外兩性關系,男方自愿賠償女方精神損害費2萬元.現男方否認此協議,此協議
是否有效?能否作為定案的依據?
律師解答:
民訴法相關規定:復印件只能和原件核對后才能作為定案的證據,所以該復印件如果對
方否認,將不會產生法律效力
相關法律知識:
1.關于復印件證據力的法律規定。
《證據規定》第六十九條規定,“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不能
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是因為“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在證
據的形式上存在著瑕疵或弱點,在某種意義上說存在著偽造的可能和無法鑒定真偽的難處,
證據的效力甚至非常微弱。舉證需要原件,這一點可以說是對當事人舉證時的基本要求。
《證據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
求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這不僅是因為有些模糊的復印件可能無法辨認字跡,更是要
確定該證據的真實性。質證需要核對原件,這一點可以說是法律賦予當事人質證時的基本權
利。
《證據規定》第六十五條規定,對單一證據,法官可以從證據是否系原件、原物,復印
件、復制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進行審核認定。除當事人對復印件不持異議外,法官對復
印件證據進行認證時,需要當事人出示原件,以確定證據的真實性。
通常情況下無法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印件、復制品在識別其真偽上存在一定難度,確
實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因此,法律強調了原件、原物的重要性。無論是當事
人自己證據的舉證、對對方證據的質證、法官對證據的認證都要十分仔細地核對原件,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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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其他旁證材料,當事人或法官可能會輕易地對沒有原件的復印件說“不”。
2.關于復印件證據效力的認定。
無論是自然科學或者社會科學都充滿辯證法,不能用機械的、僵死的理論和教條來處理
事物。
《證據規定》第四十九條規定“對書證、物證、視聽資料進行質證時,當事人有權要求
出示證據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除外:(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并經
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制件或者復制品的;(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證據證明復制件、
復制品與原件、原物一致的”。
對“除外情況”(一),通常是有關原件或者原物不在國內,或者保存的有關部門或機構
因法定的原因不能出借,或者體積過大重量過重不便搬到法院,可以經人民法院準許出示復
印件或者復制品。出現“除外情況”(二)的原因可能更復雜一些。在現實生活中,有關的書
證、物證、視聽資料等確有因客觀原因發生滅失、遺失或者從形式上已不復存在的情況。在
此情況下,并非對復印件、復制品一概排斥。如果法官或者當事人可以憑借生活的常識或經
驗,結合當事人提供的其他輔助性的或系列性證據材料來共同指向同一事實,達到高度蓋然
性的民事證明標準時,當事人同樣可以在遞交復印件、復制品后,在法院的主持下,就有關
證據的復印件、復制品對內容的真實性進行質證,以去偽存真,由表及里,實現證明法律事
實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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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8-13 12:42:5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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