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碩非法學必背知識點
第一章正當防衛
1.簡述正當防衛的概念與成立條件?
1.概念: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
不法侵害,采取旨在制止不法侵害而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未明顯超過必要限度損害的行為。
2.成立條件①起因條件:存在具有社會危害、侵害緊迫性的不法侵害行為不一定都
是犯罪。
★具體表現:1須有不法侵害存在2不法侵害并非僅限于犯罪行為違法行為、犯罪行
為3侵害現實存在4侵害通常是人所實施。
★侵害行為具有暴力性、破壞性、緊迫性。
②時間條件:正當防衛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侵害之時,不能是事前或事后防衛。
★不法侵害已經終止:1不法侵害已經結束2不法侵害人自動中止侵害3不法侵害人
已經被制服4不法侵害人已經喪失繼續侵害的能力。
③對象條件:只能針對不法侵害人本人,不能及于第三者。
④主觀條件:主觀出于正當防衛目的,為使有關財產、人身、其他利益免受進行的侵
害。
⑤限度條件: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
★必要限度:1客觀需要說2基本適應說3相當說較合理。
3..防衛過當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
損害。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①防衛過當: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
★客觀上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損害:
★主觀上對過當行為及其結果具有罪過,且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過失。
②防衛過當的刑事責任:應當減輕、免除處罰與避險過當一致。
★影響量刑因素:1防衛目的2過當程度3罪過形式4權益性質
4.無過當防衛權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
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簡述緊急避險概念與成立要件?
1.概念: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財產、其他合法權利免受正在
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用損害另一較小合法權益的行為。
2.成立條件:起因條件、時間條件、對象條件、主觀條件、限制條件、限度條件。
①起因條件:有需要避免的危險存在。
★危險來源:1人的危害行為2自然災害3動物侵襲4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②時間條件:危險必須正在發生,即已經發生的危險將立即造成損害、或正在造成損
害而尚未結束。
③對象條件:第三者合法權益,通過損害無辜者的合法權益而保護另一較大的合法權
益。
④主觀條件:主觀出于正當避險目的,為使有關財產、人身、其他利益免受進行的侵
害。
⑤限制條件:除了損害第三者合法權益外,無其他方法保全另一較大合法權益。
⑥限度條件:緊急避險所造成損害小于所避免的損害。
★應根據權益的性質、內容確定權利的大小,并非公共利益永遠大于個人利益。
⑦特別限制條件: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有特定責任的人,否則追究法律責任警察
等。
3.避險過當及其刑事責任:
①避險過當:避險行為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行為。
★客觀上實施了超過必要限度的避險行為,并造成了合法權益不應有的損害。
★主觀上對避險過當行為具有罪過,且罪過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過失。
②避險過當的刑事責任:應當減輕、免除處罰與正當防衛一致。
4.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異同?
一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相同點
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為了保護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須是合法權益正在受到侵害時才能實施。
3.責任相同。二者超過法定的限度造成相應損害后果的,都應承擔刑事責任,但應
減輕或免除責任。
二正當防衛和緊急避險的區別
1.危害來源不同。正當防衛的危害來源只能是人的違法犯罪行為。緊急避險中危害
的主要來源有四種:一是人為的危害行為,包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二是自然災害;三是
動物侵襲;四是人的生理、病理疾患。
2.行為對象不同。正當防衛的對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緊急避險的對象則必須
是第三者。
3.行為的限制不同。正當防衛行為的實施是出于必要,即使能夠用其他方法避免不
法侵害,也允許進行正當防衛。緊急避險的實施則要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險以外別無選
擇。
4.行為的限度不同。正當防衛所造成的損害,既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
為可能造成的損害。緊急避險對第三者合法權益所造成的損害只能小于危險可能造成的損
害。
5.主體的限定不同。正當防衛是每個公民的法定權利,是人民警察執行職務時的法定
義務。緊急避險不適用于職務上、業務上負有特定責任的人。
第二章刑法的概念和種類
1.管制及其適用?:對犯罪分子不予關押,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機關予以執行的
刑罰方法。
①對犯罪分子不予以關押:
②限制罪犯一定的自由:1遵守法律、法規、服從監督2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可行
使言論、出版、集會、結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權利3向執行機關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4
遵守執行機關有關會客規定5離開所居住的市、縣、遷居,應報經執行機關批準。
③管制是有期限的刑罰方法:3月~2年,max:3年
★管制刑期從判決執行生效之日起算,若判決執行前已羈押,羈押1日=刑期2日。
★若被判刑的犯罪與被行政拘留、勞動教養系同一行為,勞動教養、行政拘留可折刑
期。
★管制可以減刑,但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④被判處管制的罪犯享有除被限制的之外的權利:如政治權利、同工同酬等。
⑤管制的執行機關是公安機關:管制屆滿,公安機關向其所在單位、居住地眾宣布。
2.拘役及其適用?
短期剝奪罪犯自由,就近執行并實行勞動改造的刑罰方法,屬“短期自由刑”。
①剝奪罪犯的自由:將罪犯羈押于一定場所之中,剝奪其人身自由。
②期限較短:1月~6月,max:1年
★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算。判決執行前先行羈押,羈押1日=刑期1日。
★管制可以減刑,但減刑后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③被判處拘役的罪犯具有某些優于有期徒刑的待遇:
★某些待遇:1每月可回家1~2日2參加勞動者,可酌量發給報酬非同工同酬。
④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
★執行場所:拘役所→監獄→看守所在監獄、看守所執行,要分管分押,避免感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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