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農村宅基地權屬類糾紛典型案例
案例一、鄰里不睦爭散水,界限不明不受理
基本案情:
康某與徐某是同村村民,兩家東西相鄰。2021年3月份康某開始翻建
房屋,同年5月徐某開始翻建房屋。康某依據鄉鎮政府在1981年出具的林
權證,主張徐某新建西墻侵占兩家院落之間的散水,要求拆除徐某家的西
墻,恢復散水原貌,并要求徐某賠償損失。
徐某主張自己所建的院墻是在原址上壘建的,并說康某與徐某兩家之
間本來就沒有散水,并且主張康某2021年3月先行翻建房屋建造東墻時向
東擴建了。
法官說法: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
政府處理。本案中,康某與徐某系東西鄰居。康某認為徐某新建西墻侵占
兩家房屋之間的散水要求其拆除,而徐某新建西墻是否侵占散水,應當首
先審查原被告兩家宅基地的四至范圍,故本案爭議實質為宅基地使用權的
爭議。因康某提交的林權證未載明宅基地四至,宅基地范圍及四至不清而
產生的糾紛屬于宅基地權屬糾紛,該糾紛應由人民政府解決,待人民政府
部門確定土地權屬及邊界后,原告可再行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最終,法
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了康某的起訴。
法官提示:
當事人之間存在宅基地使用權爭議的情況主要包括:無宅基地使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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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或宅基地使用權證界限不明或者界限重合,這些情形即屬于宅基地權屬
不清。針對權屬問題引發的爭議,當事人雙方首先應協商解決,如協商不
成必須先由人民政府對雙方爭議的地界作出確權處理決定,未經政府處理
前,當事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權限在政府,如果當事人未取得宅基地權屬證明,
應先向政府申請確權,而不能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排除妨害。
如果雙方都有宅基地權屬證明,但是權屬證明記載的邊界不清、四至不明,
此種情形下當事人因排除妨害、相鄰關系產生的糾紛,亦應當先由政府確
定宅基地邊界。如果一方取得宅基地權屬證明且記載清楚,另一方在其宅
基地范圍內放置雜物、建房等影響其正常使用,就是明顯的侵權行為,雙
方協商不成時,就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案例二、兄弟分家爭伙道,地域爭議先確權
基本案情:
哥哥楊某1居住于21號甲1號,弟弟楊某2居住于21號甲2號。2022
年3月,楊某1準備翻建房屋,房屋拆除過程中楊某2認為楊某1西墻外
東西寬1.43米、南北長20米的地方屬于伙道,該伙道屬于楊某2的宅基地
范圍,楊某1應該騰退。故楊某2將楊某1起訴至法院,要求楊某1將原
有伙道留出。
楊某1認為,21號院宅基地都是父親所有。分家時,21號甲1號分給
楊某1和其他兄弟妹,21號分給楊某2。后來楊某1與其他兄弟妹簽
訂協議,房屋的買賣維修均由楊某1負責。楊某2所稱的伙道是老宅院分
家之前從前院去后院的通道,不是伙道,楊某1也沒有在此處蓋房。楊某
1提交了《村民院內翻建申請登記表》,載明戶主為楊某1,四鄰簽字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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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某2在北院處簽字。
法官說法: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
政府處理。本案中,楊某1與楊某2房屋原均屬于祖宅,兄弟已經分家建
房居住多年,未辦理新的宅基地使用權證,現楊某2稱楊某1原建房屋西
墻外東西寬1.43米、南北長20米的地方屬于伙道,屬于楊某2的宅基地范
圍,故該爭議屬于宅基地使用權爭議,應當先由人民政府處理宅基地使用
權爭議后,再另行主張權利。
經現場勘驗,楊某2訴稱的伙道上是否存在建筑并不妨礙出行,且現
有證據不足以證實伙道屬于楊某2的宅基地范圍,故楊某2要求排除妨害,
依據不足,不予支持。最終,法院裁定駁回了楊某2的起訴。
法官提示:
一般宅基地糾紛多為宅基地權屬爭議,案件審理的關鍵就是宅基地權
屬證明或者權屬來源證明,比如鄉鎮或鄉鎮以上級別的人民政府,蓋章確
認后的證明材料。在因分家產生的宅基地權屬糾紛中,分家單往往成為雙
方房屋權屬及宅院歸屬的關鍵證據,所以為避免后續糾紛的發生,在分家
時當事人應簽署內容完整、形式合法的分家單,確保房屋權屬清晰、四至
界限明確。
案例三、鄰居挖溝危險存,排除妨害應支持
基本案情:
李某和趙某是東西鄰居。2021年6月李某在其宅基地翻建房屋時,趙
某在李某東墻處挖了一條長10米,寬50厘米的深溝,并在溝中放水。李
某報警后,趙某不再挖溝,但拒不填平深溝。李某主張趙某挖溝處是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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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地范圍且危害其房屋安全,故訴至法院,請求趙某填平深溝。
趙某稱深溝原來是個豬圈坑,挖溝是為了東西,放水是為了種樹。
趙某認為李某新建房屋的地基基礎超出了李某的宅基地范圍,向村委會和
鎮村建科反映了此問題,事情尚未解決,故趙某不同意填平深溝。
法官說法: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
險。本案中,趙某稱李某超出其宅基地建房未提供相應證據佐證,根據現
有證據及現場勘驗情況明顯可見,趙某在李某東墻處挖溝致使李某房屋地
基裸露在外,緊鄰墻體挖溝可能造成雨水淤積、房屋坍塌等危險,危害他
人安全,李某要求趙某將其房屋東側的深溝填平,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
應予以支持。
法官提示:
不動產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
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當事人不適當使用宅基地,影響相鄰關系且給
對方造成現實、必要、緊迫的妨害,法院應判決排除妨害、消除危險、恢
復原狀或賠償損失。比如在同一規劃線上,翻蓋在后的房屋地基比翻蓋在
前的房屋地基明顯偏高,造成雨水和生活用水向相鄰人宅基地流淌,或后
蓋的房屋和設施影響相鄰人房屋通風、采光、滴水、危及他人房屋安全,
或在不適當地點建造廁所影響環境衛生、或擅自堵塞通道、截斷自然水流
等情況。
案例四、違法砌墻占通道,依法拆除莫商量
基本案情:
周某和陳某是對門鄰居,中間有一伙道。周某主張陳某于2021年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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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未取得村鎮土地使用證明和任何建設手續的前提下,私自在周某門前砌
墻,陳某家墻角直接正對周某家大門中間,嚴重影響周某正常生活和出行,
故訴至法院,請求陳某拆除占道所砌墻體。
陳某認為自己沒有占用伙道,訴爭地塊是陳某父親的老宅。陳某主張
圈起老宅不影響原告出行。
法官說法: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
險。經本院現場勘查,周某宅院大門朝南,門前有陳某所砌彎尺型墻體,
該墻體南北長6.75米,東西長12.9米,高0.86米,墻體寬0.24米。原告門
前走道寬1.86米。被告未取得村鎮兩級批準,在父輩老宅舊址砌筑墻體,
對原告及家人正常出行已造成影響,原告要求被告將墻體拆除,應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陳某拆除所砌墻體。
法官提示: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建造農村宅基地上房屋需辦理審批手續。
宅基地上房屋建成后,如村民未經批準進行拆建、改建或者擴建的,屬于
違法占地,主管部門有權進行查處。對于能夠確認村民建房未經審批或采
取欺騙手段騙取建房手續的非法用地建房行為,并且該行為侵犯了相鄰關
系人合法權益,如影響鄰人房屋通風、采光、通行等情況的,人民法院可
以作出排除妨害、限期拆除違法建筑物的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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