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以及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是以及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項古老的民法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以手護手”原
則,也是物權法的一項基本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產生的一項交
易規則,其主旨在于保護交易安全、解決民事糾紛、穩定經濟秩序、促進
經濟的發展。
善意取得制度什么
善意取得是物權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是指無處分他人動產權利的動
產占有人,以移轉所有權或設定他物權為目的,將其占有的動產交付于善
意第三人后,善意受讓人即取得該動產權利的法律制度。例如,甲將其租
賃的海信電腦一臺,擅作己有出賣與乙,乙基于甲的占有事實而信賴該電
腦屬甲所有,遂與其交易,甲將該電腦交付于乙后,電腦所有權即發生轉
移。此時,乙取得電腦即屬善意取得。
一般認為,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以來以日耳曼法的占有制度設計為基
礎,又吸納了羅馬法上短期取得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從而得以產生發
展起來的。羅馬法奉行“任何人不能將大于其所有的權利讓與他人”及“發現
己物,即可收回”的原則,側重于所有權的保護,受讓人縱屬善意,也不
能取得動產所有權。但羅馬法并非完全無視受讓人的利益,而是認可一年
的短期取得時效制度,以兼顧交易活動及維護法律秩序。與羅馬法不同,
日耳曼法基于“以手護手”觀念,側重對受讓人利益的保護。根據日耳曼
法,任意將動產交付于他人者,僅能向相對人請求返還,若該他人將之讓
與第三人時,除可對相對人請求賠償損害或其他權利外,不得對第三人請
求返還。因為日耳曼實行占有與權利合一的Gewere制度,占有其物者即
有權利,而有權利者亦須占有其物。有權利者未占有其物時,其權利的效
力因此減弱。動產所有人既以自己的意思,將動產托付于人而未占有其
物,遂無從對該第三人請求返還。正是由于受日耳曼法Gewere原則的影
響,并導入羅馬法時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根據占有公信力在交易安全中
的作用,賦予信賴占有而從事交易的善意第三人取得所有權的`效果,近
代善意取得制度才應運而生。
關于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根據,向有爭議。即時時效說認為其依據在
于適用即時時效或瞬間時效;權利外像說認為其依據在于對權利外像的保
護;法律賦權說認為在善意取得權利的情況下,是法律賦予占有人以處分
他人所有權的權能;占有保護說則認為根據公示主義,占有人應推定其為
法律上的所有人;法律特別規定說則認為善意取得系基于法律的特別規
定。以上學說,自不同法律背景出發,從不同視角對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
依據進行闡釋,均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善意取得保護交易安全的價值理
念。
我們認為,善意取得制度的存在依據即其制度價值在于交易安全與便
捷,占有的公信力系其不可或缺的基礎。在近現代市場經濟條件下,商品
交易頻繁,物之占有與其本權分離是其常態。在商品交易中,如果一味強
調保護財產歸屬的靜的安全,則在每一場交易中,買受人均需認真調查對
方對交易商品有無處分權,這非但會增加交易成本,且使購物者人人自
危,恐遭不測損害,妨害市場交易。正由于此,立法政策在財產靜的安全
與動的安全的保障間,不得不進行法律上的利益衡量與價值判斷,從而作
出艱難的抉擇,最終以犧牲真權利人的利益為代價,尋求交易安全之維
護。可見,近代民法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各國民事立法政策為保護市場
交易安全、便捷而建立的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的意義
善意取得制度,為近代以來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民法一項重要的法律
制度。其起源于日爾曼法中 “以手護手”原則,并吸收了羅馬法取得時效
制度中的善意要件而發展完善起來的,其理論基礎為法律的特別規定。善
意取得的根據是基于對權利外形的保護,即其建立在占有的“權利外形
上”,對此外形的信賴值得法律保護,從而使物權人負起某種“外形責任”。
善意取得涉及民法財產所有權的靜態安全與財產交易的動的安全保護的優
先與取舍,是對善意取得財產的第三人合法權益的保護,維護了交易活動
的動態安全。善意取得是適應市場經濟及商品經濟的需要而產生的一項法
律制度,在市場廣泛的商品交換中,從事交換的當事人不可能對對方是否
有權處分財產逐一調查,因而在交易中如果買受人善意取得財產后,由于
轉讓人的無權處分而使交易無效,并讓買受人返還財產,則使買受人在交
易時缺乏交易安全感,不利于商品交換的穩定。善意取得制度雖然限制了
所有權的追及力,犧牲了所有人的部分利益,但卻保護了交易安全,維護
了商品流通的穩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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