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事實婚姻?及其法律效力-事實婚
姻
什么是事實婚姻?及其法律效力
所謂事實婚姻,是指沒有配偶的男女,未進行結婚登記,便以夫妻關
系同居生活,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兩性結合。
事實婚在我國長期大量存在,在廣大農村特別是邊遠地區,事實
婚甚至占當地婚姻總數的百分之六、七十。造成這一狀況的原因主要
有:(1)傳統習俗的影響。我國民間流行儀式婚,許多人認為,只要
舉行了婚禮,親朋好友認可,就是夫妻了,沒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續。
(2)婚姻登記不方便。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婚姻登記
管理機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者市轄區、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的民
政部門,在農村是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而我國幅員遼闊,對于
地理位置偏遠、交通不便的地區,進行結婚登記有一定困難。(3)登
記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當事人到了婚姻登記機關,因辦事人員不
在等原因不能登記。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齡,使當事人的合法權利不
能得到實現。(4)婚姻登記搭車收費。比如有的要收計劃生育押金、
戶口遷移保證金等。(5)法制宣傳不夠。人們的法制觀念淡薄,對婚
姻登記的重要性缺乏認識。有的人不具備法律規定的結婚條件,為逃
避國家對婚姻的管理和監督,故意不登記,造成事實婚姻狀態。
事實婚姻的效力,歷來是法學界爭論的重要問題。有的認為,承
認事實婚,必然破壞婚姻登記制度,因此,凡不登記結婚的,應一律
明確規定為無效婚姻。頒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
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規定:“1986年3
月15日婚姻登記辦法施行前,未辦結婚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
眾也認為是夫妻關系的,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雙方均符合結婚的法
定條件,可認定為事實婚姻;如同居時或者起訴時一方或者雙方不符
合結婚的法定條件,應認定為非法同居關系。”“新婚姻登記管理條
例施行之日(1994年2月1日)起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
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在審議修改婚姻法
時認為,目前不登記“結婚”的人不少,未辦理登記的原因很復雜,
有的是不符合結婚條件,更多的是符合結婚條件,因收費過高或登記
不便利造成的。對沒有進行結婚登記的,應區別情況分別處理。對違
反結婚實質條件的,婚姻法已規定為無效婚姻;對符合結婚實質要件,
只是沒有辦理登記手續的,一律簡單宣布為無效婚姻,對保護婦女的
權益不利,應當通過加強法制宣傳和完善登記制度等工作,采取補辦
登記等辦法解決。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條增加規定:符合本法
規定的結婚條件,“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這一規定
從積極角度重申了辦理結婚登記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規定的結
婚條件,舉行了結婚儀式或已經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但未辦理結婚
登記的男女,應盡早補辦登記,以使自己的婚姻行為合法化。
本文發布于:2022-07-17 08:47:07,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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