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法律制度
第一節行政處罰概述
一、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或其他行政主體依法律設定的行政處罰權和程序,對違反行政法
規范的相對方給予行政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
特征:
(1)實施行政處罰行為的只能是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或其他法律、法規授
權的組織。(說明并非所有的行政主體都當然享有行政處罰權,一個行政主體是否享有行政
處罰權以及享有何種處罰權應當由法律規范明確規定。同時作出行政處罰時必須嚴格依據法
定的權限,在其職能范圍內行使,不能超越。)——主體
(2)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應當給予處罰的行政相對人,
不同于行政處分。——相對人
不同于刑事處罰、行政處分。
(3)行政處罰的目的是教育相對人并糾正行政違法行為。——目的
行政處罰的法律適用方面,應當遵循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原則。
二、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
(一)行政處罰法定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是最基本的行政處罰原則。
處罰法定原則包括四個方面的內容:
1.處罰設定權法定
2.行政處罰依據法定
法無明文規定不處罰,受處罰行為是法定的。
聯系學習:刑法中的罪刑法定原則。
3.行政處罰主體及其職權法定
法定主體行使處罰權時必須遵守法定的職權范圍,不得越權或者濫用權力。
4.行政處罰程序法定
行政處罰程序法定。行政機關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無效。
(二)處罰公開、公正、過罰相當原則
行政處罰應當和行政違法的社會危害程度相適應。對違法行為給予行政處罰的規定必須
公布;未經公布的,不得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
(三)處罰與教育相結合原則
處罰只是手段不是目的,處罰與教育相結合。
(四)保障相對人權益原則
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對行政處罰不服的,有權依法申請行政復
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因行政機關違法給予行政處罰受到損害的,
有權依法提出賠償要求。
(五)監督制約、職能分離原則
如,作出決定的機關與收繳的機構分離,聽證主持人與調查檢查人員分離。
(六)一事不二罰(款)原則
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對于一事不二原則,在實踐中需要具體情況區別處理:
(1)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已經受到處罰的,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給予
的處罰;
(2)對當事人的同一違法行為可以依法給予兩種以上的行政處罰;
(3)同一個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的,可以對其實施兩個以上處罰;
(4)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違反國家數個法律,且由不同國家行政機關管轄處理的,
不同的國家行政機關可以給予不同的處罰,處罰不得重復進行。
對于第(3)種情況,有時也應允許存在只實施一個處罰的情形。根據《海關行政處罰
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同一當事人實施兩種違法行為(走私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
或者實施兩個以上同種(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只要二者之間有因果關系,就不能對二
者均實施處罰。對于前者,依照對走私行為的規定從重處罰;對于后者,依照分別規定的處
罰幅度,擇其重者處罰。
第二節行政處罰的種類和設定
一、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
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行政處罰的種類:(1)警告;(2);(3)沒收
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4)責令停產停業;(5)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
執照;(6)行政拘留;(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其他行政處罰”,限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這一范圍。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
十條規定,治安管理處罰的種類有警告、、行政拘留、吊銷公安機關發放的許可證四種。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涉及的行政處罰種類有警告、、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
運輸工具、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等。
(二)行政處罰的理論分類
1.人身自由罰
它是行政處罰種類中最嚴厲的一種處罰。人身自由罰主要形式是行政拘留。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行政拘留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作出。行政
拘留的期限一般為1日以上15日以下,有兩種以上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分別決定,合并
執行。行政拘留處罰合并執行的,最長不超過20日。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應當給予行政拘
留處罰的,不執行行政拘留處罰:(1)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2)已滿16周歲不
滿18周歲,初次違反治安管理的;(3)70周歲以上的;(4)懷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滿1周
歲嬰兒的。
2.行為罰
亦稱能力罰,是行政主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政相對方所采取的限制或剝奪其特定
行為能力或資格的一種處罰措施。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兩種形式。
(1)責令停產停業。指行政主體對被處罰人作出的暫停生產或經營的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的特點:
第一,是一種對行為資格的處罰,適用于須獲得資格才能從事生產或經營的行業。這種
處罰并不剝奪被處罰人獲得的權利資格,而只是限制其權利資格。
第二,責令停產停業對被處罰人來講,只是暫時的不能再從事被停止的生產或經營活動。
第三,責令停產停業的目的是為了糾正錯誤,改進工作。被處罰人在停產停業期間通過
進行整頓,糾正違法,改進工作,從而達到恢復生產或經營活動的條件。
(2)暫扣或吊銷許可證、執照。指限制或剝奪被處罰人已經取得的許可權利或資格,
使其喪失繼續從事許可行為的資格。
暫扣許可證、執照,表現為行政機關暫時或在一定期限內,收繳扣留相對人的證照,限
制其權利的行使,與臨時性強制措施很相似,但暫扣行為是行政處罰行為,而不是強制措施
(見第三章有關行政強制的內容)。吊銷許可證、執照的特點,在于收繳違法相對人的證照,
剝奪已獲得的許可權利,終止其繼續從事該證照范圍內活動的權利或資格。如,酒后駕車,
吊銷駕照。
3.財產罰
包括和沒收兩種形式。
(1)。如《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第九十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辦理稅
務登記證件驗證或者換證手續的,由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的。
(2)沒收。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和沒收非法財物。如《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條規
定: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以
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
4.訓誡罰
訓誡罰亦稱申誡罰、精神罰,主要形式是警告。
二、行政處罰的設定
1.法律可以設定各種行政處罰。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只能由法律設定。
2.行政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處罰。
3.地方性法規可以設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銷企業營業執照以外的行政處罰。
4.部門規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范圍內作出
具體規定。
國務院各部、委員會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
可以設定警告或者一定數量的行政處罰,但的限額必須由國務院規定。
國務院直屬機構也可依國務院的授權在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范
圍內作出具體規定,也可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設定行政處罰的,
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的行政處罰,但額也必須提請國務院予以規定。
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通知》(國務院國發[1996]13
號)第二條第二款對部門規章可以設定“一定數量”的幅度范圍進行了明確規定:對非
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設定不得超過1000元;對經營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
的,設定不得超過違法所得的3倍,但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設
定不得超過10000元;超過限額的,應當報國務院批準。
5.地方規章可以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的范圍內作出具
體的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經
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規章形式,對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法律、法規沒
有設定行政處罰的,設定警告或一定數量的行政處罰,但數額由省、自治區、直轄
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規定。
行政處罰歸納
理
論分
類
法律分類設定
序
法律
序
一般程
決定程
使
只能
由縣級以
上公安機
關行使
行
人行政拘留
身自1日以上,15
由罰日以下;合并執行
時,不超過20日。
對四類人不執
行行政拘留處罰:
(1)已滿14
周歲不滿16周歲
的;
(2)已滿16
周歲不滿18周歲,
初次違反治安管理
的;
(3)70周歲
以上的;
(4)懷孕或者
哺乳自己不滿1周
歲嬰兒的
行
為罰
責令停產停業
吊銷許可證或
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聽證程
地方性法規序
法律,行政法規,
地方性法規(吊銷企業
營業執照只能由法律、
行政法規設定)
法律,行政法規,一般程
地方性法規序
法律,行政法規,較大數
地方性法規額的,聽證程
序
法律,行政法規,200元
地方性法規,規章以下的,簡易
程序
法律,行政法規,一般程
地方性法規序
法律,行政法規,簡易程
地方性法規,規章序
行政
機關
法
律、法規
授權的組
織
受委
托的組織
暫扣許可證或
執照
財罰
產罰
款
一定數額
的
沒收(非法所
得和非法財物)
訓
誡罰
警告
表格中需要注意的小點:
1.區分行政拘留與刑事拘留。
2.“以上”、“以下”包括本數。“不滿”不包括本數。
3.責令停產停業對被處罰人來講,只是暫時的不能再從事被停止的生產或經營活動。
4.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屬于一種行政命令。
5.違法所得,是指違法行為人從事非法經營或生產所獲得的利益。非法財物,是指違法
行為人用于從事違法活動的工具、違禁品等。
提示:要學會區分行政處罰、治安管理處罰、海關行政處罰的不同法定種類。
第三節行政處罰實施主體、管轄及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
(一)行政機關
享有行政處罰權、能夠實施行政處罰的行政機關應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是行政機關;
2.必須具有外部管理職能;
3.必須取得特定的行政處罰權;
4.必須在法定的范圍內實施。
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
的行政處罰權,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權只能由公安機關行使。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
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在法定授權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
(三)受委托的組織
1.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在授權范圍內,以委托行政機關名義實
施行政處罰,不能再委托其他任何組織或個人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許可法》規定,行政機關在其法定職權范圍內,依照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
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許可。
2.委托行政機關對受委托的組織實施行政處罰的行為負責監督,并對該組織實施行政處
罰行為的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3.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十九條的規定,能夠接受行政委托、依法行使行政處罰的組織
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組織;
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
三是對違法行為需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由有條件的組織進行相應技術檢
查或者技術鑒定。
二、行政處罰的管轄和適用
(一)行政處罰的管轄(重點是地域管轄與指定管轄)
1.根據規定,行政處罰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違法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以上地
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管轄。
2.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可以對行政處罰案件的地域和級別管轄規則另作特別規定。如,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三條第一款規定,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法行為的海關管轄,
也可以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3.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4.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
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
5.對行政違法案件有管轄權的行政機關若發現相應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
依法及時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違法行為經人民法院依法審判認定構成
犯罪判處拘役或有期徒刑時,行政機關已經給予當事人行政拘留的,應當依法折抵相應刑期。
違法行為構成犯罪,人民法院判處罰金時,行政機關已經處以的,應當折抵相應罰金。
行政處罰法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由①違法行為發
海關行政處罰由發現違
生地(地域管轄)的②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級別
法行為的海關管轄,也可以
管轄)③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職能管轄)管
由違法行為發生地海關管轄
轄。
縣級以下(不包括縣級)的行政機關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另行規定或根據縣級以
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處罰權的行政機關的依法委托,不得享有、行使行政處罰管轄權;
④兩個以上依法享有行政處罰權的實施機關如對同一行政違法案件都有管轄權,在案件
管轄上發生爭議,雙方又協商不成的,應報請共同的上一級行政機關指定管轄。(指定管轄)
(二)行政處罰的適用
行政處罰適用的條件:
一是必須已經實施了違法行為,且該違法行為違反了行政法規范;
二是行政相對人具有責任能力(對比民法中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學習、刑法
中的刑事責任能力);
三是行政相對人的行為依法應當受到處罰;
四是違法行為未超過追究時效。
行政處罰的適用方式:
1.不予處罰(重點)。
(1)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不予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4)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2.從輕或減輕處罰。
從輕處罰,是指在行政處罰的法定種類和法定幅度內,適用較輕的種類或者依照處罰的
下限或者略高于處罰的下限給予處罰,但不能低于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度。
減輕處罰,是指在法定處罰幅度的最低限以下給予處罰。
3.從重處罰。
《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有的特別法律、法規,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對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作了明確規定。該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
重處罰:(1)因走私被判處刑罰或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2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的;(2)
因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1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定的行為的;
(3)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注意:要特別記憶《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和《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特殊規定。
又如,《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條規定,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重處罰:
(1)有較嚴重后果的;(2)教唆、脅迫、誘騙他人違反治安管理的;(3)對報案人、控告
人、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4)6個月內曾受過治安管理處罰的。
不予處罰依法不予處罰的情況:①不滿14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時;
(注意與不執行②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控制自己行為時有違法行為的;③違法
行政拘留處罰的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④違法行為在2年
區分)內未發現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予行政處罰。
依法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情況:①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
從輕或減輕人有違法行為的;②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③受
處罰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④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
現的;⑤其他依法應從輕或減輕行政處罰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處罰:①因走私被判處刑罰或
從重處罰
者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2年內又實施走私行為的;②因違反海關
《海關行政處罰
監管規定被海關行政處罰后在1年內又實施同一違反海關監管規
實施條例》
定的行為的;③有其他依法應當從重處罰的情形的。
(三)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
1.根據《行政處罰法》,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為2年,在違法行為發生后2年內未被行
政機關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2.據《稅收征管法》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在5年內
未被發現的,不再給予行政處罰。
3.《治安管理處罰法》:違反治安管理行為在6個月內沒有被公安機關發現的,不再處
罰。
行政處罰的追究時效,從違法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違法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
從行為終了之日起計算。
連續狀態,是指行為人連續實施數個同一種類的違法行為。
繼續狀態,是指一個違法行為在時間上的延續。
第四節行政處罰程序
一、行政處罰決定程序
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包括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其中,聽證程序是一般程序中的特殊環
節。
無論適用哪一種程序,都必須做到:第一,必須查明違法事實,對于違法事實不清的,
不得給予處罰;第二,在作出處罰決定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
及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第三,允許當事人進行陳述和申辯,聽取當事人意
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應當采納,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加重處罰。
(一)簡易程序
簡易程序適用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違法事實清楚;有法定依據;數額較小的(指
對公民處50元以下,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1000元以下)或警告;程序簡單迅捷,當
場處罰。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處警告或
200元以下,可以當場作出治安管理處罰決定。
簡易程序的內容包括:
一是表明身份。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法身份證件。
二是確認違法事實,說明處罰理由和依據。
三是制作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是交付行政處罰決定書。
五是備案。執法人員當場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必須報所屬行政機關備案。
(二)一般程序
除法律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和聽證程序以外的案件,一律適用一般程序。
一般程序的內容包括:
1.立案。應遵守有關時效的規定,即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對于在2年以內未發現的行
政違法行為,不予立案追究。
2.調查。調查時行政執法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出示證件。檢查、調查和詢問應制
作筆錄。
3.審查。根據不同的違法情況,分別作出行政處罰、不予行政處罰、不得給予行政處罰
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等處理建議。
4.告知和說明理由。行政機關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
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并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5.聽取當事人陳述和申辯意見。
6.制作處罰決定書。
7.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告后當場送交當事人。當事人不在現
場的,行政機關應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
人。但是,治安管理處罰決定書依法應當在2日內送達。其中,決定給予行政拘留處罰的,
還應當及時通知被處罰人的家屬。有被侵害人的,還應當將決定書副本抄送被害人。
對比學習: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送達許可證
件。(P45)
(三)聽證程序
1.聽證的特征:
①聽證由行政機關主持;
②聽證公開進行;
③聽證程序只適用于行政處罰領域的特定案件。
只有行政處罰實施機關在做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較大數額的等行
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事人申請,才可適用聽證程序;
④一般以當事人申請為前提;
⑤組織聽證是一定條件下行政處罰實施機關的法定程序義務。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海關作出暫停從事有關業務、暫停報關執
業、撤銷海關注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對公民處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者其他
組織處10萬元以上、沒收有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
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海關應當組織聽證。
2.對于聽證適用范圍,特別法有特殊規定。(特別重要)
治安
行政
管理處罰
處罰法
法
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
稅務行政處罰聽證
程序實施辦法(試行)
責令海關做出的暫停從事有關業對公民作出2000元
停產停業、吊銷務、暫停報關執業、撤銷海關注冊以上(含本數)或者
吊銷許可許可證及登記、取消報關從業資格、對公民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
證和執照、處2000元處1萬元以上、對法人或其他出10000元以上(含本
較大數額以上組織處10萬元以上、沒收有數)、吊銷稅務行政
的關貨物、物品、走私運輸工具等許可證件
3.聽證的內容
(1).聽證權告知。行政機關在作出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較大數額的
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先行告知當事人具有聽證的權利。
(2).聽證申請的提出。當事人對符合法定聽證種類的行政處罰案件,有權向行政機關
提出聽證申請。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在行政機關告知后3日內提出。至于行政機關應當
在收到聽證申請后多長時間內舉行聽證,《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根據《海關行政處
罰實施條例》,海關決定組織聽證的,應當自收到聽證申請之日起30日以內舉行聽證。
當事人以什么形式提出聽證要求,《行政處罰法》未作明確規定。可以理解為,既可以
以口頭形式,也可以以書面形式。實踐中,一般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較多。但是,《海
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十八條要求海關處罰案件的當事人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聽證申請。
(3).聽證通知。行政機關應相關當事人的申請在作出舉行聽證的決定后,應當在聽證
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和其他相關事項通知當事人。
(4).聽證的主持與參與。聽證應由行政機關指定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聽證參加人包
括當事人及代理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案件調查人員;其他人員包括證人、翻譯人員、鑒
定人等。
(5).組織聽證會。雙方可以進行辯論。
(6).制作聽證筆錄。
在聽證程序中,當事人享有哪些權利,《行政處罰法》未作專門的具體列舉規定。但是,
有些規章對此作了具體列舉規定。如《海關行政處罰聽證辦法》第十條明確規定了海關的行
政處罰聽證程序中當事人的具體權利,主要包括:(1)使用本民族的語言文字參加聽證;(2)
申請或者放棄聽證;(3)申請不公開聽證;(4)委托律師或者其他人員為聽證代理人;(5)
進行陳述、申辯、舉證和質證;(6)審核聽證筆錄,并進行修改和簽字確認。此外,當事
人有權依法申請聽證主持人、聽證員、記錄員回避。
行政處罰
法
海關行政處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實施辦
罰聽證辦法法(試行)
在做出相
應行政處罰決
聽證權
定前,告知當事
告知
人具有聽證的
權利
應在行政
聽證申機關告知后3
請的提出日內提出(書
面、口頭均可)
應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
罰事項告知書》
書面提出
要求聽證的當事人,應當在《稅
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送達后3
日內向稅務機關書面提出聽證;逾
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在收到聽
海關應自收
證申請后多長
行政機到聽證申請之日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
時間內舉行聽
關組織聽證起30日以內舉行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證
證,未做明確規
聽證
定
做出舉行
聽證的決定后,
聽證通應當在舉行聽
知證的7日前將
相關事項通知
當事人
非本案調
查人員主持當
聽證的
事人可以親自
主持與參與
參加,也可委托
人
1-2人代理參
加聽證
案件調查
人員提出行政
組織聽處罰建議,當事
證會人可提出申辯
并質證。雙方可
以辯論。
制作筆錄,
制作聽當事人審核無
證筆錄誤后簽字或蓋
章。
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
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聽證的
中止和終止
①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無正當
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②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
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辯明,可能
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確公正的,
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本案調查人
員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后再進行聽
證。
③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
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
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聽證主持人
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
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④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其代
理人違反聽證秩序,又不聽主持人
制止的,致使聽證無法進行,聽證
主持人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二、行政處罰執行程序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
政處罰不停止執行。對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決定,只能由公安機關依法執行。
在執行行政處罰決定的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處罰機關與收繳機構相分離
除《行政處罰法》規定可以當場收繳的外,作出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或其他組織及
其執法人員不得自行收繳。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
根據規定,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收繳的情形有:
行政處罰法治安管理處罰法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的;(1)被處50元以下,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被處罰人對無異議的;
(3)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2)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
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規定作出決定后,當事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
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確有因難的,經當事人行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罰
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款。
行政機關及執法人員當場收繳時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
一制發的收據,不出具的,當事人可以拒絕繳納。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應當
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
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照規定作出決定后,當事
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確有因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當場收繳
。
(二)行政處罰的強制執行
行政處罰決定依法作出后,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
政機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強制執行:
1.到期不繳納的,每日按數額的3%加處(加處的屬于行政強制措
施);
2.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被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
3.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當事人確有困難,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繳納的,經
當事人申請和行政機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特別行政法規對此也作了具體規定。
如,《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六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確有經濟困難,申請延期或者分期
繳納的,經海關批準,可以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當事人申請延期或者分期繳納
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海關收到申請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并通知申請
人。海關同意當事人暫緩或者分期繳納的,應當及時通知收繳的機構。
(三)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銀行應當
收受,并將直接上繳國庫。
根據《行政處罰法》規定,執法人員可以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收繳的情形有:
1.依法給予20元以下的的;
2.不當場收繳事后難以執行的。
3.另外,如:在邊遠、水上、交通不便地區,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依法作出決定
后,當事人向指定的銀行繳納確有困難的,經當事人提出,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可以
當場收繳。
此外,特別法律作出的執行規定略有不同。如,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被處
50元以下,被處罰人對無異議的;被處罰人在當地沒有固定住所,不當場收繳事
后難以執行的,人民警察可以當場收繳。
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必須向當事人出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
門統一制發的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
執法人員當場收繳的,應當自收繳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在水上當場收
繳的,應當自抵岸之日起2日內交至行政機關。行政機關應在2日內將繳付指定
的銀行。
三、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程序
(一)移送程序的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7條: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得以行政
處罰代替刑事處罰。第38條:違法行為已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
(二)移送程序的要求
《規定》對依法及時移送的時間要求和移送材料作出了強制性規定。
1.行政執法機關對應當向公安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立即指定2名或者2名
以上行政執法人員組成專案組專門負責,核實情況后提出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書面報告,報
經本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審批。
2.行政執法機關正職負責人或者主持工作的負責人應當自接到報告之日起3日內作出
批準移送或者不批準移送的決定。①決定批準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同級公安機關移送;
②決定不批準的,應當將不予批準的理由記錄在案。
3.公安機關對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應當在涉嫌犯罪案件移送書的回執上
簽字;其中,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應當在24小時內轉送有管轄權的機關,并書面告知移
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應當自接受行政執法機關移送的涉嫌犯罪案件之日起3
日內,依照《刑法》、《刑事訴訟法》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立案標準和公
安部關于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的規定,對所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
(1)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決定立案的,應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
的行政執法機關;
(2)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依法不予立
案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移送案件的行政執法機關,相應退回案卷材料。
(三)異議解決
行政執行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決定立案
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復議,
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
行政執行機關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
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按照規定,行政執法機關接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通知書后,認為依法應當由公安機關
決定立案的,可以自接到不予立案通知書之日起3日內,提請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
關復議,也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依法進行立案監督。故選項C錯誤,D正確。
第五節稅務行政處罰
一、稅務行政處罰的概念和種類
所謂稅務行政處罰,是指稅務行政主體依照《行政處罰法》以及涉稅法律、法規和規章
的規定,對納稅主體違反稅收法律規范、尚未構成犯罪的稅務違法行為所實施的行政制裁。
稅務行政處罰包括、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以及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
四種。
實踐中稅務機關有權依法作出各種具有懲罰性質的執法措施,但這些執法措施只是稅務
管理中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是行政處罰類型。其中包括以下方面:
1.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限期改正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行政命令。
2.稅務機關作出的收繳或者停售發票不是稅務行政處罰,而是一種執行罰性質的間接強
制執行措施。
3.稅務機關依法作出的其他一些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如通知有關部門阻止出境、取消一
般納稅人資格、收繳稅務登記證、停止抵扣等,均不屬于稅務行政處罰。
注意:限期整改、限期治理等措施不屬于行政處罰,只是一行政命令。
稅務行政處罰與稅務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行為這兩者從不同的角度針對同一稅務行政違
法行為作出。二者的區別在于:(1)內容不同。稅務行政處罰是一種制裁,是對稅務違法
行為人財產權利的一種限制或剝奪,形成一種震懾。責令限期改正是對稅務違法行為的后果
及其行為本身的糾正,要么停止違法行為,要么消除違法行為的后果。(2)形式不同。稅
務行政處罰主要有上述四種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形式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責令補正、責
令限期拆除或限期治理等。
二、稅收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1)違反日常稅收管理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一般為責令限期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直接妨害稅款征收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包括: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
(3)納稅人違反發票管理的違法行為及其處罰規定
非法印制發票的,由稅務機關銷毀非法印制的發票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處
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
(一)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的適用范圍
稅務機關對公民作出2000元以上(含本數)或者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作出10000
元以上(含本數)的行政處罰之前,應當向當事人送達《稅務行政處罰事項告知書》,
告知當事人已經查明的違法事實、證據、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和擬將給予的行政處罰,并告
知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因此,稅務行政處罰聽證程序適用范圍一般限于上述較大數額的
案件,其他如沒收違法所得、停止辦理出口退稅等不適用聽證程序。此外,根據《行政
許可法》和《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當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的吊銷稅務行政許可證件的行
為不服,在被告知聽證權之日起3日內也有權提出聽證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視為放棄聽
證權利。
(二)聽證程序的組織進行
1.當事人要求聽證符合條件的,稅務機關應當在收到當事人聽證要求后15日內舉行聽
證,并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稅務行政處罰聽證通知書》送達當事人,通知當事人舉行
聽證的時間、地點、聽證主持人的姓名及有關事項。
2.對應當進行聽證的案件,稅務機關不組織聽證,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當事人放棄
聽證權利或者被正當取消聽證權利的除外。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
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放棄聽證權利。
(三)聽證終止
1.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應當按照稅務機關的通知參加聽證,無正當理由不參加的,視為
放棄聽證權利。聽證應當予以終止。
2.聽證主持人在聽證過程中認為證據有疑問無法聽證辨明,可能影響稅務行政處罰的準
確公正的,可以宣布中止聽證,由本案調查人員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后再進行聽證。當事人
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請對有關證據進行重新核實,或者提出延期聽證;是否準許,由聽證主
持人或者稅務機關作出決定。
3.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放棄申辯和質證權利,聲明退出聽證會,或者不經
聽證主持人許可擅自退出聽證會的,聽證主持人可以宣布聽證終止。
4.聽證過程中,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本案調查人員、證人及其他人員違反聽證秩序,
聽證主持人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責令其退出聽證會場。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
有此類嚴重行為致使聽證無法進行的,聽證主持或者稅務機關可以終止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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