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錄
前言????????????????????????????????1
一、新聞報道概述??????????????????????????1
(一)新聞報道的概念????????????????????????1
(二)新聞報道的特點????????????????????????1
1、新聞報道的真實性???????????????????????1
2、新聞報道的傾向性???????????????????????2
二、重視新聞報道的合法性??????????????????????2
(一)從程序上重視新聞報道的合法性?????????????????2
(二)從方法上重視新聞報道的合法性?????????????????3
(三)從語言上重視新聞報道的合法性?????????????????4
三、研究新聞報道的合法性的意義???????????????????5
(一)維護司法尊嚴,防止新聞媒體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5
(二)實現新聞輿論監督的法治化,完備新聞法體系???????????6
(三)增強新聞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加強新聞界和法律界的合作??????6
結語????????????????????????????????6
參考文獻??????????????????????????????8
內容提要
在現代信息社會中,新聞報道對于人民了解國家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
各方面起著越來越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新聞機構已成為了人們日常生活專
用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但是,由于各種主客觀條件的限制,在新聞機構傳播新聞
的過程中,可能會給他人的合法權益和自由造成一定的損害。大量的新聞侵權案
件的發生也使新聞業人士意識到在新聞報道過程中不僅應注意報道的內容,還要
注意在報道的程序、方法和語言上保證新聞報道不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關鍵詞:新聞報道、隱性采訪
論新聞報道的合法性
前言
新聞報道是整個社會文化生活的一部分,它承載著傳播信息、宣傳教化、娛
樂生活、表達思想等功能。它所反映的是社會主流文化,也就是為公眾認同的文
化。因此,它必然要遵守它所置身其中的法律文化。所謂法律文化,包括法律制
度、政策、習慣、法律思想、法律意識、法律觀念等維系社會秩序的一整套系統。
越來越多以至司空見慣的新聞侵權訴訟說明現在的情況已經發生了很大的變化。
公眾和有些新聞業人士也已經意識到新聞報道應該講究精致了:要認識到新聞報
道的程序、方法和語言等形式與新聞報道的內容同等重要,應該在報道的程序上
保證新聞報道不會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一、新聞報道概述
(一)新聞報道的概念
新聞報道是客觀事物新近變動的信息的傳播。簡單地說,新聞是新近發生的
事實的報道。具體地講,新聞是一種客觀存在的事實;這種事實在時間上是新近
發生的;在內容上是新鮮的;在價值上是大家關心和需要的;并且需要通過新聞
工具和其它各種手段進行報道傳播。其最大的特點是真實,真實是新聞的生命。
目前,我國有5種基本的新聞報道形式,這就是:消息、通訊、評論、調查報告
和新聞照片。其中,消息是一切新聞報道形式的老祖宗,現代一切新聞報道形式
都是由它衍化出來的。1
(二)新聞報道的特點
1、新聞報道的真實性。首先,真實性是新聞存在的基本條件。在事實和新
聞之間,是先有事實,后有新聞,事實是新聞的本源,是決定新聞存在的基礎,
新聞只是對事實的報道。真實性是從事實到新聞的必然要求,是新聞報道中主觀
與客觀相符合的特定標志。它表現著新聞的基本特征、性質和要求,沒有它,新
聞就喪失了存在的依據。盡管新聞的形態可以千變萬化,但它對真實性的要求是
恒定不變的。其次,真實性是新聞傳媒必須遵循的原則,由于真實性對于新聞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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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和發揮影響力有著決定性的作用。因而它成為新聞報道所追求的重要目標,也
成為傳媒取信于受眾的關鍵。
2、新聞報道的傾向性。新聞傾向性是指新聞工作者在新聞報道中表現出的
立場、觀點等,是主觀在對客觀事實的新聞反映中所包含的對市場的贊成或反對
的社會意識。不同階級立場、政治觀點的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在反映同一客觀
事實時會表現出不同的看法和分析。除了一些自然界的信息傳播外,新聞一般帶
有傾向性。2
二、重視新聞報道的合法性
(一)從程序上重視新聞報道的合法性
首先,我國新聞報道的權能是國家專門授予經批準登記的新聞機構和記者
的。因此,未經授權的其他機構和個人不是新聞報道的權利人、行為人。非新聞
機構和非記者提供的稿件,新聞機構和記者若直接采用,則必須有足夠的確信并
要對失實和侵權承擔完全的責任。當然,最高法院2000年關于審理名譽權的司
法解釋要求提供者也承擔責任,從而相應減輕新聞機構的責任,但是并沒有免除
新聞機構和記者的責任。其次,新聞機構內部對記者也要授權,未經授權、未經
追認的新聞報道行為是無效的,新聞機構不應當采用。對于能夠事先策劃的報道,
應當規定必須事先取得新聞機構的授權;對于所面臨的突發事件的報道,則規定
須經過事后追認。授權和追認都應當有書面憑證,如單位介紹信、以及其
他書面證明。再次,新聞記者在具體的采訪、編輯過程中,應當遵守一定的程序,
比如在采訪時出示證件、表明身份、征求對方同意,在編輯他人稿件時應當提請
作者審閱、經過內部層層審閱、認真校對等等。
實踐中存在因記者強行采訪而屢屢發生糾紛的情況。姑且不論被采訪者是否
有義務接受采訪,這種生硬的做法是不妥的。記者有什么正當的理由強行采訪
呢?雖然我國的新聞機構被看作是黨政機關的延伸,但新聞機構和記者并不是執
法機關,目前沒有法律賦予新聞機構和記者強行采訪的權力。至多是憲法概括規
定了公民對國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批評建議權利。在通常情況下,行使權利遇
到阻礙時,權利人可以請求國家機關排除妨礙。但是,新聞的時效性使得這種方
法基本于事無補。可是,賦予記者強行采訪的權力在法律理論和實踐上又似顯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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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那么,較好的辦法是依法規定國家機關、公共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負有及
時通過新聞界向社會公眾發布、披露有關信息的義務即信息公開制度。
實踐中還存在新聞機構疏于管理,致使記者滿天飛,甚至進行招搖撞騙。新
聞機構應當加強對記者隊伍的管理,特別是對招聘記者、駐站記者的管理要逐步
規范起來,嚴肅自己的職業形象。
(二)從方法上重視新聞報道的合法性
這里所說的新聞報道的方法,是指新聞采訪的方法和手段。公開的面談、錄
音、電話錄音、電視攝像式的采訪當然是合法的,但是人們對隱秘式采訪(在采
訪對象不知情的情況下,通過偷拍、偷錄等記錄方式,或者隱瞞記者的身份以體
驗的方式,或者以其他方式不公開獵取已發生或正在發生而并未披露的新聞素材
的采訪形式,通常稱為隱性采訪)的合法性尚處于爭論之中。在現實中,新聞媒
體對于一些通過正常采訪無法采訪得到的新聞素材,尤其是涉及輿論監督以及揭
露社會陰暗面的電視新聞報道,運用隱性采訪的手段,全面、真實地了解事實真
相,將那些見不得陽光的丑惡事件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使之受到正直的人們的
鞭撻,滿足廣大民眾知悉社會真實情況的要求,受到各界的歡迎。然而,根據這
種采訪采制的新聞和其他文字,公開發表以后在法律上也引起了一些糾紛,甚至
于被判決賠償精神損害。在我國目前的國家立法中,對于隱性采訪還沒有明確的
成文規定,現行法律并沒有直接規定新聞工作者享有隱性采訪的職權,同樣也沒
有相關的禁止性規定。凡是法律沒有明文禁止的、或者屬于法律概括授權或列舉
授權范圍之內的行為,就是合法的、可為的行為。關于隱性采訪,雖然沒有列舉
式授權性規定,但是卻有概括式授權規定,即《新聞出版署關于非新聞出版機構
不得從事與報刊有關活動的通知》(1999年1031號)第1條:“經國家批準設立
的新聞出版機構,有權依法從事新聞出版、采訪、報道等活動。”既然沒有其他
法律禁止隱性采訪,那么,隱性采訪就是完全合法的記者權利。但是,隱性采訪
應當以不妨礙其他法定權利和權力的行使為界線,以審慎的態度有條件、有限制
地使用采訪手段,防止濫用:1、不妨礙他人的合法隱私權和商業秘密。如果這
一隱私或秘密涉及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則它可能部分或全部不受法律保護;2、
不妨礙國家秘密和不公開審判;3、不妨礙國家機關執行公務。在隱性采訪的具
體方式中,有的是法律所準許的,有的確有禁止性規定。首先,在一般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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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訪應當公開進行,并應征得被采訪對象的同意。但是在特殊情況下,不公開記
者的身份體驗正在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新聞事件獲取新聞素材,可以實行不公開
采訪。但不公開采訪不能侵犯合法的隱私和秘密。其次,通過偷拍、偷錄的方式
進行采訪,遇到的法律問題是《國家安全法》第21條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不
得非法持有、使用竊聽、竊照等專用間諜器材。在這條條文中,禁止持有、使用
的是專用間諜器材,不是一般的采訪器材。在隱性采訪中,偷拍、偷錄有時使用
的是竊聽、竊照的器材,這是不允許的。但是沒有規定使用一般的新聞采訪器材
進行偷拍、偷錄。因此,只要不是使用專用間諜器材偷拍、偷錄的采訪方式不會
受到法律的特別禁止。由于隱性采訪涉及到眾多法律上的問題,尤其是對公民、
法人的權利的保護問題,因此,隱性采訪應當受到嚴格的限制。采用隱性采訪方
式,首先,必須經過新聞機構的特別批準,不得由記者自行實施。其次,應當遵
守法律、法規的具體規定,明確規定不得錄音、錄像的,進行偷拍、偷錄,就是
違法。再次,應當遵守保護公民、法人人格權的規定,隱性采訪不應當以侵害被
采訪對象的人格權為代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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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從語言上重視新聞報道的合法性
新聞報道所使用的文字、聲音和圖像語言也存在合法與否的問題。有些報道
中使用了有損他人名譽的帶有侮辱性的不合法的語言而造成侵害名譽權。比如用
“混蛋”、“笨驢”、“人妖”、“狗腿子”等類的詞語來侮辱他人;比如用“惡棍”、
“流氓”、“貴”、“”等特定的受到社會唾棄的身份詞語來辱罵他人;案件
報道中的術語及其定性錯誤,比如被拘留或被逮捕的人本應稱“嫌犯”或“犯罪
嫌疑人”卻被誤稱為“罪犯”、“案犯”、“犯罪分子”等。不合法的語言會侵害他
人的名譽權、商譽權、隱私權、肖像權以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因此,新聞機
構審查任何一篇新聞報道,都必須綜合考慮這些方面。合法的新聞語言應當具備
客觀、公允、真實的特點。使用攻擊性、貶損性、煽動性、猜測性、虛妄的語言
不僅會誤導別人,更壞的結果是遭到敗訴以致降低整個新聞行業的公信力。
產生新聞糾紛的主要途徑就是緣于新聞采訪的程序、方法和語言。新聞糾紛
日漸增多有兩大原因:社會公眾的法律意識水平逐步提高,而大部分新聞機構和
新聞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可能更多地停留在計劃經濟時代,新聞法制建設落后于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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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整體法制建設的水平。對新聞報道的程序、方法、語言合法性的忽視和缺乏研
究,說明新聞機構和新聞工作者仍然以計劃經濟時代黨政權力的擁有者自居。有
些新聞機構和新聞記者或者以權壓人,或者權錢交易,嚴重損害了整個新聞行業
的社會聲譽,也直接影響到新聞采訪權的行使越來越得不到社會公眾的理解、支
持、配合,這其實是自斷發展之路。希望新聞界的有識之士共同為新聞法制的進
步和健全、為新聞業的發展與繁榮進行不懈的研究并身體力行。4
三、研究新聞報道的合法性的意義
(一)維護司法尊嚴,防止新聞媒體侵犯他人的合法權益
新聞要維護司法尊嚴,《中國新聞工作者職業道德準則》明確規定:“維護司
法尊嚴。”但在新聞活動中,尤其是在各類案件報道中,新聞工作者往往為了搶
時間發稿,或為了某轟動效應等而置法律尊嚴于不顧,從而引發新聞糾紛。廣西
《南國早報》的李成連先生把案件報道中有可能侵害名譽權的情形歸結為“不當
公布未成年人資料”、“擅自公布受害人資料”、“內容真實缺乏足夠證據”、“法律
用語不規范”、“媒介審判定性不準”等五類。這主要是因為新聞工作者忽視了相
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造成的。比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未
成年人犯罪案件,在判決前,新聞報道、影視節目、公開出版物不得披露該未成
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
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
以及未經法院二審審結生效的案件,不能妄下定性等。因此,為防止新聞糾紛的
發生,新聞工作者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范圍內活動,自覺遵守憲法、法律和宣傳
紀律。新聞工作者要從維護法律尊嚴的角度出發、守法報道。
新聞報道應該在維護個人合法隱私前提下進行,落實好維護憲法規定的公民
權利。作為新聞工作者,要樹立起維護公民合法隱私的意識,在滿足公眾知情權
的時候,以法律精神、法律原則和自己的良知把握好“揭秘”尺度,以防侵害別人
的隱私權。在個別新聞報道中,如果不得不涉及個人的某些隱私,要盡可能在經
過本人書面授權許可或相關許可證明后方可刊出。
(二)實現新聞輿論監督的法治化,完備新聞法體系
新聞法作為一個體系,當然不僅是一個單項法,而是從根本大法憲法到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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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刑法、民法、新聞法,以及其它單項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內容構成的一個完
備的新聞法體系。這個體系賦予新聞媒介以基本權利,也相應規定了新聞媒介應
承擔的義務和責任。就我國法制建設的現狀而言,新聞法律的基礎框架已經形成,
但存在體系不夠完善、不夠具體的問題,可操作性自然較差。新聞輿論監督需要
立法。因而,從我國國情出發,做好這方面的立法工作,對于推進新聞輿論監督,
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社會主義政治文明,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在
司法機關內部增設相關保障機制,強化司法人員“只服從于法律”的內心信念,提
高防御法外因素(包括媒體)不當干預的能力。司法機關應在合理的范圍內為媒
體介入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事實上,目前司法系統已在著手落實相關措施(如
陽光工程、司法公開日、新聞會見制等),這些都表明了司法機關對正當的媒體
介入持積極態度。
(三)增強新聞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加強新聞界和法律界的合作
新聞工作者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淡薄是引發新聞侵權的最主要原因。在
實行依法治國的今天尤其要大力強化新聞工作者的法律意識,因而,新聞工作者
要認真學習各項法律、法規,做到依法采寫和報道新聞,時刻在法律、法規允許
的范圍內進行新聞活動,確保報道真實合法,不可為了制造轟動效應而去制造虛
假新聞、揭露他人隱私,侮辱他人名譽,從源頭堵住新聞糾紛。新聞工作者須“具
有法學的一般理論修養”、“對主要部門法應知曉其實體規定和程序規定”、“掌握、
區分并正確使用法律術語”、“要有敏銳的法律眼光,善于捕捉社會生活中的重要
法律新聞時間予以報道”的法律素養。提高新聞工作者法律意識的同時,要加強
新聞界和法律界的合作。在采寫、編發一些有可能涉及侵權的重大法制新聞時,
要充分與法學界同志或法律顧問探討,向法學界同志請教,做到萬無一失。
結語
當代中國新聞傳播事業發展異常迅猛,但是我國規范新聞傳播活動的法律體
系卻跟不上現實的需要,急待完善。加強新聞法治的研究不僅是新聞傳播事業的
需要,也是社會主義民主與法制建設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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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1、顧理平著《新聞侵權與法律責任》,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2001年版。
2、顧理平著《新聞法學》,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9年版。
3、魏永征著《中國新聞傳播法綱要》,上海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版。
4、顧理平著《新聞法學》,中國廣播電視出版社1999年版。
5、孫旭培主編《新聞侵權與訴訟》,人民日報出版社1994年版。
6、桑義燐著《新聞報道學》,杭州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
7、《隱性采訪的合法性及其法律保護》2000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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