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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上) ◆理論新探
淺析實現老年人‘精神贍 ,的法律問題研究
晏武俠
摘要老年人權益保障的相關法律問題一直為全世界社會保障立法所關注。隨著時代的發展,關于老年人權益保障又
生發出新的問題,即立法在關注老年人的物質贍養的同時,還應強調子女于老年人精神贍養方面權利義務的規定。本文從
精神贍養對完善老年人權益保障的重要性方面出發,淺析子女對老年人提供精神贍養不僅是道德的基本要求,也是老年人
權益保障的應有之義,進而對子女關于精神贍養的法律問題提出一些淺見。
關鍵詞老年人權益精神贍養‘精神贍 ’實現的安排
作者簡介:晏武俠,貴州大學2Ol1級民商法學專業碩士研究生。
中圖分類號:D920.4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9-0592(2013)06-281.02
一
、老年人權益法律保護的完善 業安全、經濟安全)、社交需要(友情、情感、歸屬)、尊重需要(自
(一)老年人權益的立法思考 尊、權威、地位)和自我實現需要(勝任感、成就感)。馬洛斯認為:
中國社會轉型期下的老年人隊伍正在不斷壯大,人口老齡化
人只是在低層次需要獲得相對滿足之后,才能希望較高層次的需
問題及空巢老年家庭已成為不可忽略的社會問題。老年人問題 要得到滿足。0
在超出家庭范圍的同時,將進一步成為建設和諧社會及和諧家庭 故結合上述理論及老年人自身的特殊情況得出:老年人的需
亟待解決的重要問題,也將必然成為中國老年人權益法律保障研 要結構可分為三類,即生存性、發展性和價值性需要,然后兩種需
究的重點關注部分。 要位于生存性需要之上。。新時期下第一基礎層面的老年人生存
關注弱勢體是現代文明社會的普遍價值觀。相對而言,由 性需要(健康與安全)已普遍得到了保障,而基于其衍生出的發展
于老年人存在生理及心理的特殊性,其弱勢特征尤其突顯。故法 性需要和價值性需要卻淡出道德與法律的視線。在發展性需要
律在給予這一特殊體立法保護的同時,還應積極結合社會發展 中側重強調對老年人情感的呵護,例如老有所樂、老有所親、老有
中新近出現的老年人權益保護問題進行立法完善。 所學等,而價值性需要則關注老年人自我價值的實現,包括老有
老年人權益包含了兩部分內容:一是作為公民應該享有的普 所為、老有所為、老有所用、老有所成等。值得注意的是,隨著人
遍權益;二是老年人應該享有的特殊權益。。即老年人作為社會 類物質文明的進步,第一種需要與最后一種需要的要求往往更容
整體中的一員,除了享有國家《憲法》所規定的賦予全體公民應當 易得到滿足,然而處于兩種需求中間的第二種需求卻面臨著窘
享有的權益,例如生存權、發展權、居住權、參與權等;還應享有作 境。所以,當下的子女還應并重踐行精神贍養義務。
為老年人這一特殊體根據自身特點及需要,由國家賦予的相關 (三)精神贍養與完善老年z.A ̄.gt法律保護
特殊法律利益,如被贍養權、共享社會發展權、閑暇生活權等。簡 因我國以往立法對老年人的物質贍養關注集中,較忽略對老
言之,老年人的權益保障需從兩方面進行立法設計,不僅要關注 年人精神贍養的立法考量。當城鄉二元結構中空巢家庭數量上
作為普通公民應該獲得的法律保障,還應考慮特殊體的法律利 升時,“精神贍養”已是老年人立法工作中不可回避的問題。
益需要。 精神贍養是指家庭生活中,子女及其他作為負有贍養義務的
(二)新時期老年人權益基本內容的修正 贍養人對被贍養人在感情、心理等方面給予關心和幫助從而使被
因老年人特殊的主體情況,其時常被排斥且處于社會的邊緣 贍養人獲得情感的撫慰及家庭的溫暖。實質在于滿足老年人三
地帶。故于此惡性循環下,其繼而形成不同于其他體的生理與 方面的精神需求,即自尊、期待和親情的需求。。盡管我國1996
心理特殊性,突顯出其雙重弱勢性。盡管現今物質養老己不再是 年制定的《老年人權益保障法》在第1l條第l款中規定:“贍養人
問題,子女積極履行每月給予父母贍養費的義務使其衣食無憂的 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
行為表現符合法律與道德雙重標準。但這種劃一的客觀行為卻 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但并未囊括精神贍養的內容,故遇
使人們忽略了對老年人最重要的精神關懷。另外,加之“空巢家 此類案件時因訴訟請求無法律依據造成各地地方法院難以據此
庭”的增加,使得對老年人權益保障相關內容的進行立法成為亟
展開工作的情況時有發生。
需正視與解決的問題。最后,傳統中僅子女一方對老年人負有 二、精神贍養對父母、子女權利義務的意義
“精神贍養”責任的理解并不全面。但追根溯底,老人的精神動力 (一)積極方面
仍是源自家庭,家庭仍是“精神贍養”的主要承擔者。
201 1年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老年人權益保障法(草
按照馬洛斯的“需要層次論”,人的需要從低級到高級可分為 案)》中明確了贍養人的精神贍養義務。第l6條規定:“家庭成員
五個層次:生理需要(包括衣、食、住、行)、安全需要(人生安全、職 不得在精神上忽視、孤立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贍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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