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憲法至上:憲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大法,作為根本法和母法,憲法是其他
立法活動的最高法律依據,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上位法優于下位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法律的效率是僅次于憲法而高于其他
法的形式。行政法規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率僅次于憲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規和部門
規章。地方性法規的效力,高于本級和下級地方政府規章。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的規
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區域內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
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權限范圍內施行。
3、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立法法》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
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適用特別規定。
4、新法優于舊法:新法、舊法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5、需要由有關機關裁決適用的特殊情況,如地方性法規和規章不一致時,由機關
依照下列規定的權限作出裁決:
(1)同一機關制定定的新的一般規定與舊的特別規定不一致時,由制定機關裁決。
(2)地方性法規與部門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不能確定如何適用時,
由國務院提出意見,國務院認為應當適用地方性法規的,應當決定在該地方適用地方性
法規的規定;認為應當適用部門規章的,應當提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裁決。
(3)部門規章之間、部門規章與地方政府規章之間對同一事項的規定不一致時,
由國務院裁決。
6、備案和審查: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應當在公布
后的30日內,依照《立法》的規定報有關機關備案。
本文發布于:2022-07-17 06:31:25,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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