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源泉是指法的創立的方式,即發是由何種國家機關,通過何種方式創立的,表現為何種
法律文件的形式。
涉外經濟管理關系:是指我國對外經濟管理機關行使經濟管理職責,對其他涉外經濟活動的
主體進行領導、協調、組織、監督而形成的一種社會關系。
涉外經濟合作關系:是指我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同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之
間在涉外經濟交往中所形成的經濟關系。
涉外經濟法的概念:我國涉外經濟法是調整在對外經濟貿易和技術合作中所產生的涉外經濟
管理關系和涉外經濟合作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它包含以下三層含義:A.涉外經濟法具有
自己特定的調整對象,那就是涉外經濟管理關系和涉外經濟合作關系。B.涉外經濟法雖然屬
于國內法的范疇,是我國經濟法的組成部分,但它又有自己的特性。C.涉外經濟法是一系列
調整特定的涉外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涉外經濟法律關系是指我國在對外經濟、貿易、技術交往和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活動
中,根據涉外經濟法的規定所發生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涉外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指參加涉外經濟管理和合作活動,享有經濟權力、承擔經濟義務
的當事人。
涉外經濟法律客體是指涉外經濟主體的經濟權利和義務所指向的目標。一般是指物、行為和
非物質財富。
涉外經濟法律關系的內容是指涉外經濟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經濟權力和承擔經濟義務
涉外經濟法調整對象:是在對外經濟貿易和科學技術交流活動中所產生的經濟管理關系和經
濟合作關系。
對外貿易關系主體是指依法參加對外貿易管理和合作活動,享有對外貿易權利,承擔對外貿
易義務的當事人。
進出口許可證管理是指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口,必須從對外貿易主管機關領取進出口許可
證,沒有許可證的一律不準貨物進口的一種職能行為。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管理是當今世界上
大多數國家采用的管理對外貿易的重要手段之一。
傾銷的概念“傾銷,是指在正常貿易過程中進口產品以低于其正常價值的出口價格進入中華
人民共和國市場。
涉外經濟法的基本原則:貫穿于涉外經濟法之中的,在涉外經濟管理和涉外經濟合作過程中
必須遵循的根本準則。
經濟義務:指涉外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在涉外經濟管理和合作過程中,依法必須為一定行為
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責任。
經濟權利:指涉外經濟法主體在涉外經濟管理和合作過程中,依法具有的自己為或不為一定
行為和要求他人為或不為一定行為的資格。
進出口貨物許可證管理:指國家規定某些商品進出口,必須從對外貿易主管機關領取進出口
許可證,沒有許可證的一律不準貨物進口或出口的一種職能行為。
配額:指在對外貿易中,我國為了維護本國利益以及保障對外貿易秩序,對一些限制性商品
的進口或出口進行宏觀調控,實行數量限額的制度。
對外貿易調查:國家有關主管部門為維護對外貿易秩序,對有關事項予以查證的過程。
補貼:指出口國政府或其任何公共機構提供的并為接受者帶來效益的財政資助以及任何形式
的收入或價格支持。
現匯貿易:指在對外貿易中,以貨幣作為清償工具的貿易。
對外貿易經營者:指依法辦理工商登記或其他執業手續,依照對外貿易法和其他有關法律、
行政法律的規定從事對外貿易經營活動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
全球配額:指進口國家對某種商品規定了一個總體進口數量,對來自任何國家或地區的商品,
只要不超過配額都可使用,超過了就不準進口。
國別配額:指進口國家在某種商品總配額內,根據該國與有關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的不同
關系程度,為了區別對待來自不同國家和地區的商品,按國別和地區分配給一定數量的配額,
超過配額規定的就不準進口。
協定配額:指進口國和出口國雙方經過談判,規定了出口國向進口國在一定時期內出口商品
數量和年增長率,并以協定形式固定下來便于雙方遵守。
主動配額:指出口國根據本國及出口市場的容納量,主動采取的出口數量的限制。
被動配額:指因進口國家的限制,進口國被動采取的出口數量的限制。
對外貿易秩序:指國家運用法律措施規范對外貿易競爭行為,制止不正當競爭與不公平交易,
維護本國經濟利益,從而形成對外貿易井然有序的發展局面。
突發性傾銷:指某一商品的生產商為防止商品的大量積壓危機國內的價格結構,在短期內海
外市場大量地低價拋售商品。
間歇性傾銷:指某一商品的生產商為了在某一海外市場上取得壟斷地位而以低于邊際成本的
價格向該市場拋售商品。
持續性傾銷:指某一商品的生產商一方面為了實現規模經濟效益而大規模地進行生產,另一
方面為了維持國內價格結構而將其中一部分商品長期地低價向海外市場銷售。
保障措施:國際貿易協定中的一項免責條款,是指進口國對某些產品在公平競爭情況下因進
口數量猛增而采取的緊急限制措施。
涉外投資法:指調整外國政府、國際金融機構、外國公司企業和經濟組織及個人到我國進行
投資而產生的一系列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間接投資:通過借貸資本的輸出,即通過借款,由外國政府、企業及個人把資本輸進我國。
政府信貸:指外國政府利用國庫資金向我國政府提供貸款,一般通過政府間締結貸款協議和
援助協議來實現。
銀行信貸:指國際間的信貸,即我國作為借款人在國際金融市場向他國貸款人借的貨幣資本。
直接投資:指通過生產資本的輸出,即通過把資本直接投放我國進行生產或在我國進行商業
經營的投資活動。
投資環境:指特定國家對外國投資的一般態度,是特定國家為接受或吸引外國投資所具備的
條件。
涉外投資管理:指國家運用宏觀調控的手段,對外國投資的方向、外國投資項目的設立、外
商投資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等實行組織、協調、監督和服務的職能行為。
國際機構信貸:指由國際機構,主要是國際金融機構向我國提供貸款。
法制環境:指國家對外商投資的立法、執法、守法及法律監督等項因素的有機統一。
外商投資企業:指在我國境內依照我國法律設立的,由外國投資者單獨直接投資或由外國投
資者和中國投資者共同投資的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法:指調整外商投資企業在設立、經營管理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
范的總稱。
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指中國合營者與外國合營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規定,在中國境
內共同投資、共同經營,并按投資比例分享利潤、分擔風險及虧損的企業。
中外合作經營企業:由外國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同中國的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按
照平等互利的原則,依照合作經營企業法,用書面合同規定權利和義務,在中國境內共同舉
辦的經濟組織。
注冊資本:指為設立合營企業在登記管理機構登記的資本總額,應為合營各方認繳的出資額
之和。
投資總額:指按照企業合同、章程規定的生產規模需要投入的基本建設資金和生產流動資金
的總和。
法人型合作企業:是獨立的經濟法主體,它可以以自己的名義進行經濟往來,以合作企業法
人的名義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并以該企業法人的全部財產承擔債務責任。
合伙型合作企業:不具有法人獨立資格的經濟組織,合作各方根據其認繳的出資額或提供的
合作條件,在合作合同中約定各自承擔債務責任的比例,但不影響合作各方連帶責任的履行。
外資企業:依照中國有關法律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全部資本由外國投資者投資的企業。
加工貿易:指從保稅進口全部或部分原輔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裝物料,經境內企
業加工或裝配后,將制成品復出口的經營活動。
補償貿易:指出口方在信貸的基礎上,向進口方提供技術、設備;進口方在一定期限內以所
進口的機器設備制造的產品或其他約定的產品償還設備、技術款項的一種投資方式。
涉外租賃:指外商出租人根據與我國承租人之間訂立的租賃合同,在一定期限內將商品交給
承租人使用并收取一定數量租金的投資方式。
融資租賃:集融資與融物為一身的租賃形式。在租賃期屆滿時,依照合同規定,設備的所有
權自動轉給承租方,或承租方用很少的、象征性的價款購買租賃設備。
借貸式租賃:先由出租方自籌一部分資金,其余所需自己通過向銀行借款解決,然后用籌集
到的資金全購買設備出租。
工業產權:指依法特定法律程序批準的,在特定時期和區域內對創造發明和商品標記等無形
財產所享有的專有權。
著作權:指著作權人依法對其作品所享有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涉外知識產權:指我國在對外經濟貿易、技術合作過程中的涉外著作權、專有權和商標權。
專利法:指調整在確認發明創造的專利權的歸屬和專利實施的過程中,以及國家對專利權的
保護和管理的過程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專利權:指根據專利法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取得的,并且受法律保護對某項發明創造所享
有的專有權。
商標:指生產經營者用于商品、商品包裝上或者商業性服務活動中,使其生產經營的商品或
提供的服務同他人的同類商品或服務相區別的特定標記。
商標法:指調整在確認、保護商標專用權和商標使用、管理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
范的總稱。
商標注冊:指商標使用人將其使用的商標依法向商標管理機關提出注冊申請,經商標局審核
批準,在商標注冊簿上登錄,發給商標注冊證,并予以公告,授予注冊人以商標專用權的法
律活動。
海關:是國家對進出關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機關。
海關法:是調整在對進出關境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的過程中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海關事務擔保:指與進出境活動有關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在向海關申請從事特定的經
營業務或辦理特定的海關事務時,以向海關提交現金、保證函等方式,保證其行為合法性,
保證在一定期限內履行其承諾的義務的法律行為。
海關的進出境監管:指海關對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所實施的監管,它是海關法德
重要內容。
進出境物品:指進出關境的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
轉運貨物:指由啟運,通過中國境內設立海關的地點換裝運輸工具,而不通過境內陸路
運輸而繼續運往的貨物。
涉外金融法:指調整涉外金融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外資金融機構:指經批準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全部或部分為外國資本的金融機構。
外匯:指以外國貨幣表示的,用于國際清償的支付手段和資產。
外匯管理法:調整外匯管理活動中所發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資本項目:指國際收支中因資本輸出和輸入而產生的資產與負債的增減項目。
套匯:一般指我國境內的單位、企業或個人以各種方式將人民幣或物質換取外匯或外匯收益,
套取國家外匯的行為。
國際商業貸款:指境內機構向中國的金融機構、企業、個人或其他經濟組織以及在中國
境內的外資金融機構籌借的,以外國貨幣承擔契約性償還義務的款項。
涉外保險法:指調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保險活動中所發生的經濟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涉外債券:指境內機構發行的外幣債券。
外幣債券:指以外幣表示的、構成債權債券關系的有價證券。
涉外稅法:調整在具有涉外因素的稅收活動中所產生的社會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涉外企業所得稅法:指調整有關涉外企業的稅收關系的法律規范的總稱。
稅收管轄權:指國家依法確定納稅人的納稅義務,進行稅收事務管理的權力。
個人所得稅:是對我國居民個人的境內外所得和非居民個人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征收的一種
稅。
商品稅:以商品為征稅對象的各類稅收的統稱。
增值稅:以納稅人銷售商品的增值額為計稅依據的一種商品稅。
消費稅:以應稅消費品德銷售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商品稅。
營業稅:以納稅人所從事應稅行為的營業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的一種商品稅。
關稅:以進出關境的商品的流轉額為計時依據而征收的一種商品稅。
完稅價格:指海關對貨物計征關稅時所使用的貨物價格。
財產稅:以財產為征稅對象,以依法確定的占有、使用和轉讓財產的數額為計稅依據而征收
的一類稅的統稱。
資源稅:對利用自然資源進行開采和生產作業的單位和個人征收的一種財產稅。
土地增值稅:以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土地轉讓的增值稅額為計稅依據的一種財產稅。
涉外經濟仲裁:指涉外經濟糾紛的當事人根據其達成的仲裁協議,自愿將彼此間的糾紛提交
其共同選定的仲裁機構進行依法審理,并由該仲裁機構作出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的裁決的活
動。
涉外經濟仲裁協議:是當事人約定自愿將其在涉外經濟活動中已發生或將來可能發生的糾紛
提交仲裁機構來加以解決的一種書面協議。
司法協助:指各國法院根據其本國締結或參加的國際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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