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德的暴政與權利的美德
孔子曰:“吾未見好德如好者”[1],以此類推,可以
說“吾未見好德如好利者”、“吾未見好德如好名者”、“吾未
見好德如好權者”……自古以來,美德就是社會的稀缺資源,
因此,圣人諄諄教導當政者要“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
所,而眾星共之”[2];對民眾的管理,要“導之以德,齊
之以禮”[3]。一部中國學術史,可概言為道德學術史。而
在國外,各大宗教對社會的控制,也基本取法道德教化模式,
把宗教教義作為道德母本。對神靈的頂禮膜拜,就是教民們
弘揚并踐行美德的基本行為。古人為弘彰基于圣人立場的所
謂美德,甚至不惜動用刑法資源,強制推銷美德。一旦美德
缺位,則刑罰伺候也!
而在所謂社會轉型中,因著價值觀的劇烈沖突和震蕩,規
范觀的模糊不明和錯位,引致美德不但是社會交往的稀缺資
源,而且美德的稀缺更是社會離心離德的基礎因素。數年前
發生在南京的彭宇案,因為出現了彭宇究竟是在弘揚美德而
扶助被撞地上的徐老太,還是彭宇自己撞倒了徐老太而行救
助義務的不同陳述、主張和爭論,招來網民的熱烈討論,直
至混罵。特別是一審判處彭宇敗訴后,有些論者甚至以為:
在責任混沌不清狀態下,哪怕犧牲受害者利益,也要設法挽
救已呈頹勢的社會美德。為了保存一種有益于全社會的“大
法益”,從而寧可采信彭宇之主張,也不能采信徐老太之訴
求。
在此情此景下,一面是社會對美德之渴求,一面是社會成
員普遍連底線道德也不能踐行,更遑論什么社會美德了。最
近經由天津法院判決的許云鶴案件(與彭宇案在類型上極為
相似,因扶助跨欄翻越不及而掉落馬路的王老太,許云鶴被
法院以莫名其妙的理由判賠十余萬巨款),繼彭宇案之后,
又一次引發了全社會對社會美德的關注。而和此事件前后不
久發生的“小悅悅事件”,似乎與前述裁判間獲得了某種勾
連,因此,在相關討論中,輿論更直指司法裁判的不智、以
及被救助的受害人之喪盡天良,是直接導致路人冷漠的原
因。盡管對此一事件,一位冷靜的邏輯學和證據法專家,通
過扎實的證據,質疑媒體的渲染經過了違反其職業操守的加
工,從而對路人冷漠的批判、聲討可能含有不當道德訴求的
因素[4]。但這種冷靜理智的反思和求證,在狂熱的道德譴
責和饑渴的道德需要面前,不過是多此一舉。對社會德性失
望至極,并借此長呼短吁能純化社會美德的人而言,這種反
思和求證或許被視為是理性的殘酷。
因之,有人干脆建議,對見死不救之類的冷漠行為,訴諸
刑法予以調整,設立什么“見死不救罪”。倘若此議得逞,
無疑乃是當代中國循著處理違反美德的既有路向,復辟了一
種借助命令和強制推銷美德的機制。然而,以強制推銷美德,
是否玷污了美德的宗旨,使美德墮落為赤裸裸的灌輸和強
制,其結果反而“播下的是龍種,收獲的是跳蚤”?一個追
求美德的社會,能否寬容如楊朱、劉伶般不拔一毛而利天下、
利他人的“自私”主張和行為?如果不能寬容,而必欲對之
借助刑罰推銷,那么,在推銷了一種美德時,是否消蝕了自
由的美德或者權利的美德?如此種種,都是值得在此一議題
下應予反思的問題。
毋庸懷疑,美德與法律之間,并非一種排斥關系。被倫理
學界和法學界津津樂道的那句格言:“法律是最低的道德,
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倘若臵諸權利的立場,不過是主體處
理權利的方式,依然處于法律之中,而非游離于法律之外。
因此,該格言在權利的美德觀看來,只是對法律的一知半解,
并未了然或深入以權利為軸核的現代法律之實質。所以,我
之強調美德與法律的關系,不是基于“義務道德”的立場,
強調對美德借助命令和制裁來保障和處理,而是站在“愿望
道德”[5]的立場,支持對美德的個人選擇和獎勵引導。這
涉及到對法律調整理論的反思和重建問題,更涉及到權利在
法律中所處的地位問題。
如果把法律規范二分為權利和義務,那么,兩種規范分別
領有一對法律調整方式。其中義務的調整方式為命令和制
裁。命令性調整針對義務所規范的作為或不作為,作為以“必
須”這一強制性的詞匯為指令,而不作為以“不得”這一禁
止性的詞匯為指令。當一種規范借助“必須”或“不得”來
勾連其具體行為指涉時,可以判定該規范定然是義務規范。
制裁性調整針對的是對義務指令作為的不作為,或者不作為
的作為。換言之,是針對行為人以禁止的方式對待了“必須”,
或以必須的方式對待了“禁止”。顯然,這是命令性調整的
一種引申,是對法律義務的一種加固,是通過對悖反義務的
行為加諸額外的負擔,以修復法律正義、并警告和預防行為
人的調整措施。
而權利的調整方式為放任和獎勵。放任性調整是針對權利
所規范的主體行為選擇,其基本表述詞匯為“可以”。權利
就是法律上主體任意選擇某種事物的自由,或者說,“權利
就是自由的法律界定”[6],而自由是權利的價值表述。所
以,只要在權利的范疇,主體無論如何選擇,都在法律允諾
之列。“凡法律未命令者,皆可推定為權利”[7]。這一格言,
凸顯法律對主體權利—自由空間的保護。對權利選擇行為予
以放任,表達了法律的包容之德,體現了法律對主體性的基
本尊重。然而,在權利選擇中,有些人選擇利人利己的交換
道德,有些人選擇利己未必利人的自我道德,有些人選擇損
己利人的利他道德(至于損人利己,已逸出權利范疇,觸犯
法律的禁止性命令,歸入懲罰性調整之列)。如上選擇,境
界高低判然有別,但法律對之一概放任,悉由主體自主選擇。
他者越俎代庖,自由福音不再。
在如上選擇中,前兩者所表達的,是所謂“中人道德”,
而后者所表達的,則是“高尚道德”,是社會美德。其基本
特點是主體在選擇中,自我增加了義務。對此,僅僅予以放
任,似乎有些無動于衷、麻木不仁。法律上對其予以獎勵,
可收到弘揚美德的社會效果,畢竟獎勵所獲的榮譽、利益、
職位等等,對于好利惡害的主體言,并非可有可無的。這種
對美德行為的獎勵,對全社會是一種必要的示范。所謂信賞
必罰,其中信賞尤為重要,因為它從正面鼓勵社會美德得以
弘揚,通過樹立行為榜樣以風化社會、純化民心、善化交往。
這樣,就有了獎勵性調整。獎勵性調整所針對的主要對象,
是在權利選擇中,選擇了利人損己、先人后己的高尚道德行
為。從而這種調整方式,乃是對權利之一般調整方式的補充。
由上述法律調整方式的一般論述,可知現代法律在調整中
對道德的全方位包容:對于底線道德或者“義務道德”,法
律通過命令方式予以規范;對于中民道德或者權利選擇,法
律借助放任方式予以調整;對于底線外道德(“小人道德”),
法律援用懲罰方式予以矯正;對于社會美德(“圣人道德”),
法律拿來獎勵方式予以補償。可以認為,全部法律調整,在
其效果上理應是通向道德境界的調整。沒有不通向道德的法
律調整,問題只在于法律上對命令和制裁、放任和獎勵分配
的界限。界限不同,法律調整下的道德分布結果也不同。擴
大“義務道德”的范圍,意味著對權利選擇的限縮;同理,
加大制裁調整的范圍,意味著對獎勵調整的限縮。反之亦然。
可見,在法律調整上如何排兵布陣,大有講究。如果把法
律僅僅看作簡單的規范書寫和頒布運行,而臵法律背后的道
德要求、道德使命于不顧,那充其量,法律只是一架冰冷的
機器,根本無濟于對社會道德的推進,無助于人們對法律的
依歸。用這樣的法律來治理普天下的交往行為,并美其名曰
法治,自然無法獲得人們心儀。反之,如果把法律臵諸德性
框架下進行考量,并表達社會的德性主張和德性需要,法律
自然會俘獲人心,它不但能解決主體交往行為的依歸問題,
而且也能夠實現主體價值的歸宿問題。在這個意義上,才會
為人們依循法律、信仰法律到真正理由,才能使法律由外
在規范升華為內在規范。
如上說明也自然意味著:法律對社會美德的調整,不能依
循命令,一旦美德被結構在命令中,美德便退化為“義務道
德”,從而不再擁有美德的屬性,兼之美德本應屬于人們自
由選擇之域,一旦美德被強制執行,不但妨礙了美德的應有
品味,更影響了自由之為美德。誰強制執行美德,誰就是對
自由美德的侵犯。不論強制者是私人、社會組織還是國家機
構。并且越是從國家機構出發的強制推銷,對自由美德的妨
害越大。原因在于國家領有了最集中的權力和最強大的暴力
體系。即便是一個最孱弱的國家,所領有的權力也是其他社
會組織和個人所無法比擬的,所以,以國家名義或義務體系
強制推銷高尚道德,充其量,只是對當權者道德取向的一種
強制推銷,即使在出發點上,行為者有推進社會風尚崇高化
的良好愿望,但其結果必然是美德的暴政。在實踐形態上,
美德的暴政遠甚于一般的暴政,因為它自始就以美德迷惑世
人,同時也只能以更加高壓的措施執行本來違反普通人好利
惡害本性的美德。
所以,主張把不實施見義勇為、見死不救之類違背美德的
行為施以法律制裁,甚至施以刑罰懲處,其出發點的善良愿
望不難理解,但其結果的南轅北轍不能不考量。它只是論者
們不自覺地支持了一種美德的暴政,而不是推銷普遍的美
德。即使如“毫不利己、專門利人”,“不求索取、只求貢獻”
一類惑人心弦的美德,如果是當事人自覺選擇的結果,則真
屬于美德之范疇,倘若是在某種外在壓力下的不得不然,則
只能歸類于美德的暴政。
既然法律不能以命令或者制裁來調整美德,但又強調法律
可以調整美德,那法律又通過何種方式可以通達美德之境
呢?在前文的敘述中,讀者不難發現筆者的基本觀點:即通
過放任性選擇和獎賞性激勵,調動人們對美德的向往和踐
行。在放任性選擇中,人們或選擇利己、或選擇互利、或選
擇利他。只有后者,才可謂之美德。對這種選擇,法律既予
以放任,還給予保證。不僅如此,在放任和保障前提下,還
應篤行對美德行為的社會獎勵和國家獎勵。這意味著對美德
行為的獎勵必須法律化、程序化和經常化。法律化是前提,
程序化是技術保障,而經常化是實踐形態。尤需強調的是對
美德行為的獎勵,應經常化為國家或政府行為,就如對違法
行為的制裁,被經常化為國家或政府行為一樣。這就是所謂
信賞。
或以為,對美德行為給予獎勵,未必是美德行為選擇者的
初衷,甚至還會把美德行為和不當的利益訴求(如獲取榮譽、
獲得立功、撈取功利等)勾連起來,進而褻瀆美德行為和美
德行為者。此種擔憂,雖不無道理,但完全可以在對美德行
為的獎勵過程中予以損益。對美德的獎勵,應是法律規定給
國家、政府或有關社會組織的責任,是法律對他們的命令,
相關責任者不得拒絕,不得以任何借口逃避獎勵責任。至于
對美德行為者,是否接受獎勵,仍屬其權利范疇,他們可以
接受獎勵,可以放棄獎勵,也可以接受獎勵后轉贈他人(特
別對物質獎勵而言)。因此,法律上把對美德的獎勵設定為
國家的義務,不但無損于美德行為,而且能以美德行為為榜
樣,風化社會、示范他人,進而推進整個社會美德的進化和
完善。
必須承認,利益的激勵對人的作用是巨大的、甚至是無可
替代的,因為它迎合了人普遍好利惡害的自然天性。不論對
匹夫匹婦、還是對達官貴人;不論對鄉村野老、還是對廟堂
精英;不論對勞力者,還是勞心者……利益激勵,無論是精
神的表彰,還是物質的刺激,其作用都是巨大的。為什么專
利制度的創生,能夠大大調動科學家的創造熱情,并進而推
動世界從農業社會走向工商社會,再從工商社會邁向信息社
會?緣由無它,是因為專利制度必然蘊含的利益激勵機制,
刺激了科學家全身心地投入到科研創造中的熱情——只要
有科學發明,就有更豐厚的物質報償和更體面的隆譽享有。
為什么奧林匹克運動會會調動那么多人的競爭熱情?因為
競爭領先者必然會得到物質報償和精神鼓勵。這種報償和鼓
勵會激勵人們邁向更高、更快、更遠、更強!倘若一個國家
能像激勵科學家創造一般獎勵人們對美德之選擇;倘若各級
政府能像獎勵奧運獎牌得主那樣獎勵善行美德,不難想見,
人世的美德將只能豐增,不能衰減。俗云:“重賞之下,必
有勇夫”。套用這句俗語,完全可說“重賞之下,必有善行;
厚賞之下,也必有美德。”把美德和榮譽勾連,和利益掛套,
無論如何也不會減損美德,而只能進益于美德,取效于美德。
綜上所述,一個社會的美德建設,就是把人的善心推導為
人的善行的過程。這一過程,既不是所謂道德說教能夠勝任
愉快的,更不是借助法律義務和命令能夠強制推銷的。美德
說教,要求說教者必須永遠恪守美德,但此種境界,是神而
非人。這或許是宗教世界總要在人之上,凌駕一個無所不能
的神靈,以教化人類的緣由所在。而美德的命令與強制推銷,
只能矮化、淺化美德之價值,其結果只能是美德的暴政。反
倒是那種并不高尚的放任和獎勵,或更能激發人們選擇美德
的欲望,因為即便對美德的選擇,能做到無怨無悔者,畢竟
鳳毛麟角。更多的美德選擇者,看重的是“善有善報”,而
不是“善反惡報”。如此理解,則自然把美德也結構、通融
在法律的調整中。遵從對美德的放任性選擇和獎勵性調整,
既能克服美德的暴政,也可推助權利的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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