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張松系A縣農民,育有二子張剛、張強和一女張蘭。2003年4月1日張松因病于家中
逝世,留有瓦房三間。張剛以長子為由將房屋據為己有,二子張強起訴到法院,張蘭認
為“父親尸骨未寒,即生訴訟十分丟人”不愿參加訴訟。
問:(1)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為什么?
(2)如何確立案訴訟當事人的地位?
48.孫江在選民名單中發現自己名字被遺漏,于是起訴到選區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由審判
員王宏獨任審理此案,由于未通知選舉委員會參加訴訟,故缺席判決孫江無選民資格,
不應列入選民名單。孫江不服,上訴至上級人民法院。
請挑出案例中的錯誤,并說明理由。
47.濱海市樂河縣天一公司與臨山市東方鋁合金廠(位于臨山市東二區)在天南市路西區訂立
購銷合同一份,天一公司從東方鋁合金廠訂購15萬元鋁合金,貨到付款。雙方在合同中
約定合同履行地在天南市路西區。合同履行完畢后,天一公司認為東方鋁合金廠所提供
的鋁合金質量不合格,于是向人民法院起訴。
請回答:如何確定本案有管轄權的法院并說明理由。
48.王亮訴其子王三給付贍養費案件,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后,用電話兩次通知王三到庭,但
王三均未按時到庭。于是,審判長決定對其進行拘傳,由法警持拘傳票將其押送到庭。
問:對王三適用拘傳是否合法?為什么?
47、(1)臨山市東二區人民法院和天南市路西區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2)我國民事訴
訟規定,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人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3)本案中
臨山市東二區人民法院是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天南市路西區人民法院是合同履行地人民
法院,故二者都有管轄權,天一公司可選擇其中之一起訴。
48、(1)對王三的拘傳不合法。(2)拘傳必須經二次合法的傳票傳喚,在拘傳前,應向
被拘傳人說明拒不到庭的后果,經批評教育仍拒不到許,可拘傳其到庭。拘傳應由法院院長
批準,并填寫拘傳票。
47.恒通公司欠信達公司貨款100萬元,信達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恒通公司
償還貨款。起訴之后,信達公司發現恒通公司有轉移財產的行為,于是向法院提出了財產保
全申請,并提供擔保。法院據此凍結了恒通公司的銀行帳戶。
問:1.法院凍結恒通公司帳戶是否正確?為什么?
2.恒通公司不服法院裁定應怎么辦?
48.曹州縣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張軍訴被告李強債務糾紛一案后,將起訴狀副本及法院的應訴
通知送達李強。李強與家人商議后準備將自家的貨物全部轉移到外地的親戚家中。張軍
得知此事后當夜召集手下攔住了李強送貨的汽車,并將貨物強行拉到自己家中。
問1.張軍的行為是否構成紡害民事訴訟的行為?
2.假設本案審判員裁定對張軍拘留五日,兩千元,適用該強制措施是否正確?為什
么?
47.甲在道路上騎車致乙受傷,乙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損失,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在法庭辯論階段,甲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審判長丙回避,理由是丙是乙的鄰居,
自然會作出有利于乙的判決。經了解,乙和丙雖然在同一小區居住,但并不同樓,二人也并
不認識,于是該法院院長作出了決定,駁回甲的申請,甲不服,要求復議一次,法院經復議
維持了原決定,并通知了甲。結合本案,請回答:
(1)法院駁回甲的回避申請是否正確?為什么?
(2)本案中甲在法院辯論階段申請回避是否恰當?
(3)本案中丙的回避由法院院長作出是否合法?
48.2002年4月15日,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張某訴吳某欠款糾紛一案作出二審判決,責令吳
某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日內歸還張某欠款10萬元,并承擔該案件訴訟費。10天之后,吳
某只向法院交了訴訟費,但并未向張某返還欠款。2002年5月9日,張某向某市中級人民
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法院接受了申請,指派執行員負責執行。由于吳某拒不執行,5月24
日,該法院將已查明的吳某在銀行帳戶中的存款10萬元劃撥到張某帳戶中,至此,本案執
行終結。5月25日,吳某之子到法院到執行員吵鬧,說執行員執行本案是多管閑事。執
行員對其進行了批評,但吳某之子仍不罷休,繼續辱罵執行員,執行員將此情況報告給院長,
并提請院長批準,以吳某之子妨害民事訴訟程序為由決定對其拘留。結合本案回答問題:
(1)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執行是否有管轄權?為什么?
(2)該法院能否以妨害民事訴訟秩序為由對吳某之子采取強制措施?為什么?
47、(1)正確。因為丙和乙的關系不足以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2)恰當。回避必須在
案件開始審理時,或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3)不合法。審判長的回避應由審判委員會決
定。
48、(1)某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的執行沒有管轄權。因為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
不論是否經過第二審人民法院的審理,生效法律文書均由第一審人民法院負責執行。(2)不
能。民事訴訟中的強制措施只能適用于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而這種行為只能是在訴訟過程
中實施的行為,即從立案受理到執行結束這段時間實施的行為,本案已經執行結束,所以不
能適用強制措施。
47.甲、乙二人系兄弟,2001年共同出資在原籍A市修建住宅一幢,共同居住。2003年,甲
來到B市工作,甲的家屬也調到B市工作。乙和家屬仍在A市工作,并住在原房中,2007
年6月,甲想退休回A市養老,要乙騰出部分房屋。乙不同意騰房,只愿補償房屋價款,
甲、乙二人發生爭議,甲準備訴請法院解決。
問:本案應由哪個法院管轄?為什么?
48.2001年,趙某因工作需要出國,臨行前將自己所屬房屋兩間交鄰居李某代管,言明代管
2年,期間可以出租但不可出賣。2年過后,趙某沒有回國。李某要去外地工作,遂將
兩間房屋出租給張某并要求其代管。李某向張某表明該房屋權屬歸趙某,不可出賣。2005
年,張某未經李某同意,將房屋賣給王某。因無法過戶,王某訴至法院,要求張某立即
交房并辦理過戶手續。訴訟中趙某回國,得知張某和王某之間正對自己所屬房屋進行訴
訟,即向法院提出房屋產權歸自己的主張。
問:(1)趙某在訴訟中居于什么地位?為什么?
(2)法院應否通知李某參加訴訟?李某如參加訴訟,其訴訟地位如何?
47、應由A市法院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因不動產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
地法院管轄。本案爭議的房屋是不動產,房屋在A市,因此應由A市法院管轄。
48、①趙某是有獨立請求權第三人。因為趙某參加到張某和王某正在進行的訴訟中來,
即不支持原告主張,也不支持被告主張,而是將本訴中的張某和王某都作為被告,提出對房
屋享有所有權的獨立請求。②法院應通知李某參加訴訟。李某雖對房屋無獨立請求權,但假
如趙某敗訴就要追究其代管責任,因此,李某屬于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47.張強與劉明因借貸發生糾紛,張強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劉明返還借款,人民法院開
庭審理此案。在法庭審理期間,劉明申請審判員趙丹回避。理由是趙丹和張強曾在同一
學校工作,趙丹有可能偏袒張強。經了解,張強和趙丹雖然在同一所大學工作過,但張
強在后勤部門,趙丹從事教學,且趙丹分配至該校任教時張強已經辭職,二人并不相識,
于是該合議庭審判長決定,駁回劉明的申請。劉明不服,申請復議一次。法院經復議,
維持了駁回劉明回避申請的決定,并通知了劉明。
問題:(1)法院駁回劉明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2)由審判長作出回避決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為什么?
(3)在回避決定作出前及在復議期間趙丹應否停止本案的審理?
48.2007年10月,甲公司從乙公司購進一批組裝辦公家具,經安裝使用后,發現該批
家具存在嚴重質量問題,遂向乙公司提出退貨賠償請求。乙公司認為該批組裝家具是木
質板材拼裝而成,而該批木質板材是由丙公司提供的,因此拒絕甲公司的退貨賠償要求。
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受理案件后,乙公司向法院提出應由丙公司負責賠償,
法院遂通知丙公司參加訴訟。
問題:本案中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參加訴訟,有何法律依據?
47、①符合。因為趙丹與張強之間不存在利害關系,也不存在其他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
理的關系,劉明的回避申請并無法律依據;②不符合。審判人員的回避應由院長決定;③在
回避決定作出前,趙丹應暫時停止執行有關本案的職務,但案件需要采取緊急措施的除外,
復議期間不停止本案的審理。
48、人民法院通知丙公司參加訴訟的理由是丙公司是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因為根據
民事訴訟法的規定,與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結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是
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本案中如果法院判決家具質量不合格,乙公司敗訴后就會向丙公司
提出賠償要求,丙公司因此而承擔賠償義務,故丙公司與正在進行的訴訟有法律上的利害關
系,屬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7.(本題8分)2008年10月,北京市大通公司從遼寧鞍山某鋼鐵廠以每噸3000元的價格購
進螺紋鋼200噸。按雙方約定,大通公司收到鋼材后即付給該鋼鐵廠50%貨款,余下貸
款將于次年5月全部清償。2008年11月,大通公司轉手將手中的200噸鋼材賣給了南京
某建筑公司,雙方協議約定,鋼材價格每噸3500元,貨到后即付款,可南京某建筑公司
收到鋼材后,遲遲未付款,大通公司遂派人去催款,對方回復是鋼材價款過高,要求降價。
雙方協商未果,又要不回貨款,考慮到去南京起訴該建筑公司,可能存在案外因素對自己
不利,于是大通公司和鞍山某鋼鐵廠商定,要求其在北京起訴自己還款,訴狀直接把南京
某建筑公司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追加到訴訟中,要求判決其承擔民事責任。
問:南京某建筑公司是不是本案無獨立請求權第三人?(3分)為什么?(5分)
38.(本題7分)韓玉珍在A市中山路13號一幢約140平方米的鋪面房里開雜貨店。1949年
11月,韓玉珍將雜貨店關掉,1963年將此房租給本市某機械廠使用。1988年6月,該機
械廠與韓玉珍協商,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機械廠先交1萬元定金,隨后雙方辦理房屋產權
過戶手續,當機械廠向韓玉珍交付購房余款時,韓玉珍認為售價過低而反悔,拒收房款并
拒絕交房。1990年11月,機械廠向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該房屋買賣關系,
判令韓玉珍遷出房屋。經區、市兩級法院審理,判決維持雙方房屋買賣合同關系,判令韓
玉珍于判決生效后10內將房屋交付給機械廠,并由機械廠再交付1.5萬元給韓玉珍。韓
玉珍拒不執行生效判決,于是機械廠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執行過程中,案外人李曉霞向
執行法院提出書面異議,對本案的執行標的物主張所有權,并提交與此房有關的房契、租
約和有關證言。執行員認為這是對本案執行標的提出異議,于是裁定終結本案執行。
問:李曉霞提出的執行異議是否成立?(2分)為什么?(5分)
37.(本題7分)張強家住沈陽市和平區(即戶籍所在地),李玉家住遼陽燈塔縣,雙方于
2005年10日在沈陽市和平區登記結婚。婚后,兩人因做生意在沈陽和遼陽兩地往返居住,
因性格不合,兩人婚后經常爭吵,2008年9月李玉向燈塔縣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此時,
李玉已回到燈塔縣居住半年之久,而張強因做生意仍在兩地往返居住。
問:燈塔縣人民法院能否受理李玉的起訴?(2分)說明理由。(5分)4-57
答:能。理由:《適用意見》規定夫妻雙方離開住所超過1年,被告無經常
居
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本案符合上述規定,故可以由李玉起訴時居
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38.(本題8分)2008年12日天力商場與振興冰箱制造廠協議商定:天力商場向振興冰
箱廠
訂購其制造的銀海岸冰箱2000臺,于2009年4月20日前交貨。2009年4月10日,
振興
冰箱廠根據協議要求完成交貨,并收到了天力商場的貨款。2009年6月開始,有顧客陸續
到商場要求退貨,稱其購買的銀海岸冰箱制冷效果不好。于是天力商場要求振興冰箱廠退貨
并賠償損失。協商不成,天力商場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振興冰箱
廠稱,冰箱制冷不好,主要問題在于冰箱的壓縮機,為其提供壓縮機的天王牌壓縮機生產商
應該負主要責任,于是要求法院追加天王牌壓縮機生產商為被告,讓其承擔主要責任。
問:6-103
(1)法院能否追加天王牌壓縮機生產商為本案當事人?(2分)
答:不可以。
(2)天王牌壓縮機生產商在本案中應處于何種地位?(2分)為什么?(4分)
答: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理由: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是指因正在進行的訴訟的裁判
結果與他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而參加訴訟的人。天王牌壓縮機生產商與本案的裁判結果
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故應追加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37.(本題7分)
甲借給乙5000元錢,約定月底還錢,結果乙到期無力償還。于是甲將乙起訴到人民法院,
要求乙立即還錢并承擔相應利息,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在法庭辯論階段,甲向人民法院
提交書面申請,要求審判長丙回避,理由是丙與乙以前認識,系朋友關系,可能會作出有利
于乙的判決。人民法院經調查了解,認定丙與乙并不相識,于是由該法院院長決定,駁回申
請。
結合本案,請回答:
(1)人民法院能否駁回甲的回避申請?為什么?
(2)丙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是否合法?為什么?
38.(本題8分)
原告張某現年65歲,家住某市A區,系喪偶獨居老人。張某膝下有三子,分別是張甲、張
乙和張丙,均已成家,各自居住在該市B區、C區和D區。2010年10月,張某為索要贍養
費,向張甲所在B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三個兒子承擔贍養義務,B區人民法院以該院
對此案無管轄權為由,裁定不予受理,并建議張某向被告張乙住所地C區人民法院或張丙住
所地D區人民法院起訴。
問:(1)B區人民法院的裁定正確嗎?為什么?
(2)哪個區的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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