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
通知
【法規類別】行政事業性收費
【發文字號】浙價服[2011]212號
【發布部門】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
【發布日期】2011.06.10
【實施日期】2011.08.01
【時效性】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地方規范性文件
浙江省物價局、浙江省司法廳關于制定律師服務收費標準的通知
(浙價服〔2011〕212號)
各市、縣(市、區)物價局、司法局:
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發展改革
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611號)
精神,現就我省律師服務收費標準及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代理民事訴
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
告、申請取保候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以及代理各
類訴訟案件的申訴,其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具體收費標準見附件;律師事務所提供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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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律師事務所可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案件難
易程度,律師社會信譽、服務能力、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以及委托人的支付能力
等,在規定的范圍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數額。
二、附件中的收費標準,為訴訟案件一審階段的收費標準。單獨代理二審、死刑復
核、再審、執行案件的,按照一審階段收費標準執行。同一律師事務所曾代理前一階段
的,后一階段起訴訟代理收費標準按不高于前一階段收費標準的70%執行。
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按照一審訴訟案件收費標準執行。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
的民事訴訟部分,按照民事訴訟案件標準收費。反訴案件的收費,可在本訴案件收費的
基礎上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國家賠償案件同時涉及財產和非財產關系的,可按較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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