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價〔2006〕298號
各市、縣(區)物價局、司法局: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
(發改價格〔2006〕611號)及原國家計委等六部委《關于印發<中介服務收費
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2255號)的有關規定,我們制定了《廣
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廣東省物價局、司法廳律師服務
收費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規范律師服務收費行為,維護委托人和律師事務所的權益,促進
我省律師服務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律師法》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關于印發<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
通知》(發改價格〔2006〕611號)以及原國家計委等六部委《關于印發<中介
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計價格〔1999〕2255號)的有關規定,結合廣
東省律師服務業的具體情況,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在廣東省司法廳登記
設立的律師事務所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務的收費行為。
第三條律師服務收費遵循公開公平、自愿有償、誠實信用、公平競爭的原
則。
律師事務所應當便民利民,加強內部管理,降低服務成本,為委托人提供方
便優質的法律服務。
第四條律師服務收費是律師事務所接受委托辦理法律事務,向委托人收取
的服務報酬。
律師服務收費屬中介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與市場調節價分類管理。我
省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由省物價局和司法廳共
同制定(見附件)。律師事務所應在規定的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
具體收費標準。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依法提供下列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一)代理民事訴訟案件;
(二)代理行政訴訟案件;
(三)代理國家賠償案件;
(四)為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取保候
審,擔任被告人的辯護人或自訴人、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
(五)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律師事務所提供其他法律服務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六條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律師服務收費,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確
定。省律師協會可以制定收費的計價指引供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參照執行,并報
省物價局、司法廳備案。
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協商律師服務收費應當考慮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費的工作時間;
(二)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
(三)辦理法律事務所需律師人數和承辦律師的業務能力;
(四)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和所在地社會經濟發展狀況;
(五)律師可能承擔的風險和責任;
(六)律師的社會信譽和工作水平;
(七)辦理案件所需的其他必要成本支出。
第七條律師服務收費可以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采取計件收費、按標的額
比例收費和計時收費等方式。
計件收費一般適用于不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按標的額比例收費適用于涉及財產關系的法律事務;
計時收費可適用于全部法律事務。
第八條計時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根據其提供法律服務耗費的有效工作時
間,在規定的標準范圍內,按確定的每小時收費標準向委托人收取律師服務費的
計價方式。
采用計時收費的,在結案后,律師事務所必須向委托人出具工作清單。
計時收費的計算規則由省律師協會另行制定,報省物價局、司法廳核準后執
行。
第九條計件收費是指以每一委托法律事務為基本單位,按規定的數額或在
規定的范圍、幅度、限額內具體商定收取律師服務費的計價方式。
第十條辦理涉及財產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后仍要
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婚姻、繼承案件;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的;
(四)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十一條風險代理收費是指律師事務所在接受委托時,只收取基礎費用,
其余服務報酬由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就委托事項應實現的目標、效果和支付律師
服務費的時間、比例、條件等先行約定,達到約定條件的,按約定支付費用;不
能實現約定的,不再支付任何費用。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簽訂風險代理收費合同,約定
雙方應承擔的風險責任、收費方式、收費數額或比例。
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標的額的30%。
第十二條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以及體性訴
訟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收費。
第十三條實行政府指導價的律師服務,律師事務所可以根據所在地的經濟
發展水平、委托事項的難易程度和委托人的經濟承受能力,在規定的收費標準浮
動幅度范圍內,確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在經濟不發達地區,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和司法行政機關同意,可擴大律師
服務政府指導價下浮幅度。
第十四條律師事務所在提供法律服務過程中代委托人支付的訴訟費、仲裁
費、鑒定費、公證費、查檔費、翻譯費、異地辦案差旅費、跨境通訊費、專家論
證費及律師事務所代委托人支付的其他費用(以下簡稱“辦案費”),不屬于律師
服務收費,由委托人另行支付。但在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中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辦案費可以由委托人直接支付,也可以由律師事務所代行支付。由律師事務
所代為支付的,律師事務所可以預收辦案費。
律師事務所需要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應當向委托人提供費用概算,經協
商一致,由雙方簽字確認。確需變更費用概算的,律師事務所必須事先征得委托
人的書面同意。
第十五條律師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制度,律師事務所應在收費場所的顯
著位置公布所有的律師服務項目及收費標準,自覺接受社會的監督。
第十六條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的有關事項應當在雙方的委托代理
合同或委托書中載明,明確收費項目、收費的方式、收費標準、收費數額、付款
方式、時限、條件及爭議的解決方法等。
第十七條律師服務費和辦案費由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個人不得向委
托人收取任何費用。
律師事務所收取律師服務費,必須使用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預收辦案
費必須出具書面確認單據,并嚴格按約定用途合理使用。委托事項辦結后,必須
開列辦案費使用清單,提供稅務部門規定的合法票據與委托人結算,結余部分或
不能提供票據的,已收取的辦案費應相應予以退還。
第十八條因律師過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或因委托人過
錯或其無正當理由要求終止委托關系的,有關費用的退補和賠償事宜依據《合同
法》辦理。
第十九條律師事務所應當接受指派承辦法律援助案件。辦理法律援助案件
不得向受援人收取任何費用。
對于經濟確有困難,但不符合法律援助范圍的公民,律師事務所可以酌情減
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律師事務所不得以排擠其他律師事務所為目的,通過減收或免收律師服務費
吸引委托人,進行不正當競爭。
第二十條律師事務所異地設立的分支機構,應當執行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收
費規定。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異地提供法律服務,可以執行律師事務所所在地或
者提供法律服務所在地的律師服務收費規定,但必須在收費合同中具體確定。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收費范圍、收費方式、
收費標準進行收費。
第二十三條各級價格主管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收費的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價格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價
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一)不按規定公示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收費標準的;
(二)提前或者推遲執行政府指導價的;
(三)超出政府指導價范圍或幅度收費的;
(四)采取分解收費項目、重復收費、擴大范圍等方式變相提高收費標準的;
(五)以明顯低于成本的收費進行不正當競爭的;
(六)其他價格違法行為。
第二十四條各級司法行政部門應加強對律師事務所、律師法律服務活動的
監督檢查。
律師事務所、律師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照《律師法》
以及《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實施行政處罰:
(一)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接受委托、簽訂書面委托合同或者收費合同
規定的;
(二)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收取律師服務費、代委托人支付的費用和異
地辦案差旅費規定的;
(三)不向委托人提供預收異地辦案差旅費用概算,不開具律師服務收
費合法票據,不向委托人提交代交費用、異地辦案差旅費的有效憑證的;
(四)違反律師事務所統一保管、使用律師服務專用文書、財務票據、
業務檔案規定的;
(五)違反律師執業紀律和職業道德的其他行為。
第二十五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認為律師事務所或律師存在價格違法行
為,可以通過函件、電話、來訪等形式,向價格主管部門、司法行政部門或者律
師協會舉報、投訴。
第二十六條因律師服務收費發生爭議的,律師事務所應當與委托人協商解
決。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請律師事務所所在地的律師協會、司法行政部門和價格
主管部門調解處理,也可以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七條律師服務收費爭議調解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省物價局會省司法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07年1月10日起執行,省物價局、省司法廳《關
于印發廣東省律師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粵價〔2005〕157號)同
時廢止。
附件: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
廣東省律師服務政府指導價
一、按計時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200-3000元/小時。
二、按計件收費方式收費的收費標準:
1.刑事:
(1)偵查階段:2000-6000元/件
(2)審查起訴階段:6000-16000元/件
(3)審判階段:6000-33000元/件
刑事自訴、擔任被害人代理人的按上列標準執行。
刑事案件因時間或地域跨度極大、屬集團犯罪和其他案情重大的、復雜的,
可以在不高于規定標準1.5倍之內協商確定收費標準。
2.不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3000-20000元/件
三、涉及財產的民事、行政訴訟收費標準:
在收取基礎費用1000-8000元的基礎上再按其爭議標的額分段按比例累加
計算收取:
5萬元(含5萬元)以下:免加收
5萬-10萬(含10萬元):8%
10萬-50萬(含50萬元):5%
50萬-100萬(含100萬元):4%
100萬-500萬(含500萬元):3%
500萬-1000萬(含1000萬元):2%
1000萬-5000萬(含5000萬元):1%
5000萬元以上:0.5%
四、收費說明:
1.上述收費標準允許上下浮動20%。
2.上述二、三項收費標準和比例是代理訴訟案件一個審級或仲裁案件的收
費標準。未代理一審而代理二審的,按一審標準收費;曾代理一審再代理二審的
或曾代理一審或二審,再代理發回重審、再審申請或確定再審案件的,按一審標
準減半收費;涉及仲裁的案件,曾代理仲裁的,訴訟一審或二審階段按仲裁標準
減半收費。執行案件按一個審級收費。
刑事附帶民事,其民事部分按一審標準減半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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