論恢復性司法理念與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之差異
【摘要】
恢復性司法是傳統刑事司法理念的轉換,誕生于西方的法律文化之中,
以基督教倫理和市民精神為支柱。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家族倫理、
重刑輕民以及家國一體與西方法律文化形成鮮明對比,給恢復性司法
在中國的實踐帶來了挑戰。
【關鍵詞】恢復性司法;基督教倫理;市民社會;中國傳統法律文化
;一、恢復性司法的解讀
恢復性司法是傳統刑事司法理念的轉換[1],即由傳統的以加害
人為中心、注重實施自由限制的報復性刑事司法(retributivejustice)向
以被害人為中心、注重修補物質和精神損失,并且追求關系和解與社
區安全的刑事司法的轉換。具體說來,與傳統的刑事司法相比,恢復
性司法在認識上的創新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對犯罪在認識上的變化。恢復性司法認為,犯罪侵害的客體
主要是個體利益,而非僅僅是國家的利益,犯罪不僅具有“社會性維
度(”societaldimension),而且還具有地方性(local)和個體性(individual)
維度[2];犯罪并非僅僅是加害人一方的事情,而且還是社區的事情。
它強調了加害人、被害人和社區在犯罪的發生、矛盾的處理以及對罪
犯的矯正中的共同權利與義務。恢復性司法理念在對待犯罪的認識上
更加本著聯系和發展的視角,是對傳統的孤立加害人與被害人、社區
的刑事司法觀念的修正。
二、對刑事司法過程在認識上的轉變。傳統的刑事司法程序往往
將司法過程限制在被告和公訴人之間,而忽略了被害人在司法程序中
的作用,沒有考慮到被害人的需要。而恢復性司法理念則強調被害人、
加害人和社區的需要,發揮了他們在治愈(heal)犯罪、維護社區安
全過程中的作用。恢復性司法理念更強調被害人和加害人雙方的對話
與溝通,通過共同的參與來解決犯罪行為給社區帶來的不安。
三、對刑罰目的在認識上轉變。在刑罰目的上,傳統的刑事司法
理念從血親報復、同態報復發展到國家報復[3],它注重的是對犯罪的
威懾與報復,孤立了罪犯與社區的聯系。而恢復性司法的理念認為,
以暴力為特征的刑罰并不能最終威懾和預防犯罪,犯罪預防更重要的
是在于降低已經發生的損害對當事人(包括家庭)和社區的影響,恢
復(restore)被害人、加害人以及社區的關系。
恢復性司法首先是一種刑事司法理念,貫穿于整個司法的過程,
而非單純的制度或者程序。恢復性司法的運用,表現在它追求民主、
文明、有效以及和諧地解決犯罪問題:(1)參與方包括了加害人、受
害人和社區,三方共同努力(必要時,司法機關也可以介入),以受
害人和加害人的自愿為前提,通過對話來理清事實,相互傾聽,恢復
關系,進而恢復社區的安全。具體方式包括被害人——犯罪人會談
(VOC)、家庭成員會議(familygroupconference)以及圓桌會議
(circle)[4]。(2)社區與被害人、加害人相互合作,通過補償(restitution)、
社區服務(communityservice)來幫助加害人矯正,促進加害人重建羞
恥(reintegrateshaming),融入社區。
二、恢復性司法的文化支柱:基督教倫理與市民精神
中國不同于西方的法治土壤必然使恢復性司法在中國的運用有
所差異。文化局限性(culture-bound)是理念或者制度移植中的必然
障礙。探求恢復性司法背后的文化理念,尋求其背后的文化根基成為
我國引進恢復性司法的題中之義。
恢復性司法與基督教倫理
新西蘭毛利人和北美印第安部落解決糾紛的傳統是現代恢復性
司法的最根本淵源,但那不能稱為真正意義上的恢復性司法——對這
些民族而言,運用這種方法解決問題已經是古老而久遠的傳統。他們
自己并沒有賦予它什么深刻而飽滿的內涵,直到西方人發現并把它稱
為“恢復性司法”。北美的基督徒們,尤其是門諾教派(Mennonite)
基督徒,最先將恢復性司法的概念正式提出來,并在理論和實踐中不
斷發展。恢復性司法的開山始祖霍華德?澤爾(HowardZehr)在論述現
代恢復性司法的起源時這樣寫到[5]:
當代恢復性司法領域是從20世紀70年代數個門諾派信徒占較大
比重的社區的審判實踐中發展起來的。門諾教派的信徒以及其他(在
加拿大的安大略還有后來在美國的印第安納的)實踐者作了受害者
———加害者會面這方面的嘗試并由此而產生出程序,他們力圖以此
將他們的信仰和他們對和平的認識適用于刑事司法的嚴酷領域中,而
這些程序遂即又成為了遍及全世界的模式。恢復性司法理論最初正是
由從這些探求中發展起來的。
恢復性司法是基督教倫理與刑事司法理念的完美結合。基督教蘊
含了博愛、奉獻還有自我犧牲的宗教倫理。不僅僅從現代恢復性司法
的起源上,我們可以看出恢復性司法的宗教印記,恢復性司法的價值、
原則、結構和視角等各方面都可以聞到宗教的氣息。一方面,基督教
把恢復性司法從部落的偏僻角落中挖掘并引導出來。基督教的博愛、
犧牲和奉獻使基督徒們熱衷于利用和傳播恢復性司法,他們把恢復性
司法當作上帝的事業和自己的信仰。另一方面,恢復性司法也因為結
合了基督教的內涵而更加體現公義,更加符合現代的刑事司法理念的
要求,彰顯了法治的價值。《圣經》中,上帝要求他的信徒們“用你全
部的身心、全部的靈魂和精神去愛上帝”(《圣經》:《申命記》6:5),
并且“愛你的鄰居如愛你自己”(《圣經》:《利未記》19:18)。Christopher
ll在研究《新約》中的愛、正義與司法時,這樣寫道[6]:
“對正義的含義及范圍的理解上的不一致,明顯地會影響到我們
如何理解愛在刑事司法中的角。如果我們從“報復論”的角度來理解
矯正正義,那么(受害者的)憐憫或諒解就會要么看成是法律上的要
求,要么是極其的不公正;但是,如果我們從一個更加“關系性”和“恢
復性”的角度來看正義——恢復原狀或者修補關系,那么,正義的實
現方式就是原諒和和解。重要的是,在上帝的經典里,愛和正義并不
矛盾,因為主之愛體現于上帝對具體的人際關系的關注之中,而非抽
象而空洞的術語。……
“(圣經中的)愛是什么?……從基本的角度來說,它要求我們待
鄰居如自己,這和正義的概念是有關聯的;從極端的意義上來說,愛
就是我們不僅要愛鄰居,甚至還要愛自己的敵人,這便超越正義而付
出自己的代價了……”
基督教倫理在恢復性司法中得到了具體體現:
?加害人真誠悔過,承認且承擔自己的責任,并向受害者道歉。
?加害人補償受害人,并承擔一定的社區義務,以此“重建恥
辱”(reintegrateshaming),回到社區。
?受害人接受加害人的悔過,參與幫助加害人度過犯罪后的心理
緊張危機(crisis),改正錯誤。
?受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得到志愿者組織、信仰團體(faith
community)及基金會的幫助。
?加害人及其家庭成員得到志愿者組織、信仰團體及基金會的理
解。
?社區與志愿者把社區內矛盾的解決看成是自己的義務,積極參
與受害人——加害人會議、家庭會議或者圈子。
?社區與志愿者幫助受害者與加害人一起融入社區,共同維護社
區安全。
恢復性司法與市民精神
在報復性司法理念中,犯罪被看成是被告人對社會關系的破壞
——而非對受害人的個人利益,這就難怪馬克思說“犯罪——個人反抗
統治階級的斗爭……”[7]。這樣,所有法律問題局限在國家與被告人
之間,受害人在刑事司法中充當的頂多是證人[8]。受害人在刑事訴訟
中的需求到不到滿足,受害人對刑事案件的處理信息接受得極少,受
害人不知道自己的受害原因,也不能向被告人傾訴自己的痛苦,不利
于受害人心理上的恢復;同時,加害人也沒有機會向被害人道歉,其
心理包袱束縛其心靈上的悔過,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犯罪后的心理危
機。進一步說,傳統的刑事司法結構將犯罪處理的程序脫離了犯罪產
生的背景——受害人與社區。
恢復性司法倡導廣泛參與,它把犯罪行為看成是對社區安全與秩
序的違反(violation)。這種違反一方面與社區有一定的關聯——社區
沒有盡到應有的責任區去防范犯罪,從而導致了犯罪的發生;另一方
面,這種違反導致了居民對社區的歸屬感下降,長此以往,必然會分
離社區,加劇了居民對社區的疏遠。恢復性司法將犯罪問題的解決納
入一個多元的體系中——區別于傳統的“國家——被告人”模式,它強
調了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間的對話,以及社區與政府之間的制衡與合作。
社區再也不是被忽視的對象,而是處理犯罪過程中的主導角,與國
家的公權力形成制衡。社區,主要包括大量的志愿者組織、信仰團體
以及基金會等等私人力量,在組織受害人——加害人會議、家庭會議
與圓桌會議中扮演主要的角,對于被告人的后期矯正負有幫助和監
督的責任。這在一定的程度上取代了國家——或者是削弱了國家對于
社區事務的干預,從而社區與國家形成某種緊張。另一方面,社區與
政府又是合作的。國家需要的秩序,社區需要的是安全。如果當社區
的私人力量不足以解決犯罪所帶來的無序的話,國家的暴力介入是必
要的,這在一定的程度上便是社區與政府的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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