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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題一學前教育政策法規基本知識
一、人治、法制和法治幾個概念的辨析
人治:指統治者一人或少數人之統治,是一種統治者高度集權的專制統治方式。
它主張或默認組織和個人的權威高于法律的權威,權大于法。
法制:1978年12月31日,第一次明確提出:“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
須加強法制建設。必須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這種制度和法律不因領導人的
改變而改變。”
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1.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2.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
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
二、依法治教在幼兒園的具體表現
依法治園是依法治教在幼兒園的具體體現。政府依法行政、學校依法辦學、園長
依法治園、教師依法從教、學生依法就教
三、法的含義
1、是一種行為規范(行為規則)
2、是國家制定或認可的行為規范
3、由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行為規范
?狹義:擁有立法權的國家權力機關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頒布的規范性文件。
?廣義:國家機關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規范性文件的總稱。(法律、
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
四、教育法規的層級(識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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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我國教育法規的母法和目前學前教育地位最高的法規是什么?
我國教育法規的母法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目前學前教育地位最高的法
規是《幼兒園管理條例》
六、目前頒發的學前教育政策有哪些?
近幾年頒發的學前教育方面的政策:
《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
意見》、《教師教育課程標準》、《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3-6歲兒童學習與發展
指南》、《幼兒園園長專業標準》
七、教育法律規范的邏輯結構
法定條件:適用的條件、情況(如果……)
行為規則:必須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可以做什么(則……)
法律后果:違反規范時承擔的法律后果(否則……)
八、教育法律責任的種類
1.行政法律責任
行政處分(紀律處分)
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行政處罰
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違法頒發、印刷的證書;撤銷違法舉辦的學校
或教育結構;取消頒發學歷、學位或其他學業證書的資格;撤銷教師資格;吊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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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學許可證;停考、停止申請認定資格,責令停止招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
其他行政處罰。
2.民事法律責任(主要是財產關系)
3.刑事法律責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
附加刑: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
注意:追究法律責任形式不限一種,可以多種并處
九、確定教育法律責任主體的條件
有損害事實
損害行為必須違法
行為人有過錯
違法行為和損害事實有因果關系
專題二幼兒園各法律主體的法律地位
一、舉辦幼兒園的基本條件(識記)
A.必須有組織機構和章程。
組織機構:園長室、保教室、辦公室、財會室、教職工代表大會
章程:幼兒園名稱、辦園宗旨、內部管理體制、財務管理制度等。
B.有合格的教師、保育、醫務人員。
C.有符合規定標準的保育教育場所、設施和設備。
D.必須有必備的辦園資金和穩定的經費來源。
二、幼兒園設置的程序(識記)
登記注冊制度—設立、變更和終止要按國家規定審核、批準、注冊或備案。
1、舉辦者提出辦園申請2、教育行政機關審核3、審核后答復(三月內)
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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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幼兒園所在區、不設區的市的教育行政部門
農村幼兒園所在鄉、鎮人民政府登記注冊,報縣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三、幼兒園的義務(識記、理解)
《教育法》第29條規定:
1.遵守法律法規
2.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執行國家保育教育標準,保證保育教育質量。
3.維護受教育者、教師以及職工的合法權益
4.以適當方式為幼兒監護人了解幼兒的發展狀況及其他情況提供便利
5.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并公開收費項目
6.依法接受監督
四、幼兒園違法行為承擔的法律責任(分析)
(1)違法辦園
(2)違法招生
(3)違法向學生收費
(4)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
命安全的
(5)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
(6)克扣、挪用幼兒園教育經費
(7)違法頒布學業證書
《幼兒園管理條例》二十七條“有下列情況的幼兒園,由教育行政部門視情節輕
重,給予限期整頓、停止招生、停止辦園的行政處罰:
1.未經登記注冊,擅自招收幼兒。
2.園舍、設施不符合國家衛生、安全標準,妨害幼兒身體健康或威脅幼兒生命安
全的。
3.教育內容和方法違背幼兒教育規律,損害幼兒身心健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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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七十三條“明知校舍……有危險,……造成人員傷亡或重大財產損
失,對直接責任人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法》七十一條“……挪用、克扣教育經費的,上級機關責令限期歸還,對
直接負責的主管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法》七十八條“……違法規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費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門責
令退還費用,對直接主管和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五、園長的職責和任職資格(識記、分析)
(一)園長職責:
1.貫徹執行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上級主管部門的規定;
2.領導教育、衛生保健、安全保衛工作;
3.負責建立并組織執行各種規章制度;
4.負責聘任、調配工作人員。指導、檢查和評估教師以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工作,
并給予獎懲;
5.負責工作人員的思想工作,組織文化、業務學習,并為他們的政治和文化、業
務進修創造必要的條件;關心和逐步改善工作人員的生活、工作條件,維護他們
的合法權益。
6.組織管理園舍、設備和經費;
7.負責與社區的聯系和合作。
(二)任職資格:
1.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熱愛社會主義祖國,認真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熱愛
幼兒教育事業。
2.示范性幼兒園和鄉鎮中心幼兒園園長應具備幼兒師范學校(含職業學校幼教專
業)畢業及其以上學歷,有五年以上幼兒教育工作經歷,并具有小學、幼兒園高
級教師職務。
3.其他幼兒園園長應具備幼兒師范學校(含職業學校幼教專業)畢業及以上學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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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高中畢業并獲得幼兒園教師專業考試合格證書,有一定幼兒教育工作經歷,并
具有小學、幼兒園一級教師職務。
4.獲得幼兒園園長崗位培訓合格證書。
5.身體健康,能勝任工作。
六、園長負責制的涵義(識記、理解)
園長負責制
——舉辦者和教育行政部門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
——董事會領導下的園長負責制
幼兒園管理體制:上級領導、園長負責、黨支部政治核心和保證監督、教職工民
主參與管理。
七、園長的法律責任(案例分析)
依違法的性質承擔行政、民事、刑事法律責任
形式:取消任職資格、行政處分、、刑事制裁等。
案例一:用民宅無證辦園,教師沒證,圍墻危險不整改,倒塌至幼兒2死5傷
《教育法》第二十七條
學校或教育機構的設立、變更和終止,應……審核、批準、注冊或經登記注冊。
《教育法》第七十五條“違法舉辦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
撤銷;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致發生重大傷亡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案例二:園長挪用公款賭博無力償還
《教育法》第七十一條“……挪用、克扣幼兒園經費,由上級責令歸還,對直接
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數額在10萬以上,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或者無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沒收財產;5-10萬,處五年以上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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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沒收財產;5千-5萬,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徒刑;5千—1萬,積極退贓,可免刑事處罰,給予行政處分
案例三:張某擾亂幼兒園教學秩序,辱罵園長
《教育法》第七十二條“結伙斗毆,尋釁滋事,擾亂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教育教
學秩序或破壞校舍、場地及……,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
追究刑事責任。”
《刑法》第二百九十條“聚眾擾亂社會秩序,情節嚴重的,……造成嚴重損失
的,對首要分子,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對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剝奪政治權利。
八、教師的法律地位
教師是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專業人員。
1.履行教育教書育人職責(職業特征)
2.專業人員(身份特征)
3.具有這職業特定的權力和義務
九、教師的權利和義務(案例分析)
十、教師承擔的教育法律責任
形式:撤職、取消教師資格、行政處分、解聘或刑事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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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法》第37條規定: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給教育教學工作造成損失
的;2.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給予行
政處分或者解聘。對后兩項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學
生,影響惡劣的。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
師資格
《幼兒園管理條例》第二十八條
由教育行政部門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的行政處罰,或者建議有關部門
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一)體罰或變相體罰幼兒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質制作教具、玩具的;
前款所列情形,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教師和幼兒園的法律關系
1.行政法律關系:管理與被管理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聘任和被聘任
十二、教師聘任的具體形式
教師聘任的形式有:招聘、續聘、解聘、辭聘
十三、教師聘用合同的法定內容(理解)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核心條款,以貨幣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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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十四、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的條件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
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勞動者連續訂立兩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無違法違規或因病因傷不能勝任
工作的。
十五、幼兒園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
1.即時解除—教師有過錯,幼兒園無須提前通知可解除合同,也無須給經濟補償。
2.預告解除—教師無過錯,但客觀情況變化使合同無法履行下去,幼兒園提前三
十天預告解除或補償一個月工資解除合同。
3.經濟性裁員—無過錯解除
十六、教師即時解除勞動合同的具體情況
《勞動合同法》規定即時解除的六種情況:
(1)試用期間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
(2)嚴重違反單位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給本單位造成嚴重影響,或經單位提出
后拒不改正的
(5)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
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十七、教師維權的途徑(識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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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體談判
受理單位:工會、教職工代表大會
2.教師申訴
受理范圍:認為學校、教育機構侵權或處理不服;認為政府有關部門侵權的。
受理單位:教育行政機關、人民政府、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3.教育行政復議
受理范圍:對教育行政機關處理不服的或者不作為的
受理單位:上一級教育行政機關或該教育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政府
4.勞動仲裁
受理單位:勞動仲裁委員會
5.教育行政訴訟
受理范圍:教育行政機關或其他教育法律法規授權的機關侵犯合法權益
受理單位:人民法院
6.人民調解
受理范圍: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受理單位:教師人事爭議調解委員會
7.人民信訪制度
受理單位:政府信訪部門
十八、《兒童權利公約》規定兒童的合法權利
1.生存權:生命權、醫療保障權、國籍權、姓名權、生活保障權等
2.受保護權——不受歧視、虐待和忽視的權利
3.發展權——充分發展其全部體能和智能的權利
4.參與權——參與家庭、文化和社會生活的權利
十九、侵犯幼兒合法權益應承擔的責任
(1)教師體罰和變相體罰幼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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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教師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學任務造成損失
(3)教師品行不良、侮辱幼兒、影響惡劣
(4)侵犯幼兒隱私權
法律責任:情節輕微,批評教育;造成損失,賠償損失;情節嚴重,行政處分或
解聘;構成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專題三學前教育相關的政策法規解讀
一、《國務院關于當前發展學前教育的若干意見》的具體內容(理解)
1、把發展學前教育擺在更加重要的位置
2、多種形式擴大學前教育資源
3、多種途徑加強幼兒教師隊伍建設
4、多種渠道加大學前教育投入
5、加強幼兒園準入管理
6、強化幼兒園安全監管
7、規范幼兒園收費管理
8、堅持科學保教,促進幼兒身心健康發展
9、完善工作機制,加強組織領導
10、統籌規劃,實施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各省(區、市)政府確定發展目標,
以縣為單位編制學前教育三年行動計劃。
二、未成年人的概念、國際上關于“兒童”的概念
十八歲以下的男孩和女孩
三、《未成年人保護法》中規定學校和教師的義務(理解)
1、幼兒園及教師應保護未成年學生的合法權益
2、幼兒園及教師有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和安全的義務
3、學校有保護未成年人受教育權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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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幼兒園及教師有保護未成年人人格尊嚴的義務
5、學校有保護特殊體未成年人的義務
專題四幼兒園事故處理的法律問題
一、幼兒園事故的概念(識記)
入園兒童在園期間和幼兒園組織幼兒離園集體活動而處于幼兒園管理范圍內,
所發生的人身傷害事故
二、幼兒園和幼兒的法律關系
教育、管理和保護的關系
三、幼兒的法定監護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六條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教育部《學生傷害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學校對未成年學生不承擔監護職責,
但法律有規定的或者學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擔相應監護職責的情形除外”
——父母是幼兒的監護人,幼兒園與幼兒是教育、管理和保護的關系。
四、幼兒園事故賠償責任的種類
(一)幼兒園賠償責任:1完全責任、2部分責任、3免除責任
(二)監護人賠償責任
(三)保險公司賠償責任
五、幼兒園事故中,幼兒園負全部責任和免責的具體情況(識記、案例分析)
幼兒園負全部責任的具體情況:
A.幼兒園違反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安排幼兒從事不宜幼兒參加的勞動、體育運動
或者其他活動。
B.幼兒園教師或者其他工作人員體罰或者變相體罰幼兒。
C.幼兒園的教育教學設施和設備等不符合法定的標準和安全、衛生要求。
D.幼兒園所聘請的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不符合法定條件。
E.幼兒園沒有建立衛生保健制度,防止食物中毒的發生和傳染病的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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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幼兒園沒有對體弱或有殘疾的幼兒給予特殊照顧等所引起的幼兒傷害事故。
G.未履行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和保密義務。
幼兒園免責的具體情況:
A.地震、雷擊、臺風、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
B.來自幼兒園外部的突發、偶發性侵害造成的;
C.幼兒有特異體質、特定疾病或者異常心理狀態,幼兒園不知道或者難于知道的;
D.學生自殺、自傷的;
E.在對抗性或者具有風險性的體育競賽活動中發生意外傷害的;
F.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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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2-08-01 12:24:26,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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