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管理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加強北
京教育法治建設,大力推進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北京市教育
委員會(以下簡稱“市教委”)聯合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法制辦
公室、北京市人大常委會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辦公室、北京
市司法局依托北京高校及教育科研機構建立北京教育法治研
究基地(以下簡稱“研究基地”)。為加強研究基地的科學管
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基地建設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社會主義思
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落實中共中央辦
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中國特新型智庫建設的意
見》、教育部《依法治教實施綱要(年)》,整合教育法治研
究資源,組建研究隊伍,發揮協同創新優勢,搭建起理論聯系
實際的專業性研究平臺,緊緊圍繞影響和制約首都教育法治發
展的突出問題,深入調查研究,著力推出高水平的教育法治研
究成果,為全面深化首都教育綜合改革,提升依法治教水平提
供法治理論支撐、智力支持和決策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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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職能任務
第三條研究基地建設要以服務決策為導向,以提升能力
為核心,以改革創新為動力,緊緊圍繞法治中國首善之區建設
和首都教育改革發展穩定需要,開展科學研究、人才培養、學
術交流、咨詢服務等重點工作,不斷提升教育法治科研水平和
服務能力,努力成為教育法治研究領域內的專業智庫和實踐基
地。
第四條研究基地要積極承擔教育立法、依法行政、依法
治校、法治教育等方面的委托課題研究及相關任務,針對依法
治教的重大理論與實踐問題,吸收實務部門工作人員參加課題
組開展合作研究,產出創新性的成果,促進基礎研究和應用研
究協調發展,為教育法治實踐提供科研支撐。
第五條研究基地要積極承擔市區兩級教育機關干部依
法治教能力提升培訓,承擔中小學干部教師法律專業學歷提升
項目、法治教育名師培養工程和法治專題培訓,參與教師法治
教育基本能力展評、學生學憲法講憲法等重要活動,成為北京
依法治教、依法治校人才培養培訓基地。
第六條研究基地要鼓勵專兼職研究人員擔任實務部門
法律顧問,面向我市各級人大、政府及各級各類學校開展教育
法治咨詢服務,參與行政規范性文件、行政執法、重要合同和
突發應急事件應對方案等的合法性審查,參與重要疑難案件的
辦理,為解決教育改革發展穩定中的重點難點熱點問題提供決
策支持。
第七條研究基地要通過舉辦不同規模的國內、國際學術
會議,建立資料庫、數據庫、案例庫和法治教育資源網等措施,
加強依法治教資源建設,促進教育法治信息溝通和成果交流。
第三章申報確立
第八條研究基地的申報條件:
.申請單位、依托單位統一為北京地區高校及同類科研機
構(以下統稱為高校)。可以設立為高校直屬科研機構,也可
以掛靠在高校二級單位。
.科研活動必須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社會主義思
想為指導,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
.申請單位應為教育法治研究相關學科教學單位或科研機
構,帶頭人在國內有較高知名度,擬定的基地負責人須具有副
高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教育法學相關專業教學、研究或
實務工作年以上,工作業績突出;人才梯隊結構合理,整體實
力強,具有良好的教育法治研究與實務工作基礎。
.依托單位能夠保證提供足夠的運行經費,對市教委投入
經費能夠給予一定比例配套資金,并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撐、后
勤保障和國內外交流合作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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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符合申報條件的高校,可向市教委提出書面申
請,按要求填報《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申請書》(以下簡稱
《申請書》)。
第十條市教委聯合相關部門對《申請書》進行審核,組
織專家實地考察論證。對論證合格的,批準成立研究基地,予
以命名、授牌,并與所在高校簽訂合作協議,每年與研究基地
簽訂《北京教育法治研究基地建設任務書》(以下簡稱《任務
書》)。
第十一條《任務書》中列出的建設內容作為申請單位研
究基地建設實施和評估的依據。在建設過程中,一般不做大的
調整,如確需對建設內容進行調整,須報市教委同意。
第四章組織管理
第十二條研究基地分類設置。第一類為綜合類,包括依
法治教體制機制研究、依法治校體制機制研究、教育領域“放
管服”改革研究等。第二類為專項類,包括教育立法研究、行
政執法研究、師生權益保護研究、法治教育研究等。第三類為
其他類,主要為服務和促進我市教育法治水平提升的相關研
究。
第十三條研究基地實行市教委、高校、研究基地三級管
理。市教委負責研究基地建設的統一指導和管理,組織研究基
地的申報評審,研究確定各研究基地項目及《任務書》,組織
開展相應的監督檢查、結項鑒定、成果宣傳推介等。具體管理
工作由市教委政策研究與法制工作處統籌。
第十四條高校是研究基地建設管理的依托單位,主要職
責是:
.組織本單位研究基地推薦申報工作。
.制訂研究基地的具體建設計劃和學術研究計劃,并負責
檢查、落實。
.安排研究基地建設資金和必要的運行費用,提供良好的
配套條件。
.支持研究基地的重要學術活動。
.給予研究基地項目申報工作相應支持。
.對研究基地進行日常管理,向市四部門報告研究基地工
作。
第十五條研究基地的主要職責是落實《任務書》中的各
項任務,完成好四部門委托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十六條研究基地發生以下情況,應在事前經依托單位
審批,并報市教委。
.以研究基地名義承接和組織全國性和國際性學術會議。
.聘請國外專家擔任專兼職研究人員或研究基地顧問。
.以研究基地名義承擔國際合作項目,涉及基金會資
助或有其他資金支持的研究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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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基地負責人或首席專家發生變動。
.其他重要事項及活動。
第五章檢查評估
第十七條研究基地建設每三年為一個周期。市教委聯合
相關單位按建設周期,組織專家實施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研究基地建設的發展狀況、承擔科研項目的基本情況、研究成
果的質量以及轉化應用情況、開展決策咨詢情況等。評估結果
分為優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個等級。市教委將檢查
評估結果向依托單位通報。評估為合格以上和評估為基本合格
但整改達標的研究基地,在自愿的基礎上,可以繼續申報,參
與下一周期基地建設。不合格的不能參與下一期研究基地遴
選。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市教委負責修訂及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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