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綜合論
述~~范文題庫
標題:葵花法律論壇~~國家司法考試卷四綜合論述~~范文題庫[打印本頁]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4標題:葵花法律論壇~~國家司法考試卷
四綜合論述~~范文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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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試的論述題沒有統一的答案或標準,重點考查同學們對事件、案例的分析能
力、邏輯思維能力、法律思維能力、論證能力以及文字表達能力等。回答此類題型時,
應充分運用法學理論、法律規定、社會知識,作出價值判斷,提出自己的觀點,并進行
論證;在論證過程應力求體現自己的法學理論修養、法律思維方式,盡量使用法律概念
和法律術語,著重表現自己的邏輯分析能力和文字表達水平。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5
范文選登2:(僅供參考,請勿轉貼)干凈整潔的市容,暢通有序的交通,是我們
每一個生活在繁華宣鬧的都市人的美好愿望,也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門在實踐三個代表重
要思想,執法為民,服務為民的過程中,千方百計,孜孜以求努力實現的目標。某市采
取的交通管理新舉措,即是為實現上述目標而做出的努力。但是,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
發展,人民法律意識的不斷提高,我國已步入依法治國時代,建立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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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標已然載入我國憲法。因此,依法行政是新時代對我們每一個行政機關的迫切要求。
某市采取的交通管理新舉措用心不可謂不苦,可結果卻大受民眾非議,甚至于招來不少
官司,其根本原因就是沒有依法行政。所以,我認為,交通行政管理也必須依法行政,
否則就會象某市新舉措一樣,事倍功半。依法行政,搞好交通管理,首先就要提高
行政執法人員的法律知識,做到執法先懂法。由于歷史原因,我國行政機關的執法人員
文化水平較低,法律知識更是薄弱。雖經司法行政機關十幾年的普法工作,行政執法人
員的法律知識有所增加,但還遠遠不能適應依法行政,建設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需要。
因此,提高行政執法人員,包括交通行政管理人員的法律知識,是交通行政管理部門依
法行政的當務之急。依法行政,搞好交通管理,其次是要依法制定管理措施。過去,
我們的行政機關習慣于發命令,做指示,只要有效果就什么措施都可以采取,不管有無
法律依據,也不管是否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現在不同了,立法方面,我們制定了《立法
法》,對法律、法規、規章的制定權限、程序和內容都有了明確的規定;在行政處罰方
面,有了《行政處罰法》,對行政處罰的種類、范圍和幅度也有了明確的規定,一切都
走向了有法可依的道路。因此,道路交通管理也必須依法制定管理措施,這樣才能做到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搞好交通行政管理,還要提高行政執法機關領導和執法人員
的法律意識。不可否認,某市推出的道路交通管理新舉措愿望是好的。也許,某市的交
通管理部門會感到委屈:“我們不也是為大家創造一個良好的交通環境嗎?不也是為人民
著想嗎,為何得不到人們的理解與支持?”但是,也許他們不知道法律的三大價值,即自
由、秩序和正義。自由是第一的,所謂沒有自由的法律,不是好的法律,也即惡法非法。
任何法律和管理措施,都不能過份犧牲人民的自由,去維持秩序;當然也不能犧牲正常
的秩序不滿足無限度的自由。當自由、秩序與正義三大價值發生沖突時,應當按照價值
階位原則與比例原則處理。上述某市出臺的交通管理新舉措,即是犧牲了人民的自由、
損害了民眾的合法權益,來維持正常的交通秩序,是不可取的。認識到這一點,某市交
通管理部門對人們的非議與抗拒,也許就不會百思不解了。總之,依法行政是新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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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5
1.(2003年試卷四第8題,30分,論述題)
某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決定出臺一項新舉措,由交
通管理部門向市民發布通告,凡自行攝錄下機動車輛違章行駛、停放的照片、錄像資料,
送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被采用并在當地電視臺播出的,一律獎勵人民幣200元—
300元。此舉使許多市民踴躍參與,積極舉報違章車輛,當地的交通秩序一時間明顯
好轉,市民滿意。新聞報道后,省內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來取經、學習。但與此同時,
也發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違章駕車者去往不愿被別人知道的地方,電視臺將車輛
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關系、同事關系緊張,甚至影響了當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
有乘車人以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把電視臺、交管部門告上法庭的;有違章司機被
單位開除,認為是交管部門超范圍行使權力引起的;有搶拍者被違章車輛故意撞傷后,
向交管部門索賠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駕車人索要高額“保密費”的,等等。報刊將
上述新聞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舉措引起了社會不同看法和較大爭議。問題:
請談談你對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認識。(注意:不能僅就此舉引
發的一些問題、個案談具體適用法律的意見)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認為正確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述準確;
(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要求800—1000字。1.(2003年試卷四
第8題,30分,論述題)
某市為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決定出臺一項新舉措,由交
通管理部門向市民發布通告,凡自行攝錄下機動車輛違章行駛、停放的照片、錄像資料,
送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后,被采用并在當地電視臺播出的,一律獎勵人民幣200元—
300元。此舉使許多市民踴躍參與,積極舉報違章車輛,當地的交通秩序一時間明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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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轉,市民滿意。新聞報道后,省內甚至外省不少城市都來取經、學習。但與此同時,
也發生了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有違章駕車者去往不愿被別人知道的地方,電視臺將車輛
及背景播出后,引起家庭關系、同事關系緊張,甚至影響了當事人此后的正常生活的;
有乘車人以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害,把電視臺、交管部門告上法庭的;有違章司機被
單位開除,認為是交管部門超范圍行使權力引起的;有搶拍者被違章車輛故意撞傷后,
向交管部門索賠的;甚至有利用偷拍照片向駕車人索要高額“保密費”的,等等。報刊將
上述新聞披露后,某市治理交通秩序的舉措引起了社會不同看法和較大爭議。問題:
請談談你對某市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認識。(注意:不能僅就此舉引
發的一些問題、個案談具體適用法律的意見)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認為正確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述準確;
(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要求800—1000字。考點剖析:本題涉及某
市交通管理中治理交通秩序新舉措合法性、合理性的認識,其命題著眼點在于行政行為
的合法性、合理性問題,回答問題時應圍繞這一核心展開構思、組織論點和安排文章結
構,文章的主題立意和基本主張應當與依法行政有關。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6
范文選登4:(僅供參考,請勿轉貼)現代法治社會一個最基本的命題,就是公共
權力的行使應當是有序、正當和合理的,亦即政府行政行為的法治化和規范化。行政處
罰直接地干預著人們的生產和生活,因而是影響社會最為強烈的一項行政權力,應當依
法慎重行使。目前,有一種比較普遍性的現象,即一些地方的政府執法部門,為追
求“執法效果”,熱衷于搞些“新花樣”,用所謂“執法創新”去代替法律、法規已確定的東
西。這種所謂的“創新”,除了制造“新聞轟動效應”從而為少數人的“政績”抹金之外,對
于建立法治社會的理想是極其有害的,應該引起全社會的高度警惕。新聞媒體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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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某市交通管理部門在整治交通秩序過程中“很見效”的一項“創舉”:向全體市民發出公
告,凡自行錄攝下機動車違章行駛、停放的圖像,經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在電視臺播放
后,拍攝者即可得到交通管理部門獎勵的數百元獎金。據說,某市的這一“招”很靈,由
于眾積極“響應”,紛紛去拍去攝,該市交通秩序因此而大為好轉。我認為,某市的這
一“招”恰恰暴露出了現在許多地方行政執法的大問題:亂。一亂了行政執法主體特
定的“規矩”。只有依法具有執法權及依法取得授權或依法被委托者,方能實施行政執法,
且該權利同時也是義務,不得隨意放棄和轉移。這是現代行政的應有之義。行政機關為
實現其目的,急功近利,將本應自己行使的權力,天女散花式地“公告”給全體不特定的
市民,實際上等于讓每一個愿意的人均成為“便衣警察”。這種隨意“送權”的做法,必然
讓行政執法本身喪失其權威性。二亂了行政執法程序透明正當的“規矩”。執法者應
該是陽光下的執法者,公開的才能是公平的,也才是公正的。某市的做法,相當于把執
法活動納入了“地下”,把執法活動神秘化了,執法者不在現場,而又無所不在,就像“特
務”,讓人覺得這種執法像在挖一個看不見的陷阱。這與現代行政理念是格格不入的。那
種把老百姓始終當成小偷一樣防著的執法者,是恐怖的執法者。秦朝李斯的“告奸法”已
被唾棄兩千多年了,為什么在追求現代法治社會的今天還有它的陰影?三亂了行政
執法應該追求的方向。行政執法的目的是求“治”,而不是“亂”。某市的做法,其實質是
將執法活動市場化,試圖利用獎金的刺激,激發人們的“正義感”,以達到改善交通秩序
的目的。在這里,作為執法核心的證據就像荒山上無主的“果實”,人人都可以去采摘,
誰采摘到,都可以拿去賣給“收購者”。我們姑且不論這樣的證據的合法性問題,其可能
引發的各種社會負面影響,就足以讓人擔憂的了。這些不是執法者的“執法者”良莠不齊,
在“執法”過程中,完全有可能受到傷害,他們的行為也完全有可能害及社會和他人的合
法權益,比如有的“執法者”為追求“高價錢”可能與違章者“私了”(這實際上已涉嫌
犯罪了),有的可能為“收集證據”不惜侵犯別人的合法權益,等等。誰對這些可能
出現的風險和后果負責?又有誰負得了如此巨大的社會責任!從表面上看,該市的“新舉
措”確實起到了矯治違章行駛、規范交通秩序的效果,但其所付出的成本,特別是潛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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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成本,可能會使行政執法走向其自身目的的反面。這難道是我們需要的“執法效果”
嗎?行政執法不能破了“規矩”,這個規矩就是法律、法規。只有真正杜絕隨意性,
增強適法性,明確目的性,依法辦事,才能樹立起法治政府的形象,也才能促進整個社
會法治價值觀的形成,使我們的社會真正走進現代法治文明的理想境界。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6
范文選登5:(僅供參考,請勿轉貼)
某市交通管理部門用獎勵制度號召市民共同參與交通秩序管理,可能取得短期效果,
實則有違社會發展。雖有“過街老鼠人人喊打”的古訓,但那是處在社會發展初期的一種
道德觀念,是人類最初心理上渴望的一種社會模式理念。隨著社會經濟的進步和發
展,人類文明意識的提升,人們要求生活環境優美、秩序井然,各項工作規范有序,社
會的一切行為均在已設定的法律規范內進行,已成為必然。作為國家的各個機構和各管
理部門同樣應各司其責,依法辦事。該市交通管理部門用獎勵制度號召市民共同參與交
通秩序管理的舉措不合法也不合理。不合法方面:交通管理部門對道路交通秩序進
行管理,是國家法律賦予其的一種行政職權和行政責任,非經法定程序不被取消,交通
管理部門自己也不得擅自放棄,更不得隨意將國家賦予的行政管理職權交給其他部門和
個人去實施。該市交通管理部門向市民發布通告,凡自行攝錄下機動車輛違章行駛、停
放的照片、錄像資料,一經確認采用并在當地電視臺播出,即給予200至300元獎
勵,該行為就是交通管理部門擅自放棄行政職權和行政責任,隨意將國家賦予的行政管
理職權交給其他部門和個人去實施,違反了國家行政機關行政職權法定原則,與國家管
理社會的意志相悖。不合理方面:社會違法亂紀行為固然猶如“過街老鼠人人喊打”,
但如果人人都去打(去管),勢必出現以下負面效應:(1)人人都去打(去管),
發揮不了專業對口部門的職能作用,國家設定的社會管理機構形同虛設,法律法規遭到
踐踏。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管理交通秩序,既是其享有的行政管理職權,也是其應履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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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管理義務,法定的職權和義務不履行的“偷懶行為”既損害了國家和社會的共同利益,
又浪費了納稅人的稅金。(2)人人去打(去管),受利益驅動,必然出現“有利可
圖則打、無利可圖者不打”,甚至為圖更大利益而變相打的情形。如“甚至有利用偷拍照
片向駕車人索要高額保密費的”,因此劇增了社會不因素的產生,顯然與人們要求的
安穩社會環境背道而馳。(3)如人人都不打(不管),該追究誰的責任?該市交通
管理部門向市民發布通告后,若沒有人響應,社會交通秩序仍然混亂,問誰負責任。如
果該市交通管理部門說“因為市民們不參與不響應所以交通秩序混亂”,豈不笑話。
(4)如人人皆有權去打(去管),社會秩序必然一片混亂,國家將陷入無政府狀態,民
眾豈有的生活環境。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6
范文選登6:(僅供參考,請勿轉貼)人類社會的歷史,是一部不斷追求自由和進
步的歷史。從人治走向法治,是這種追求的必然結果。人類理想的法治社會的形態是:
人權受到廣泛尊重,自由得到充分保障,執法公正如山,社會秩序井然。法治與人
治的根本區別在于:法治確立法律在社會生活中至高無上的地位,以多數人意志來治理
國家,體現了人類對民主政治的追求;而人治則是少數人意志決定國家和人民的命運,
最終必然導致失去理性和良知的專制。然而,法律畢竟也是人的意志的體現,只要是意
志,就有可能出現不符合理性和良知的地方,那么,以這樣的法律來治理國家與人治又
有什么根本的區別?所以,建立法治社會,首要的是建立起具有保障自由、維護正義、
穩定秩序等理性價值的法律。然而,建立這樣的法律并不是一件輕而易舉的事情。
社會生活的復雜性,立法方式本身的局限性,立法者價值取向的差異性,就有可能使制
訂的法律不能體現法的所有價值要求。為了改變這種局面,立法監督就應運而生。法律
體現的公眾意志越廣泛,法的價值要求就體現得越充分,這是為什么下位立法不能與上
位立法沖突,上位立法優于下位立法的原因所在。上位立法機構有權改變或撤銷下位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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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以達到法律價值取向標準的統一。不僅不同層級的立法者會產生價值沖突,就
是立法者本身在制定法律時也會面臨價值的兩難選擇。一部法律能同時體現自由、公正、
秩序等價值,這是最好不過的了,然而,事實并非都是如此,自由、公正、秩序之間常
常會出現沖突。面對沖突,立法者如何選擇?莊子曰:魚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
二者不可得兼,舍魚而取熊掌也。法律的各種價值大小并不是一樣的,自由是第一位的,
公正次之,秩序再次之,立法者應當按照價值位階原則作出取舍,不能丟了西瓜撿了芝
麻,為維護社會秩序而付出了妨礙自由、損害人權的代價。立法如此,執法也然。
亞里士多德在《政治學》一書中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意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
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良好的法律是法治的基礎,
沒有良法,就不是實質意義上的法治;而法律的遵守和執行是形式意義上的法治,應當
體現法治的價值準則,兩者相輔相成,不可偏廢。執法也應體現維護自由、公正、秩序
的法律價值要求,當價值出現抵牾時,要遵循價值位階原則及個案平衡、比例原則進行
選擇,把對人的權利損害減少到最低限度。某市整治交通秩序本來是件好事,然而,因
其離立法、執法的要求相去甚遠,離法治的價值取向相去甚遠,無怪乎要遭到國人如此
多的非議了。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6
范文選登7:(僅供參考,請勿轉貼)
某市為了加強道路交通管理、規范日益混亂的交通秩序,向市民發出了通告:凡是
攝錄下車輛違章行駛等情況的照片、錄像資料并在當地電視臺播出的,一律獎勵人民幣
200至300元。在筆者看來,這種做法的初衷是好的,并且在短期內也取得了明顯
效果,但是從法學的角度分析,卻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
(1)從憲法的角度看,憲法明文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
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的經濟、教育、科學、財政、公安、司法行政、監察等行政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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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行政執法職能是國家根本大法賦予各級行政部門的職責。某市為了達到改善
交通秩序的目的,將執法職能下放給廣大的人民眾,這是對自己執法職能的一種不負
責態度。試想,如果警察將追捕犯人的權利全部交給眾,人民法官將審判權也交給
眾,如此等等,那么我們的社會會不會亂套,我們的國家設置交通執法部門的目的何在,
設置眾多國家機構的目的又何在呢?
(2)從行政法的角度看,為了提高行政效率,行政機關可以委托相關組織行使行政
管理權限,但受委托的組織必須具備三個條件:第一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務的事業
組織,第二是具有熟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的工作人員,第三是對違法行為需
要進行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的,應當有條件組織進行相應的技術檢查或技術鑒定。某市
將道路交通管理的職權交給全市人民,這是不合法的。廣大人民眾并非管理公共事務
的事業組織,也不一定具備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業務知識,基本不可能在社會事
務中完全正確行使某政府賦予的職責。就算其中有部分眾屬于具有管理事務的事業組
織的成員,那么由于其身份的特殊性,此時我們已不能把他(她)看成是一個單純的
眾,而應該是行政行為的具體執法者了。
(3)從民法的角度看,正是由于某市的委托行為,直接導致了廣大人民眾對別人
隱私權、肖像權、名譽權等權利的侵犯。公民的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每個人都可擁有
自己的隱私。如果公民的隱私被別人侵犯,他完全可以通過法律手段來維護自己的合法
權益。在本事例中,乘車人以肖像權、名譽權受到侵犯,把電視臺、交通部門告上法庭,
就是一種典型的因隱私權、名譽權而產生的民事糾紛案件。從民法角度看,舉報人、電
視臺、交通部門的確是侵犯了被舉報人的隱私權。如此一來,雙方爭執不休,被舉報人
向法院起訴,認為自己的隱私受到了侵犯,但舉報的眾卻又認為自己是履行政府賦予
的權利,是為了維護社會的穩定,并且大量的此類案件進入司法程序,也會造成司法資
源的浪費。
(4)從社會分工和社會影響的角度看,某政府的這種行為也是不合理的。整個社會
是由大量分工不同的機構、組織和個人共同構建的,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職責。分工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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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的人們各自完成自己的義務,共同推進了社會的發展。但是,某政府發出懸賞令,讓
大家都參與到交通執法活動中來,無形中也打亂了正常的社會秩序。試想,在利益驅動
下,廣大的人民眾都將過多的精力放到這項工作中,他們自己的工作如何正常進行,
整個社會又如何協調發展。另外,由于被報道而引起違章者的家庭關系、同事關系緊張;
違章司機被單位開除,搶拍者被違章車輛故意撞傷而向交通部門索賠;甚至利用偷拍相
片向駕車人索要高額“保密費”等行為,均產生了不良的影響。這恐怕都是某市良好初衷
所始料不及的吧。
綜上所述,我認為,某市想進一步規范交通秩序的初衷是好的。但是,這種做法雖
然情真、意切,但卻是法不合,理不直。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7
2.(2004年試卷四第7題,25分,論述題)
甲男與乙女系隔壁鄰居。因甲時常聚集三朋四友在家打麻將,有時通宵達旦,喧鬧
聲嚴重影響了乙家正常的休息。乙多次到甲家說明自己身體不好,神經衰弱,且孩子要
學習,希望甲夜晚不要擾民。一次甲家正在玩麻將,乙又敲門表示不滿。甲認為乙在朋
友面前掃了自己面子,遂出言不遜,辱罵乙神經病。乙亦怒斥甲不務正業,象個賭徒。
雙方由此發生爭吵,引來鄰里十數人,紛紛勸說雙方忍讓。甲惱羞成怒,上前拉住乙的
衣服說:“我是賭徒,你就是。”乙羞憤不已,轉身欲走,但被甲拉住。掙扯間致乙
襯衣被撕破,上身部分裸露。乙遭此羞辱之后,神經受到嚴重刺激,神經衰弱加重,不
能正常生活、工作,所在外企因此將其辭退。治病、休養、生活無來源,使乙身心、財
產俱遭傷損。后有朋友告訴乙,此事不能作罷,一定要討個說法。作為一名法律職
業者,你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有哪幾種法律途徑或方式可供乙選擇,以維護其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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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針對本案的實際情況,你認為選擇其中哪一種方式處理此事社會效果更好、更具優
越性,并請闡明理由。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和社會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于500字。考點剖析:(僅供參考,請勿轉貼)本題考查如何
選擇糾紛解決機制。對于本題,應從以下兩個部分來回答:(1)結合本題題干所給
信息“……你認為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可以推導出答題內容須包括我國法律規定的
糾紛解決途徑或方式。(2)提出最具優越性、最適合本案糾紛的解決方式,并予以
論證。法律糾紛的解決機制一般可分為自力救濟(如和解)、社會救濟(如調解、仲裁)、
公力救濟(訴訟)等三種基本的方式。對具體糾紛而言,采何種解決機制和方式,一般由
糾紛主體根據自身利益的需要作出選擇。在答題時,須結合案情,對何種方式更適合本
案,社會效果更好進行比較、分析和論證。不管選擇何種方式,只要在比較、論證過程
中能充分體現法律知識素養和法律思維的能力,邏輯嚴謹、說理充分、表達流暢,皆可
獲得高分。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7
范文選登8:(僅供參考,請勿轉貼)某市關于治理交通秩序的新舉措,雖然取得
了短期效益,但引起諸多社會問題。表面看來這只是諸多行政侵權行為的一種,但它所
反映的問題卻是令人深思的,現簡析如下:(1)法治社會對權力的制約。
法治社會與人治社會最根本的區別在于法律具有至高無上的地位,即使是公共事務
的管理機關也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權力。而法治社會形成的一
個最重要的條件就是保障人權,限制國家權力的濫用。我國《憲法》不僅在總綱中最明
確地提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權利,而且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明確提出公民的人身自由權
利、政治自由權利、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等受法律保護。交通管理部門的新舉措,雖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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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正當目的,但由于其侵犯了公民最基本的法律權利,從方式上是違背憲法對公民基本
權利的保護,從程序上也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交通部門對違反交通管理法規的處罰,
其程序、方式均有法律法規的明確授權,由交通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依據收集的證據和
法規的規定,按照法定程序作出處罰。交通管理部門采用非法規授權人收集的證據,本
身就違法,顯然是行政機關濫用權力的表現。(2)法的價值追求與法的價值判斷。
法的價值追求是人類在以法為器的發展中對理想狀態的追求。法的基本價值追求是
自由、正義和秩序。在諸多價值沖突的情況下,自由的位階最高。雖然秩序是其他價值
實現的基礎,但“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經”。自由不僅僅是判斷法律是否進步的標準,而
且它反映了人最本質的內在需要。如果以喪失人的基本自由權利為代價來追求社會管理
的有序性,顯然背離了法的價值追求。因此,我國《憲法》把與人身自由有關的人身自
由、住宅不得侵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放在公民的基本權利中加以保護;我國的《行
政法》、《國家賠償法》中均對行政機關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行為加以禁止和懲罰;我
國的《刑法》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嚴加打擊。(3)法
律意識與法律文化傳統。
中國有著兩千多年的封建歷史,封建專制統治的余毒根深蒂固,而尊重人權,保障
公民基本權利的意識,上至國家的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下至新聞媒體、普通民眾均很
淡薄,因此對公民權利的保障程度,取決于社會發展的經濟文化的法制狀況和基本國情。
交通管理部門的舉措在大眾普遍缺乏自我權利保護和尊重他人權利的國情中必然引發道
德危機,行政侵權引發的連索民事侵權也就不足為奇了。綜上所述,保障公民權利
是法治社會的基本條件,是法的價值追求的具體體現,但其實現取決社會經濟文化的發
展程度。因此,只有建立有效的權力制約機制,提高全社會的守法意識,才能真正實現
保障公民權利的終極目標,法律人任重而道遠。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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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選登3:(僅供參考,請勿轉貼)(1)本案中甲的違法行為主要如下:①
一方面,甲通宵打麻將,制造噪音,擾亂正常的生活秩序,給鄰人造成妨害。這在民法
上涉及到相鄰關系的糾紛,乙作為受害人可以請求停止侵害、損害賠償。理論上有觀點
認為噪音侵害侵犯了公民的休息權和安寧居住的權利,可通過人格權予以保護,但鑒于
我國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承認休息權、安寧居住權作為法定人格權類型,故只能適用一
般人格法益保護的條款,不如相鄰關系具體。②另一方面,甲辱罵乙是,并撕
破其衣服的行為侵害了乙的名譽權。對此類民事糾紛可以通過行政治安處罰,情節嚴重
的還可構成刑事犯罪。(2)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此類民事糾紛,可以采取和解、
調解、訴訟,還可提起刑事自訴。
①乙可以與甲通過協商達成和解,互諒互讓,解決糾紛。
②乙可以請求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
③乙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甲的行為構成噪音侵害和名譽權侵害,乙可要
求甲停止侵害,并且賠禮道歉、賠償損失,并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④乙可以提起刑事訴訟。因甲的行為已涉嫌犯罪,根據刑法規定,侮辱行為嚴重的
構成侮辱罪,屬自訴案件,乙也可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3)我認為,本
案中最佳、最具優越性的解決方式是民事訴訟,理由如下:①和解需要雙方配合,
互諒互讓,而本案中甲態度惡劣,而乙在精神和經濟上都受到嚴重傷害,和解很難取得
圓滿的成果。②調解不失為一種好的方法,對維護鄰里關系也有利,但調解需要做
出妥協和讓步,是非不明,責任不清,在一定程度上犧牲了正義,放縱了甲的惡性行為。
且調解協議沒有強制執行力,受害人乙很難得到補償,對甲通宵打麻將的繼續性侵害也
無法有效禁止。③刑事自訴雖然懲罰性重,但因對侵權行為很難認定構成犯罪,也
會導致鄰里關系的極度惡化,且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較低,又不能請求精神損害賠
償。④而民事訴訟既能有效地對甲作出懲戒和教育,阻止侵權行為的繼續,又能充
分地對受害人的損害予以補救,且本案情節清楚,證據確鑿,民事勝訴的可能性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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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訴訟需要花費一定的時間、金錢和精力,但并非不值,為權利而斗爭就是為法律而
斗爭,受惠者不僅是受害者本人,而且更包括社區生活和社會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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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選登1:(僅供參考,請勿轉貼)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對于本案至少有以下兩
種法律途徑可供乙選擇,以維護其權益:(1)乙可以甲的行為影響其正常休息、侵
犯健康權,以辱罵、撕破上衣等方式侵犯其人格尊嚴、名譽權及財產權導致其身心健康
遭受嚴重損害,財物受損(上衣),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甲停止侵權,賠償財產損
失,對精神損害予以賠償。(2)乙可以甲的辱罵、撕破上衣等行為構成侮辱罪為由
提起刑事自訴案件,要求依法追究甲的刑事責任。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我認為乙
選擇前一種途徑處理此事會有更收益,也會有更好的社會效果。原因在于:①從本
案性質而言,本案為民事糾紛,甲乙本為鄰居,并無宿怨,只是因生活瑣事、生活習慣
不一致而產生糾紛。雖然兩人發生爭執,以致拉扯,混亂中甲的行為致使乙襯衣被撕破,
上身部分裸露,使乙感到無比羞辱,但并非甲蓄意已久,故甲的主觀惡性不大。如
果由乙提起自訴刑事案件,其承擔的證明責任較大,不易說服法官以侮辱罪對甲定罪處
刑。而如果乙提起民事訴訟,證明責任則相對較輕,較易說服法官作出有利于乙的判決。
②從乙的當前狀況來看,如果乙提起民事訴訟,可以更好地幫助其擺脫目前困境。自
與甲之間發生激烈沖突之后,乙面臨著治病、休養、生活無來源等各種困難,獲得一定
的賠償是乙目前最為需要的。如果乙提起民事訴訟,可根據《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
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要求甲對其精神損害予以賠償。但如果乙
提起刑事自訴案件的話,其只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要求甲賠償其物質損失,這些乙
所能獲得的賠償額會很有限,不能使真正達到目的,意義不大。③從解決糾紛、維
護社會秩序的角度來看,乙提起民事訴訟,可以一并解決長時間以來甲侵犯其晚上安靜
休息的權利。因雙方比鄰而居,乙有權要求甲的行為或活動不打擾其安寧。在乙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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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下,法院可要求甲停止侵權行為來維護乙的正當權利。如此一來,長久困擾乙的問題
也可得到徹底解決。綜上所述,乙既可以通過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解決問題,也可
以通過提起刑事自訴案件的方式解決此事,但是從本案的案件性質、證明責任、賠償范
圍以及解決鄰里糾紛等角度綜合來看,還是爭取提起民事訴訟對乙更為有利,更有利于
鄰里和睦。
范文選登2:(僅供參考,請勿轉貼)本題中的乙女可依照法律的相關規定,通過
以下途徑維護其權益: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對于題中所述情形,解決方式有:
(1)刑事自訴附帶民事訴訟。本題中甲男的行為已涉嫌侮辱罪,屬于刑事自訴案件。乙
女可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賠償因侵害行為造成的損失。(2)民事訴
訟。甲男的行為侵害了乙女的名譽權,乙女可通過民事訴訟要求甲男賠禮道歉,賠償損
失,并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3)治安處罰。乙女可要求公安機關根據《治安管理
處罰條例》對甲男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罰。(4)人民調解。此為《民事訴訟法》規定
的民事糾紛解決方式之一。
應當注意:當事人自行和解或請求其他社會組織給予解決等方式,不屬于法律規定
的解決途徑,而屬當事人自力救濟。本案為民事糾紛。結合題干所給信息,對于本
案的處理,最具優越性、最適合的解決方式為人民調解。調解,是指第三人(包括組
織)依據一定的社會規范,包括習慣、道德、法律等規范,在糾紛主體之間溝通信息,擺
事實講道理,促成糾紛主體相互諒解、妥協,從而達成最終解決糾紛的合意的一種糾紛
解決方式。調解最適合于民事糾紛的解決。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民事糾紛,是我
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糾紛解決方式之一。相對于訴訟等糾紛解決機制而言,人民調解具
有明顯的優越性,如調解簡便快捷,有助于加速糾紛解決進程,節約司法資源和社會成
本;調解是基于平等自愿,有利于徹底解決和預防糾紛。本案中的糾紛雖時間已久,
但矛盾的激化純屬偶然,客觀上存有調解的基礎和可能。作為“抬頭不見低頭見”的鄰居,
今后還要長期相處,選擇調解處理是最佳方式。選擇訴訟或治安處罰等方式來處理自然
可行,但如果一旦對簿公堂,肯定要有人承擔敗訴的后果,無論敗訴后果如何(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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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等),會導致雙方積怨更深。故最好的方式是調解,以息紛止訟。根據《民事
訴訟法》的規定,不愿調解、調解不成或反悔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如此體現出人
民調解的優越性。如果調解成功,當然最好;如果調解不成或反悔,受害人仍然保留了
通過訴訟維權的余地。顯然,人民調解和訴訟的社會效果是完全不同的。綜上所述,
因法律為社會成員提供了諸多解決糾紛的途徑和方式,我們應衡其利弊,選擇最佳的途
徑來解決糾紛。具體到本案,最佳方式宜選擇人民調解。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5:59
范文選登2:(僅供參考,請勿轉貼)在公民各項權利備受珍惜的今天,無論個人
還是商家在從事某一活動,謀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地得以實現的同時,不得妨礙或者侵害
他人合法權益,已是當今社會的根本法則。就本題中所述商事活動,我認為應從保護肖
像權的角度來進行分析。(1)肖像,在美術意義上,是模仿人物外形而描繪或塑造
人物形象的視覺及造型藝術。在法律意義上,肖像是自然人基于精神活動而產生的人格
利益。與姓名一樣,肖像也屬于標表型人格利益,但姓名是以文字標志特定人,而肖像
則是以形象標志特定人。肖像權,是指自然人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利益并排斥他人侵
害的權利。肖像權所保護的客體是肖像上所體現的人格利益,包括精神利益和物質利益,
它直接關系到自然人的人格尊嚴及其形象的社會評價,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項重要人格
權。其基本內容包括肖像制作專有權、肖像專有使用權、肖像利益維護權。①肖像
制作專有權,是指自然人決定是否可以制作,包括以何種手段來制作自己肖像的權利。
肖像權人既可以允許或委托他人制作通過照相、描繪、雕塑、繡制等手段來為自己制作
肖像;也可以自己制作自己的肖像,如自拍、自畫、自己雕塑等。②肖像使用專有
權,是指自然人有權決定對自己的肖像是否可以使用,如何進行使用,由何人以何種方
式予以使用以及使用肖像的目的等問題。未經肖像權人同意,不得隨意使用他人的肖像,
而且獲準使用肖像的人不得違反肖像權人授權使用的范圍。③肖像使用專有權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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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使用和轉讓使用兩個方面。肖像使用專有權首先意味著肖像權人對自己的肖像有權
以任何方式進行自我使用。對此,任何人不得干涉。肖像使用專有權的另一項重要內容,
是肖像的轉讓使用,即允許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如制作廣告、商標等。允許他人使用
自己的肖像,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④肖像利益維護權。肖像權是絕對
權,除權利人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肖像權人有權禁止他人惡意非法毀損、
玷污、丑化自己的肖像。當他人侵害自己的肖像權時,有權要求停止侵害,采取必要的
措施防止侵害的發生和擴大;有權要求侵害人承擔民事責任,賠償人格利益和物質利益
的損失。(2)與此同時,獨立的個人出于各種各樣的需要結成社會,身為社會人的
公民在享有社會共同體最大化的權利保護的同時,必然要對自身權利作出一些必要的讓
渡。作為人格權的肖像權保護也是如此,即肖像權保護存在一些限制。通常,侵害肖像
權的免責事由有:①為了科學研究和文化教育目的而在一定范圍內使用他人肖像,
為正當使用,可以免除其使用人的責任;②為了新聞和輿論監督的需要而確有必要
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不構成侵害肖像權;③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使
用公眾人物的肖像,為正當肖像使用行為。④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而確有必要強制
使用他人的肖像,也是正當使用。⑤為了本人的利益而確有必要使用其肖像。⑥
持有公眾人物肖像。⑦其他以社會公共利益為目的而確有必要使用自然人的肖像的,
如公眾人物肖像的使用,也是正當使用。(3)本題主要涉及以下法律主體,即商戶、
媒體、第三人、客戶。根據所持像片的不同,可以將客戶分為:持有自己像片的客戶、
持有第三人(非公眾人物)像片的客戶、持有第三人(公眾人物)像片的客戶。至此,
我們可以分析如下:①客戶提供本人像片,由商戶按照客戶的要求利用自身擁有的
“高科技速配優生自動成像系統”制作出所謂的“未來后代”照片,客戶為此支付相關費用。
此時,客戶與商戶之間系承攬合同關系,就本案例所述情形并無任何侵權可言。②
當客戶持有非本人像片,即第三人像片時,依據肖像權保護相關內容,客戶持有第三人
像片如已經由第三人同意,且第三人授權其接受此種服務。則如同前述第一種情形,不
存在侵權之說。如客戶持有第三人像片未經第三人同意,其持有第三人像片的行為即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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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了第三人對其肖像的擁有權。在此種情況下,商戶未征得第三人同意即利用第三人
像片為客戶制作其與第三人的“結婚生子”像片,則商戶與客戶共同構成對第三人肖像使
用權的侵害。另外,根據侵害肖像權免責事由,客戶持有第三人(公眾人物,如本
案例中的明星)像片,因其所謂的“人氣”、“明星指數”等等,均需建立在廣泛的大眾知
曉度上,其肖像被大量公開,客戶持有其像片,不能構成對其肖像擁有權的侵害。但公
眾人物,諸如明星等等同樣擁有肖像使用權保護,未經其本人授權許可,任何人的非免
責事由性的使用均構成對其肖像使用權的侵害,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③眾所周
知,經過“高科技速配優生自動成像系統”制作出所謂的“未來后代”的照片,純屬虛構,
毫無事實與科學依據,只不過是娛樂而已。好事媒體將根本不存在的“明星后代”照片,
出于吸引大眾眼球的目的,而作為新聞報道,這項行為本身是嚴重違反新聞道德的。新
聞媒體因報道內容嚴重失實,超出了正當輿論監督的范圍,已經構成對他人人格權的損
害,是嚴重而典型的媒體侵權,當事人可以要求新聞機構或者新聞作品的作者承擔民事
責任。應注意的,所謂的“自動成像”無非是利用人體五官、肖像特征,經過特殊的
排列組合的產物。通過“自動成像”制作出的圖像,不過是虛擬成像,該圖像不構成對任
何人肖像權的侵害,如有雷同,只能是純屬巧合罷了。也就是說根本不存在什么侵犯部
分肖像權之說。因為構成肖像權的只能是特定的人、特定的面部五官、特定的組合而已。
所謂的“某某的大眼睛”、“某某的大鼻子”,脫離了“某某”、“某某”特定的面部形象,也
只是眼睛和鼻子諸多種類中的一種,并不專屬于某人,是張三、李四、王麻子人人可能
擁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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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選登3:(僅供參考,請勿轉貼)“結婚生子”的娛樂活動,是個性自由的最大
化體現,客戶可以根據自己的想法實現自己的夢想。但此種娛樂方式,在法律上存在著
諸多可以探討的問題,具體而言:(1)該項行為已經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權利。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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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則》的規定,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許可,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的肖像。
該項行為,以他人的肖像為襯托,已明顯侵害他人的肖像權。根據憲法,公民在行使自
己的權利時,不得侵害國家的、集體的、社會的和他人的合法利益。(2)該項行為
有違反公序良俗之處。公序良俗是指社會的公共秩序和良好風谷。年輕男女自己要看一
下自己未來的“孩子”,這未嘗不可。但如果跟明星或第三人來生“孩子”則未必能被現階
段人民大眾的普遍思維及認識水平所接受,有違公序良俗原則。(3)該項行為存在
著侵害他人合法權利和違背善良風俗的可能性,對其不加以限制,則可能引起社會秩序
的一定混亂。(4)個人自由和社會秩序是法需要維護的兩種基本價值。不能因為個
人自由而偏頗社會秩序,不然會引起社會的混亂,而自由也失去了保護的基礎。不能因
為社會秩序而偏頗個人自由,否則,窒息了社會活力,社會無從發展。為了社會秩序的
需要,可以適當地限制個人自由,但以不逾越此目的為其合理限度。結合本題所給信息,
該項服務行為是個性自由的體現,有其合法與非法之處。為了社會秩序的維護,我們可
以對該項自由進行適當限制,肯定其合理之處,否定不合理之處。但不能全盤否定,否
則就逾越了其目的的合理限度。我們從該案中也能看到,科技給法律帶來了挑戰。
一般說來,科技對法律起著推動作用,但也帶來了問題。應客觀公正地分析其利弊,在
法律的框架內,正確地解決問題,不要片面地否定科技。總而方之,個人的自由要
保護,畢竟“自由是法律的圣經”,但“人生而自由,卻無往不在枷鎖中”,而良好的社會
秩序正是其中的枷鎖之一。而我們法律人的責任在于,尋求、建構一種合理的制度,以
求達到個性自由和良好社會秩序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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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選登4:(僅供參考,請勿轉貼)追星族通過“喜悅家庭”的“高科技速配優生自
動成像系統”,與自己崇拜的偶像,影星、歌星、球星等大明星“結婚”、“生子”,拍成“結
婚照”、“子女照”。如果說“喜悅家庭”為影星、明星、球星們“包辦婚姻、代生子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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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小范圍內使用照片,那么新聞媒體對此進行圖文并茂的報道,則將其擴大范圍,廣為
傳播。追星族們的熱情令人感動,但被逼速配的歌星、影星、明星的心中又是何種滋味?
“公眾人物無隱私”的說法自然值得商榷,其實公眾人物也并非沒有隱私,只是因為他們
是公眾人物,比起普通民眾來開放程度較高,隱私范圍相對縮小罷了,但隱私范圍小并
非沒有隱私。而公眾人物享有肖像權則是毋庸置疑的。法律規定公民具有肖像權,未經
許可,以營利為目的使用他人照片侵犯其肖像權,公眾人物并沒有被排斥在外,歌星、
影星、明星的照片自然不能任人自由組合、“結婚生子”。這些基本的法律常識,要說被
崇拜沖昏頭腦的追星族不知道或沒想到還可以理解,而經工商注冊專門從業的“喜悅家
庭”和進行輿論監督的新聞媒體不知道或沒想到,則純屬自欺欺人。他們是“不知者不為
罪”還是明知故犯呢?明白人一眼就可以看出還是一個“錢”字在作怪,還是“營利”這
一目的使然。對“喜悅家庭”來說,不要說追星族和明星“結婚生子照”,就是普通男女的“結
婚生子照”都要收取較高費用,賺取暴利自不在話下。而媒體也抓住機遇,獵奇取巧,借
此轟動效應,擴大發行,賺錢謀利。或許有人會說,“喜悅家庭”高價速配是“姜太公釣魚,
愿者上鉤”,交易雙方也是“周瑜打黃蓋,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確,熱戀男女及已婚
夫妻雙雙自愿來此搞速配照出孩子照片先睹為快,的確不干別人的事,“喜悅家庭”高額
收費也只能說其昧良心,屬于道德范疇的事,只能受道德譴責,而不關法律的事,不能
用法律制裁。但道德和法律并沒有不可逾越的界限,如果違背道德超過一定限度就可能
觸犯法律。如果一個人隨便拿別人的照片去“喜悅家庭”速配,不論對方是影星、歌星、
球星等大明星,還是普通民眾,都會侵犯別人的肖像權,新聞媒體刊載傳播當然也是肖
像侵權。核準登記的工商部門應該監督其在核準經營的范圍內合法經營。法治社會,
凡事都要依法而行,切不可逾越法律“自由”為之。市場經濟是自由經濟,商品與服務可
以自由交易,但世界上沒有絕對的自由,自由也必須以法律為界限。“君子愛財,取之有
道”,在依法治國的今天,這個道當然包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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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4年試卷四第8題,25分,論述題)
某地經工商登記新成立了一家名為“喜悅家庭”的商戶。該商戶的核準經營范圍為娛
樂服務,客戶只需提供一男一女兩張照片或一張合影照片,輸入“高科技速配優生自動成
像系統”,即可在2分鐘內生成兩人“結婚生子”后孩子1歲、10歲及20歲的彩圖像
各一份。“喜悅家庭”開業后,不少熱戀中的青年男女頻頻光顧,甚至有已經婚育的父母
攜子抱女前來“先睹”孩子長到10歲、20歲時的模樣。在付出較高費用后,大都歡聲笑
語地離去。一些追星族也拿著心中偶像——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來到“喜悅家庭”,與
自己的倩影一道輸入“系統”。看到與大明星“結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們甚是滿
意。更有好事媒體將此事連同多幅某人與明星“結合”的“后代”照片作為新聞報道、刊登,
引發了不少議論,或褒或貶,或以為無所謂,且都能從法律上談出一二三。請談談你對
此事的看法。答題要求:
(1)運用掌握的法學知識闡釋你的觀點和理由;
(2)說理充分,邏輯嚴謹,語言流暢,表達準確;
(3)字數不少于500字。考點剖析:(僅供參考,請勿轉貼)
本題考查對社會現象、事件的法學概括和評析能力。分析本題所提供的案例材料,
可以從法學理論和法律規定的角度加以評價的領域有:“喜悅家庭”的經營行為、工商管
理機關的許可行為、追星族與明星照片的組合行為、媒體的報道行為、科技進步引發的
法律思考等。從法律規定上講,本案涉及以下一些相關的部門法:憲法關于人身權
的保護;民法關于民事權利的保護,不得侵犯自然人的肖像權、名譽權、姓名權、隱私
權等;行政法中工商行政管理與行政許可等,合法登記取得經營權的保護及經營范圍等;
反不正當競爭法,商業規則與誠實信用等;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從法學理論上講,
可以進一步探討:公眾的自由娛樂權與明星隱私權的保護問題;新聞報道權與公眾人物
隱私權保護的沖突問題;公民行使自身權利應當注意的權利濫用問題;科技的發展引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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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法律沖突,如何在立法、執法與司法過程中加以重視并合理解決的問題;社會正義
與法的價值問題;法的作用與功能問題;法與道德的關系、調整范圍問題;法對自由、
權利的保護與法律秩序問題;法治與公民法律意識問題;精神文明建設與社會道德觀念
更新問題等。
可以單獨選擇上述任一個范疇進行評析,也可以選擇多個領域進行綜合性評析,引
出一個或一系列有相當深度的價值問題、理論問題并加以探討。不論選擇何種思路,只
要觀點明確、邏輯嚴謹、論證充分、表達流暢,都可以獲取高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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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選登1:(僅供參考,請勿轉貼)科技的飛速發展在不斷推動著世界進步的同
時也給普通大眾帶來越來越多的精神享受,以基因技術為例,一種“高科技速配優生自
動成像系統”,利用基因科學的原理
就一定科學
當然僅僅是利用其原理而已并不代表著這種技術
也給可速配出年輕父母下一代的照片這一舉措滿足了人們的精神需求
某些商家帶來了滾滾財源。從人的本性來說,人都有渴求未知的欲望,都想一睹自
己尚未出生的小寶寶是何模樣。這在市場經濟高度發達的今天就意味著需求,也就意味
著商機。因而“高科技速配優生自動成像系統”就應運而生,但由此帶來的法律問題卻也
不得不引起人們的重視。既然渴求未知是人的正常需求,那么,利用“高科技速配優
生自動成像系統”速配出自己后代的照片便應成為人們的一種權利。因為權利總是來源于
人們正當的需求。但需注意的是,權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絕對的權利意味著不自由。
因此,現代法律的普遍要求是個人在行使自己權利的同時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否
則即為濫用權利。同時,由于人是社會性動物,我們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也需遵循一
定的原則,最集中體現這一要求的是民法中規定的幾大基本原則,如:公序良俗原則,
誠信原則。具體到本案中,青年男女甚至中年夫婦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速配出自己
后代的照片應該無可厚非,因為他們并未侵犯他人的合法權利,同時這一行為是雙方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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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意思的體現,并不違法。因此,對這一行為法律不應干涉。但是當追星族拿著明星照
片來速配后代圖片則應引起我們的思考,因為該明星并未允許他人拿著自己的照片去速
配后代。無論對于追星族,還是“喜悅家庭”商戶來說,拿著明星圖片速配后代均是不道
德的,違背了我國的傳統理念,也有違現代民法的善良風俗。但事情遠遠不止于此,
為了追求發行量,好事的媒體又將追星族與明星速配出的后代圖片大肆刊登,這種行為
實際上已侵犯了他人的名譽權。刊登明星照片本身并不違法,而因為“后代”圖片本身是
子虛烏有的,因此,此舉并不侵犯明星的肖像權。但不侵犯肖像權并不等于沒有侵犯明
星的其他權利。實際上,將未經明星同意的照片與其“后代”照片刊登侵犯的是明星的名
譽權。所謂名譽,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
不可侵犯的權利。侵犯名譽權主要表現在如采用侮辱、誹謗或捏造事實來降低社會對公
民的名譽評價,或者非法披露他人的隱私。從本案來看,將未經他人同意的“后代”圖片
公開,事實上會使被公開者受到眾人的取笑,甚至會影響到其婚姻家庭的和諧和穩定。
是對公民名譽的極大侵害。因此,上述新聞媒體的做法侵犯人了他人的名譽權,應承擔
相應的責任。綜上所述,從民法的角度看,“喜悅家庭”商戶給客戶提供速配后代圖
片的服務并無不當,但其在提供服務的時候不得違背善良風俗,更不得將速配的結果非
法提供給他人,而對于追星族拿著明星的照片來速配后代圖片則應告之以理,予以拒絕。
對于新聞媒體來說,其擅自公開違背善良風俗的“后代”圖片已給他人造成了名譽上的損
害,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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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選登5:(僅供參考,請勿轉貼)(1)從實體法角度看:①根據民法公序
良俗的基本原則,在從事民事行為的過程中,必須要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
秩序,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項基本原則是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等重要的民事
立法性文件中都已經確認的。但是本題中“喜悅家庭”商戶的行為只是顧及到自己的商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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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在給部分人帶來一定程度的滿足的同時,并沒有考慮整體的社會公德與公眾利益
的問題,因此該行為是違背公序良俗的行為。②民事實體法律關系要求民事主體從
事民事活動中應當本著誠實信用的原則,按照等價有償的基本規律進行商業活動。商業
誠信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的重要基礎,其中在民法部分的直接體現就是民事活動等
價有償的基本原則。但是“喜悅家庭”商戶的行為首先無法保證其“速配系統”的真實有效
性能,其次還通過該行為收取較高費用,而其成本相對比較低廉,因此違背了等價有償
的原則。③民事主體的人格權利應當受到尊重和保護。部分追星族拿明星的照片來
“速配”,其行為已經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明星的人格權,商戶為賺取暴利而為其拍照同
樣也構成了侵犯他人人格權的行為;甚至好事媒體刊登照片報道此事,造成一定的社會
影響,構成了侵犯明星的肖像權和名譽權的行為。
(2)從程序法角度看:本案反映出的主要是司法理念的問題。我國是成文法國
家,其優點在于法律的穩定性,但是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成文法也具有一定的滯后性。
比如在本題中提及的情況,如果發生糾紛,并無直接的法條規定,但是人民法院必須要
解決該糾紛,以體現司法最終裁決的權威。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過程中,如果沒有具體
的法律規定,就需要發揮主觀能動性,從法律基本原則、立法原意中尋求規則,并且結
合具體情況審慎做出判斷,以彌補成文法固有的滯后性局限。因此在司法過程中法官不
能局限于書本上的法條,還必須要深刻理解法律精髓。(3)從理論法學角度看:①
法律與科技的相互關系。科學技術在推動人類社會前進的同時,又會帶來一些相應問題,
如高精攝像技術方便了人類生活,但也更容易侵犯他人隱私等人格權利。因此需要有法
律對科技進步進行規制,法律也需要不斷的面臨新技術發展的挑戰。本案中的糾紛就是
科技進步所帶來的法律糾紛之一,需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②從法律的基本價值看,
自由、平等、公平和正義都是人類社會不懈追求的價值目標,但是這些目標之間會有一
定的沖突,需要我們進行協調。我們不僅需要追求個體之間的公平,而且需要保障個人
的自由。但是現代法學理論普遍承認權利的行使不能損害他人的利益和自由,即權利不
得濫用。因此每個人的權利空間是有限的,界限就在于他人的自由和權利。法律已經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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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人設定了行使權利的邊界,則任何人都不得超越該界限,否則即為違法。本案中每
個顧客都有拍照的權利,但是這種權利的行使不得以損害他人人格利益為代價。③
新聞媒體在法治進步中的作用。無可否認,新聞媒體的法治宣傳無疑會推進整個社會的
法治進程。但是新聞媒體在進行相關報道的過程中,需要注意報道權力與法律界限之間
的關系。如果媒體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侵犯他人合法權利,照樣需要承擔法律責任。
本案中,新聞媒體沒有盡到注意的義務,需要承擔新聞侵權的責任。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6:00
范文選登7:(僅供參考,請勿轉貼)(1)熱戀中的青年男女頻頻光顧“喜悅家庭”
商戶,已經婚育的父母攜子報女到“喜悅家庭”商戶“先睹”孩子長到10歲、20歲時的模
樣,是一種帶有自娛自樂性質的行為。這種行為,沒有違犯現行法律的規定,也與社會
公共利益和善良風俗不相違背。(2)一些“追星族”拿著心中偶像——影星、歌星、
球星的照片來到“喜悅家庭”,與自己的倩影一道輸入“高科技速配優生自動成像系統”。
看到與大明星“結合”所育“后代”的照片,“追星族”們甚是滿意。“喜悅家庭”未征得明星
同意,經營這一項目并以此牟利,顯然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權和名譽權。被侵權的明星有
權以侵犯肖像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喜悅家庭”商戶和所謂的“追星族”停止侵害、
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3)好事媒體將上述“追
星族”與大明星“結合”所育“后代”的信息連同多幅某人與明星“結合”的“后代”照片作為
新聞報道刊登,引發了不少議論,或褒或貶,或以為無所謂,且都能從法律上談出一二
三。未經明星同意,好事媒體刊登這些照片,且由此引發了不少議論,雖然打著“新聞報
道”的招牌,但卻不能掩飾其借配發此類照片的“新聞報道”增加“賣點”的動機和事實。而
且,好事媒體所刊登合成照片將會使涉及到的明星與人“結合”的“后代”這一“事實”周知
于天下,客觀上將構成貶損明星的名譽,嚴重地侵犯了涉事明星的肖像權和名譽權。如
果好事媒體在刊登照片時也未征得“追星族”本人同意,同樣也侵犯了“追星族”本人的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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譽權和肖像權。被侵權的明星有權以侵犯肖像權和名譽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喜悅
家庭”商戶、好事媒體和“追星族”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依法維護自
己的合法權益。被侵權的“追星族”本人有權以侵犯肖像權和名譽權為由,要求法院判定
好事媒體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損失,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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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選登8:(僅供參考,請勿轉貼)本題涉及三個方面的主體及他們行為上的法
律問題:第一個是這家“喜悅家庭”的商戶(以下簡稱商戶)。首先,就該商戶的成
立而言,它經過了工商登記,其經營的項目既不違反法律的規定也不違背公序良俗,所
以該商戶的成立與經營是合法的,受法律保護。第二是顧客行為的法律問題。法律
賦予每個人意思自治的權利,每個人都有權選擇自己的行為對象和行為方式,所以顧客
可以選擇是否到“喜悅家庭”去拍照,也可以決定和誰拍照。但是,由于該商戶所拍成的
照片的特殊性,即將任何一男一女的照片輸入后,得出一張此二人“結婚生子”后孩子的
相片(以下簡稱為“結合照”),則其行為必然涉及到了第三人,所以顧客的行為也應受
到一定的限制。不能將個人權利的實現建立在損害他人權益的基礎之上,否則此行為就
是侵權行為。顧客拿明星照去拍“結合照”沒有不當之處,但應當注意地是顧客在得到了
“結合照”之后,對“結合照”的處分行為。那么,顧客是否有權獨自將其與明星的“結合照”
通過新聞媒體公布出去呢?不能。雖然此相片并非明星本人的肖像,將其公布不會構成
侵犯明星的肖像權,但是顧客的這一行為將有可能影響到該明星的名譽權。明星作為公
眾人物,與之相關的任何事情也備受眾人關注,而且這些事情也極易被人們擴大、歪解,
從而給明星的工作、生活甚至名譽直接或間接地造成一些影響。我們可以依據民法通則
第12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
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的規定來維護明星的權益,要求
顧客給明星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外,就此相片的形成而言,既然明星的肖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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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相片產生的主要構成因素之一,則此相片公布與否的決定權也應由顧客和明星兩人共
同作出,所以顧客這種獨自將“結合照”公布的行為也是不合法的。第三是新聞媒體。
新聞媒體在作新聞報道時,不僅要保證其報道的真實性,還應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其
作出的報道也同樣不可損害或者忽略他人的合法權益。像此種涉及到人格權方面的報道,
就更應當事先征得當事人的同意。而新聞媒體在作此報道時,僅征得了相片所有人即顧
客的同意,卻沒有征得明星的同意,這種置明星的權利于不顧,一味追求新聞的關注效
應,也是一種不合法的行為,同樣是對明星名譽的一種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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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選登10:(僅供參考,請勿轉貼)毫無疑問,“喜悅家庭”為人們帶來了一種新
的娛樂方式。熱戀青年或者已婚夫婦在這里用自己的照片合成“未來孩子”的圖像,是一
種法律不禁止,也無傷大雅的行為。在這個前提下,“喜悅家庭”的經營方式及其顧客的
行為,都是合法的。問題是,有人還嫌不過癮,想拿明星來娛樂一下,看看自己和
大明星“結合”出的“后代”的樣子,“喜悅家庭”就滿足了這種“過癮”的需求,那些照片被
“追星族”拿來過癮的影星、歌星和球星,他們的肖像權和名譽權就受到了嚴重的侵害。
(1)“喜悅家庭”商戶侵害了明星的肖像權。使用明星照片與“追星族”合成“后代”的行為,
是“喜悅家庭”商戶的經營內容之一。不論明星的照片是由“追星族”提供的,還是“喜悅家
庭”提供的,由于“喜悅家庭”以此牟利而未征得明星同意,這種行為就構成了對明星肖像
權的侵害。(2)所有刊登“追星族”與明星照片合成“后代”照片的媒體侵害了明星
的肖像權和名譽權。媒體刊登這些照片也沒有征得明星們的同意,雖然冠以“新聞報道”
的名義,卻不能掩蓋其以此牟利之實:第一,如今的媒體都是營利機構,盡管它們
當中有不少在名義上屬于“事業單位”;第二,這些照片對于讀者無疑具有吸引力,
可以明顯增加媒體的“賣點”;第三,如果作為純粹的新聞報道,那么關于此類報道,
照片不是必須的。另外,由于合成照片通過媒體的廣為傳播,客觀上將造成對明星們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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譽的明顯貶損,這些媒體也同時侵犯了明星們的名譽權。因此,媒體無法以“新聞報道”
為由而逃避侵權責任。至于那些使用明星照片的“追星族”們,由于他們與明星照片
合成“后代”過癮的行為只是出于自娛,并無營利之目的,因此不構成侵權。被侵權
的明星有權提起侵權之訴,被告是“喜悅家庭”商戶和刊登明星與“追星族”照片合成“后
代”圖像的媒體。明星們有權請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經濟
損失。如此一來,恐怕“喜悅家庭”所帶來的,就不全是“喜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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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選登9:(僅供參考,請勿轉貼)“喜悅家庭”作為一家經工商登記經營娛樂服
務業的商戶,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這一點是不容置疑的。它提供給顧客的服務有以下
特點:一是以高科技為手段,依托“速配優生自動成像系統”向公眾提供服務;二是其提
供的服務是一種虛擬的心理愉快,不是實物收益,顧客獲得地是一種心理滿足;三是這
種服務是有償的,接受服務的人要付出較高的費用;四是服務的規則公開透明,消費者
雖要付費,但頻頻光顧,而且歡聲笑語地離開。盡管“大多數消費者接受服務后,個
個喜形于”,但“喜悅家庭”提供的此種服務如與法律、道德相比對,“喜悅”的背后,卻
隱藏著深刻的法律與道德問題。具體為:(1)侵犯了他人的民事權利。在這個層面
上,有三個方面內容。①侵犯了消費者“后代”的權利。已婚或處于熱戀中的青年男
女,通過操作“速配優生自動成像系統”,就有了后代子女在1歲、10歲、20歲時的
長相。而實際上,消費者的子女的長相,全由遺傳規律決定。在“喜悅家庭”中獲取的1
歲、10歲、20歲時的照片,盡管非常漂亮,但與“后代”們在1歲、10歲、20歲
時的“原版”相貌是不相符的,而且未經“原版”同意,就越權給定做“肖像”,對“后代”而
言,其肖像權就被侵犯。②侵犯了明星之權。追星族把影星、歌星、球星的照片在“喜
悅家庭”與自己的倩影輸入“系統”,獲得了與大明星“結合”所生育“后代”的形象。影星、
歌星、球星他們雖為明星,但他們首先是人,擁有法定的人格權,他們的照片形象屬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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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們本人,未經同意而使用,本身就是一種違法侵權行為。③侵犯消費者“后代”肖
像權的主要是消費者本人,侵犯明星民事權利的主要是追星族,但“喜悅家庭”所提供的
服務中,它本身就隱含著允許、鼓勵、放任消費者侵犯“后代”、明星的肖像權,并進行
商業性質的娛樂活動,是共同侵權人。(2)造成道德倫理混亂。父母生兒育女乃是
其法律權利與義務。接受了“喜悅家庭”服務的男女,其生育的子女便有兩個“長相”,對
孩子而言,望著“喜悅家庭”合成的“自己”的照片,能不懷疑自己與父母之間的血緣關系?
人人可以和明星配對生孩子,那么明星“子孫”滿天下,還有什么倫理秩序?其結果是破
壞了我們的法律和道德秩序。“喜悅家庭”提供的娛樂服務,喜在商戶,迷在后代,
亂在道德和法度。商戶為了追逐商業利益,不惜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少數人為了自己一
時之樂,不顧及后代苦慮,是十分不可取的。作為市場管理者、執法部門,在核準娛樂
服務經營范圍與形式上,應當以法律、道德、公共利益和秩序這把尺子進行度量,對諸
如“喜悅家庭”之類的娛樂商戶,應不許其開業,即使開業,也應進行規范化管理,取締
這類項目,以利法律、道德的張揚,秩序的建構與穩定。
作者:付英時間:2005-5-2316:00
范文選登6:(僅供參考,請勿轉貼)每個人都有權運用自己的合法權利追求正當
利益。熱戀青年和已婚夫婦用自己的照片合成后代圖像,獲得了精神上的享受,這種行
為是對自己肖像權的正當行使,所追求的是某種精神利益,并不存在侵害他人權利之嫌,
因而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在這種情況下無論是參與者還是商家皆大歡喜。但是接
下來發生的另一幕卻走向了事物的另一端:某些人為了追逐一己私利而不惜侵犯他人權
利。這種以犧牲他人權利而謀取利益的做法違背了法律的正當性,因而注定是違法的,
理應給予否定性的法律評價。行為人不但不能獲得預期的法律效果,還有必要承擔相應
的法律責任。“追星族”擅自使用明星肖像與自己合成后代圖像,“喜悅家庭”商戶使用明
星照片與“追星族”合成后代圖像,以及媒體刊登“追星族”與明星合成的后代照片,都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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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外地涉及到明星的肖像權。肖像權是自然人的精神性人格權,是一種絕對權和對世
權,權利人對此享有直接支配且排除他人干涉的權利,除權利人以外的所有人都負有不
得侵害的義務。雖然明星作為公眾人物,其肖像權受到一定限制,但此限制僅限于滿足
公眾興趣目的,除此以外其肖像權同樣受到法律保護,任何人未經明星同意不得使用其
肖像,只要行為人擅自使用明星肖像,無論其是否出于營利目的,都有可能承擔侵權責
任。“追星族”和“喜悅家庭”商戶未經明星本人同意而使用明星肖像,以期達到精神愉悅
目的或商業營利目的,已經具備了侵害肖像權的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應該承擔侵權責任。
至于媒體刊登明星圖像以及“追星族”與明星合成后代照片的行為,由于其刊登內容并不
真實,明顯含有捏造并宣傳虛假事實的性質,已經超出了滿足公眾娛樂目的的合理標準,
是對明星肖像的不正當使用,故亦應認定其行為是對明星肖像權的侵害,同樣需要承擔
侵權責任。因此,明星對上述三種侵害自己肖像權的行為,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
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從“喜悅家庭”的
事例中,我們獲得了一個重要的啟示:人們在運用權利追求利益的時候,必須“三思而后
行”,在保持自己權利圓滿狀態的同時不能侵害他人的權利,權利行使應止于他人權利之
邊界。因此,筆者有必要呼吁:請尊重他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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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文選登11:(僅供參考,請勿轉貼)大多數新事物在其產生發展過程中,多多少
少都會引來一些議論,人們會從各個方面包括經濟的、法律的、道德的等不同角度進行
評價,但是不是任何新事物都可以從法學的角度剖析。法已被公認為現代社會最重要的
調整手段,人們選擇法律,是因為它的穩定性、可預見性。它為人們在行為之前提供了
同一的標準,在它的面前,人們都是平等的(包括它的創制者)。在人們日益信任它、
依賴它,為它的公平而折服時,漸漸地忽略了法律如同其他社會調整方法一樣只是一種
手段,作為一種由人制定的制度,它也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一味地強調法的萬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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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會將其陷于尷尬之中。在人們失望地抱怨法律無力的同時,是不是也存在著濫用法律
的情況。本題中所述“喜悅家庭”的出現,首先是社會發展的結果:科技的發展使得
自動成像在技術上成為可能,同時,物質生活水平的提高使得非生活必需的這種娛樂消
費具有了經濟基礎。人們愿意在支付“較高費用”后,獲得精神上的滿足。這樣一種“精神
產品”,從我國現行法規定看,沒有任何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之處。當然“喜悅家庭”現象
可能“涉及”到人格權,比如說肖像權。我國法律中關于侵犯肖像權有著嚴格的規定,即
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很明顯,追星族不是為了營利,而是出于對偶像的喜愛;“喜悅家庭”
使用的是追星族提供的照片,其本身沒有過錯;媒體進行正當的新聞報道,更談不上侵
權。再說名譽權,沒有侮辱誹謗等違法行為,沒有造成社會評價降低,也不是侵權。而
隱私權,其之所以區別于名譽權,是因為它陳述的是“會給人造成傷害的事實”,題中“結
合的后代”純屬子虛烏有,何來隱私。看起來法律好像對這種行為無可奈何。一種新
生現象,尤其是娛樂范疇的,本不應招致這么多議論,更不必從法律的角度分析。請
范文的作者與本論壇聯系,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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