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前言
(一)研究背景和意義
1.研究背景
在市場經濟的發展過程中,金融起著很大的促進作用。而征信業的發展是現代金融的一個重要組成部
分。加快速度建立誠信體系的建設,現已成為全社會的共同目的,這可以加深我國我們國家經濟體制
的快速發展。在如今經濟快速發展的時代,我國的征信業務也已達到一定的規模,但總體看來并沒有
特別的規范,這就使得個人征信中的隱私權在面臨著受侵害的風險。因此,在實現信息共享追求征信
業發展的同時要加強力度保護個人隱私權,這對征信活動中被征信者,對征建設完善的信體系以及對
我國持續經濟發展都具有重大的意義。
2.研究意義
近年來,我國不斷提出要構建誠信社會,習近平主席強調要全面推進社會誠信體系建設,讓失信者寸
步難行。有沒有不良記錄在誠信的體制中引起了全社會公眾的廣泛的重視。但由于我國社會還不夠重
視對被征信者的隱私保護問題,也正因如此隱私權不夠被重視,近年來陸續出現了一些嚴重侵犯個人
征信隱私權的案件,客戶的一些隱私被不法分子所知道,這都是由于一些銀行的工作人員通過不正當
的渠道賣給別人的。當前,我國比較缺乏關于保護個人隱私的一些相關的法律。所以,我們國家應該
盡快的建設并完善關于誠信的法律,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二)國內外研究現狀簡述
根據各文獻研究的內容,總結了一下幾個重要觀點:
1.我國個人征信剛起步,對個人信息主體隱私權保護尚存在一定的問題,如信用信息收集、使用以及
提供不規范,市場監督機制不健全等,相關法律的缺失以及對立法的理解都有待提高,這就是我國法
律中存在問題的重要原因。在我國當前的憲法中雖然有幾條是關于保護個人隱私的法律,可是這些相
關的法律并沒有詳細的闡述,也沒有專門針對隱私保護的相關立法。也此同時也有監督機制不健全以
及行業內自律不夠等原因存在。關于《個人信用征信中隱私權保護存在的問題及完善建議》和《個人
信用征信中的隱私保護研究》這兩篇文章都有一些關于保護隱私法律的知識。
2.分析國外個人征信中隱私權保護的相關立法,美國世界上信用管理法律最健全的國家,采用的是市
場型模式的信用體系。與美國不同的是,歐盟國家采用的是以政府為主導的公益型模式的資信評估體
系。而日本則折中了美國和歐盟立法模式,這樣的立法模式既適用于公共部門又適用于非公共部門。
關于日本折中的法律模式可以被我們國家很好的借鑒,就我國現在的國情和相關法律的建設來說,我
們國家必須要盡快的完善隱私保護的法律,從立法的角度更好的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很多的政治家都
在他們的文章中詳細的闡明了關于個人隱私保護的法律的不同觀點和意見,所以我國關于個人隱私的
法律建設已經迫在眉睫,完善關于隱私的一些文章著作都有提到過,何日貴在其文章《征信體系建設
中個人隱私權的保護研究》(2012年),在其文章《orthAmerican
Laws,RegulationsandPractice》(2008年)均提出了上述觀點。
3對我國的關于隱私法律的問題進行分析,發現一些問題,和美國和歐洲等國家的法律進行了詳細的對
比,我國通過對其他國家的相關法律進行對比,提出了一些相關的建議,如果想加強這種侵害隱私的
違法行為,要修改這些有關的法律,制定一些新的相關立法,加強對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讓這方面的
法律更加的完善。也有一些研究法律的政治學者在其著作中也提到了一些關于相關法律的研究,在對
于隱私保護的法律提出了一些重要的想法,例如孫玉容,張沖,郭寒青等一些著名的政治研究學者。
二、我國個人征信中隱私權保護的現狀
(一)個人征信中隱私權保護的國內發展現狀
1.我國個人隱私權的發展情況
(1)我國學者對隱私權的界定
關于個人隱私權的保護至今都沒有一項完整的法律來實行,而來自不同國國家的政治研究學者也也
有不同的看法,我國的研究學者對于隱私保護的問題也有著不同的見解,有人認為生活秘密權也可以
被稱為隱私權,而生活秘密權的意思就是公民生活中的一些隱私的秘密,不允許他人所知道的,別人
也不能夠干涉這種隱私,不能暴露給別人看的。而第二種看法就是正常的公民收到國家保護的合法公
民所擁有的一種享受自己安靜的生活并且自己的隱私也不能被暴露受到了法律所保護,這些隱私也不
能被他人所侵犯,和利用,這是一種公開公平公正平等的人格隱私權。第三種看法認為這種隱私權是
合法的公民或者是已經逝世的人所擁有的隱私不被外界所侵犯或泄露,不被非法的公開,個人的想法
隱私和一些秘密的決定都不能被外界侵犯利用,這種合法的隱私權受到了法律的嚴格保護,是一種獨
立合法的人格權。
綜述,本文中的觀點就是公民對一些個人的隱私事務,可以自己保密,不被別人所知道泄露或者
是利用,而是使自己的隱私受到法律的保護,對自己的隱私信息自由的支配的一種隱私權。
(2)我國個人隱私權保護的發展歷程
我國對于隱私保護問題的研究比較晚,在1987年以前,我國內地的學者都沒有寫過關于保護個人隱私
權的相關文獻,甚至在1988年以前,關于隱私的這一問題在我們國家的一些高層中的一些關于法律的
文件和國家的最高檢解釋司法的法律時都沒有提到過關于法律的看法與觀點。近十年的來,隱私這具
體的概念都沒有被國家的法律嚴格的重視起來。到了2010年,關于個人隱私權的立法被加入《中華人
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成為了重要的法律保護對象。
2.我國對個人隱私權信息保護的相關立法情況
在一般情況下,每個國家都對關于隱私的權益進行了法律的保護,我國的一些隱私除了在《中華
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保護比較有限以外,在《憲法》、《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中有間接性質
的保護。
①關于保護公民的人身自由權的法律在《憲法》中有明確的條文規定,同時也規定了保護公民的人
格與尊嚴的權利,和公民住宅安全的保護權利,雖然這些法律中沒有關于對隱私權保護的法律,但是
也間接的默認了對隱私權的保護。
②公民的肖像權也在《民法通則的》憲法中規定并受到保護,意思就是不能在公民本人不允許的情況
下使用他人的畫像照片等公開到公眾場所中,被流傳或者是進行一些商業性質的活動,以達到贏取私
利的目的,常見的就是商家侵犯明星肖像權進行宣傳。而《民法通則》中也明確的規定了公民的名譽
權和人格權,這些也都會受到法律的保護。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的相關
法律條例明確的規定侵犯公民名譽權的一些行為,例如隨意的污蔑他人,用弄虛作假的證據來陷害他
人,造成一定的影響的行為。在《未成年人保護法》中也明確的規定了任何的人,公司或者一些團體
組織都不可以對未成年人的隱私就行曝光泄露。婦女的名譽權和人格權也在《婦女權益保障法》中被
明確的規定。上述的幾項法律使得誹謗、污蔑行為有了法律層面的約束力,這很大程度上凈化了網絡
環境,減少了肆意傳播謠言的情況發生。
通過對《憲法》和《民法通則》等法律法規的了解,可以清楚地看到這些有限的法律只是涉及到
了公民的自由權、人格尊嚴權、肖像權、名譽權等,并沒有一部關于保護個人信用信息隱私權的針對
性的法律,只是均間接地片面地對隱私權進行側面保護,其法律力度和效力遠遠不夠。從上述事例可
以看出,我國從以前到現在都嚴重的缺乏對相關隱私權的保護立法。
(二)我國個人征信與隱私權保護之間的關系
在2003年的時候,個人信用征信制度被法律所確定,個人信用的征信就是指在符合法律規定的前
提下建立一個對個人信用的信息進行合法的采集活動,并且進行加工整理,再根據客戶的要求提供一
些關于個人信用的信息就行查詢和評價的一些活動。2009年國務院公布的《管理條例》第2條將個
人征信定義為:“依法收集、整理、保存、加工個人的信用信息,然后對外面提供一些關于信用評
價,信用報告等的一些關于個人信用的征信活動。
綜上所述,本文認為個人征信是指征信機構根據信息使用者的要求,收集、加工以及處理個人信用信
息的數據,為其提供數字化的信用報告、信用評分、信用評級等的活動。能夠全方位的對個人信用的
信息進行收集匯總,所以一般的征信機關都會從下面幾個層次進行個人信息的收集方法:
品德
學力家庭收入及經濟狀況
抵押品生活環境
對于征信機構而言,只有全面深入地收集個人信息,征信活動才能有效地展開,但在征信活動中往往
會過度性地對信息進行收集,這很有可能會侵犯被征信者的隱私權。從這就可以看出,隱私權和個人
信用征信制度的法律是存在著矛盾的關系的,是不能夠互相并立存在的,會產生一定的沖突性。
但另一方面來看,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保護自身而不受外界侵犯的應有權利。雖然傳統意義上的隱
私并非就代表個人信息,但是個人信息占隱私中的大部分內容,因此,在個人征信中對隱私的保護是一
個值得探討的問題。同時,隱私權的保護也是為了征信業更好地發展以及征信活動更好地展開。由此
可見,個人征信與隱私權之間又是統一的。
總而言之,征信過程中過度采集個人信息會造成個人隱私權的侵犯,而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又是為了征
信業的發展,個人征信與隱私權之間相輔相成、既矛盾又統一。
三、我國個人征信中隱私權保護存在的問題
盡管我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取得了顯著的進步,特別是近10年發展迅速,個人信息安全問題也越來越
得到社會眾的關注。但與發展國家的現狀相比,特別是在個人征信中隱私權保護方面,我國仍存在
很大的問題。
下面是一些關于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真實事例分析:
在廣州的一家公司進行調查,這是周建平在2008年的時候以法人的身份進行調查的,這家公司就是
《廣州市華探調查有限公司》。這家公司在經營中存在違法的行為,而且還通過一些非法的手段想法
設法的獲取別人的手機的通話清單和這些人的資料,特別是一些身份地位顯赫的人。同年12月,周建
平以總價1.6萬元,每一分的價格1200-1500元,這幫集團的不法分子把14名重要領導的電話給
高價賣掉。有的團伙的人員聯手其他的人員,利用珠海市副市長的電話,對其進行冒名頂
替,像霍市長的親朋好友將近五萬多元。通過警方的進一步調查,在2008年到2009年之間,以
林桂余為首的七人犯罪團伙共犯案5件,他們冒充了市委書記,消防隊長,佛山市的書記等像他們的
親友進行了,的金額共有83萬元,用一些需要用錢和其他的借口進行。
本文著重分析此全國首例侵犯個人信息安全的案例,無論是征信業還是對隱私權的保護,我國的起步
較晚各項機制管理措施均不健全,從此案例中,可以看出我們國家對關于隱私權的征信保護制度我存
在著跟多的問題,如下所示:
(一)征信過程中信息提供、征集、使用不規范
1.未經授權采集個人信息
在日常生活中,個人的住房公積金,社會保障信息,和納稅信息等的能不能及時的交費等的個人信用
的記錄陸續的添加進了個人的征信系統。對于收集公民的個人信息,國家相關部門也作了相關的規
定。因此,比如個人的納稅信息等未經授權而被采集的做法毫無法律依據,容易造成對個人隱私權的
侵犯。然而,在生活中隨處都有個人信息被不恰當地使用而使個人隱私權被侵犯的情況發生。例如,
我們國家的身份證號是由18為數字組成的。其中,第一和第二位是省市代碼,第三和第四位是城市代
碼,第七到第十四位則為持有該身份證公民的出生年月日,第17位的奇偶性可以用來區分性別,奇數
為女性,雙數為男性。由此可見,一些基本的個人信息資料就包含在短短的18位身份證號中。平日在
旅行、乘車、住酒店以及網上訂機票等各場合都需要用到本人的身份證,這些個人信息稍有不慎就會
未經授權而被采集。
2.個人信用信息征集程序不完整
在征信機構實際業務操作過程中,若消費者出現不良的信用記錄征信機構并不會主動告知,當消費者
查詢自己的征信報告時才發現曾經出現過的不良信用記錄的情況。這也就說明了現階段征信機制的不
完善,征信機構沒有完善的征集程序,如果出現不良的信用并沒有第一時間通知消費者,很大程度上
來說侵犯消費者的知情權。
3.個人信用信息糾錯機制不完善
當前,如果公民對自己的信用記錄報告有錯誤的地方,能夠向自己所在的中國人民銀行或者是一些管
理信用征信制度的機關單位或者是商業銀行的信用辦理機構反映自己信用記錄中所存在的問題,這樣
就可以被重新檢測。現在的被征信者如果對檢測后的結果還有問題的話,就可以像中國人民銀行的征
信中心加入自己信用報告的審核申請,但是這些規定只是在每個地方的行政律法所規定的,并沒有真
正的法律來嚴管信息糾錯之事,實際落實較為困難。而且商業銀行也還沒有建立個人信息異議的登記
系統,因此人民銀行對其異議處理的追蹤監管較為不方便。由此看來個人信用信息糾錯機制存在的不
完善的地方,可能會造成異議申請者權益的損害。
(二)征信市場機制不健全而侵犯隱私權
1.沒有統一的市場監管部門
目前,我國征信業沒有統一的市場監管部門,征信機構主要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管理局,國家發改委
等若干個部門負責。但各部門之間沒有各自的分工和權限,最終會形成不知道誰管、多方管理,甚至
無人管理互相推諉的情況出現,如此之舉容易造成征信市場的混亂,從而使得被征信者的權益遭到損
害。
2.征信行業缺乏自律性
缺乏自律性是征信行業普遍存在的問題之一,征信機構需將后續加工處理收集來的個人信用信息,但
一部分征信機構在處理和加工這些信息過程中不夠嚴謹,操作不規范,造成數據信息分析錯誤;疏于
管理,隨意為之,并沒有嚴格按照監管部門規定的要求去執行。這樣的做法不僅是對機構本身的不負
責任,更會造成對被征信者權益的侵犯。
四、我國個人征信中隱私權被侵犯的影響及主要原因
(一)個人征信中隱私權被侵犯的影響
若被征信者隱私權受到了侵犯,當征信機構把被征信者的信用評級報告提供給第三方時,則一部分不
該泄露的個人信息就會被動泄露。當違法分子收集到這些隱私信息時,容易促使其對被征信者實施詐
騙行為。近些年來,有很多的案件就是因為信息遭到泄露,隱私權受到了侵犯。就在2015年的徐玉玉
案件,她的手機號,念的哪所大學,得到了多少助學金都能夠精確的了解到,使其深信不疑分子
的話,落入騙子的布局,釀成最后的悲劇。關注這幾年警方對外公布的電信案,可以清楚地發現
團伙分工明確,各司其職,包括分析人性的弱點,設計場景,撰寫劇本,培訓演練以及實際
操作等。可將這些案件放在一起對比,不難發現這些頻頻上演的劇本又是驚人的相似,無非就是冒充
某地區的工作人員或者某單位的領導,這個集團根據他們所掌握的很多的公民的信息,來得到這
些人的信任,不用面對面的交流,只需要通過電話溝通的方式讓對方把錢打到指定的銀行賬戶,這種
的手段經常能使騙子得到巨大的非法利益,很容易的就使別人遭到欺騙。在中國的互聯網協會中
的具體報告表明,在最近一年的時間里,中國有將近6.88億的網名因為一些信息,或者電話
進行行騙的人民幣共達九百多人民幣,這都是因為一些個人的隱私泄露被不法分子通過不正當的渠道
所獲取,從而進行。由此可見,個人信息泄露所帶給眾的財產損失不容小視。雖然這些信息的
泄露并不全是征信過程中隱私被侵犯所造成的,但我們能做的就是盡力在各個環節達到,若個人征信
中隱私權受到了保護,那么個人信息泄露的情況也會隨之減少,這類的案件也會逐步減少,社會
信用環境更會上一個臺階。
(二)個人征信中隱私權被侵犯的主要原因
1.立法的缺失
雖然我國的征信業比起十年前已有了一定的起,但是總體來說立法體系不夠完善,至今仍沒有一部
專門的針對個人信用信息隱私權的有效法律。一些關于信用信息的法律只是屬于行政的內容,并且還
制約了一些中央的銀行和一些商業的銀行的行為,這些也沒有把保護公民的隱私權做到更好的落實。
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雖首次在立法上確定隱私權是我國民事權利的一種,但在司法
實踐過程中仍困難重重,可實施性不強,沒有后續的其他法律的支持,對于隱私保護法中存在的缺
點,都能夠很容易的造成個人隱私的征信制度受到侵犯或泄露,甚至被泄露,產生無法估量的后果。
2.信息收集范圍界定模糊
國務院的法制辦明確的規定了五種個人信息,這些信息就連征信機關都不可以進行收集。五種個
人信息包括民族,宗教信仰,所隸屬的政治黨派,基因指紋等等一些重要的個人隱私信息,信用征信
的機構都不能夠對這些信息進行采集,還有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收集的其他信息。雖然此條例有所規
定信息收集的范圍,但此范圍中的“其他信息”卻模糊不清,沒有具體明確的指向,很容易讓人產生
分歧,實際操作中的困難性大大提升,以至于部分本該不得收集的個人信息均被征信機構收集,因而
侵犯了被征信者的隱私權。如一些城市的醫藥費報銷流程中財務部門會要求附帶病歷卡、化驗單、檢
查報告的現象。然而財務部門給出的解釋是做好留案工作以準備上級部門、領導的檢查,因此才要求
患者在報銷時附帶病歷卡、化驗單、檢查報告,只有這些才能證明患者發生的費用屬于報銷范圍之
內。于是,患者就被迫承擔了本就該由財務、醫療、保險部門要協調解決的問題。正是由于信息界定
模糊才會發生諸如上述醫藥費報銷附帶有病案個的行為,這些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公民的隱私權。
3.對損害隱私權行為監管的缺失
我國對征信業的監管遠不能滿足其發展的需求,上文所提到的監管部門職責劃分不明確的問題得不到
重視,當征信機構日常業務的操作違反規定時,若得不到相應的懲罰,會更加助長征信機構不良的作
風。如此下去,被征信者的權益始終得不到保障。
4.主體自我保護意識的薄弱
在這個互聯網的時代,消費者的消費模式也有了巨大的變化,網購成了當下最流行的購物方式,當
“網購黨”們滿心歡喜等來快遞時每人都會迫不及待的拆開,但如果拆完快遞后隨意丟棄快遞外包
裝,外包裝上的快遞單則會泄露自己的個人信息,被別有用心的人撿去后果不堪設想。他們就可以利
用這些信息:比如姓名、家庭住址、電話,甚至可推斷出收件人的工作性質以及興趣愛好來進行非法
等。再者,隨著大眾生活方式的改變,很多消費者喜歡在公眾平臺曬自拍照和飛機票動車票等照
片,以登機牌為例,上面顯示的除了姓名和證件號外,還有例如航班號、條形碼、二維碼等諸多有效
的個人信息。這些信息的泄露都是由于消費主體自我保護意識不強造成的,若這些個人信息(特別是
國務院《管理條例》規定的征信機構不得收集的信息)被變賣給征信機構時,就會造成被征信者隱私
權的侵犯。
5.違法成本過低
在征信業務發展的過程中,不管是作為信息買方的信息使用者,還是作為信息賣方的征信機構,雙方
都應該要受到法律的約束。信息使用者要通過正當途徑向正規的征信機構購買所需的信息,并且將這
些信息用于正當活動。征信機構不能違反規定通過一些特殊手段獲取超越收集界線的個人信息,更不
能將這些個人信息變賣給犯罪集團。可實際上,一旦有違法的事情發生,真正對信息買賣雙方有約束
力的法律太少,也沒有特定的部門去監管。總而言之,違法成本過低造成了征信過程中隱私權被侵犯
的一大原因。
五、國外個人征信中隱私權保護的相關立法
自從上世紀60年代初期開始,世界上的大部分國家就制定頒發關于保護個人隱私的數據信息的相關法
律,特別是一些發達國家。
(一)美國
美國專門的建立了關于《情報公開法》,這個法律的制定就是為了保護個人情報的安全,這樣既能夠
保護情報數據的安全,也可以是自己使自己的權利得到更好的實現與支配。美國的一些征信體制中,
《公平信用報告法》能夠很好的保護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受到侵犯。對于自己的一些信息內容,和不良
的記錄等有異議的問題都可以申請重新的審核與調查。該法律不僅真正維護了消費者的知情權、更正
權,同時也明確規定了信息征集的清晰范圍以及征信機構在征信調查過程中收集、整理、加工數據信
息的征集程序。
除此之外,為了更系統的研究隱私權領域,美國于1974年建立了關于隱私權保護的研究考察團,最終
經過考察的實地調研,制定了《個人隱私權法》。該法明確規定了征信業的行業操作規范,在沒有得
到消費者授權的情況下,任何機構都不能私自向第三方泄露其個人信息或者信用報告,并且消費者的
授權不能是口頭授權,只能是以書面文件的法律請求的方式來進行授權。同時,該法律也著重強調出
消費者對自己信息被收集時的知情權以及對自我信息的保護權,在征信機構收集信息的過程中必須向
消費者表明這些信息資料被收集的依據和用途,同時必須要保證這些數據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不
能擅自篡改數據。該法律也規定了各個聯邦機構的職責,所有的聯邦機構要各司其職,不能越過職責
收集不屬于自身范圍內的消費者信息。在收集一些負面的信息資料時,必須要直接向公民進行收集,
不得從他方處獲取。除此之外,美國制定的一個關于《金融隱私權法》是對政府的執法行為進行了詳
細的規定的法律,國家的政府機關不能以任何的理由像信用征信機構的人員索取和收集他人的信息。
(二)歐洲
征信業發展的較好的就是歐洲,至今已經有一百多年的歷史,經過漫長的發展和不斷的探索,歐盟國
家在征信過程中運用的是公益型模式,就是以中央銀行的信貸系統為主體的一種社會信用的管理方
法。這種管理模式的特點就是信息不對外公開,銀行建立的自身的數據信息庫,以便內部在征信過程
中使用。縱觀歐盟國家,法國是公益型模式的典型代表,這也體現了法國非常重視保護公民的正當權
益。而和其他的一些國家做對比,法國對相關的隱私保護法律是比較嚴格的,一些私自經營的征信機
構受到了一些嚴格法律的制約,沒有足夠的發現空間。
1970年,德國頒布了只限制政府機關行為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經過七年的努力,在1977年終于頒
布了同時規范政府機構和私營機構的《聯邦信息保護法》。此外,瑞典,比利時,愛爾蘭,意大利等
國家分別在不同的年份頒布了關于隱私保護的相關法律,都比較詳細的描述了關于建立隱私權利保護
法的制定的過程及實施,還有一些關于信用的保護法,這些都是均是關于個人征信中隱私權保護的相
關法律法規。
歐洲的各個國家都分別的制定建立了保護自己國家的數據保護的法律,而且在制定這些法律的同時,
也在為跨國的法律的制定關于保護個人隱私數據的內容而堅持努力。在1995年的時候,歐洲的一個在
歐盟的會議通過了關于《個人數據保護綱領》的制定法律。1972年歐盟就頒布了相關進一步的法律保
護律法,就是《法律保護指南》更進一步的保障了人民的利益。
(三)日本
日本的一些法律中關于保護隱私的最重要的就是《個人信息保護法》這一具體的法律實施,這個法律
明確的規定了一些征集信息機構明確采集信息的范圍,身份的識別,年齡,姓名,性別等的信息是規
定的征集范圍中所包括的,根據這些可推斷的其他個人信息如工作單位、家庭成員等以及和征信有關
的信息如授權額度、賬戶數量、償還狀況等。與此同時,《個人信息保護法》將異議權,知情權,更
正權等列為了憲法保護的重點,在采集這些信息的時候一定要得到當事人的同意,如果當事人對自己
的征信制度審核報告中的問題要求重新檢測,經過信息核對,重新對其進行征信。除此之外,該信息
保護法也規定了征信機構對信用信息的安全管理,要確保信息主體的個人信息資料的準確性、安全
性。重點是做好早期預警工作防范風險,若一旦發現信息被泄露的情況,要及時通過法律途徑提起訴
訟。該法還明確了對征信機構的監督機制,包括征信行業的自我監督,社會眾的監督以及政府機關
的監督。日本國家所發布的《個人信息保護法》和其他的國家憲法比較,還是很完整的對保護隱私權
這一問題進行了系統的闡述,規范了征信保護制度中存在的問題,給征信企業中的一些個人的隱私得
到了充分的保護,而且還帶動了整個征信部門征信行業的發展。
綜上所述,無論是美國、歐盟國家還是日本,都明確地設立了關于信用信息隱私權保護的專門法律。
美國作用的征信體系是類似于市場模式的,它所發布的很多法律都是為了使消費者一些資料的隱私得
到更好的保護,保障消費者的權益,規范了市場秩序,使市場交易的信用得到更好的保障,明確規定
了對征信機構的懲罰機制,對信用體系中可能出現的問題起到了積極的規制作用。可以說,美國是世
界上信用管理法律最健全的國家。歐盟國家制定的一些體制是以政府為主導型的,和美國的信用體系
不一樣,歐盟的一些國家采取有關公益的活動來評價這個體系。而歐盟的國家也有明確的法律規定聯
邦機構在收集個人的信息時應該注意的事項,如果有公民的利益受到了侵犯,那么國家的成全國就應
該對其進行相應的資助和補償。而日本的國家,它的立法模式是兩種以上的折中的表現,可以共同在
公共部門和非公共部門中一起實行與運用。關于個人信息保護的立法較為全面和完整,立法中均有面
對問題的相應措施以及各方面的監管機制,在特別需要保護的領域還制定了個別法。因此我們的國家
應該借鑒一下日本的觀點和看法,他們的國家的個人信息保護法是有著一定的概括性的,就是把非公
共部門和公共部門的共同點出來,然后再進行一個專門的法律的制定,對于出的共同點,制定一
個專門的對個人信息征用制度的方案,我們國家可以進行相應的借鑒和學習。
六、完善個人征信中隱私權保護機制的建議
(一)完善現行的法律法規
雖然我國《憲法》第37條、第38條、第39條中隱含著關于隱私權保護的內容,但也只是間接性的保
護,關于隱私權的立法需要邁進一步,《憲法》中需要明確規定隱私權的概念,只有樹立對隱私權保
護的堅定決心,才會有利于以憲法為骨干,支撐其他部門法對隱私權保護的新拓展。
同時,也要修改《民法通則》。《民法通則》和《憲法》一樣,沒有明確規定隱私權的概念以及沒有用
來保護公民隱私權的條款。所以,必須要將公民的隱私權清楚的表明,在以后的民事立法中。
此外,還要修改現行的行政法規。相關部門需先對現有的行政法規進行整理后,以保護個人隱私為前提
進行法規的修訂和補充,同時要對信息收集的范圍進行更加明確的規定。
(二)制定新法:《個人信息保護法》
在一些已經確定的法律規則完善后,隱私權就有了一些相關法律的保護,得到了有效的實行,在
這些法律基礎上,我們國家也應該建立一個專門的針對隱私的法律,并完善和實行《個人信息保護
法》,使公民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
因為現在的一些對保護隱私方面的法律比較缺乏,而且保護的范圍也受到了限制,所以現在的相
關法律的實施也沒有達到預期的要求。但隨著科學技術的進步,一些網絡黑客通過電腦漏洞來獲取征
信機構內部個人信息資料和信用報告,為了切實有效地保障公民的個人信息資料的安全,應在刑法中
增設這些黑客侵權行為的刑事責任。
更為重要的是,征信業發展至今,我國尚無全國性的法律法規來支撐以及規范其行為,整體環境
讓人堪憂。一方面征信機構會遇到信息收集難得問題,難以客觀地全面地收集到個人信息資料,但另一
方面也不排除征信機構過度收集,甚至非法泄露變賣個人信息資料的行為,從而對征信中的隱私權造
成潛在的威脅。因此,我們必須大膽地借鑒發達國家的經驗,特別要借鑒日本的立法,抓緊時間制定全
面的符合我國國情的《個人信息保護法》,以維護公民個人征信中的隱私權。
(三)在立法中正確處理個人征信與隱私權保護的關系
我們國家必須要加快征信行業的快速發展,但是也不能忽略企業的發展質量,忽略對消費者隱私
權呢保護,只管追求經濟發展效益的增長,這樣是不能長足發展的,要制定正確的戰略,和相關法律
的完善與實施。征信機構要建立的個人信用數據庫,需要大量的收集個人信息并對其整理、加工等,
但若征信機構的行為不加以規范,很容易造成個人信息泄露。但在個人征信過程中若過度地保護對隱
私權,會抑制征信行業的發展,很多征信機構很難到生存的空間和進步發展的機會,如此便會給社
會帶來負面的影響。因此,既要在個人征信中做到對隱私權的保護,也要保證征信機構收集信息工作
的順利開展,努力實現個人征信與隱私權保護兩者之間的平衡。實現兩者平衡要注意以下原則:
1.目的明確化原則
征信機構清晰地知道信息收集的范圍以及收集信息的用處和目的。即何種信息是可以收集的何種不可
以收集,以及信息使用者在使用信用信息和信用報告時必須要出于正當目的,而不能用于其他途徑。
2.知情原則
信息主體對于本人的個人信息的的用處以及最后的信用報告有知情權,在收集個人信息時,征信機構應
主動告知信息主體有關他們信息的主要用途,同時也應在信用報告結果出來后第一時間內告訴被征集
者其信用報告的處理結果。
3.信息正確原則
征信機構在收集個人信息,并對這些信息資料進行加工、整理以后,要確保信息原本的正確性和完整
性,以免信息錯誤的情況發生。
4.安全性原則
征信機構要嚴格把關信息的存儲和管理,采取有力又有針對性的保護措施,保證個人信息的安全,避
免數據被不法分子盜取。同時,也要做好內部系統的防護工作,避免黑客等通過技術手段盜取個人信
息。
(四)加強損害隱私權行為的監管
我國現有的關于征信監管的立法不系統,層次較低而且內容狹窄,只零碎的出現在幾個零散的辦法
中,比如一些上海深圳等城市發布的關于信用征集管理的辦法,所以我國也要盡快的頒布統一的相關
法律條例,使之系統地針對監管的方方面面做出規定。
其次就是每一個監督的主體都應該履行好自己的責任,提高企業的監督能力,也只有各部門各司其
職,才會避免一旦出現問題無人問津各監管部門互相推脫而不予理睬的現象。
(五)建立個人征信中對隱私權的保障救濟機制
建立一個完善的信用征集體系的相關法律,就應該讓信用主體的隱私得到更多的保證,讓其沒有后顧
之憂,因此,我國應該重點建立對征信主體的隱私保護,有以下幾點建議:
1.成立征信業的自查自律協會,對征信機構的征信行為和征信過程進行業內監督,以保護信息主體的
隱私權。
2.通過消費者協會等社會公共團體對征信機構行使社會監督權。
3.建立一個專門的監督部門,專門的對一些對自己的信用征信記錄有問題的聲明申訴者,對一些違法
泄露他人隱私的人或者機關單位進行嚴厲的懲戒。
4.被侵犯隱私權的信息主體可通過民事訴訟程序獲得救濟。
5.屬于嚴重違法行為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結論
個人信用征信制度建設是信息社會必然的需求,我國征信業的發展較晚,針對征信行業的法律法規極
為缺失,對征信中隱私權的保護也不夠重視。征信活動的展開不可避免的會與隱私權的保護產生沖
突,但恰當的對隱私權進行保護也能促進征信業的更好。所以,在關于征信制度建設中要使信息主體
的隱私保護的權利得到很好的實現及信息共享兩方面保持著平穩的狀態。個人信用征信活動能夠有效
率的開展必定會建立在犧牲一定的隱私權的基礎上;而要充分保護個人隱私權則必定會限制征信業的
行業發展,降低其效率。征信信用的企業是我國最近剛剛興起的一個服務行業,它更加需要政府和社
會上的一些資源和相關部門的大力支持。當前我們國家正在加強構建關于征信制度的法律,堅決不能
忽視對消費者隱私權益的保護,要國家的實際情況,并且借鑒其他國家的優秀的管理制度,
取長補短,盡快的建立一個符合本國國情的關于保護隱私的征用制度,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本文發布于:2022-08-24 23:31:43,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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