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今中外,關于代孕都是大家都深知的事情,不用多加解釋。
大學生追夢者自古以來,“不孝有三,無后為大”便是一句古諺。
在封建社會,家族的血脈傳承是最重要的事情。
然而,娶妻生子昂貴無比,據史料記載,宋朝時,娶一個小妾需要一百貫錢,即便后來娶妻的成本越來越低,只需要十兩白銀,但對于貧窮的老百姓來說,幾輩子也賺不到十兩白銀,因此,為了滿足他們傳宗接代的需求,“典妻”這一古代代孕行業應運而生。
古代由于生產力低下,一個家庭的男子數量就是生產力的體現,也是家族傳承的重要標志。
比如漢代的楊喜,他拿到一條腿,被劉邦封為赤泉侯,改變了楊家的命運,他的子孫楊修和楊堅也因此而聲名鵲起,可見古人重視生子傳遞血脈,為了滿足窮苦老百姓的渴望,才有了“典妻”這種做法。
典妻顧名思義,就是把妻子當作一種商品,古代女子就被視為一種私有財產,沒有出嫁時屬于父親,出嫁后屬于丈夫。
典妻可以看作是一種臨時性的婚姻,需要有婚禮步驟,如婚證、訂約、下聘、迎娶,以及寫明典當時間和價格,雙方還要簽訂契約。
被典當的妻子在典當期間不得與丈夫見面或發生性關系,更不可以回家看望子女。
實際上,典妻就像是被買進青樓的女子,成為一種娛樂對象。
小油瓶侃歷史小油瓶先來拋磚引玉~代孕這個事古來已有之,還很普遍,主要有兩大類代孕現象窮人娶不起妻的租妻在古代,一夫多妾制度普遍,以《知否知否應是綠肥紅瘦》中的盛老爺為例,他有一位正室,還有兩位小妾。
娶妻納妾除了要求門當戶對,還必須經過三媒六聘,而這其中花費不菲。
古代的彩禮就是貧窮的過濾器,出不起彩禮的就沒有可能娶到媳婦,因此一夫一妻制的出現拯救了不少男性同胞。
傳統文化認為,沒有血脈傳承是一種大罪,為了繁衍后代,古人發明了“代孕”的制度,即古代的“典妻”,這種制度在清朝時期發展得很成熟。
相較于明媒正娶,典妻的價格更為低廉,典期一般為3-5年,典金的數額則根據被典婦女的年齡、相貌、生育情況以及時間來定,就像是一種商品的交易,很多將妻子典給別人的男子都是由于家中困難無法度日,令人唏噓,舊社會中被典妻的女性著實可憐。
在典當期間,如果生育了子女,由典當方擁有,典妻可以重返原夫家,而所生的孩子則和她再無瓜葛,這在民間俗稱為“租肚皮”,也就相當于現在的代孕。
到了元朝,典妻之風盛行,為此統治者不得不采取措施,明朝甚至出臺了法律,要求出租老婆或租別人老婆的都要受到嚴厲的處罰,但是這些措施并未能抑制典妻現象,到了清軍入關,悶尖買賣婦女的現象更加盛行,社會底層民眾生活貧困,傳宗借代觀念深入人心,典妻現象在民間早已習以為常。
富貴人家不能生育,代孕鑒于古代醫療科技水平有限,不育不孕癥是難以治療的,如果自己無法生育,該怎么辦呢?宋朝宋真宗多年未能與妃子劉娥生育子嗣,想出了辦法,尋人代孕,自己府中的侍女李氏進入了候選名單,在一個花好月圓的夜晚,李氏畫了一個嬌媚的妝,進入了皇帝的被窩,果然得兒,就是后來的宋仁宗,為了答謝李氏,皇后拜托皇上賜予李氏一個妃子的職稱。
堂前舊事在古代,"不孝有三,無后為大"是一句根深蒂固的諺語,在當今社會,各種代孕方式層出不窮,為了延續后代,古代人也不得不想出各種辦法。
比如有的家庭會找更多的小妾生孩子,有的家庭會把自己的老婆貢獻給別人,有的家庭會過繼,甚至有的家庭會偷情。
總之,在古代,沒有子嗣的話如何繼承家產,就需要想出各種辦法。
鄜延路節度使李代孕的話古代是沒有,不過有“典妻”這個陋習;鄭爽卷入代孕棄養風波,受到封殺。
在古代,如果一般人家的妻子無法懷孕,除了納妾、通房外,另一種方法就是向貧窮的家庭“典嫁”,這是中國過去對婦女的一種壓迫性的陋習。
“典妻”指的是將妻子出借給其他男人,為他人生育子女或操持家務,以換取一定財物。
除了“典妻”之外,還有“租妻”、“借妻”、“借肚皮”等多種俗稱。
典借妻子的一方,大多是因為家庭貧困或丈夫患有殘疾,而被迫將妻子出借,以換取微薄的金錢。
春秋戰國時期,從《戰國策》記載可知,當時已有賣妻的現象,公孫戍曾說過:“象牙床價值千金,若是損壞了,即便把妻子賣了也不夠賠償。
”戰國時期,由于連年的戰爭,賣妻的情況變得更加嚴重,甚至將賣妻稱作“嫁妻”,即把娶來的妻子嫁出去以換取金錢。
與后世的“典妻”有所不同的是,“嫁妻”是一次性交易,買賣完成后,夫妻間便不再有婚姻關系。
無論是“買賣婚”,還是“嫁妻”、“賣妻”,都是把女性當作物品進行買賣,具備了“典妻”的部分特征。
在魏晉南北朝時期,由于戰爭頻繁,老百姓承受著沉重的賦稅,以致家庭不得不“質押妻子”來支付稅款,《南齊書.王敬則傳》中記載:“建元初(479-482年),軍用極其廣大,浙江五郡每丁稅一千,讓人苦不堪言,以致質押妻兒以充此限,苦不堪言。
”除了田租、丁調等重要租稅外,由于戰爭,百姓還需要支付各種雜稅,如塘丁稅、酒稅、鹽賦等,如果不能按時繳納,就會被拘捕并處以刑罰。
為了負擔這些稅款,老百姓不僅像以前那樣出售自己的妻兒,還開始將他們典當田地、住宅等,這種情況不僅發生在南方,北方也有。
"質妻"與"賣妻"的不同之處在于:賣妻是以金錢作為交換,一次性的斷絕夫妻關系;而質妻則是以妻質錢,約定期限進行贖回,暫時中斷夫妻關系,而且有可能會在以后成為"典妻"。
男子和女子結婚,夫妻雙方各自必須婚后離家兩年,妾妾則減少兩等,然后離開。
即使是男方自己娶妻,也要離家兩年,然后離開。
若有人娶他人妻子或是已婚婦女,將會受到法律的制裁,最高可判處兩年有期徒刑,但是社會上仍然存在著賣妻買妻的行為,甚至出現了新的女性典押模式。
唐元十四年(819年),韓愈前往袁州(今江西萍鄉市)任刺史時,發現當地有700多位良家婦女被迫出賣身為奴,為了解決這一現象,他上奏朝廷,寫了一篇《應所在典貼(賣身為奴)良人男女等狀》。
這些被迫賣身的婦女主要是為了償還債務,而非典給他人當臨時夫妻、傳宗接代。
宋代出現了一種新的買賣方式,即典雇女子作妾,有錢的人會把貧苦的女子典押或雇用為妾,到期后就會把她們歸還給父母。
隨著宋人越來越重視儒家禮制,繼承血脈和香火變得越來越重要,因此許多士人都會借妾生子。
比如《宋稗類鈔》中記載的一位陳尚書,他因為同情自己的朋友沒有子嗣,就自愿借妾生子,雖然和典妻沒有關系,但背后的原因是一樣的。
民間也有一些貧困家庭,因為生活貧困,丈夫會迫使妻子與他人發生關系,以此獲取財物供丈夫使用,這種行為被稱為“貼夫”。
甚至有人把妻子“貼”給和尚,因此而引發了將妻子轉賣他人與和尚的官司糾紛,這與后世的“典妻”爭議也有異曲同工之妙。
到了元明兩代,“典妻”的現象開始變得普遍,元朝政府多次發布法令禁止南方人“典妻”,但毫無效果。
明朝繼續元朝的政策,對“典妻”者一律處以杖刑,但仍無法阻止“典妻”的流行。
相比之下,清朝對“典妻”的處罰就比較寬松了,只要沒有正式簽訂契約,就不受法律規范。
清朝“典妻”的風氣一直延續到了民國時期。
“典妻”陋習之所以一直無法有效禁止,是因為人們認為女性和孩子是可以買賣的私有財產,因此在戰亂或課稅過重的時候,把妻兒當作物品典押、出借給他人。
只有徹底改變這種觀念,“典妻”陋習才能徹底根絕。
清寧時光171、現代代孕是指女性利用現代醫療技術,為他人提供生育服務的行為,可以分為完全代孕、部分代孕或無償代孕、有償代孕。
2、在我國,代孕仍處于不被允許的狀態,但相關規定僅停留在部門規章層面,立法效力層次偏低,無法達到規制的目的。
而在世界各國,對于代孕的態度有所不同,越來越多的國家從保護兒童利益的角度出發,傾向于承認代孕所生兒童與委托代孕父母間的法律關系。
3、科學技術的進步為代孕提供了技術支持,社會政治文化的發展也為代孕提供了輿論支持,使得代孕逐漸被社會接受。
許多代孕母親因為各種實際原因,在經過深思熟慮之后,選擇了代孕這條道路。
4、近年來,我國出現多起代孕案件,國家一直堅持認為代孕是違法的,但在某些案件中,將親權和監護權分開,即使無法找到代孕母親,也會讓有撫養能力的委托人保留代孕所生孩子的監護權。
5、《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2020)規定,學校和幼兒園應當為未成年人提供適合其年齡的全面性性教育,其中包括生育意愿、生殖權利、輔助生殖技術以及代孕、懷孕等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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