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出臺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根據《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登記和通行規定如下:
第十四條 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應當依法經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取得電動自行車號牌。
登記所需費用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過統一的電動自行車登記管理系統,為辦理電動自行車登記、信息查詢等提供便利。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通過設立登記服務點、開通網上辦理等方式,提供電動自行車登記服務。
第十六條 申請電動自行車登記的,應當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注冊登記申請,交驗車輛,并如實提交車輛所有人身份證明、車輛來歷證明、車輛產品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證明。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予以登記。
電動自行車購買之日起30日內,注冊登記前,駕駛人可以憑有效購車發票或者其他合法來歷證明臨時上道路行駛。
第十七條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姓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等登記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變更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電動自行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轉移后的電動自行車所有人應當自車輛交付之日起30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轉移登記。
已登記的電動自行車因毀壞、遺失、滅失、報廢等原因無法繼續使用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辦理注銷登記。
第十八條 電動自行車號牌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監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買賣電動自行車號牌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電動自行車號牌,不得使用其他電動自行車的號牌。
電動自行車號牌滅失或者嚴重損壞的,所有人應當向登記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申請補領或者換領。
第十九條 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道路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在夜間或者遇有霧、雨、雪、沙塵、冰雹等低能見度情況下開啟前燈和后燈;
(二)不得實施瀏覽電子設備、以手持方式撥打接聽電話等妨礙安全駕駛的行為;
(三)駕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
(四)在指定位置懸掛合法有效的號牌;
(五)不得駕駛拼裝、改裝、加裝或者變造、偽造整車編碼的電動自行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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