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賣股權時出現的稅務問題如何處理?
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會計制度>需要明確的有關所得稅問題的通知》規定,企業已提取減值、跌價或者壞帳準備的資產,如果有關準備在申報納稅時已調增應納稅所得,轉讓處置有關資產而沖銷的相關準備應當允許作相反的納稅調整.因此,企業清算或者轉讓子公司(或獨立核算的分公司)的全部股權時,被清算或被轉讓企業應按過去已沖銷并調增應納稅所得的壞帳準備等各項資產減值準備的數額,相應調減應納稅所得,增加未分配利潤,轉讓人(或投資方)按享有的權益份額確認為股息性質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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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2-28 12:12:1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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