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今天一審公開宣判中共福建省委原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長張志南受賄、濫用職權案,對被告人張志南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三百萬元;對張志南受賄所得財物及其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1996年至2019年,被告人張志南先后利用擔任福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和中共福建省委常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副省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營、用地審批、獲取補助及銀行貸款等事項上提供幫助,非法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3432萬余元。2007年至2017年,張志南在其負責審批的相關項目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造成財政資金損失共計人民幣48億余元。
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張志南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和濫用職權罪。鑒于其到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罪行,主動交代監察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和濫用職權犯罪事實;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具有立功表現;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贓款贓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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