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市依法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業,新型研發機構工作的,每年在我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首次申請須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6個月以上),年收入在20萬元以上。
說明:
上述規定“每年在我市連續繳納個人所得稅或社會保險”是指從上一個自然年度至申請時在我市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或個人所得稅,如因在我市變更工作單位而中斷繳納的,允許有3個月過渡期,且繳納記錄一個自然年度累計不得少于9個月。
上述規定“年收入”是指在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上一個自然年度)取得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收入,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六條規定的工資、薪金所得,包括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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