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頭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待遇領取提示
(一)失業人員繳費時間一至四年的,每滿一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為一個月;四年以上的,超過四年的部分,每滿半年,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增加一個月。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
(二)在兩個及以上平臺從事靈活就業人員,其中一個或多個平臺中斷靈活就業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但其他平臺仍可從事靈活就業的,不可以申領失業保險相關待遇。
(三)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失業保險,可與企業職工失業保險參保繳費期限合并計算。
(四)參加失業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期間,不可以同時享受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補貼。
(五)靈活就業人員失業保險費不實施補繳,靈活就業人員已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不退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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