蘭州戶口遷出辦理指南
適用范圍
本市戶籍人口
所需材料
因升學,畢業分配遷往市外的
(1)《錄取通知書》或《就業報到證》;
(2)《戶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記表》;
(3)身份證。
因投靠、工作調動、公務員錄用、事業單位聘用、招工、就業、退職、退休等將戶口遷往市外的
(1)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2)本人《戶口簿》。
大中專院校在校生申請戶口遷回原籍
(1)已落學生集體戶口的
①遷入地公安機關簽發的《準予遷入證明》;
②本人《常住人口登記表》。
(2)持《戶口遷移證》未落戶的
①本人書面申請;
②遷出地派出所出具的同意落回原籍的證明。
注:辦理持《戶口遷移證》未落戶現又申請遷回原籍的,就學所在地派出所在其所持《戶口遷移證》備注欄中填寫根據**派出所出具同意遷回原籍的意見,遷往地址變更為**派出所或**街(路、巷)*號,加蓋派出所戶口專用章。
其他情形:因故本人無法前來由他人代辦戶口遷出的
代辦人持遷出戶口的相關憑證(《錄取通知書》、《就業報到證》、《準予遷入證明》等);
遷出人的有效身份證件(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
遷出人的《戶口簿》或《常住人口登記表》;
遷出人的書面授權委托書;
代辦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辦理流程及時限
申請人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戶籍窗口遞交材料,經審核無誤后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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