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所得稅獎金單獨計稅還是綜合計稅?
年終獎單獨計稅,是將個人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除以12個月,以得到的數額對照綜合所得月度稅率表,確定適用稅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全年一次性獎金收入×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舉例來說,小劉有年終獎5萬元,適用10%一檔稅率;其他綜合所得在減去五險一金、免征額、各項扣除后為10萬元,適用10%一檔稅率。
單獨計稅時,小劉的年終獎需納稅“5萬元×10%-210(速算扣除數)=4790元”,綜合所得應納稅“10萬元×10%-2520=7480元”,兩者相加,小劉應納稅12270元。
如果年終獎實施合并計稅,那么需要將年終獎并入綜合所得納稅,采用的公式為:應納稅額=完成各項扣除后的綜合所得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年度表)-速算扣除數。
假定小劉的收入和年終獎不變,合并計稅情況下,小劉的應納稅綜合所得額為5萬元+10萬元=15萬元,適用20%一檔稅率,小劉應納稅15萬元×20%-16920=13080元,比單獨計稅時要多繳稅810元。對小劉來說,單獨計稅更加劃算。
2021年度個稅匯算清繳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應退或應補稅額=[(綜合所得收入額-60000元-“三險一金”等專項扣除-子女教育等專項附加扣除-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符合條件的公益慈善事業捐贈)×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已預繳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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