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稽查人員在對位于鄉鎮開發區的某外資企業進行檢查時發現,企業于2013年1月委托建筑安裝企業建設1幢廠房,并簽訂合同總價款1188萬元,該廠房于2013年12月辦理竣工驗收手續,此前因生產訂單需要已經于2013年7月投入使用。該企業財務人員認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是從辦理驗收手續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因此該廠房2013年不需要申報繳納房產稅。
稅務分析: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財稅地字[1986]8號)第十九條的規定,納稅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委托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房產稅。納稅人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應按規定征收房產稅。
根據《江蘇省稅務局關于房產稅車船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規定》(蘇稅三[87]11號)的規定,納稅單位新建、擴建、翻建的房屋,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未辦驗、驗收手續而已經使用的,自使用的次月起繳納房產稅,其房產價格尚未入賬的,可先按基建計劃價格計算征稅。待工程驗收結算后,在按入賬后價格進行調整,并辦理稅款的退補手續。
根據上述規定,該企業在竣工結算前已實際投入使用6個月,則應自實際使用之次月起開始計算繳納房產稅,2013年應補繳房產稅41580元,加收滯納金和罰款共計107174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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