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關
法律分析:海關是指對出入國境的一切商品和物品進行監督、檢查并照章征收關稅的國家機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以下簡稱進出境)監督管理機關。海關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以下簡稱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并編制海關統計和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海關是做什么的
1、對進出口貨物、旅客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出境運輸工具,實施監督管理,有的稱作通關管理,有的稱作保障貨物、物品合法進出境。
2、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許多國家海關除征收關稅外,還在進出口環節代征國內稅費,例如增值稅、消費稅和石油稅等。有些國家海關,還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進口商品罰金等。
3、中國海關的基本職能是: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查緝走私;編制海關統計;辦理其他海關業務。
4、查緝走私。各國海關部對逃避監管、商業瞞騙偷逃關稅行為進行查緝,尤其對走私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特別是毒品,每一個國家海關部加大查緝力度。
擴展資料:
海關的權力
根據《海關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海關在執行職務過程中,可以行使以下權力:
檢查權
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海關監管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檢查與進出口活動有關的生產經營情況和貨物。
查閱、復制權
查閱、復制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的有關資料。
查問權
查問違反《海關法》或相關法律法規的嫌疑人。
查驗權
查驗進出境貨物、個人攜帶進出境的行李物品、郵寄進出境的物品。
查詢權
查詢被稽查人在商業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帳戶。
稽查權
稽查企業進出境活動及進出口貨物有關的賬務、記賬憑證、單證資料等。
扣留權
扣留違反《海關法》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和物品及與之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它資料。扣留走私罪嫌疑人,時間一般不超過24小時,特殊情況可延長至48小時。
連續追緝權
對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或個人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行政處罰權
對尚未構成走私罪的違法當事人處以行政處罰。包括對走私貨物、物品及違法所得處以沒收,對有走私行為和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為的當事人處以罰款,對有違法的報關企業和報關員處以暫停或取消報關資格。
佩帶和使用武器權
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依法佩帶武器,海關工作人員在履行職責時可使用武器。
1989年6月,海關總署、公安部聯合發布《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根據該項規定,海關使用的武器包括輕型槍支、電警棍、手銬以及其他經批準可使用的武器和警械。使用范圍為執行緝私任務時,使用對象為走私分子和走私嫌疑人。
使用條件必須是在不能制服被追緝逃跑的走私團體或遭遇武裝掩護走私,不能制止以暴力掠奪查扣的走私貨物、物品和其他物品,以及以暴力抗拒檢查、搶奪武器和警械、威脅海關工作人員生命安全非開槍不能自衛時。
強制執行權
是在有關當事人不依法履行義務的前提下,為實現海關的有效行政管理,按照法定程序,采取法定的強制手段,迫使當事人履行法定義務。海關的強制執行權包括強制扣稅、強制履行海關處罰決定等。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海關
海關是做什么的呢
海關依據本國(或地區)的法律、行政法規行使進出口監督管理職權的國家行政機關。
各國政治、經濟情況不盡相同,海關職責也有差異,即使同一國家,各個歷史時期海關職責也有變化。但以下幾項職責是絕大多數國家海關基本相同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規定,中國海關職能有4項:監管、征稅、查私和編制海關統計。
①對進出口貨物、旅客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出境運輸工具,實施監督管理,有的稱作通關管理,有的稱作保障貨物、物品合法進出境。
②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許多國家海關除征收關稅外,還在進出口環節代征國內稅費,例如增值稅、消費稅和石油稅等。有些國家海關,還征收反傾銷稅、反補貼稅和進口商品罰金等。
③查緝走私。各國海關部對逃避監管、商業瞞騙偷逃關稅行為進行查緝,尤其對走私禁止和限制進出境的貨物、物品,特別是毒品,每一個國家海關都加大查緝力度。其他部分或個別國家海關具有的特殊職能:如編制對外商品貿易統計、保稅管理、沿海巡邏警戒、管理航行一級保護版權和專利權等。21世紀初,有些國家除對傳統的有形貿易(實物)監管外,還對無形貿易(服務貿易)進行監管。許多國家政府指令該國海關履行國際出口管制制度,即對高科技產品、導彈技術產品、核相關雙重用途產品、生化武器、常規武器、環境污染物質和有毒廢料、瀕危物種、文物等進行管理制。
關于海關的作用?
海關的作用包含以下三點:
一是,國家設立海關,海關是國家的進出關境的監督管理機關,表明海關是代表國家依法行使主權的機關;
二是,海關作為國家機關是以監督管理進出境為己任的,這就明確地界定了海關的基本特點,也就是與其他機關的不同之處;
三是,海關是行政管理機關,也可以說是國家行政機關,由于其行政執法職能明顯,所以又稱之為行政執法機關。
海關監督管理還有一個特點,就是這種監督管理是對其他進出口行政管理的再管理,是對其他行政管理的最后審查管理。
知識拓展:
海關的基本職能有以下各項:
1、監管進出境的運輸工具、貨物、行李物品、郵遞物品和其他物品。這里所指的進出境運輸工具,是指用以載運人員、貨物、物品進出境的各種船舶、車輛、航空器和馱畜。貨物是指貿易性的,而物品則是非貿易性的,它們在進出境時是海關監管的對象。
2、征收關稅和其他稅、費。關稅是對進出境貨物、物品所征收的稅,征稅主體是海關,征收關稅是海關的基本職能之一。海關可以依法在進出口環節代征稅款,以及依法收取費用。
3、查緝走私。這是海關的基本職能之一,也是海關非常重要的職能。走私是逃避海關監管,進行非法的進出境活動,偷逃關稅,非法牟取暴利,擾亂破壞社會經濟秩序,嚴重危害國家主權和國家利益的違法犯罪行為。因此,必須堅決打擊走私活動,查處走私案件,緝拿走私犯罪人員,懲罰走私行為。
4、編制海關統計表。這又稱海關統計,是國家進出口貨物貿易統計,由海關負責。
5、辦理其他海關業務。這是在法律上為海關可能發揮的作用留下了空間,也表明海關的職能是會增添一些新的內容的。
海關的權利有哪些
法律分析: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法》 第六條 海關可以行使下列權力:
(一)檢查進出境運輸工具,查驗進出境貨物、物品;對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可以扣留。
(二)查閱進出境人員的證件;查問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嫌疑人,調查其違法行為。
(三)查閱、復制與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關的合同、發票、帳冊、單據、記錄、文件、業務函電、錄音錄像制品和其他資料;對其中與違反本法或者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進出境運輸工具、貨物、物品有牽連的,可以扣留。
(四)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檢查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檢查走私嫌疑人的身體;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和走私犯罪嫌疑人,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扣留;對走私犯罪嫌疑人,扣留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
在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海關在調查走私案件時,對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和除公民住處以外的有藏匿走私貨物、物品嫌疑的場所,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進行檢查,有關當事人應當到場;當事人未到場的,在有見證人在場的情況下,可以徑行檢查;對其中有證據證明有走私嫌疑的運輸工具、貨物、物品,可以扣留。
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的范圍,由海關總署和國務院公安部門會同有關省級人民政府確定。
(五)在調查走私案件時,經直屬海關關長或者其授權的隸屬海關關長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金融機構、郵政企業的存款、匯款。
(六)進出境運輸工具或者個人違抗海關監管逃逸的,海關可以連續追至海關監管區和海關附近沿海沿邊規定地區以外,將其帶回處理。
(七)海關為履行職責,可以配備武器。海關工作人員佩帶和使用武器的規則,由海關總署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準。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海關行使的其他權力。
海關是什么意思?
海關是一個負責征收及保護關稅,管制包括動物、植物、財物和危險品出入境物流的國家機關。根據當地的法律規定,某些貨物的進出口可能會受到限制或禁止,報關代理執行這些法規[1]。在大多數國家,海關都獲得了政府的授權和國際法的許可。
海關關稅是貨物入境(常見)或出境(不常見)時收的費或稅。在英國,關稅是國王衡常收入中具有代表性的部分,因此不像消費稅、土地稅和其他類型的稅收那樣,需要議會同意才能征收。
尚未清關的商品被監存于通常被稱為保稅倉庫的關稅區內,直至完成清關手續。所有授權口岸被確認為關稅區。
擴展資料:
海關(負責貨品查驗)不同于出入境管理部門(負責自然人檢查)。如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中國大陸)、香港入境事務處、澳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等,
屬于出入境管理部門,通常屬于政府的內政或警政部門,負責監視出入境的個人,檢查旅客旅行相關證件,逮捕國際通緝令追緝中的逃犯,以及阻止被視為危險人物的個人進入國境。
而海關由于涉及到關稅稅務,通常屬于政府的財政部門,僅監視檢查出入境的物品,不對旅客及其旅行文件進行檢查。部分國家如新加坡將入出境和海關兩種單位合并在移民與關卡局、美國則并為海關及邊境保衛局,但入出境和海關仍是由不同的承辦人員負責。
日本稱海關為“稅關”,是借用中國明清時期稅關的稱呼;現代漢語“海關”一詞則源于清代在沿海通商口岸設置的粵海關、閩海關、浙海關、江海關等稅關。
參考資料來源:百度百科-海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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