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制度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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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生創展集團有限公司
制
度
管
理
辦
法
二OO九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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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滿足合生創展集團有限公司(下稱“集團")戰略
發展的需要,保障集團制度切實為集團經營管理服務,有效指引、規范
集團經營、管理行為,提升集團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在《公司
章程》、《企業發展綱領》和《企業文化大綱》的指引下特制訂本辦
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集團制度(以下簡稱制度)是指,針對集團生
產、經營、管理等項活動的需要,經本管理辦法規定的程序編制的,
用以調整集團經營管理活動規范性文件的總稱.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合生創展集團有限公司總部、集團各片區
/地區公司、各項目公司及集團各控股、參股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的
制定、頒布、實施.
第四條制度的制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制度不得違反國家的法律、法規,集團公司章程及本辦法
等相關規定。
(二)維護集團公司、股東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司正常經
營秩序,實現公司可持續發展。
(三)制度以“惠人達己,守正出奇”的企業哲學為指引,以“解
決問題才有價值,有效勞動創造價值"的核心價值觀為指針,保障制
訂的制度切實有益于集團、集團各部門、集團內上下級之間的經營管
理活動。
(四)制度要既能對集團經營管理的漏洞進行有效控制,同時又
能滿足集團商業模式對時間的要求,起到保障、推動集團經營、管理
的目的。
(五)制度應當從集團改革和發展總體目標出發,堅持立、改、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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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重的方針,正確處理不同部門、管線間的工作關系,正確處理全局
利益與局部利益,長遠利益與眼前利益的關系.
(六)編制制度的活動要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
保障制訂時經過民主程序,充分聽取各利益主體以實現集團利益為基
礎的訴求表達,保障制度為集團員工知曉,保障制度執行過程中的嚴
肅性。
(七)制度要做到要言不煩、簡練易懂、表意準確無歧義,形成
全面、清晰的,便于操作的行為標準和行動指南,科學合理地規定法
人及分支機構、職能部門和企業員工的權力、責任、義務和利益。
(八)上層級制度效力高于下層級制度,下層級制度不得與上層級
制度相抵觸,發生相抵觸時下層級制度無效.
第五條制度的管理應當遵循長遠規劃、年度計劃、適時修訂、
定期清理、統一規范的原則,按照規定的程序組織實施。
第六條集團總部及其直管下屬公司、代管公共部門的各項制度
的立項、起草、會審、評審、審定、頒布、備案、生效、失效、解釋、
修改、廢止等與制度編制相關的活動應遵守本管理辦法的規定。(制
度編制流程參見附件一《管理辦法編制流程》)
第二章組織管理
第七條董事會是制度建設的決策機構:
(一)最終審批每個編制年度的編制計劃和制度建設規劃;
(二)指定部分制度委員會成員,審批成員構成;
(三)最終審批各項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相關操作規程;
(四)行使對制度最終廢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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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條集團實行制度委員會制度,委員會為非常設機構,委員
會召集人由集團總裁擔任,集團總部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具體召集
工作。
集團總部經營班子成員、相關部門負責人;地區公司經營班子成
員、相關部門負責人以及項目經營班子成員及相關專業人員可以成為
制度委員會成員.
第九條制度委員會的成員不少于9人(單數),監事會、董事
局法律顧問室各1人,董事會指定2人,其中相關下屬單位人員不得
少于3人。制度委員會成員具體名單由委員會召集人草擬,董事會審
批確定。制度委員會成員變動導致成員不符合要求時,由委員會召集人
重新增補,報董事會審批決定。
第十條根據董事會的布置和年度編制計劃的需要,委員會定期
或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但每年至少定期召開一次會
議,以檢討制度建設規劃的進度及有關問題。會議議定事項經與會成
員同意后印發會議紀要,會議各成員應按會議確定的職責分工,負責落
實。
第十一條委員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負責制訂制度建設規劃、審定年度編制計劃,并報
董事會審批;
(二)組織制度起草工作,確定制度起草主體,負責協調編制制
度工作中的有關問題;
(三)主持對納入年度編制計劃制度草案進行會審、論證,評審
制度草案是否符合董事會對制度編制的目的和要求;
(四)在論證與會審中征求相關單位、相關人員的各方面意見,
在維護、保障集團利益的前提下予以綜合采納;
(五)負責研究和解決制度編制工作的其他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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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條委員會會議辦事機構設在集團總部人力資源管理中
心,承擔制度委員會議的日常工作。
(一)負責會議組織工作,準備會議議題和有關材料;
(二)通知委員會人員參會,向會議參加人員送達會議材料;
(三)負責或組織會議的記錄、擬定會議紀要;
(四)督促會議決定事項的落實。
第十三條集團法律部門是制度的合法性、真實性的把關部門,
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制度的下述方面進行審查并提出意見
1、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
2、是否維護集團整體利益和員工合法權益;
3、是否切合企業實際和體現權責利對等原則;
4、是否與現行的制度重復或不銜接;
5、下級制度是否與上級制度沖突和矛盾。
(二)對正式制度的出臺流程進行審查并予以監督。
第十四條監事會是制度建設過程及執行過程的監督機構。參與
制度委員會工作并履行以下職責:
(一)向董事會匯報制度執行情況及存在問題;
(二)提出制度建設提案和修改提案;
(三)對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根據制度規定提出追究相關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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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責任的建議,由人力資源部門歸口處罰。
第十五條集團總部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是集團制度編制及出臺的
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下列職責:
(一)統一收集制度編制、修訂提案并按本辦法的規定分發到各
相關部門提意見。
(二)在制度委員會的領導下組織制度草案的征求意見、論證及
協調修改、文字審核、定稿、報送等工作。
(三)負責按本辦法規定的流程辦理制度出臺、修訂所需的手續.
(四)負責組織各類制度的推廣、培訓工作。
(五)監督制度的執行,對違反制度規定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行政
處罰。
(六)負責收集、匯總集團各部門及各基層部門執行制度的經驗
和問題。
第十六條集團總裁辦是集團已完成審批手續的正式制度的頒
布、存檔、制度匯總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辦理正式制度的發布公文并交信息辦發布。
(二)負責正式制度的保管、存檔。
(三)負責全集團制度體系的梳理、增改和維護。
第十七條集團信息辦是集團已完成審批手續的正式制度的網上
公示、網上維護的歸口管理部門,履行以下職責:
(一)負責正式制度的在集團信息化辦公系統(即OA系統)上
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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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負責正式制度的在集團信息化辦公系統(即OA系統)上
的網上維護.
第十八條集團各專業部門是制度起草組織和執行部門:
(一)根據制度委員會的指定,負責組織相關的制度起草、修改;
(二)對各下屬單位制度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需要按制
度進行獎懲的將事由和處理意見報人力資源中心處理;
(三)向集團領導匯報制度執行的情況和存在的問題,并提出制
度建設立項申請。
第十九條集團各下屬單位應嚴格執行集團管理制度的各項規
定,不得自行制訂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如因業務需要,在不違反集
團管理制度的前提下,各單位可按需制訂業務操作規程.
第二十條各地區公司和下屬單位完成操作規程編制后應報集團
總部備案。集團總部相關部門應在7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予以反
饋.操作規程不符合集團管理辦法及實施細則規定的,提請制度委員會
評審.在7個工作日內,集團總部相關部門未有任何形式的反饋,該
操作規程視同有效并可予以實施。
第三章分類與效力
第二十一條公司制度體系根據制度的效力不同分為三個層級:
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及操作規程。(制度體系參見附件二《制度體系
表》)
第二十二條管理辦法是用以規范全公司基本經營管理活動的通
用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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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性質可分為:基本管理制度類和生產經營管理制度類等。
(二)基本管理制度類是指各類規章制度中最根本性的制度,包
括制度管理、授權管理、員工績效考核管理、員工薪酬待遇管理、員
工基本行為管理等基本制度。
(三)生產經營管理制度是指與各業務板塊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
各類專業制度。如房地產板塊生產經營管理制度包括:投資管理、營銷
管理、工程管理、設計管理、合同管理、審核管理、招投標管理等制
度。
第二十三條實施細則是為實施管理辦法而制訂的,用于規范具
體活動的專項性文件。
第二十四條操作規程是公司各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在管理辦法、
實施細則范圍內制訂的業務操作規則及程序文件,包括業務流程、操
作指引等。
第二十五條集團制度體系中,管理辦法的效力高于實施細則,
實施細則的效力高于操作規程.
第二十六條管理辦法作為公司規范經營活動的基本制度,具最
高效力;實施細則應在管理辦法的范圍內制定,與管理辦法相抵觸的無
效;操作規程及表格應在管理辦法和實施細則的范圍內制定,與管理
辦法和實施細則相抵觸的無效。
第四章立項
第二十七條集團實行制度編制年度制度,每一自然年為一制度
編制年度,每年10月至12月為制度集中修訂期。
第二十八條集團董事會、經營班子、監事會、各專業部門和下
屬公司認為需要編制、修改制度的,應當在新的編制年度開始前提出
立項申請,報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并抄報有關業務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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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條立項申請應當包括下屬內容:
(一)擬編制制度的目的、意義,可行性和要解決的主要問題;
(二)擬編制制度的名稱和制度規范中涉及的相關的部門;
(三)起草負責人、經辦人、擬完成起草的時間等內容的說明。
第三十條集團總部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對編制、修改制度的立項
申請進行匯總,在征詢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初步確定本年度的立
法項目以及負責起草的部門,擬定年度編制計劃,經制度委員會議討論
并報董事會批準后執行。
第三十一條集團設立制度建設提案制.除二十六條規定以外的
其他部門及員工均可以向提出制度建設合理化建議和意見,并通過書
面提案形式直接提交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制度立項及提案申請參
見附件三《制度建設立項(提案)申請表》)。
第三十二條各部門以部門名義提交的提案需經該部門第一負責
人審核.員工以個人名義提交的提案直接提交集團總部人力資源管理
中心。
第三十三條集團總部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收到提案后于5日內交
相關制度委員會,制度委員會決定是否立項并納入編制計劃。
第三十四條所有制度建設提案的提出單位或個人須以事實為基
礎,對現行制度執行存在問題、修訂意義、修訂意見等做出明確闡述,
提案內容應需具有可操作性.
第三十五條年度編制計劃應當包括制度的名稱、起草部門、起
草負責人、擬完成時間和各階段時間安排等。
第三十六條集團總部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對年度編制計劃執
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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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條下一編制年度開始前,制度委員會對上一年度編制
計劃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估,并向董事會提出報告.對于列入編制
計劃但未能按期完成編制任務的項目,起草部門應當就未能完成的原
因向制度委員會作出書面解釋,并明確新的完成時間。
第五章起草
第三十八條列入年度計劃的制度,原則上由專業部門負責起草。
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管理系統的,應按照制度委員會批準確定的主辦、
協辦分工,各司其職。
第三十九條負責起草的部門應當確定一名部門負責人為起草負
責人,并至少確定一名熟悉相關業務,文字功底較強的人員具體負責
起草工作。
起草制度如涉及多個部門時,可由有關部門共同派人組成聯合起
草小組,由主要起草部門負責牽頭組織。
第四十條起草制度,應當認真開展調查研究,廣泛聽取各方面的
意見,切實了解實際情況,準確預測制度實施的效果,保障制度能給集
團的經營管理帶來好處。
第四十一條制度起草稿應當明確規定如下內容:
(一)編制的目的和依據;
(二)適用范圍;
(三)制度涉及部門;
(四)制度適用原則;
(五)具體管理措施和流程;
(六)相應主體的權利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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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違反規范所應承擔的責任即獎懲辦法;
(八)實施日期;
(九)需要修改或廢止的條款;
(十)其他需要規定的內容.
第四十二條制度應當根據集團格式統一要求,保證條理清楚、結
構嚴謹、用詞準確、文字簡明、標點符號正確.根據內容需要,分章、
節、條、款、項、目。
第四十三條為明確管理責任,保證制度相關內容真正落到實處,
在制度中應清晰界定各管理單位、主要崗位的責權,并以此編制責權劃
分表作為該制度的附件。
第四十四條為清晰反應管理活動過程,保證制度執行過程規范,
在制度中體現的核心流程應編制流程圖,并作為該制度的附件。責權
劃分表、流程圖必須按照集團統一規定和要求編制。
第四十五條起草應當撰寫起草說明。起草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
容:
(一)編制的必要性,包括管理現狀、主要問題等;
(二)編制的主要依據;
(三)現行的制度文件規定,是否需要修改或廢止;
(四)起草過程;
(五)擬采取的管理措施及可行性分析;
(六)征求意見情況及協調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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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需要說明的其他問題。
第六章出臺
第四十六條制度起草完畢后應當形成征求意見稿,并根據不同
的制度類型按如下方式形成正式制度:
(一)制度的會審;
(二)制度的征求意見;
(三)制度的評審;
(四)制度的審定與簽發。
第四十七條制度的會審:起草單位應就制度的征求意見稿,組織
集團相關部門及下屬公司相關人員會審,會審人員必須具有一定的專
業知識、資歷和經驗。各會審部門根據公司經營狀況及現有制度執行
狀況提出專業意見,會審中對各方達成共識的方面可進行修改,無法
達成一致的部分在會審表中予以記明。(制度會審表參見附件四《制
度會審表》)
征求意見稿會審完成后由起草部門負責人簽署后報集團人力資
源管理中心;幾個部門共同起草的征求意見稿,應當由起草部門負責
人共同簽署后報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因制度的施行引起職責變更
的,還應當填寫附件八《制度修訂引起職責變化情況一覽表》,同時
報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
第四十八條制度的征求意見:人力資源中心將征求意見稿進行
意見征求,方式可采取書面征求意見、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
式,或通過集團信息化辦公系統(即OA系統)進行征求意見公示的
形式.對上述征求意見過程應由人力資源中心形成書面文件或電子檔
案予以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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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條制度的評審: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將制度的征求
意見稿對意見進行匯總后形成制度送審稿由中心負責人簽署后報送
專家委員會及制度委員會評審。
專家委員會的評審詳見專家委員會的相關規定。
第五十條制度委員會的評審須提供下列材料與制度送審稿一并
報送評審:
(一)起草說明;
(二)各方書面意見原件;
(三)匯總的各方意見;
(四)有關會議紀要;
(五)有關調研報告;
(六)如需編制實施細則,應當提交實施細則的主要內容和實施
細則擬出臺的時間;
(七)其他需要報送的材料。
第五十一條制度委員會原則上采用集中評審會議方式進行綜合
評審。制度起草單位相關負責人負責陳述制度修編目的、帶來的好處、
可能產生的負面影響,并接受質詢;制度委員會應重點評審以下幾個
方面:
(一)是否遵循董事會關于本制度編制的目的和要求;
(二)是否充分征求制度相關主體的意見,并加以綜合考慮;
(三)是否存在制度管理的空白點或與其它制度的交叉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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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否與其它制度相協調、銜接;
(五)制度內容結構、文字表述是否規范,合乎統一要求.
(六)是否已對有關不同意見進行協調;
(七)是否具有可行性;
(八)是否符合編制技術要求;
(九)需要審查的其他內容。
第五十二條制度委員會可以就送審稿有關問題征求有關方面意
見,還可召開座談會、聽證會,必要時可再次進行調研。
第五十三條除特殊情況外,制度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送審稿之日
起30日內對送審稿提出審查報告,對草案涉及的有關問題、協調過
程中的爭議問題以及修改情況作重點說明,得出審查結論。由制度委
員會召集人簽署的書面審查報告應當反饋起草單位。
第五十四條制度送審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度委員會可以予
以緩辦或退回起草單位:
(一)編制制度的條件發生變化的;
(二)起草單位未與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的;
(三)有關部門對送審稿的內容有較大爭議且理由較為充分的;
(四)送審稿所附材料不齊全的;
(五)未按規定程序辦理的;
(六)其他不宜提交制度委員會評審的情況。
被緩辦或退回的制度送審稿經起草單位按要求改正符合報審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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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的,可按規定程序重新報送制度委員會審查。
第五十五條制度委員會評審后應在評審表(參見附件五《制度委
員會評審表》)中加注統一意見并聯合簽名.起草單位根據討論后的意
見修訂,形成制度草案。
制度委員會還可以組織地區公司、項目公司的業務操作人員和管
理人員對制度草案進行模擬運行。根據在模擬運行過程中發現的問題
及提出的意見,交起草部門對相關制度進行修改后,由集團人力資源
中心將最終稿再報制度委員會審定。
制度委員會還可以將制度進行下發試行,根據在下發試行過程中
發現的問題及提出的意見,交起草部門對相關制度進行修改后,由集
團人力資源中心將最終稿再報制度委員會審定。
第五十六條制度的審定與簽發:制度委員會在審定完成后應當
將制度草案配合報集團總經理審定后董事會最終審批.經董事會最終
審批的制度可以正式頒布。
第五十七條不同類型的制度形成正式制度程序如下:
(一)管理辦法:管理辦法中涉及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
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
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
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的,
必須完成制度的會審、制度的征求意見、制度的評審、
制度的審定與簽發程序后出臺。其他不涉及上述事項
的管理制度可完成制度的會審、制度的評審、制度的
審定與簽發程序后出臺。
(二)實施細則與操作規程可完成制度的會審、制度的評
審、制度的審定與簽發程序后出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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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頒布
第五十八條制度經審定與董事會正式簽發后的正式制度按頒布
流程正式頒布.
第五十九條正式制度由集團總裁辦以集團名義發布頒發文件在
集團范圍內下發。
第六十條下發的正式制度通過集團信息化辦公系統(即OA系
統)進行公示.該公示形式具正式頒布制度的法律效力。通過該公示形
式頒布的制度對集團全體員工具法律約束力。
第六十一條集團的全部員工通過集團信息化辦公系統(即OA系
統)閱讀正式制度。
第六十二條正式制度還可制定成《員工手冊》下發給員工,或
對涉及部門的管理細則、崗位職責、工作流程等制定成《崗位工作手
冊》,下發給部門相應崗位員工.
第八章修改與廢止
第六十三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度應當及時修改:
(一)因國家法律調整、政策變化導致制度需進行相應修改的;
(二)因商業模式、操作流程、審批權限情況發生變化,需要增
減或者改變內容的;
(三)制度中相關規定不適合集團經營管理需要,影響生產經營
的其他情形;
(四)根據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通過領導指示或會議紀要等形式
傳達,需增減或者改變內容的;
(五)根據實際經營管理需要,需增加制度中未明確或漏項的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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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
(六)其它應予以修訂的情況。
修改制度的程序參照制度編制的程序。制度修改后應當重新發
布,原制度應當明文廢止.
第六十四條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度應當及時廢止:
(一)因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廢止或者修改,失去編制依據或者
沒有必要繼續執行的;
(二)因規定的事項已執行完畢或者因實際情況變化,沒有必要
繼續執行的;
(三)新的制度已取代了舊制度的;
(四)董事會認為應當廢止的;
(五)其它應當予以廢止的情況。
第六十五條對需要廢止或者已經失效的制度由制度委員會報董
事會審批廢止或者宣布失效。
對新編制的制度可以替代舊的制度的,應當在新的制度中列出詳
細目錄,明文廢止被替代的制度。
第六十六條修訂的制度以制度修正案(參見附件六《制度修正
案》)的形成先行頒發實施,原制度或條款、相關文件應同時發文予
以廢止.
第六十七條一定時間后各專業部門應匯總相關專業制度修正
案,并對制度進行統一修訂,整理后下發,原下發的相關制度予以廢止。
制度廢止的審批流程參照制度制訂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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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存檔
第六十八條集團總裁辦負責制度的存檔。
第六十九條制度存檔時應統一編號,存檔文件應包括:
(一)制度設立或修改或廢止的立案書面文件;
(二)制度的草案及會審意見;
(三)制度委員會的評審過程及評審意見及模擬運行意見;
(四)制度的簽發文件及公示、下發依據、簽字文件。
第十章解釋
第七十條制度的解釋權歸制度委員會或由制度委員會指定的專
業部門.
第七十一條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進行解釋:
(一)制度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的;
(二)制度編制后出現新的情況,需要明確適用制度依據的;
(三)制度之間出現矛盾,無法確定適用何種制度的;
(四)制度的規定與經營現實不符的。
第七十二條各職能部門可以向集團總部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提交
解釋申請書,集團總部人力資源管理中心匯總相關材料后提交制度委
員會進行解釋,制度委員會也可主動對制度進行解釋.
第七十三條制度解釋可以經制度委員會指定原起草部門起草,
也可由制度委員會起草。制度解釋起草完畢后應當連同起草說明一并
交董事會進行審查.經董事會審查同意后,參照公布制度的程序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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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回復的形式予以公布.
第七十四條制度委員會對制度作出的解釋與制度具有同等效
力。
第十一章執行監管
第七十五條集團編制的《制度管理辦法》具有高度的嚴肅性,各
單位必須嚴格遵守。
第七十六條監事會具有本制度管理監督權。
第七十七條制度執行情況應納入各級組織及人員的考核。
第七十八條集團人力資源管理中心負責設立專門的舉報電話、
電郵和舉報信箱,鼓勵廣大員工對制度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二章培訓
第七十九條集團各職能部門是專業制度的宣傳推廣部門;集團
人力資源管理中心是培訓平臺搭建部門,負責統籌協調及監控培訓成
效的工作。
第八十條培訓應達到的標準:基本制度應全員普及,專業性制
度應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培訓.公司各崗位人員通過制度培訓考核合格
后方可上崗。
第八十一條集團人力資源中心及各片區/地區人力資源中心對
公司新下發制度,應及時組織相關部門、相關人員進行培訓,參與培
訓的人員應簽字確認并由人力資源中心保存好相關記錄和資料。
第十三章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集團各下屬單位不得違反本制度規定,擅自頒布、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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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廢止制度。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頒布、修改、廢止公司制度,損害公司利
益的,公司按嚴重違反制度的行為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造成公司
損失的,責任人應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八十三條為使委員會順利組建,在委員會未正式成立之前,
可由董事會指定人選組成委員會籌備組,負責委員會的籌備工作及委
員會的前期工作。
委員會籌備組的職責權限包括:
(一)擬訂委員會組建方案;
(二)起草委員會管理辦法、議事規程等相關制度;
(三)負責和委員會籌建工作有關的聯絡和協調工作;
(四)在董事會授權范圍內代履行委員會的職責;
(五)籌建委員會的其他相關工作.
第八十四條若本辦法條款與相關法律、法規存在沖突,適從相關
法律、法規。
第八十五條本管理辦法由制度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八十六條本管理辦法自年月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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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目錄
附件一:制度編制流程
附件二:制度體系表
附件三:制度委員會評審表
附件四:制度會審表
附件五:制度建設立項(提案)申請表
附件六:制度修正案
附件七:制度責權劃分表
附件八:制度修訂引起職責變化情況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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