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線
2012年10月,趙某針對《戰地之王》制作“海豚AVA輔助”外掛軟件并通過網絡銷售獲利。趙某供述時所稱的功能包括:
“人物透視、人物方框、人物顯名、人物線條、人物上色、顯示血量、顯示距離、人物骨骼、無后座力、無子彈擴散、多倍攻擊、子彈加速、子彈倍數、自動瞄準、零秒換子彈、無限子彈、高跳、人物加速、無限喊話”。收費標準是200元/月。
鑒定意見顯示:
“海豚AVA輔助”軟件通過向《戰地之王》游戲客戶端進程注入代碼文件、讀寫游戲客戶端進程內存數據、修改游戲畫面的方式,實現在游戲客戶端“二維方框”、“顯示名字”、“測試距離”、“人物血條”、“人物透視”等功能,在不適用該軟件的情況下,《戰地之王》游戲客戶端不具備上述功能。即“海豚AVA輔助”軟件存在對《戰地之王》游戲實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2015年5月,趙某對《英雄聯盟》外掛軟件“L#”進行逆向破解,制作了具備防封號功能的“海豚HaiTun”外掛軟件并通過網絡銷售牟利。當“L#”和“海豚HaiTun”外掛軟件捆綁使用時,游戲玩家既可用外掛程序提供的特殊功能(自動喝血、躲避技能、自動施放技能等),又可逃避騰訊公司的安全檢測即不會被騰訊公司封閉賬號。
經鑒定:
“海豚HaiTun”軟件向《英雄聯盟》游戲客戶端寫入文件、刪除文件、發送按鍵消息,存在對《英雄聯盟》游戲實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L#”外掛不是趙某做的。他從國外論壇發現這款外掛后,支付10美元下載安裝使用,結果第二天就被封號了。為了突破廠商安全檢測,他對L#作了改進,一是隱藏進程,使其在R0和R3模式下都無法被查找到;二是增加外掛的動態類名;三是修改外掛的掛鉤地址。他說最重要的是隱藏進程,隱藏不好,游戲就會藍屏。
破解前,因為單獨使用“L#”很容易就被封號,用戶只有300個左右,他就捆綁銷售,“買特權送L#防封,買L#防封送特權”,銷售價格100元/月,但還是不溫不火。破解后,價格調整為20元/天、80元/周、240元/月,銷售情況也因為外掛效果好而有起色。
2015年10月,趙某邀請賈某、張某、陸某加入團隊。張某、陸某幫趙某管理千人外掛群,賈某幫趙某調試測試外掛程序。趙某通過自己架設的網站進行銷售:
趙某完成程序的編寫、編譯后,由自己和測試員測試,測試后再打包上傳到服務器;用戶注冊成網站會員后,在后臺下載外掛程序——為了防止破解,沒有提供其他獲取途徑;銷售進帳里,單筆300元以下的,基本都是直銷外掛的收入。單筆1000元以上的,大多是代理進貨,其中,網吧特權節點,單筆至少2000元以上。一般來說,游戲版本升級后會隨之有更嚴格的技術檢測措施,用于掃描外掛程序。趙某會根據游戲版本升級的變化,在原外掛程序基礎上進行升級,想辦法破解騰訊公司的安全檢測程序。
案發
2015年7、8月,騰訊公司收到《戰地之王》游戲玩家舉報外掛的信息。公司安全部自查后發現有大量玩家使用“海豚AVA輔助”的外掛軟件。公司隨后對外掛進行技術分析和商務溯源,隨后報案。
2015年12月,趙某、陸某、張某因涉嫌犯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被公安機關抓獲,2016年3月10日,賈某自動投案。
2016年11月,檢察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四人提起公訴。
2017年5月,法院做出第一份判決,認定四被告構成侵犯著作權罪,認定趙某違法所得為132萬余元。四被告不服,提起上訴。
2017年9月,上級法院認定原判“部分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2017年11月,法院做出第二份判決,同樣認定四被告構成侵犯著作權罪,但量刑與違法所得部分,改判如下:
趙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5000元”的部分不變,違法所得金額從132萬余元,改為44萬余元。張某、陸某“有期徒刑二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八個月”,并處罰金仍維持3000元不變。賈某“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緩刑二年”,改判為“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仍維持3000元不變。宣判后,四被告不服,繼續上訴,提出自己的行為不構成犯罪。
2018年3月,上級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改判涉及三個爭議焦點,時間節點、違法所得的認定與罪名認定。
時間節點與“有利于被告人”原則
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時間節點是:
趙某制作《戰地之王》外掛“海豚AVA輔助”的時間點是2011年下半年。破解《英雄聯盟》外掛“L#”并在其基礎上制作了“海豚HaiTun”的時間點是2015年5月。賈某受邀入伙的時間點是2015年6月。趙某辯稱:
“海豚AVA輔助”是2015年制作的,后臺充值訂單可以證明。他還說,2015年前確實有海豚軟件,但不是外掛,而是VPN相關。
這與法院查明的事實不符:
趙某于2015年12月24日在公安機關供述稱《戰地之王》外掛網站是2010年搭建的;次日,再次供述該網站是2010年搭建的,兩次供述吻合。趙某供述稱網站后臺曾被攻擊,導致部分數據丟失。司法鑒定機構基于趙某使用的阿某云主服務器網頁備份文件、數據庫文件對該網站進行重建,并對網站數據進行檢驗,得出該網站會員消費的最早日期是2012年10月21日。法院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將該網站會員消費的最早日期認定為起始日期。
此外,公訴機關指控賈某受邀入伙的時間點是2015年6月,法院沒有采納其意見。法院認定賈某參與本案及違法所得計算的時間起點是2015年11月1日,理由如下:
聊天記錄顯示,賈某于當日在(《英雄聯盟》)HaiTun官方總交流群發布外掛相關的公告,此前沒有相關記錄,因此,賈某參與本案的時間應以2015年10月8日為準。正常來說,違法所得計算的時間起點也應該是2015年10月8日,但是,公訴機關指控的計算起點是2015年11月1日,從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則出發,認定11月1日為起點。違法所得的認定
公訴機關指控趙某銷售外掛的違法所得金額是132萬余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金額是31萬余元。
趙某認為相關指控沒有剔除兩款外掛軟件以外的收入,指控的金額證據不足。
從判決上下文看,出現這一爭議的背景大致是:
趙某用別人的支付寶賬號收款,因此會有“對賬確認”環節。趙某曾在賬單上簽字“我對帳單沒有疑問,情況屬實”,公訴機關以此認定其違法所得。趙某則說這個簽字的本意只是針對“賬單金額”無異議,但是“海豚產品”多達數十款,金額里不僅有涉案兩款外掛的收入,也有其他合法收入。
判決書里看不出幾十款“海豚產品”都包括什么,哪些合法,哪些不合法,但趙某做過的外掛確實不只是這兩款,比如他還在2010年做過反恐行動、全球使命等游戲的外掛。按他的供述,也不是所有游戲廠商都走刑事維權路徑,比如反恐行動、全球使命外掛銷售兩年后,官方公司才找到他,他把外掛的源代碼交給官方后也就沒事了。(這可能也是他形成“外掛屬于民事糾紛、不屬于刑事犯罪”印象的原因之一。)
法院最終認定涉案兩款外掛銷售的違法所得金額為44萬余元,其中2015年11月1日以后的違法所得為9萬余元,依據是:
支付寶公司對趙某賬號進行查詢;將查詢結果中的支付訂單號與重建的兩個網站數據中的外掛支付訂單號進行比對;剔除兩款涉案外掛以外的收入。(未完待續)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11: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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