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目的
為保障從業人員在生產過程中的人身安全與健康,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及職業病危害,根據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園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2 范圍
本制度適用于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驗收、保管、發放、使用、報廢等。
3 引用文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勞動防護用品監督管理規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1號
《個體防護裝備選用規范》GB/T11651-2008
4 職責
4.1辦公室負責制定本園區的勞動防護用品需求采購計劃,監督落實勞動保護用品的使用和管理。
4.2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確保勞動防護用品采購所需要的資金來源,并要納入園區的投入預算。
4.3安全管理人員負責組織對供應商及產品進行合格審查和檢查檢驗;物管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
4.4物管部負責勞動防護用品的入庫,發放,回收,報廢處理。
5 管理內容
5.1采購勞動防護用品
采購人員應依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標準,根據從業人員的防護及保健要求,到勞動防護用品定點經營單位購買勞動防護用品。勞保防護用品應有生產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其基本要求是:
1、嚴格保證質量;
2、所選用的材料必須符合要求,不能對人體構成新的危害;
3、使用方便舒適,不影響正確操作。
5.2勞保用品的配置規定
5.2.1安全管理人員負責規范勞保用品的配置種類、使用期限及相關要求等,制定《勞保用品配備標準》。
5.2.2采購回來的勞保用品需辦理入倉手續,暫儲存于倉庫,各部門再根據園區的物料管理相關流程領取相應的勞保用品。
5.2配置勞保用品的工種
5.2.1特種作業人員;從事電氣作業或金屬切割作業的人員必須配置絕緣鞋、防護手套、防護眼鏡或面罩等主要勞保用品,并根據保障安全作業的需要配備好安全施工設備;
5.2.2高于地面2米以上的高處作業,要配置安全帶、安全帽等;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
5.2.3在噪聲超過安全標準的區域作業時要佩戴聽力保護用品,如耳塞。噪聲安全標準接觸噪聲與接觸時間在85分貝/8小時內,當接觸時間縮短1倍,接觸噪聲可增加3分貝(88分貝/4小時…),但噪聲最高不得超過115分貝。
5.2.5在其它經營過程中,為符合職業健康防護需要和執行清潔生產,可根據需要配置用于產品防護或人身防護的常用勞保用品,如一次性口罩、手套、手指套等。
5.3勞保用品的使用
5.3.1勞保用品本身的使用期限是最低的使用期限,并在《勞保用品配套標準》中注明;未到使用終止期一般不予更換;如因質量問題要書面經安全管理人員相關人員確認后方可提前更換。
5.3.2園區發放的勞保用品,必須用于在園區內工作過程中勞動保護,不得出廠使用、轉讓和變賣,一經發現將嚴肅處理。
5.3.3勞保用品的使用人員必須嚴格按照勞保用品的使用方法正確使用,未按要求使用勞保用品的屬于違規行為,將根據園區相關制度進行處罰。
5.3.4勞保用品實行“誰使用,誰保管”的原則,使用者必須保持清潔、完好,并妥善保存。個體防護用品的合理使用符合下列要求:
(1)根據工作場所中的職業危害因素及其危害程度,正確選用防護用品。
(2)各部門通過教育培訓使員工做到“三會”(會檢查防護用品的可靠性;會正確使用勞保防護用品;會正確維護保養防護用品)。
(3)各部門領取的防護器具應定點放在安全、方便的地方
,崗位人員要經常對自身的勞動防護用品作外觀檢查,發現異常立即更換。
5.4特殊勞保用品的相關管理要求
5.4.1為節約成本,降低消耗、減少浪費,園區對特殊勞保用品的更換執行以舊換新,對價格較高的勞保用品(如鞋類)嚴格規定了使用期限,在使用期限內更換或離職的將扣除相應的差價(即剩余期限價值)。
5.4.2提倡愛護園區財產,合理使用個人勞保用品,對在使用期限內非正常原因損壞的同樣將扣除相應差價。
5.4.3勞保鞋的領取必須填寫審批登記手續。
5.5勞動保護用品的報廢
勞動防護用品符合下述條件之一時,應予報廢:
1 、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或地方標準。
2、未達到上級勞動保護安全監察機構根據有關標準和規程所規定的功能指標。
3、在使用或保管儲存期內遭到損壞或超過有效使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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