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辦法所稱公務員平時考核,是指各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非領導)成員公務員日常工作和一貫表現所進行的了解、核實和評價。
2、公務員平時考核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并重,堅持客觀公正、精準科學,堅持注重實績、獎懲分明,堅持分級分類、簡便易行。
3、加強考核總量控制,除黨中央、國務院統一部署和依照公務員法開展的考核外,機關不得自行設置以全體公務員為對象的經常性考核項目,防止多頭考核、(重復考核)。
4、公務員平時考核以公務員的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依據,及時了解公務員(德、能、勤、績、廉)日常表現,重點考核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遵守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踐行黨的群眾路線、完成日常工作任務和階段工作目標的情況,以及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的表現等。
5、對直接面向群眾的窗口單位和服務部門的公務員,應當突出考核(服務態度)、服務質量和服務承諾兌現情況,注重了解為群眾辦實事解難事的實效,關注群眾(獲得感滿意度)。
6、公務員對照機關要求、職責任務或者考核指標,如實對本人工作表現情況進行(簡要小結),以書面或者口頭匯報形式報主管領導。
7、對直接面向群眾的窗口單位和服務部門的公務員,可以在一定范圍內開展(服務對象)評議。
8、公務員平時考核結果分為(好、較好、一般和較差)4個等次。
9、好等次公務員人數原則上掌握在本機關參加平時考核的公務員總人數的(40%)以內。評定為好等次的公務員,應當在本機關范圍內公開。
10、好等次名額應當向(基層一線和艱苦崗位)公務員傾斜。
11、公務員在承擔急難險重任務、處理復雜問題、應對重大考驗時,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當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好等次),并及時給予獎勵。
12、公務員在重大關頭、關鍵時刻不服從組織安排,或者推諉扯皮、敷衍塞責造成不良后果的,當期平時考核結果可以直接確定為(較差等次)。
13、對平時考核結果為好等次的公務員,以適當方式及時予以表揚,可以按照有關規定給予物質獎勵。對平時考核一貫表現優秀的公務員,在(選拔任用)、職務職級晉升、評先獎優等方面優先考慮。
14、平時考核結果記入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對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的公務員進行公示時,應當公示其當年平時考核結果等次。
15、縣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平時考核工作開展情況,調整本轄區內機關年度考核優秀等次比例,調整后比例最高不超過(35%)。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15: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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