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消息:
2022年11月30日上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對勞榮枝故意殺人、搶劫、上訴一案進行二審公開宣判。
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認定:1996年至1999年間,被告人勞榮枝與法子英(已執行死刑)共謀,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從事陪侍服務,物色作案對象,由法子英實施暴力。二人先后在江西省南昌市、浙江省溫州市、江蘇省常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共同實施搶劫、、故意殺人犯罪4起,共致7名被害人死亡。案發后,勞榮枝使用“雪莉”等化名長期潛逃,于2019年11月28日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定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宣判后,勞榮枝提出上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22年8月18日至20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此案。二審認定的事實與一審一致。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在故意殺人、搶劫、共同犯罪中,勞榮枝積極實施物色、誘騙、捆綁、看管、威脅被害人,踩點、取款、購買作案工具等行為,與法子英分工明確,相互配合,構成共犯,且獨立性較強,作用明顯。二人在長達四年的時間內輾轉多地實施多起犯罪,無證據證明勞榮枝受到法子英精神控制和脅迫,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亦起主要作用,應依法認定為主犯。
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暴力、威脅手段劫取他人財物,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他人,構成罪。對勞榮枝所犯數罪,應依法并罰。勞榮枝伙同法子英故意殺死五人;搶劫致一人死亡且系入戶搶劫、搶劫數額巨大;致一人死亡,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主觀惡性深,社會危害性大,應依法從嚴懲處。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所提勞榮枝不構成故意殺人罪,系從犯、脅從犯等上訴理由和辯護意見,與二審查明的事實不符,于法無據,依法不予采納。第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對勞榮枝的死刑裁定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二審審理中,法庭依法保障了上訴人勞榮枝及其辯護律師各項訴訟權利。辯護律師到庭參加宣判,當事人的部分親屬、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部分媒體記者及各界群眾共計60余人通過線上或線下方式旁聽了宣判。
勞榮枝曾潛逃23年 一審被判死刑
公開信息顯示,勞榮枝出生于1974年,18歲畢業于九江師范學校幼師專業,此后被分配到九江某學校工作。成為教師一年后,勞榮枝在當地認識了大她10歲的有婦之夫法子英。1996年,勞榮枝辦理停薪留職后,跟法子英一起離開九江。兩人流竄多地,涉7人命案。法子英在合肥作案期間被捕,于1999年12月28日被槍決。
據南昌中院此前消息,1996年至1999年間,勞榮枝與法子英共謀且分工明確,由勞榮枝在娛樂場所做陪侍小姐,物色有錢人為作案對象,分別在江西南昌、浙江溫州、江蘇常州、安徽合肥共同實施故意殺人、、搶劫犯罪,造成7人死亡。
2019年11月28日,潛逃23年的犯罪嫌疑人勞榮枝被福建省廈門市警方抓獲,同年12月5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派員押解至南昌。
2020年12月21日,江西省南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勞榮枝涉嫌犯故意殺人、、搶劫等罪一案。
2021年9月9日,南昌中院對勞榮枝一案進行一審公開宣判。以被告人勞榮枝犯故意殺人罪、搶劫罪、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勞榮枝伙同他人故意非法剝奪被害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暴力、威脅手段搶劫被害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搶劫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被害人,其行為已構成罪。勞榮枝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勞榮枝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常州的事實,系坦白。勞榮枝故意殺人致五人死亡;搶劫致一人死亡,搶劫數額巨大,并具有入戶搶劫情節;致一人死亡,勒索贖金7萬余元,犯罪情節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主觀惡性極深,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雖有坦白情節,但不足以從輕處罰。勞榮枝犯數罪,應依法予以并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中國新聞社綜合自中國新聞網、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
來源: 紅網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26: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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