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讀庫按語:廣西“百香果女孩”被奸殺案,二審改判死緩,引起社會極大關注,最高法院決定調卷審查,迅速回應關切。今日我們推出最高法院法官于著作《刑事實務十堂課》中的有關文章,供讀者參閱。
來源:說刑品案。原題:罪行極其嚴重同時具有自首等情節如何適用死刑。本文節選自法律出版社發行的新書《刑事實務十堂課:刑事審判思路與方法》第八講“死刑案件的政策把握與法律適用”。該講內容共計6.5萬余字,結合實例、全面闡釋了死刑適用的一般標準以及故意殺人,故意傷害,搶劫,強奸,,以放火、爆炸等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貪污、受賄等常見死刑案件的刑罰裁量。為閱讀方便,此文腳注從略,預覽全文,請參閱原著。
嚴重刑事犯罪案件的發生,往往都有著復雜的背景因素,因此正確裁量刑罰、準確適用死刑,必然要求對案件事實全面審查、查明。在這里,既要關注案件發生的基礎事實(包括時間、地點、行為、后果等核心要素),也要關注犯罪發生的前因后果、背景因素等邊際事實。
從實際看,作為死刑適用依據的“犯罪性質極其嚴重”、“犯罪情節極其嚴重”、“犯罪人主觀惡性極大”、“犯罪分子的人身危險性極大”等指標,其確定也是對案件全部因素進行綜合分析、判斷的結果。如果不能全面考量案情,僅僅注意某一方面,就容易導致機械司法,帶來案件處理上的“忽高忽低”。
……比如,對于罪行極其嚴重的被告人,同時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的,是否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問題,同樣需要查清全部案情,綜合考慮各種情節,予以審慎判斷:
1. 對于那些出于真誠悔罪而自首、立功的,如果犯罪情節、后果不是極其嚴重,比如不是以殘忍的手段殺死多人的,可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例如《刑事審判參考》(總第50集)刊登的閆新華故意殺人、盜竊案:被告人閆新華采用鉆窗入室等方法,先后四次竊得他人錢物共計人民幣8千余元,被查獲歸案后主動交待了其以前實施的一起殺人碎尸犯罪、一起故意殺人未遂犯罪、三起盜竊犯罪。一審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二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在因涉嫌犯盜竊罪被羈押期間,主動供述司法機關尚不掌握的兩起故意殺人犯罪事實并指認拋尸現場,系自首,其所犯部分故意殺人罪系未遂,故對被告人所犯故意殺人罪可判處死刑,不立即執行,據此改判被告人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2. 如果犯罪情節、后果極其嚴重,比如以殘忍的手段殺害多人,除自首、立功情節外沒有其他特別從輕情節的,一般不得因為具有個別的自首、立功情節而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例如閆某故意殺人案:閆某因瑣事遷怒他人,持刀闖入3個鄰居家中接連殺死8人,扎傷1人(重傷),后撥打110自首。該案被告人雖有自首情節,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罪行極其嚴重,自首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故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3. 對于那些罪行極其嚴重,本應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被告人,不是出于悔罪,而是被迫無奈或者逃避嚴懲等原因而自首,又沒有其他從輕情節的,在決定不適用死刑立即執行時要特別嚴格。
例如何某殺人案:被告人何某與鄰居蔡某素有冤仇,決意殺其一家三口,在將其一家三口砍倒后,即打電話到公安局,說自己殺人了,現在就去投案自首。但準備出門時,看到蔡某父子還在動,又回頭朝二人分別捅刺數刀,確認三人死全部亡后再去公安局投案。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以極其殘忍的手段殺死多人,犯罪情節極其惡劣,盡管被告人有投案自首情節,也不予從輕,故依法判處被告人死刑立即執行。
4. 具有以下酌定從輕情節,又沒有其他法定、酌定從重情節的,一般可以考慮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具體包括:間接故意殺人的;基于義憤、大義滅親或不堪忍受被害人虐待、迫害而殺人的;事先無預謀,臨時起意的激情殺人;罪前一直表現良好,犯罪后具有積極救助被害人、如實交代罪行等明顯悔改表現的;被告人的行為雖然與被害人死亡有直接因果關系,但有救治不當等其他因素介入而最終導致被害人死亡的;雖不屬無刑事責任能力或者限制責任能力的精神病人,但存在較為嚴重精神障礙或者智力障礙的;雖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但犯罪動機、手段、情節等一般的;共同犯罪案件中,各共同犯罪人作用、地位相當,罪責比較分散的;等等。
……堅持綜合裁量。任何刑事案件,幾乎都包涵多個影響量刑的因素,比如案件性質、犯罪起因、犯罪動機、預謀情況、犯罪手段、實施場所、犯罪對象、犯罪后果、前科劣跡、認罪悔罪、調解賠償、社會影響等,這些量刑因素往往涉及到罪前、罪中、罪后情節及案外的關聯情節等,需要綜合裁量。
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寬嚴相濟意見》)也明確地指出:“對于被告人同時具有法定、酌定從嚴和法定、酌定從寬處罰情節的案件,要在全面考察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危害程度的基礎上,結合被告人的主觀惡性、人身危險性、社會治安狀況等因素,綜合作出分析判斷,總體從嚴,或者總體從寬”。
比如,對殺人未遂的,一般不判處死刑立即執行。但是如果造成眾多被害人重傷并引起社會強烈震撼的,如在學校、劇院、商場、列車等公共場所大肆瘋狂濫殺無辜,盡管沒有致人死亡,但造成多人重傷并引起強烈社會反響的,也可以考慮適用死刑。
例如覃鵬安故意殺人案:被告人覃鵬安系廣西壯族自治區憑祥市憑祥鎮南山村農民,因生活不如意和鄰里瑣事產生報復殺害幼兒園幼童的念頭。2017年1月4日15時許,覃鵬安攜帶菜刀來到憑祥市小聰仔幼兒園,持刀先后砍擊覃某霖、覃某芹等十二名幼童,致四人重傷,八人輕傷。在場教師阻攔并呼救,覃鵬安翻墻逃走,后到公安機關投案。2017年8月28日,廣西壯族自治區崇左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被告人覃鵬安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宣判后,覃鵬安提出上訴。同年12月29日,廣西壯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并依法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準。
最高人民法院經復核認為,被告人覃鵬安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其行為已構成故意殺人罪。覃鵬安出于報復動機而有預謀地選擇在幼兒園持菜刀砍傷無辜幼童,犯罪動機卑劣,手段特別殘忍,情節特別惡劣,后果特別嚴重,社會危害極大,罪行極其嚴重,應依法懲處。覃鵬安雖屬殺人未遂,且有自首情節,仍不足以對其從輕處罰。第一審判決、第二審裁定認定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故依法核準其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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