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難事故索賠中,
首先想到的賠償主體是“航空運輸承運人(航空公司)”,這也是《蒙特利爾公約》的主要內容;
其次為了獲得更加高額的賠償,遇難者家屬往往會以航空產品責任為依據,將“飛機制造商、零部件制造商等”告上法庭。
航空器也屬于“產品”,因此適用產品責任法。美國是航空器制造大國(以波音公司為代表),加上完善的產品責任制度,使其成為航空產品責任訴訟的天堂,一旦勝訴,受害人可以獲得高額賠償。
此次MU5735空難,美國波音公司是飛機制造商。如果經調查證實,空難是因飛機制造缺陷、設計缺陷、警示缺陷等造成的,根據美國法院的長臂管轄原則,乘客家屬可以在美國起訴波音公司和相關零部件制造商。
#“長臂管轄”:當被告住所不在法院所在的州,但和該州有某種“最低聯系”,而且所提權利要求的產生和這種聯系有關時,就該項權利要求而言,該州對于該案件具有管轄權。#
但是,美國法院受理跨國航空產品責任訴訟,有諸多阻礙,最為典型的是美國法院管轄中的“不方便法院原則”。
#“不方便法院原則”:當美國以外的其他國家有一個更適合的、且對當事人、證人或審理法院都更方便的可替代法院時,美國法院可以駁回案件。#
被告飛機制造商和零部件制造商,通常會提起“不方便法院”的動議,如果法院采納該動議,就會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2004年包頭空難,遇難者家屬以美國通用電氣公司(發動機制造商)、加拿大龐巴迪公司(飛機制造商)和中國東航股份有限公司(承運人)為被告,向美國加州高等法院提起訴訟。飛機制造商和承運人雖然不是美國公司,但是在美國都有營業地,符合美國“長臂管轄”中的“最低聯系”。被告之一的東航公司就提出了“不方便法院”的動議,要求加州高等法院將本案移送至方便管轄地法院(中國法院)進行審理,最終加州法院采納了該動議。
但最近幾年,美國法院對“不方便法院原則”似乎有所放松,特別是波音公司所在地伊利諾伊州庫克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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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31: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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