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屯政〔2005〕3號(2005年2月3日)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運營工作,盡快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
求的國有資產管理體系及運行機制,以促進國有資產合理流動和保值增值為目標,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國有資產,是指國家以各種形式投資及其收益形成的,以
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認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或財產權利。
第三條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經區人民政府批準設立和授權,對全區國有資產實
行統一監管和運營,不具有行業和行政管理的職能。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的資產
運營活動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國有資產運營范圍,是指區政府將所管轄的國有資產,授權區國有資
產運營中心運營,先行授權范圍為本區經貿系統、糧食系統、供銷系統資產及資
產收益和現由區財政局代管的國有企業資產。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代表區政府行
使出資人權利,并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區行政區域內,由區政府管轄的國有資產運營工作。
第六條國有資產運營中心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應具有資本運營、利益協調以及在區國有資產
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運作能力,能夠承擔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
(二)具備實現規模經濟的能力;
(三)有健全的資產運營管理制度及相應的內部機構。第七條區國有資
產運營中心的領導體制實行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
第二章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的權利及義務
第八條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經區人民政府授權后,代表區人民政府對授權范
圍內的資產行使出資者職能,并對授權范圍內的所有產權進行管理和運營。
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在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的領導下,對授權范圍內的所
有產權實行統一資源配置、統一投資決策。
第九條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的權利:
(一)以出資者身份對國有資產運營享有管理權和經營權,依法享有產
權的投資、轉讓等資產運營收益;
(二)實施對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拍賣、產權變動及資產抵押擔保等事
宜,按規定向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報告并辦理報批手續;
(三)組織清算已被改制企業國有資產收益和收繳工作;
(四)依據所授權產權收取資產收益,并向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出
收益投資使用計劃和建議,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資產收益上繳和再投資等具
體工作;
(五)對經批準建設的項目進行投資和管理,并組織實施工程竣工結算、
財務決算等工作;
(六)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授予的其他權利。
第十條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的義務:
(一)采取合理有效措施,保障授權范圍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
(二)服從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領導,接受區政府有關部門的檢查、
監督和考核,定期報告資產經營及保值增值情況,完成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對
外投資收益率等考核目標;
(三)執行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關于國有資產收益使用、管理和調度
的方案;
(四)服從區政府關于國有資產運營機構設立、合并、分立、解散和授
權資產范圍增減的決定;
(五)白授權運營年度起編制財務會計報表;
(六)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三章授權方式和程序
第十一條全區各系統國有、集體企業以及行政事業單位已經剝離的國有資產,
由區政府授權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行使出資者職能。
第十二條對今后經改制和產權變動后企業的國有資產產權可逐一授權。
第十三條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根據全區國有資產運營需要,確定國有資產
授權運營的范圍,提出授權運營基本要求。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按規定要求完成
清產核資工作,確定國有資產授權基準期和資產總量以及為預期增量提供可靠依
據。
第十四條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根據前條規定,提出國有資產運營方案,報區
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審核、批準。
國有資產運營方案的內容應包括:
(一)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的設置、管理體制和運作方式;
(二)列入授權范圍的國有資產總量、分布及結構狀況;
(三)資產管理與經營形式及保值增值措施;
(四)預期達到的經營目標等。
第十五條區國有資產運營方案報請審核批準后,國有資產運營中心應根據方
案要求開展運營工作。
第四章監督與處罰
第十六條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圍繞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目標,制定考核指標
體系和具體考核辦法,并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不得直接支配授權范圍內單位的法人財產,也
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出已注入授權范圍內企業的資本金。
第十八條建立國有資產運營審計監督制度。
(一)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資產運營狀況審計,由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
會委托有資格的中介機構進行。
(二)委托審計每年至少一次,作為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年度考核依據。
第十九條區國有資產運營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
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由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提請有關部門給予直接責任
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超越權限,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
(二)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運營工作不利,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三)連續兩年未達到資產運營目標的;
(四)行使出資者職能時,因運營失誤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區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經營責任考核和獎懲辦法由區國有資產管理委
員會委另行制定。
第二^一條本辦法由區國有資產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白發布xx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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