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我的朋友被人關起來了,有人拿刀威脅她,她趁這個人睡覺給我發求救信息”
2019年5月底的一天凌晨2點,有一個女子慌張地跑進了長沙某派出所的值班大廳內,告訴了警察她的朋友被人威脅關起來了。隨后該女子拿出手機,在微信的聊天記錄界面,她與朋友的聊天記錄內容是這樣的:
“我借了別人的錢現在還不上,他把我關兩天了,請找警察來救我”
在聊天內容中,報警女子的朋友還發出了一個定位,顯示涉事女子所處位置是在長沙的某個居民樓內。雖然不知真假,但是有人報警了,警察也非常謹慎,帶著8名警力前往涉事女子定位所指的位置去,而接下來發生的情況也令警察非常詫異。
當時已是凌晨2點多鐘,值班民警接到報警后,便要求報警女子與其朋友繼續通過微信聊天。因為該樓層有好幾個房間,而涉事女子又在微信中說威脅她的人有刀,考慮到涉事女子的安全,民警想通過報警人與涉事女子微信聊天得知她所住哪個房間,此后不久,涉事女子準確的說出了自己的位置,而民警也立即破門而入。
當民警打開房門的時候,發現房門從里面用柜子抵著在,而門被打開的一瞬間,一個黃色長頭發的女子立即逃了出來,民警發現該房間很小,床上還睡覺著一個人,即使開門的動靜很大,也沒能吵醒睡在床上的人,掀開被子發現是一個身材胖胖的男子,民警叫醒他時,他還一臉懵樣,而床的旁邊桌子上就放著一把菜刀。
從現場的涉事女子的情緒來看,以及現場的情況,或許涉事女子所講自己被關二天的情況真的存在,因為涉事女子當時特別的害怕,于是民警便將二人帶回了派出所。
在派出所內,民警分開對涉事女子與胖男子進行詢問,經了解涉事女子叫小蘭(化名),胖男子叫小超(化名),當年5月8日小蘭在小超那里借了5000元錢,但是到手只拿到了3800元,其中1200元已被當作利息給小超扣下來了,但是小蘭打的借條上仍舊寫了借款5000元,并且二人約定3800元現金每日小蘭還要支付小超70元的利息,直到歸還5000元的本金。
這其實就是放貸!
小蘭借款后歸還了幾天的利息,但是后來沒有錢也還不上了,所以小超便帶著朋友一起,將小蘭帶到了他的住處,然后便從廚房里面拿出了一把菜刀,說讓小蘭將自己的手放在桌子上,他要砍掉小蘭的一根手指,然后再給她1000元的醫療費,之后也就不用小蘭再還5000元錢。
女孩小蘭哪里見過這樣的陣仗,當時房間總共就三個人,除了她還有小超與他的朋友,自己就像一只待宰的小羊羔,恐慌之下,小蘭就準備給小超跪下,但是小超卻一把扶起小蘭,并收起菜刀,對小蘭說:
“你一定要聽話,聽話我就不會再兇你了”
在說這話的時候小超就開始親小蘭,而小蘭說:
“當時就覺得很惡心,我抗拒得很”
而小超則是再次進行語言威脅,小蘭只得乖乖聽說,隨后按照小超所講,就脫下了自己的褲子,然后在小超的威脅下與其發生了性關系,但對此小超卻說:
“我知道我長得丑,沒人愿意跟我發生性關系,當時我提出給她1000塊錢,然后跟我做一次”
小超的意思是說他的行為是錢色交易;小蘭的意思是說她是被迫的。如果真相是如小超所說的那樣,發生關系一事就不是案件,但如果小蘭說的是真的,那小超就是涉嫌強奸罪。那么到底真實情況是怎樣的,此時案發時的細節很關鍵,于是民警對這個過程進行了重點的了解。
小超:當時我說我給你1000塊錢,你跟我發生關系,小蘭并沒有反對;
小蘭:如果當時小超沒有拿刀威脅我,我是不會同意小超所講的發生一次關系算我還他1000塊錢,我會直接拒絕發生關系并愿意如數還他錢;
當小超被問及“如果不拿刀,也不提抵借款1000元的事情,小蘭是否愿意跟你發生關系?”這個問題的時候,小超的回答是“不愿意”。其實情況已經很明確,小超將小蘭帶去房間的時候就是想與她發生性關系,而之前拿刀威脅、說給1000元抵借款一事則只是他的“計策”而已,目的就是想讓小蘭乖乖配合,滿足他。
在這期間,他不僅強迫小蘭與其發生關系,為了防止小蘭逃跑,他把自己家的門用柜子抵著,同時他為了逼迫小蘭還錢還采用“跟身貼”的形式尾隨小蘭,其實這就是變相的非法拘禁行為。而小超對于自己非法拘禁的行為是百般辯解,還說自己不懂法,不知道這樣做是違法的行為。
從法律的角度解讀此案小超的行為構成強奸嗎?
我們可以列舉小超成功與小蘭發生關系的過程:
1、要求小蘭還錢,讓小蘭自覺理虧;2、拿刀威脅小蘭,給小蘭造成心理的恐慌,而他本人也說過小蘭當時差點向他跪下;3、申明小蘭乖乖聽說,也就是聽小超的話,然后就不會嚇她;4、再以金錢作為誘惑,讓小蘭跟他發生關系,小蘭表示自己不同意,但是迫于對方有刀,不敢反抗;看完這個過程,我們腦海中會出現這個詞語“套路”,雖然我們不知道小超是否利用這樣的方式對待其他女性,但是這其中的套路卻是滿滿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的相關規定,違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脅、傷害或其他手段,強迫被害人進行性行為就是強奸罪。一般要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小超不懂法,目的就是想看著小蘭,讓她還錢,構成非法拘禁嗎?
不懂法不是違法犯罪的理由!
我國雖然有一句話叫“不知者不罪”,但是在現代司法實踐中,卻根本不存在以這個理由逃脫罪責的。在案中:
1、小超想性侵小蘭并逼她還錢這是他的目的;2、為了實現這個目的,他找朋友將小蘭帶到自己的住處,并拿刀威脅、用柜子抵門、出門“跟身貼”尾隨小蘭;3、實施了言語與工具的威脅;4、持續時間為2天;構不構成非法拘禁罪,我們還得看看法律如何定義該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剝奪他人人身自由,這種人身自由包括身體的場所移動自由,從一定場所離開的自由以及在場所內的身體活動自由。
根據上述的定義,小蘭的人身自由其實完全受到了小超的限制,沒有得到小超的許可,她是無法離開小超的住所,而小超睡覺時用柜子抵門的行為也就說明他不想讓小蘭離開的想法。
所以小超的行為當然屬實非法拘留罪,根據規定該罪名一般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小蘭可以提出精神賠償嗎?
精神賠償在我國法律中是有依據的。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條規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權益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被侵權人有權請求精神損害賠償。
但是上述法律規范的是民事行為,但上述小超的行為是刑事犯罪行為,根據刑事法律的相關規定:被害人因人身權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財物被犯罪分子毀壞而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提出精神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上述案件中,小超最后是以涉嫌強奸罪、非法拘禁罪被人民檢察院起訴,但如果小蘭提出精神賠償的訴求,可能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對該案,朋友們你們怎么看,歡迎在下方留言交流。#正能量普法團#
來源:貓sir探案
本文發布于:2023-02-28 21:34:00,感謝您對本站的認可!
本文鏈接:http://www.newhan.cn/zhishi/a/1677773914112983.html
版權聲明:本站內容均來自互聯網,僅供演示用,請勿用于商業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權益請與我們聯系,我們將在24小時內刪除。
本文word下載地址:沒有女朋友犯法嗎(沒有女朋友犯法嗎知乎).doc
本文 PDF 下載地址:沒有女朋友犯法嗎(沒有女朋友犯法嗎知乎).pdf
| 留言與評論(共有 0 條評論) |